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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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1.当一个地块内某类使用性质的 原律筑积民比 例大于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内有两类

    4.1.1.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满足一定时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 的空间需求,建设宜居环境。 4.1.2.倡导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空间发展模式,适度提高轨道交通站 点周边的土地开发强度。 4.1.3.依据各个区域的特定条件,形成主城区、新城、新市镇开发强度逐次 递减的格局,注重塑造郊区的空间形态特色,引导人口向郊区蔬解,

    4.2.1.以上位规划确定的建设总量为依据,对全市各个区域的开发强度进 行控制。 4.2.2.本准则的开发强度控制主要针对住宅组团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和 商务办公用地。按照功能布局特点,综合考虑交通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对主 成区、新城、新市镇采取不同的控制方法。开发强度通过强度区和地块容积率两 个层次进行控制。 4.2.3.强度区的确定:依据上位规划,结合交通支撑条件、公共设施服务 水平、地区发展条件等综合确定不同强度区的范围,明确各街坊适用的基本强 度和特定强度,用于控制地区建筑总量。 4.2.4.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在地区建筑总量不变、满足基础设施负荷要求 的前提下,根据地块的建设条件差异,通过城市设计、环境影响分析、交通分 斤等方法,确定地块容积率指标。对于开展城市更新的地块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根据城 市更新相关政策确定。

    4.3.1.依据上位规划,按轨道交通服务水平、公共设施服务水平以及其它 发展条件等确定强度区,强度区分为五个等级(确定方法见附录一)。

    4.4.新城、新市镇开发强度控制

    4.5.1.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宜低于1.2,使用特 殊工艺的工业用地,其容积率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4.5.2.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的开发强度在符合产业导向、环境保

    护要求等前提下,可参照同地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商务办公用地的开发强度控 制。

    5.1.1.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景观构架和布局,合理组织各类功能 空间,形成人工环境与直自然环境有机融合、层次丰富的城市空间体系 5.1.2.彰显地区文化内涵,传承历史文脉,体现时代精神,协调建筑与周 边环境的关系,构建富有地域特征和人文魅力的城市风貌, 5.1.3.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塑造类型多样、网络畅通、步行可达、使用 安全、舒适宜人的城市公共空间,促进交往,提升活力。 5.1.4.塑造空间背景整齐有序、景观标志特征突出的城市整体形象。 5.1.5.加强城市历史环境整体保护,延续空间肌理,传承地方特色,鼓励 成片、成街坊的历史风貌保护模式

    5.2.1.空间景观构架是指城市空间结构、景观风貌、环境特色的整体构 架。应通过城市设计研究,确定建筑高度分区、建筑界面、公共空间等空间管 制要素的总体要求,划定重点地区和重要路段。 5.2.2.应根据地区主导功能、开发强度、空间结构及历史文脉等,明确地 区建筑高度的总体布局,提出高度分区,确定地区基准高度,提出地标建筑设 置的建议。 5.2.3.应对地区公共空间界面进行分析,提出建筑界面控制的总体要求。 明确应保持连续界面的步行街、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支路和次干路、公共通道 及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广场。 5.2.4.城市一般地区宜保持基本一致的建筑高度和整齐的街道界面,塑造 办调有序的城市空间背景。 5.2.5.应根据空间景观构架和地区特征,确定重点地区的类型和范围,并 提出城市设计深化研究和附加图则编制的具体要求。根据地区的重要性及其空 旬形态对城市空间的影响程度,重点地区分为三级,分别适用不同的城市设计

    王:① 为选控制指标 为可选控制指标,

    ②带“*”的控制指标仅在城市

    为司选控制指标。 ②带“*”的控制指标仅在 设计区域出现该种空间要素时进行控制

    5.4.1.通过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进行建筑界面控制,加强街道、广场等公 共空间的整体性和沿街界面的连续性。鼓励重要路段沿线开展街道界面设计 细化功能业态、界面形式等管控要求,提高街道活力和空间环境品质。 5.4.2.应根据不同城市公共空间的尺度要求,确定建筑控制线。一般情况 下,建筑控制线应平行于道路红线,或公共空间的边界线。建筑物(除雨篷等附

