DBJ20-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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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以及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 编号等),能人工在线和现场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 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5.1.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

    5.1.9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20点的系统可自行组成系统,或者

    包装标准5.1.9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20点的系统可自行组成

    采用编码模块接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自动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的报警信号应在类型上区别于火灾自动报警信号。

    5.1.10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在事 故情况下仍需保持电源供给的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及其它不允许 停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设置只报警不输出脱扣信号指令的报警 型监控节点。 5.1.11城市内设置有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时,应将建筑内各监 控器通过系统总线连接至电气火灾网络接人模块,由该模块接人 至TCP/IP网络,将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 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5.2.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

    线路或设备处进行监控点设置: 1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重要出线回路: 2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 开关; 4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他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 开关; 5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6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 箱总开关; 7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8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 开关; 9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于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10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 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11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配置监控节点的场所。 5.2.2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配电干线首端的监控节点应采

    用具有多回路监控功能的监控器,共用的多回路监控器应具备对 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共用多 回路监控器的探测器不应超出监控器所在的配电箱(柜)安装。 5.2.3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设置应按附录B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 安装要求进行。

    5.3.1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 的正常泄漏电流。 5.3.2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应以实测为准,设计 时可参照附录A中表一、表二、表三给出的估算值进行估算。 5.3.3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 算值,在系统调试时,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漏电流数值修 正剩余电流设定值。

    5.3.1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

    5.3.1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

    5.3.1电气火火监控器的报设定值应考思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

    5.3.4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

    5.3.5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探测L1、L2、L3、N四条线缆温

    设定值应在1.15~1.5倍额定电流范围内。

    .电气火火蓝狂系动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上的产品信息,确认包括:制造厂名 称、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 及执行标准号。产品附件、配件、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说 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具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外观,确认包括:产品外壳应光 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 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无松动。 6.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在安装前应按照设计图纸核对产品 规格无误。

    6.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6.2.1电气火灾监控器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应由电器成套设备单 位按专业要求进行安装。 6.2.2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剩余电 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上,并确保接触 良好。 6.2.3配电箱中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C 所示要求连接。

    6.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柜式主机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相 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

    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 6.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主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机面板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 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侧,主机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 于3m; 3主机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机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 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 距离不应小于1.2m。 6.3.3主机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

    6.4.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主机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地要 求做系统接地。

    6.5.1 系统布线作业应依据下列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 监控系统图; 2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器件安装接线图。 6.5.2系统总线应采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0.75mm的屏蔽铜芯双 绞线,敷设在弱电桥架内。当系统总线敷设在强电环境时,应穿经 过接地保护的金属管。所有线缆两头均应做好线标,标明所要联接 设备的名称和位置以及线缆的具体型号。系统总线的屏蔽层应可

    6.5.3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安装在开道时,应距 地面高度不低于1.8m;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安装在吊项上方或 距地面2.2m以上的侧墙上。

    式,通过公用网络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不需要另外布线。

    7.1.1 运行状态测试应包含以下内容并依次进行: 1 确定系统工作环境状态,记录现场环境温度、湿度等参数; 2 测试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 3 设置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参数: 4 设定系统主机界面显示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 51 设定系统主机和现场监控器的操作密码; 6确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 连接及功能

    7.2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

    7.2.1系统调试时,应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规定 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自检和试验功能; 2消音和复位功能: 3剩余电流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 4系统主机的远程设定功能; 5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7.3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通讯功能调试

    7.3.1系统调试时,应进行建筑内系统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 统的功能检查:

    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 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 剩余电流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 4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8.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0.2监控系统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1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3 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 41 监控系统竣工图 51 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6产品检验合格证; 7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8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8.0.3电气火灾监控器和传感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当 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个)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 例,但不少于5台(个)抽验。 8.0.4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 格应判定验收不合格。 8.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主机和监控节点的功能抽检应按本 规范附录D中各项要求逐项进行并判定。 8.0.6当本规范附录D中验收评定结果全部为合格时判定系统 验收合格。

    9.0.1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经 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9.0.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人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本规范8.0.2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制度、值班人员职责和维护检查 记录表。 9.0.3每日应至少对主机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检查主机 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9.0.4每月应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6.1.1的规定; 2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剩余电流试验检查,应功能 完好、动作正常。 9.0.5每年应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模拟报警记录 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附录A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估算表 表一220/380V线路每公里泄漏电流(mA

    表二电动机泄漏电流(mA)

