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135-2017 停车场 (库)设置及交通设计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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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于路,与主于路相连接构成道路网, 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2.0.3 支路branch road

    成市道路网中联系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区 域内部路的道路,解决局部地区交通水电标准规范范本,以服务功能为主

    2.0.4机动车 motor 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运送 物品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以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云 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 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6停车场 parking lot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2.0.7停车库parking garag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封闭或于 的单层、多层及地下车库。

    2.0.8地下停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包括社会停车场 (库)和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库)。

    各类建筑物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类人员 及外来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停车位之间通过种植乔木或其他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阴,并 满足绿化遮阴面积不小于停车场面积30%的停车场

    使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车库

    使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车库。

    2.0.14开式停车库opengarage

    停车库内停车楼层每层外墙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 面积25%的停车库,

    2.0.15通(停)车道 drive ways of parking lots

    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停车位的场(库) 内道路。

    停车场(库)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 备中停放车辆的部位,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的安全距离 组成。

    机动车回转时,当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机动车以最低稳定 车速转向行驶时,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在支承平面上滚过的车

    2.0.18缓坡段transitionslope

    在坡道坡度较大时,为避免机动车底部在坡道两端碰擦地面 而设置的缓和坡段。

    2.0.19车库净高 garage clearan

    车库地面至吊顶、设备管道、梁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有刻 使用空间的垂直高度。

    停放自行车的构架,可节约自行车停车占地面积。

    D.21子母停车位attached parki

    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辑 才能驶出的停车位称为子母停车位。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称母车 位,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称子车位

    2.0.22弯道超高 supper elevation at curv

    为平衡机动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而设置的单尚 横坡而形成的高差。

    2.0.23充电桩charging post

    汽车充电的设备。一般安装于停车场或充电站内,可固定在 地面或墙面。

    用于整合停车信息资源,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完成停车数据的 接入、存储、处理、交换、分发等功能,面向应用服务,为实现部门 可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的方案制定、科学决策,以及面向停车信 息服务和交通综合信息服务提供数据支持的停车信息集成系统。

    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与停车信息平台连接,并采用串行口、以太网 口等物理接口与电子收费系统连接,

    2.0.26道路负荷度V/C ratio

    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反明 道路的服务水平。

    3.0.1停车场(库)建筑规模与配建停车位标准应符合城镇总体 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 要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模还应同时考虑停车需求、用地条件 及周边道路交通承载力等因素。停车场(库)建筑规模划分标准 应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执行。 3.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城镇公共停 车场(库)项目,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同步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3.0.3未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下列建筑 物,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1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及各类交通枢纽类建筑物: 2文化体育设施类建筑物。如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 会议中心、影剧院等; 3办公类建筑物。如行政办公、商务办公等; 4医院类建筑物。如综合医院、其他医院等; 5建筑面积在5000m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 性场所; 6 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3.0.4 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综合交通规划及城镇停车设 施专项规划; 2满足安全、便捷和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3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4近、远期结合,配置合理;

    5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停车场(库),宜邻近城市道路: 6地下停车场(库)宜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城市人防工程 及城市轨道交通布局等相结合: 7对大型及以上规模的停车场(库)或周边道路交通压力较 大的停车场(库)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3.0.5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筑物用地范围内,并

    主体建筑位于道路同侧。因用地条件受限时,可设置在建筑物用地运 界外相邻100m范围内,并通过专用人行设施与建筑物连接

    3.0.6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个及以上的建筑物,因其规

    3.0.8停车场(库)及停车设备的类别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停车

    3.0.10各类车库的建筑设备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

    3.0.11地下停车库和停车塔楼宜采用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当 不能满足自然通风和采光要求时,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利 照明系统

    3.0.13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宜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3.0.14地面停车场应优先采用林荫停车场。

    地面停车场宜体现海绵城市建

    4.1.1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均以计算当量为准。机动车停车 立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 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 1. 1 车辆换算当量系数及外廓尺

    4.1.2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建筑物类型及规模 分别计算后累计。

    4.1.3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 准。

    4.1.3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

    1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时,新建居住类 建筑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停车位总数的70%,改建居住类 建筑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非居住类建 筑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停车位总数的30%; 2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可设置不大于停车总数5%的 子母停车位。 4.1.4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大

    4.1.4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

    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预留充电设施建

    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预留充电设施建 设条件的停车位,不宜低于总停车位数量的10%

    4.2.1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

    +.2.1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 强度、建筑类别、道路交通承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及地形地貌 等因素确定,采取停车位数量控制和区域类别化供给的原则,具 体如下: 1城市中心区配建停车位指标不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 2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高的地区配建停车位指标不应高于 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低的地区; 3医院、学校及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根据城市 特点进行充分论证后适当提高; 4历史文化保护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应依据相关部门专项研 究确定;

    5居住类建筑物配建集车位指标,应适当增加访客停车位 的设置。

    的设置。 4.2.2特殊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4.2.3新建中、小学校,宜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接送学生的临 时停车位。可采用将校门及两侧围墙适当后退一定距离、或在学 校用地内开辟专用场地设置停车位,供接送学生的车辆停车排队 使用。

    时停车位。可采用将校门及两侧围墙适当后退一定距离、或在 校用地内开辟专用场地设置停车位,供接送学生的车辆停车排队 使用。

    4.2.4超高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由当地规划部门专项研 究确定。

    5.1.1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应合理设置停车位、通(停)车道 及出入口:交通组织应安全、高效、便捷;可根据需要设置值班室 控制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公厕