    5.4.7.邻近公共活动中心区的居住社区道路两侧应保持建筑界面连续, 般地区的居住社区道路两侧鼓励建筑界面连续。鼓励在南北向道路两侧通过设 置东西向建筑加强建筑界面的连续。 5.4.8.建筑立面形式应当与地区建筑风貌的总体特征相吻合,与沿街界面 的整体风格、尺度相协调。 5.4.9.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道路两侧、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广场周边,建筑 底层宜用作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

    注:大型公共空间周边500米范围内的用地,可不计入地区总用地面积,

    5.6.1.在历史风貌地区范围内,应结合城市设计研究,明确建筑的保护与 更新类别、风貌保护道路(街巷)、风貌保护河道、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及相应 的管控要求。 5.6.2.对于历史风貌地区周边相邻街坊,应开展建筑高度和视线分析,控 制新建建筑高度 5.6.3.历史风貌地区建筑的保护与更新类别分为五类。 (1)保护建筑:为法定保护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 筑。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保护建筑应当划示保护范 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2)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的历史建筑。保留 力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当予以维修和再利用。 (3)一般历史建筑:为风貌一般的历史建筑。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 般历史建筑应当严格控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当保留有特色的建筑 立面、构件及其它风貌要素。 (4)应当拆除建筑:包括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 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它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 般应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5)其它建筑:除上述四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它建筑。该类建筑可改建 拆除或新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风貌地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5.6.4.历史风貌地区应控制沿街建筑高度和非沿街建筑高度。 (1)沿街建筑是指沿道路第一排的(独立)建筑物,或平行道路红线15米 范围内的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沿街建筑的建筑高度应以沿街保护建筑或保 留历史建筑的建筑高度为依据。为保持沿街建筑界面的协调性,新建、改建、扩

    建沿街建筑的层高应尽可能接近相邻历史建筑的层高。 (2)非沿街建筑是指除沿道路第一排、以及平行道路红线15米范围以外的 街坊内的建筑物。非沿街建筑高度应当综合考虑高度分区、地区风貌特征和相邻 历史建筑的高度确定。

    5.8.1.新建建筑的屋顶形式、材质和色彩应与地区建筑风貌相统一,与周 边环境特征相协调。历史地段的屋顶形式、材质和色彩应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

    要求确定。 5.8.2.以建筑高度为特征的地标建筑周边,应限制建筑高度或控制视线通 廊。以建筑形态为特征的地标建筑周边,应设置充分的开放空间,提高地标建 筑的视域范围和辐射力。 5.8.3.商业发达、人流密集的地区和路段,建筑可采用骑楼形式,骑楼下 人行通道的净高应不低于3.5米。 5.8.4.应控制连通道和骑楼的接口位置和宽度,保证空间的衔接和连续。 5.8.5.用地竖向规划应统一采用吴淞高程基准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5.8.6.建筑基地地面标高宜高于相邻道路中心线的最高标高,

    6.1.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疏解主城区人口,推进主城区的 有机更新和郊区城镇化进程,满足特大型城市发展需求。 6.1.2.保证合理的住宅开发量与居住人口,引导适宜的人口密度,确保城 市活力。 6.1.3.促进社会融合发展,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生活需要,满足居民多样化 住宅需求。

    6.2.1.根据上位规划确定的人口和住宅建筑规模,结合人口结构特征,合理 角定住宅套型比例,鼓励建设中小套型住宅,提倡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住宅混合 布局。 6.2.2.塑造宜居环境,避免过低的人口密度和住宅套密度, 6.2.3.加强住宅街坊的围合度,增加街坊内部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塑造连 读有序的街道界面。南北向道路两侧可布置东西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 6.2.4.住宅底层不宜布置餐饮、娱乐等对居住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设施。 6.2.5.不宜采取低层与高层住宅建筑组合的形式。不得建设超高层(100米 以上)住宝建筑。