    裹三荧光灯、家用电器、计算机泄漏电流(mA

    附录B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在不同接地方式中的应用

    附录C剩余电流传感器的一次回路接法

    传感器装于配电箱出线开关下方的一次线

    附录D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工作环境温度: 工作环境湿度

    注:验收诉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项,下同。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续)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 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 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1 总则 24 规范性引用文件 25 2 3术语 26 4 设置场所 27 4.1一般规定 27 4.2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物或场所 27 5系统设计 28 5.1 一般规定 28 5.2监控节点的配置 29 5.3参数配置 29 6施工安装 31 6.1安装前的检查 31 6.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31 7 系统调试 32 8 系统验收 33 9 系统维护 34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由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儿年才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一种 新型的系统装置,其设计、施工和产品研发生产都还处于探索和积 累经验的过程中。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对该系统在工程中的设计应 用提出较多的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不多。工 程设计人员在执行国标时普遍反映不知道如何合理地配置系统, 在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方面则尚是空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 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大重要环节,客观上是需要制定 一个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地方标准。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在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设计中结合监控对象的使用功能、电气线路 的条件,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0.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早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具有非常重 要的作用。因此,该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在验收通过 后方可投入使用。 1.0.5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C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以及有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验收标 准,还有强制性的产品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 灾监控设备》GB14287.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 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 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在设计、施工及验收 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 定。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在应用时不可缺少的相关规范。

    3.0.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由各建筑内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通信网络组成。该系统通过TCP/IP网络 与各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信,接收城市各建筑内具体到配 电箱柜的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并在发生报警时发出声光报警,在城 市地图中显示报警建筑的地理位置,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其系统 结构如下:

    4.1.1本条规定了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使 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设置的依据应根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中对保护对象等级来划分。

    4.2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物或场所

    4.2.1本条规定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物或场所,其 中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规定保护对象 为特级、一级的场所。 4.2.2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500m的,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公众聚集场所指宾 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 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4.2.3考虑到医院、幼儿园、疗养院等建筑内的弱势群体的疏散难 度等因素,本条特别规定了上述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4本条规定了其它场所有条件时可设置电气火灾监

    5.1.1本条规定了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

    5.1.1本条规定了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 灾监控系统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但应相对独立,对 于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主要是因为它 与火灾自动报管系统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是监控电力系统自身 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保证措施,是解决火灾发生前的问题;而后者 是在发生火灾初期进行报手段,是解决火灾发生后的问题。承担 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因此在要求可以作为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子系统的前提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作为一个 完整的系统存在。 5.1.5本条依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 侧器》GB14287.2的第4.3.3条说明。只有嵌入式安装在配电箱柜 面板上,才能满足国家规范对电气火灾监控器的声光报警要求,不 能将电气火灾监控器安装在配电箱柜内部。 5.1.7本条是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进一步要求。在主机上 显示参数数值会更加直真观的了解远端监控点的状态。例如:如果在 没有发生报警的情况下,存在漏电隐患,剩余电流数值长期为 400mA,但并未超过所设置的报警阀值500mA,如果主机不显示数 值,则在消防控制中心无法感知这种潜在的危险;如果发生了报 警,600mA和2000mA的报警危险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主机不显示 数值,则无法区分该危险程度。因此,本条要求主机应显示参数数 值。同时要求所有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定参数必须能在安装现场 设定和修改。

    5.1.1本条规定了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 灾监控系统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但应相对独立,对 于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主要是因为它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是监控电力系统自身 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保证措施,是解决火灾发生前的问题;而后者 是在发生火灾初期进行报警手段,是解决火灾发生后的问题。承担 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因此在要求可以作为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子系统的前提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作为一个 完整的系统存在。

    5.1.5本依据电气火火监控系统: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 侧器》GB14287.2的第4.3.3条说明。只有嵌入式安装在配电箱柜 面板上,才能满足国家规范对电气火灾监控器的声光报警要求,不 能将电气火灾监控器安装在配电箱柜内部

    显示参数数值会更加直观的了解远端监控点的状态。例如:如果在 没有发生报警的情况下,存在漏电隐患,剩余电流数值长期为 400mA,但并未超过所设置的报警阀值500mA,如果主机不显示数 值,则在消防控制中心无法感知这种潜在的危险;如果发生了报 警,600mA和2000mA的报警危险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主机不显示 数值,则无法区分该危险程度。因此,本条要求主机应显示参数数 值。同时要求所有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定参数必须能在安装现场 设定和修改。 519电气火安监控节占少干20占的系统可白行组成完数的由

    气火灾监控系统,也可通过编码模块将监控节点的监控数据接入 现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3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应先

    5.3.3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应先 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 漏电流值修正剩余电流设定值

    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和设备 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而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的 优先值为0.5倍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根据此规定,漏电流动作设 定值应按不小于正常泄露电流值的4倍来确定,这样既保证了漏 电动作的可靠性,又使漏电预警功能(预警动作值等于额定不动作 电流)得以合理实现。本条款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 和运行》CB13955中5.7.5条和附录B中B.6进行规定。

    监控探测器》GB14287.3中的要求,规定了探测器的报警值应设 定在55℃~140℃的范围内。

    6.1.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安装前应检查产品的信 息。 6.1.2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在安装前应按照设计图 纸核对产品规格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工程计价标准规范范本6.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电器 成套设计和安装的专业要求。 本条规定了剩余电流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要求

    5.2.1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安装必须

    6.2.2本条规定了剩余电流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要求。

    本章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安装完成后的系统性能和功 能的调试要求。由于调试开通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本 条作了必要的具体要求。

    本章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项目管理和论文,并以附录D的电 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法 和技术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重 要环节,为此,本章对管理制度和维护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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