    5.1.2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应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执行。

    5.1.3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停车需求较大的位置,宜与主 要服务对象位于道路同侧,

    5.1.3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停车需求较大的位置,宜与三

    当在同一结构层同一平面设置时,应进行物理隔离,并分别设置 出人口。

    (库)应分散布设,其停车场(库)出口的机动车流线和非机动车流 线不应交叉,

    持大型停车场(库)、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总平

    5.1.6特大型停车场(库)、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总

    面布局及功能分区应合理,停车场内部应设置主、次通车道:中型 及以上规模的其它停车场内部宜设置主、次通车道

    宜设置步行系统;步行系统应安全、连续。

    应符合人行道与人行道相接、车行道与车行道相接的原则;车行 系统不应与步行系统直接相接;如条件充许,可在两个区域之间 设置缓冲区。

    5.1.9停车场(库)内部通车道交叉处、坡道口交叉处应保证驾 驶员视线通透,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0m。 5.1.10公交车停车场(库)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城 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的规定

    驶员视线通透,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0m。

    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的规定

    5.2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5.2.1机动车停车场(库)通车道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

    5.2.1机动车停车场(库)通车道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5.2.

    2.1机动车停车场(库)通车道最小

    5.2.2机动车的环形车道外半径(R。)和内半径(ro)尺寸,应按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执行。 5.2.3机动车停车场(库)坡道最小净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坡道最小净宽

    表5.2.4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

    主:1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上、下端应设置缓坡段,具体设置应按《车库建筑 设计规范》JGJ100执行。

    5.2.5机动车之间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应符合 表 5.2. 5 的规定。

    表5.2.5的规定。

    表5.2.5机动车各类最小净距

    5.2.6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速度不应大于5km/h。 5.2.7停车区域应由停车位和通(停)车道组成。停车区域的柱 网布设应符合停车位模数要求,避免出现无效面积;通车道应短

    5.2.6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速度不应大于5km/h,

    网布设应符合停车位模数要求,避免出现无效面积;通车道 捷,保证车辆出入迅速、安全,并宜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5.2.8机动车停车场(库)道闸应设置在车库出入口的平

    图5.2.9停车方式

    5.2.10停车场(库)内尽端式通车道长度大于26m时,应满足回 车条件:大型停车场(库)两侧或单侧停车的通车道长度大于85m 时,应在通车道垂直方向设置连接通道。

    5.2.11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满足以

    1停车位一侧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 直接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2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宜设置宽度不 小于1.2m的轮椅坡道; 3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较短的停车位设置为无障碍停 车位; 4无障碍停车位不得设置为机械式停车位; 5 无障碍设施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执行。 5.2.12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5.2.12的

    表5.2.12停车场(库)的最小净高

    5.2.15当机动车停车库为自然采光时,自然采光系数宜大

    0.5%或其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15,车库及坡道应设有防眩 设施。

    5.2.17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预防和救灾设施,机动车停车 场(库)行车坡道宜设置防雨、防雪、防滑、防坠落物等设施。 5.2.18机动车停车场(库)距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2.17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预防和救灾设施,机动车停车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3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5.3.1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应按《车库建筑设计规 范》JGJ100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执行,并满足以下要求: 1车库内部层与层之间的连接出入口数量应与外部出入口 数量相匹配;

    2出入口、坡道与停车区域之间的交通组织,应保证交通流 线畅通,上行、下行通道应连续,并应防止上、下行车辆交通流线 交叉。

    5.3.2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

    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 明显标识,

    5.3.3单向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位置应符合先进后

    5.3.4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应设置在项目内部道路或城

    支路、次干路上,不应设置在城市主干路上;如因条件限制需设置在 交通量较大的主十路上时,机动车交通组织方式应采用右进右出, 严禁左转车辆直接穿越主干路;与机动车道相接处宜设置加减速车 道。

    5.3.5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应充分

    通设施的影响,不应在公交停靠站范围内和城市道路交叉口渠个 段内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3.6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采用车辆转弯半

    “U”型掉头交通组织方式。如必须采用时,应符合图5.3.6的条 件,并应保证视线通透,满足安全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图5.3.6U型交通流线图

    5.3.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相邻出入口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

    5.3.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

    小于15m,并宜与建筑物内部道路相连通;当条件受限直接与城 市道路相连时,机动车停车场(库)出人口位置应符合表5.3.7的 规定。

    7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规

    :1当交叉口饱和度>0.8(交叉口服务水平三级以下)时,机动车停车场(库)出人 应设置在交叉口最大排队长度范围外

    2建筑物条件不允许时,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建筑物最远端

    2建筑物条件不允许时,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建筑物最远端。

    5.3.8当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起坡点面向城

    出入口起坡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7.5m;当平行城 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其缘石切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不宜小于5.0m,如图5.3.8所示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红线

    机械式停车库中的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停车库白砂糖标准,出入口 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6.0m

    5.3.9机械式停车库中的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停车

    5.4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

    5.4.1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分布位置应首选地面

    5.4.1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分布位置应首选地面,条件受限 时可设置于地下,但不宜低于地下一层。 5.4.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宜设在主体建筑邻近人行出人 口处。 5.4.3非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垂直式、斜列式和机械式停车

    深圳标准规范范本5.4.3非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垂直式、斜列式和机械式停车 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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