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125-2016 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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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弓导、警告警力 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13 BIM 技术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安全生产标准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2.2.2作用和作用效应

    M一一弯矩设计值; M;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 值; M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标准 值; 预制拼装缆 廊节段整浇部位弯矩设计值:

    M一弯矩设计值; M;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 值; M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标准 值;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弯矩设计值;

    N 一轴向力设计值; N——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 值;

    N 一轴向力设计值; N——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 值;

    A 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 Ap 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 h 一截面高度; X 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6 一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K 旋转弹簧系数: α1 一系数; S 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日城更新、地下空间开发、地下主要管线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等 设计地下综合管廊。

    3.0.5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的设 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

    关城市基础设施合理衔接、协调。 3.0.7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 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0.8综合管廊应同步设计附属设施

    3.0.9综合管廊应同步设计监控中心、变电所等配套设施。 3.0.10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未入廊 程管线统筹协调。

    13综合管廊设计宜采用BIM技

    4.1.1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 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坚持结合实际、统一设计、分 期建设的原则

    我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

    线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

    4.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 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1.5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

    目标和规模、建设范围、系统布局、管线入廊分析、断面选型 维控制线划定、附属设施、安全防灾、建设时序、投资估算 呆障措施等内容

    4.1.6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的投资估算宜按《城市综合

    1.6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的投资估算宜按《城市综合管廊 二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并结合当地工程实例,采用综合 标法测算。

    市规划和重要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

    4.1.8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包含文本、附图及说明书三部分 内容。

    4.1.8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包含文本、附图及说明

    4.2.1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

    4.2.1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禾 道路路网规划相适应

    4.2.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

    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大然气、热力 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 综合管廊系统的布局。

    区域。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的可能性因素,划定综合管廊适 建区。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于道以及配合轨 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 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主要道路的交叉处、过 江隧道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8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分层次,成系统。形成以干线综合 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缆线管廊为不同层次的完善的管廊系统。 4.2.9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数量、道路类型等因素布置干线

    4.2.8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分层次,成系统。形成以干线综合

    4.2.9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数量、道路类型等因素布置干线 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并宜满足下列条件: 1干线管廊宜设置于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2支线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 下; 3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4.2.10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 荷载、绿化种植及设计冻深等因素综合确定。 4.2.11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考虑长期发展的需要,按照发展 目标,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中的有关内容对近

    目标,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中的有关内容文 期、远期建设项且分别统计。

    4.2.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规划设置监控中心,选址原

    靠近综合管廊系统的几何中心。根据城市规模、行政区划设置 联动的总监控中心及分监控中心。

    4.3.1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分 析入廊管线种类,结合现状及各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管线规格 综合管廊宜尽可能多地纳入各类管线

    3.2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的 空间要求。

    4.3.3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7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 力管道下方。

    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

    4.3.9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

    4.3.10综合管廊断面确定应满足本标准第5.5节规定,并宜 符合下列条件: 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 建设方式; 3 预留空间。 4. 3. 11 明确综合管廊规划平面、位置和竖向的三维控制线要

    4.3.11明确综合管廊规划平面、位置和竖向的三维控制线要 求,引导综合管廊设计。应按本标准第5.2、5.3、5.4节相关 条款执行。

    4.3.12明确综合管廊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人[

    程及其他设施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应按本标准第5.2、5.3 5.4节相关条款执行。

    4.3. 13 合理确定监控中心、变电所、人员出人口、逃生口

    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配套设施规模、用地 和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按本标准第5.6、8.10 节相关条款执行。

    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应按本标准第8章相 关条款执行。

    录 D 中的规定进行统计。

    录 D 中的规定进行统计。

    4.3.17提出综合管廊保障措施

    据,根据规划所确定的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系统布局、入廊管 线、断面型式、三维控制线进行总体设计。

    5.1.3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按照工程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确

    5.1.3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按照工程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硕 定工程设计范围。

    5.1.4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在规划系统布局基础上,结合城市

    建设用地、道路路网布局、道路横断面、地下工程管线、地 设施等情况,确定与城市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队 设施、各类工程管线等的空间关系

    5.1.5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按照规划确定的入廊管线

    序,确定管廊断面尺寸、分舱状况、配套设施的特征要素和标 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1.7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管线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 计的特点和要求,协调各专业间的关系。

    5.1.7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管线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

    吊装口、通风口等配套设施的规模、建设标准均应符合规 求。

    5.1.9于线及支线综合管廊的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口

    通风口等露出地面构筑物不应侵入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 铁路等交通设施的建筑限界,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行业规程 规范的要求。

    1.10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改造项目宜结合实际情况 宗合考虑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 我分支口等与既有交通设施、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