    7.1.1.构建舒适、友好、安全的社区生活圈,建立配套齐全、功能完善、 布局合理、使用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在步行可达的范围内,配置各类社 区公共服务设施。 7.1.2.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满足老人、儿童、青少年、残障人士等不 同社会群体的需求,提出差异化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7.1.3.考虑未来发展,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空间。 7.1.4.鼓励不同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7.2.1.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市级、区级、社区级三个等级。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包 古市级行政办公设施、市专业部门管理或服务于全市的商业服务、文化、体 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养老福利等设施。 7.2.2.应依据规划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若规划人口少于现状人口,应 在规划期内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过渡衔接。 7.2.3.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公共服务设施可进行差异化配置。单身公寓 宿舍类住宅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教育设施,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注:“”表示对用地面积不做强制性要求

    7.4.7.鼓励下列设施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集中设置: (1)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监督、税务、工商等集中设置为社区行政管理 中心。 (2)综合健身馆、游泳池、球场等集中设置为社区体育中心。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等集中设置为社区医疗卫生中心。 7.4.8.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合理的服务半径。社区文化活动 中心、社区体育中心、社区医疗卫生中心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卫生服 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室内菜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老年活动室的服 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7.4.9.学校内运动场(馆)、图书馆宜相对独立布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 向社会开放。在保证使用的前提下,学校向社会开放设施的用地可按20%折算为

    社区级相应设施用地指标。 7.4.10.市级和区级文化、体育设施500米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可不计入社 区级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人口。

    7.5.5.现状学校改造,其用地和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小 于原规模。

    8.1.1.落实上位规划的生态环境控制目标,贯彻低碳发展理念,创造与自 然环境和谐共生、安全健康可持续的城市人居环境。 8.1.2.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廊道,完善绿地系统,整合水系、改 善水质,构建合理、高效、协调的城市生态系统

    8.2.1.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格局,以满足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服务效 益、景观优质效益为目标,充分利用现状水域和植被等自然要素,统筹绿地系 统的布局结构和数量规模,构建多样化的绿地系统。 8.2.2.公共绿地的设置应做到布局均衡,服务半径合理,宜接近人群活动 较为集中的地区。 8.2.3.合理引导附属绿地布局,增加绿地系统的连贯性。鼓励发展垂直绿 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8.2.4.鼓励水面与绿地结合建设。 8.2.5.鼓励废水回用、中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在产业园区应采用工业 节水技术,提高生产废水回用率;鼓励将雨水、河水作为中水水源。雨水入渗 和收集装置宜设在各类绿地(包括附属绿地)下。 8.2.6.确保城市安全,在统筹考虑环境保护、土地集约使用等要求的基础 上,在住宅、基础教育设施、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和部分交通市政设施、危险 品设施之间,控制必要的防护距离。

    8.3.2.应保证生态廊道的连续性,并与公园、广场、学校运动场地等具有 避难功能的空间相联系。生态廊道宽度宜在30米以上,不得小于10米。 8.3.3.鼓励乔、灌、草结合设置,保证绿化的质量和生态作用。 8.3.4.鼓励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硬质铺地采用透水材料。 8.3.5.有条件的河道,应采用自然岸线,

    8.4.1.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并应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二类工 业用地与周边城市建设区之间应设置不小于50米的防护距离,三类工业用地与 周边城市建设区之间应设置不小于500米的防护距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在 须目引进时,应符合相关规范。 8.4.2.沿城市快速路或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基础教育设 施、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其后退快速路红线或高架道路边缘线的距离应符合 相关规划或规范要求。 8.4.3.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与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 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 两侧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基础教育设施、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其后退铁

