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T 054-2014 地名标志设置规范居民地和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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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Z/T 0542014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厦门市民政局、集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启大、宋久成、张清华、吴坚、间雪怡、许天福、林婉霞

    建筑造价、预算、定额MZ/T 0542014

    名标志设置规范 居民地和行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地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设置要求等技术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居民地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设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7733—2008地名标志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17693.1—2008,定义 2.1] 3.2 地名标志signsofgeographicalnames 标示地理实体专有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GB17733—2008,定义3.2]

    4.2行政区域地名标志

    包括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地名标志、地级(地级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和盟等 示志、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和旗等)地名标志、乡级(乡、镇、民族乡和苏木等)地名标志 GB17733—2008,4,2.2J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7733一2008中5.1.1、5.1.2、5.1.3、5.1.4的规定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7733一2008中5.1.1、5.1.2、5.1.3、5.1.4的规定

    5.2安装方式及方向要求

    综合考虑环境、标志特性等因素选择设置方式,同一 路段,同类地名标志设置方式应保持致。地名 标志设置宜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a)立柱式(安装在一根或一根以上的立柱上); b)悬臂式; c) 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嵌等); d)碑碣式

    5. 2. 2方向要求

    街、巷地名标志应与所标示的街、巷平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应与通过行政区域的道路垂直

    5.3.1居民地地名标志

    5.3.1.1街地名标志

    a) 至少设置2个地名标志; 采取立柱式设置时,设置位置不应在转角处,而应设置在距离转角沿道路方向5m以上适当 位置; c) 采取交叉悬臂式设置时,设置位置宜在道路转角处,且地名标志与所标示道路平行。 d) 弧线形路口的设置位置不应在弧线处,而应设置在直线道路旁。 5.3.1.1.3地名标志不应与其他标志相互遮挡。 5.3.1.1.4地名标志设置应避开以下设施: a)斑马线; b)人行道的斜坡; c)盲道。 5.3.1.1.5具有隔离带的街,应在道路两侧同时设置地名标志,

    5.3.1.2巷地名标志

    3.1.2.1地名标志应设置在巷的起止点、交叉口。 3.1.2.2300m以上非直线形的巷,转折点距离起止点、交叉点50m以上的,在转折点处应设 示志。

    5.3.1.3区片地名标志

    包名标志应设置在所标示区片面向主要道路的一

    5.3. 1.4小区地名标志

    地名标患应设置在小区出入口。宜在小区面向道路的明显位置增设地名标志。 350

    5.3.1.5门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

    5.3.1.6楼地名标志

    5.3.1.7楼单元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楼单元出入口正上方

    5.3.1.8楼层地名标志

    )位于楼梯与每层连接处的正上方; b)位于电梯出口上方和出口对面墙上不低于2m高处

    )位于楼梯与每层连接处的正上方;

    5.3.1.9村地名标志

    5.3.2行政区域地名标志

    5.3.2.1一般要求

    道路标准规范范本地名标志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遵循上级行政区域地名标志优先设置原则; b)位于所标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c)标志正面朝向非标示行政区域; d)包含但不限于5.3.2.2.53.23.532

    5.3.2.2省级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 a)通过省级行政区域的主要交通道路与区域界线的交叉点; b)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重合的地理实体(如道路、河流)的起始点、转折点、终点

    5.3.2.3地级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通过地级行政区域的道路与地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交叉点。与地级行政区域界线 重合的道路上宜设置地名标志。

    公路工程5.3.2.4县级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应设置在通过县级行政区域的道路与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交叉点。

    5.3.2.5乡级地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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