    5.1.11线综合管廊应根据纳入管廊管线原站、支线管

    (点,确定综合管廊主管线接人口及分支口位置;支线管廊应 据沿线地区服务需求设置分支口。管线分支口间距可按150m 200m设置。

    管线进出、安装敷设的作业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等尽 步设计。

    5.1.13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的管廊分舱、断面形

    结合地质、地形、施工方法及纳入的管线种类、数量、管线分 支口等综合确定断面尺寸。

    5.1.14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宜采用矩形和圆形断面

    5.1.18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 物合建。当管廊上下多舱时,天然气舱室应位于其它舱室的上 方;当管廊平行多舱时,大然气舱室应位于最外侧。

    5.1.19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 门。

    5.1I.1y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 应任综合管郎外部设置伐 门。 5.1.20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 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求的空间。 5.1.2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工程管线敷设所需的支撑及预埋件

    5.1.20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 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求的空间。

    绿口自廊内应议 预留管线的支撑及预理件宜为可调整式。

    预留管线的支撑及预理件宜为可调整式。

    5.2.1按照系统布局确定的综合管廊分类、分期实施原则,合 理确定综合管廊起、终点位置。

    线,确定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

    5.2.3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

    铁路中心线平行。当遇下列情况时,应采取避让 1与现状或规划建(构)筑物平面位置产 2遇有桥梁墩柱(台)时; 3与地下道路、城市轨道交通产生于扰时

    5.2.4综合管廊平面线形宜与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镜 路线形一致。当位于曲线段时,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

    5.2.4综合管廊平面线形宜与道路、城市轨道交通、

    路线形一致。当位于曲线段时,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唇 内各类工程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不满足时,宜采用折线形式 转角应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平面弯折角要求

    5.2.5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综合管廊平面布置宜与地下建 (构)筑物协调。

    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 的规定。

    表5.2.6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

    5.2.7综合管廊平面与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

    5.2.7综合管廊平面与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及地 下管线等交叉,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交叉,宜垂直穿 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2与通航河道交叉,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应根据 河道具体情况,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3与压力流管道交叉时,宜选择压力流管道避让: 4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经济技术比 较后确定; 5不宜与地裂缝交叉;当条件受限无法避让时,应符合本 标准第7.8节的相关规定。

    5.2.8综合管廊交叉节点宜垂直布置。

    5.2.9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分层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机

    5.2.10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直径的

    倍,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 的有关规定。

    位、电(光)缆热伸缩部位以及蛇形弧部位应满足最小弯曲半 径要求,并应符合表5.2.11的规定。

    表5.2.11电(光)缆敷设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

    注:D为电(光)缆外径

    5.3.1干、支线综合管廊应按照系统布局的竖向布置及地下设 施竖向设计要求,确定覆土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污水、供热、燃气等管线支管穿越管廊上方需 求,净距不应小于0.5m; 2植物及绿化种植需求; 3结构抗浮计算; 4 结构设计冻深要求; 5当穿越河道时,河床冲刷深度对结构的影响; 6当管廊顶部设有集中通风室、数据采集站时,应满足净 空要求; 7 管廊分支口安装及维修空间的要求: 8结合海绵城市开发时,需考虑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需求。 5.3.2 缆线管廊的覆土深度,人行道下不宜小于0.4m,车行道 下不宜小于0.7m。

    道底高程2.0m以下; 2在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 道底高程1.0m以下; 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 1.0m 以下。

    5.3.4综合管廊纵向坡度宜与道路、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纵

    5.3.4综合管廊纵向坡度宜与道路、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方 可坡度一致,在纵坡变化处转角应符合各类工程管线竖向弯 角要求。

    5.3.5综合管廊遇下列情况时,可

    1穿越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路口; 2穿越河道; 3穿越其他建(构)筑物: 4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需避让重力流管线 5.3.6综合管廊纵向坡度应满足各类工程管线敷设、运输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重力流管线不入廊时,综合管廊的最小纵向坡度不应 小于0.2%,最大纵向坡度宜控制在10%以内: 2当重力流管线人廊时,其纵向坡度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 的有关规定确定; 3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 坪或台阶,

    5.4.1综合管廊横向设计应按照系统布局要求,根据道路

    5.4.2综合管廊横向应与平面设计结合,按照王线和支线综合

    管廊、缆线管廊分级,结合其他控制条件,宜在道路、城市轨 道交通、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红线范围内布置,不 应侵入建筑控制线内。

    5.4.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等构筑 物应根据管廊分类、横向位置选择出入地面的方式,并应按下 列选择:

    1布置在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下的综合管廊,应通 过与综合管廊舱体的连接通道,在道路分车带、人行道、路侧 绿化带或设施带部位设置; 2布置在道路人行道、路侧绿化带下的综合管廊,当条件 允许时,宜采用直出的方式。

    5.5.1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 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 5.5.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 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参见本标准附