    型II、II、IV的设计转运量含下限值、不含上限

    9.1.1.注重交通系统与土地使用的协调,实现系统优化与整合,形成安全 公平、绿色便捷、经济集约的交通运行系统。 9.1.2.强化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倡导可持续发展。 9.1.3.体现以人为本,保障慢行交通,营造友好的步行环境,塑造具有活 的街道空间,形成开放便捷、尺度适宜的街区。 9.1.4.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交通特征和资源条件,采取不同的交通发展策 略,制定差异化的控制指标体系

    9.2.4.鼓励交通设施立体化建设或与同步建设的其它非居住类建筑综

    9.3.1.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道路系统,注重与周边道路的连通 9.3.2.道路系统应符合城市的空间组织和交通特征,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 的安全与畅通,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 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9.3.3.道路系统应反映城市风貌,体现城市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保护和延 续历史风貌地区的道路格局、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宽度和走向。城市道路经

    注:产业园区内的生产研发区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路网密度指标参照公共活动中心区执行。

    9.3.8.公共活动中心区内,道路间距宜小于150米,街坊面积宜控制在2公 项以下。居住社区内,道路间距宜小于200米,街坊面积宜控制在4公以下。 产业园区和一般城市建设区内的道路间距应综合考虑交通安全、交通组织、地 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等因素。 9.3.9.道路断面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断面应依据道路功能以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符合人车分行的要 求,并为公交线网的敷设提供必要条件。 (2)道路断面的设计要素包括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设 施带等,应根据规划道路等级和断面设计确定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红线宽度宜采

    9.4.1.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要素包括车站、区间、停车场和车辆段、主变电 站、控制中心等。 9.4.2.鼓励轨道交通线路、车站与周边地块的建筑物及地下空间结合建 设,轨道交通线路、车站的工程设计方案与地块建设方案应经协调论证后纳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 9.4.3.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 线外推30米的平行线。规划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 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10米的平行线。已建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 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50米的平行线。在此范围内进 行建设活动,应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9.4.4.轨道交通周边地块应考虑主变电站、控制中心、车站出入口、风 并、冷却塔等专用设施的设置要求,专用设施宜与周边地块内的建筑结合设 置。 9.4.5.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宜设置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 租赁点、出租车候客泊位等接驳换乘设施,且距离不宜大于150米。鼓励在轨道 交通终点站或郊区较大客流的轨道交通站点附近,设置一定规模的P+R停车 场。

    9.5.1.应依据上位规划或专项规划,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设置客运和货运交 通枢纽用地。交通枢纽的用地规模应根据枢纽的功能需求予以控制。

    9.5.2.应结合快速路、主干路、干线航道、铁路站场、港口等综合运输网 络设施,合理布局交通枢纽用地内的客货站场、公交站点等。 9.5.3.客运交通枢纽根据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和规模,分为A、B、C、D四种 类型。应根据不同的枢纽类型,配置不同种类、规模的公交设施,并视具体情 况研究确定综合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A类枢纽是指以航空、铁路等大型对外交通设施为主体,配套设置轨 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社会停车场等市内交通设施,形成的市内外综合交通 换乘枢纽。 (2)B类枢纽是指以轨道交通站点和常规公交首末站为主体,与其它交通 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长途客运站等,结合形成的枢纽站。 (3)C类枢纽是指以轨道交通和机动车换乘为主体的P+R停车换乘枢纽。 (4)D类枢纽是指以单纯常规公交换乘站点为主体的枢纽,主要功能为常 规公交的调度、换乘。 9.5.4.客运交通枢纽中各线路的服务设施应共享,管理用房在满足使用需 求的前提下宜集中设置或结合枢纽内其它建筑设置。 9.5.5.经交通分析研究,若客运交通枢纽产生的交通量造成地区交通负荷 过高、对地区交通产生不利影响,则首先应重新论证并减少枢纽中非交通市政 设施的规模,其次应重新论证枢纽中交通市政设施的合理规模。 9.5.6.货运交通枢纽或物流中心的布局和规模应根据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 确定。

    设计图纸9. 8. 加油(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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