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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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 1、景观水体; 2、跌水; 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 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四)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3、多层公共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五)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

    第十七条城市沿江、河等两侧绿地的宽度,在与蓝线衔接的基础上,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义乌江、南江每侧不小于100米;大陈江干流两侧不小于50米: (二)吴溪、铜溪、航慈溪、洪巡溪每侧不小于20米;前溪、后溪、六都溪 东青溪、石溪、环溪、缸窑溪、香溪、杨村溪、洪溪、龙祈溪每侧不小于15米 (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有另行规定的,按照详细规划、城市设 计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义乌江、主要景观河道两岸的绿地建设,应先行编制详细规划和 城市设计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域河运、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 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景观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 合绿地水系灵活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的要求执 行。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内沿江、河、湖且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的绿地应对 外开放;宽度15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锅炉标准第五节竖向设计原则及要求

    第二十条在建筑总平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 形及周边城镇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镇规划以及周边排水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土一条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要求:

    (一)现状场地相对平整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或 见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地块和道路中心标高在0.6来以内的,场地设计标高不宜超 过相邻地块、道路中心标高0.6米; (二)现状地形标高超过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0.6米以上的,设计时 不宜整体抬高现状标高,场地标高须与距离最近的周边城市道路相对应点标高 ,高差宜控制在1.5来以内。场地周边与相邻地块临界处的设计标高应综合考虑 排水、采光等因素,兼顾相邻关系;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或道路有一定 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三)特殊地形,另行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 的衔接。必须设置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 求。 第二十二条建筑±0.00标高的规定: (一)建筑室内地坪±0.00标高应为地上首层建筑的室内地坪位置: (二)建筑±0.00标高与室外场地高点的标高差,无地下、半地下室的应控制 在0.6米以内;有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1.5米以内, 第二士三条建筑室外绿化场地的标高宜低于人行道0.1米。

    第二十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 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日照 不少于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原有日照少于2小时标准的,新建建筑对其遮挡日照 不得加剧影响。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公证的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居住建筑日照分析计算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 现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平行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朝向为南北向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即止南北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 45°)(下同),其建筑间距最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10米。 (二)朝向为东西向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以内 (不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最低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 筑间距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垂直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 小于10米;

    (一)东西同的建巩同距不小于遮挡建巩高度的0.6倍,且建巩间距不小于 10米; (三)本条第(一)、(二)款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对建筑 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八条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 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二)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 住建筑控制; (三)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 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 满足日照相关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高层建筑与其东、西、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 24米; (二)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南北向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 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高度的1.0倍,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南北向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 小于24米。 第三十条低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 层建筑主楼与低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设阳台、挑窗、 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算起。 第三十一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 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低多层建筑的,旧城改建地段其建筑间距不 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二)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

    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八条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一)高度不超过5米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 属建、构筑物,与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 活教学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止、背面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规范要求 的条件下,按不小于6米控制。附属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二)学生宿舍、职工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控制。服务式公寓 的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条件下,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可 按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控制: (三)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沿城市重要道路、广场按城市规划布置公共建筑物时,其间距应服从街景的 要求; (四)因特殊的建筑艺术、城市空间景观的需要,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条 件下,低、多层建筑间的间距可小于上述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旧区改建项目、新农村建设、沿街预留地块和特殊的建筑形态 空间及景观的需要,新建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可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酌情降低

    第三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已明确退让要求的,应按图则要求进行 退让;图则未明确的,按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 则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 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三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 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控制。

    (一)当现状建筑退让自身用地界线不满足本技术规定要求时,新建建筑在 满足自身退让要求的基础上与已建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及最小建筑间距要 求; (二)地下建、构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5米,其自用管线和支护结构的外 则的离界距离不小于1米。地下室深度不超过5.5米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 最小值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三)围墙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后 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 中心线与用地界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四)大门及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道路不应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 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1)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相应加大,具体由市城 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注:h一一建筑高度;D一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1)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地上一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 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3)交叉口范围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如图)