    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参见本标准降 录F)。

    5.5.3管廊内布置雨、污水管线时,应考虑检查井

    5.5.4利用综合管廊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 独立和密封。

    5.5.5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达

    5.5.5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 小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9m,且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廊内最大管道外径加200mm的 和值; 2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2.2m。 5.5.6综合管廊管道安装净距(图5.5.6)不宜小于表5.5.6 的规定

    A.方形断面示意图 B.圆形断面示意图

    图5.5.6综合管廊管道安装净距图

    5.6.3各类孔口露出地面部分的建筑设计宜与市容、周目 观、建(构)筑物相协调。当综合管廊结合海绵城市设计 低影响开发相关设施宜与各类孔口结构同步设计,避免相 扰。

    1宜沿综合管廊均匀设置;人员出入口露出地面部分不宜 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内; 2宜布置在绿化带中,条件受限时可布置在分车带、人行 道中;出入口方向不应朝向行车道,并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出 入安全; 3可设置楼梯,楼梯的宽度、净高及梯段设置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天然气舱室的人员出人口应单独设置。其余舱室的人员 出入口宜采用合建方式。

    5.6.5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当首末端无人员出人设施时,宜在距首末端不大于5m 处设置逃生口; 6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 小于1m; 7逃生口内应设置爬梯;

    8综合管廊交叉口宜设置直通地面的逃生口,露出地面部 分不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内

    5.6.6综合管廊吊装口可采用掩埋式或外启式,外启式应

    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和防盗措施。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吊 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充许限界的要 求。吊装口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应大于管廊内最大管道的外径 加0.1m;当需考虑设备进出时,吊装口宽度和长度还应满足设 备进出的需要。

    5.6.7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

    5.6.8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

    人员出入口以及周围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 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识。

    5.6.9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

    1应满足人员通行及敷设安装作业空间需求,可对管廊断 面局部加宽、加高; 2应满足各类管线弯曲、蛇形弧弯曲半径的要求; 3与其它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防水和防止差异 沉降的措施; 4管线分支口可采用直理或支沟方式,并预留竖并出线。 5.6.11综合管廊与监控中心连接通道宜根据综合管廊理设条 牛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连接方式。连接通道和管廊之间应设置 与管廊舱室同等级防火门;连接通道净宽应满足人员通行及运

    件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连接方式。连接通道和管廊之间应设置 与管廊舱室同等级防火门;连接通道净宽应满足人员通行及运 维要求,且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小于2.1m。管廊本体各舱

    室与连接通道连接处应适当加宽,且不应小于1.2m。

    5.6.12综合管廊端部井应满足内部管线种类、数量、分支、 安装敷设作业空间的要求,并宜兼顾人员逃生、进风口或排风 口的功能,

    5.6.13管廊交叉时应符合下列

    1管廊交叉方式宜根据交叉管廊舱室的功能、型式及数量 选择; 2交叉口空间设计应满足管廊内各类管线连接及人员通行 要求; 3不同功能舱室间不宜设置连通通道;相同功能舱室间宜 连通为一个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人员通行措施; 4应充分考虑道路车辆荷载对综合管廊结构的影响。 5.6.14当雨水、污水纳入综合管廊时,雨污水检查井应采用 与管廊本体一起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5.6.15与管廊本体一起浇筑的雨污水检查井布置在绿化带内 时,应高出地面50mm;布置在机动车道下方时,宜与地面平 齐;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并应设防坠、防盗等措施。污水检查并、污水通气管与管廊人 员出入口及其它各类口部距离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时,应高出地面50mm;布置在机动车道下方时,宜与地面平 齐;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并盖与并座 并应设防坠、防盗等措施。污水检查井、污水通气管与管廊人 员出入口及其它各类口部距离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6.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6.1.5压力管道、排水管道在穿越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的找 术措施。

    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1.7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抗膨胀的 性能。

    6.1.7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抗膜 性能。

    6.1.8管线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

    6.2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列 设计规范》GB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邦 GB/T50335的有关规定,

    6.2.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 设计规范》GB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CB/T50335的有关规定。 6.2.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材料 及复合材料管道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

    6.2.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

    6.2.3给水、再生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 计算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 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算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 十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2.4给水、再生水管道阀门选用不应影响到其它管道的设 置。给水、再生水管道在进出管廊处宜在管廊内设置具有远程 空制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工程施工数据6.2.5给水、再生水管道泄水装置布置宜与综合管廊排水系统 相协调。

    6.2.6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敷设时应考虑管道排泥 设置。

    6.2.6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敷设时应考虑管道

    7给水、再生水管道布置应符个

    1在给水、再生水管道最高点应设置排气设施火力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管道竖向 布置平缓时宜间隔不大于1.0km处设置排气设施;最低处设置 非泥阀,并考虑泄水排水出路; 2给水、再生水管道在与阀门连接处应设置伸缩接头

    6.3.1雨水管道(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GB50015的有关规定。

    详见本标准第4.3.8、4.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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