    (一)相邻未开发地块中,只有一方为居住地块且非居住地块先开发的,非 居住地块临近公共地界一侧建筑后退标准:若为低多层建筑,退让公共地界不少 于5米;若为高层建筑,退让公共地界不少于12米; (二)相邻未开发地块中,双方均为居住地块的,先开发的居住地块临近公 共地界一侧建筑后退标准:若为低多层居住建筑,退让公共地界不少于5米;若 为48米以下高层建筑,退让公共地界不少于12米;48米以上高层建筑,退让公共 地界不少于0.25H米。 注:H一一先开发地块内临近公共地界一侧的高层建筑高度; 第三十九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学校、菜 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 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 或回车场地。 第四十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 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平行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 不小于15米。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不得逾越用地规划 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 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四十二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 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的范围。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各不少于50米; (二)高速公路,两侧各不少于30米: (三)国道,两侧各不少于20米; (四)省道,两侧各不少于15米; (五)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 (六)乡道,两侧各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 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构筑物,但可 耕种或绿化;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 务性车道、增设公交停靠站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可按村镇 成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有关政策进行。 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铁 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 则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 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四十四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其后退线、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 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 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 物,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俏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 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 第五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 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 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 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

    议后核定。 第五十一条在城市重点地段布置的建筑的高度,应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十二条建筑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 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双向通行不 应小于7米,单向通行不应小于6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只有 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8米;若有两条以 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6米 第五十三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在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 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道路缘石转弯弧线的 瑞点起到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边线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义口的距离应大于100米,或 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叉 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 端; 2、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义口的距离应大于80来,或 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叉 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7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 端; 3、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与主次干路相交的交义口应大于 5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义口应大于40米,或设置在距交义口的最远端,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十八条为促进城市规划与建设项实施之间合理、有效衔接,大中型 活住、商业开发项目及其余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 条件前,项目所在地镇街或平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选址论证,编制 选址论证报告。 第五十九条按照义乌城市设计总体规划及老城区有机更新规划设计等重 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严格控制老城区扇性面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及建筑风格,建 筑高度以24米为主,原则上不得突破36米;维持中心城区低层高密的城市肌理: 重点打造福田金融文化中心、总部经济区、绣湖老城三个高层建筑集聚区,打造 虚实高低有致的义乌天际线,形成义乌新山水格局。 第六十条德胜岩、黄檗山、青岩山为中心城区周边重要的山体景观,鸡鸣 山阁楼、钓鱼矶一峰塔为中心城区重要的城市跳望高点,严格控制其周边500米 半径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及视线通廊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 第六十一条沿义乌江,东青溪、城南河、香溪、青口溪等重要溪流,机场 路、国贸大道、商城大道、西城路、宗泽路、宾王路、丹溪路、江东路、新科路 等重要景观大道,绣湖公园、骆宾王公园、福田湿地公园等城市广场公园,新建 建筑物建筑风格与立面设计应当与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第六十二条滨水、临街、近广场公园一侧新建高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55 米,且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少于15米;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厨房排风道(口) 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网,确需设置的必须 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编制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相关规 划控制。 若无可参照的规划,地块特别重要的,则应当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 本量、天际轮廓线、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性等内容作专题研究。 第六十三条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 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 论证,并报规划部门批准。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 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 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见表十六,

    注:路网密度规划推荐指标根据不同的城市功能区域有所不同,城市中心区、城市高容量建 设区宜取高限

    第七十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 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 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及特殊形式断面。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 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 经规划部门批准。 潢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 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 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第七十一条道路纵断面设计规定: (一)应依据城市规划控制标高并适应临街建筑布置及道路两侧地块雨水排 的需要; (二)应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质水文、地下管线埋设、道路立交等因素 保证路基稳定,工程量最小: (三)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的坡度宜小于2.5%;机动车道的最大纵坡应符合 表士七的规定,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下表士八的规定

    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 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第七十二条道路交叉口形式规定: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应当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 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合理确定。道路交叉口的形式一般应当符合下表十九规 定:

    在城市立体交义口、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来 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第七十三条道路红线规定: 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应供人流集散、交通设施及市政工程设施使 用。 第七十四条人行道宽度规定: 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米,人非共板的宽度不宜小于5米。 第七十五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类别执行, 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执行,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 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情况执行,按下表二十规定执行:

    (二)在用地受限地段,主次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以货运交通 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 (三)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 新建、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情况的车型,按 下表二十一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干路车道展宽段的规定: 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 能力。 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下表二十二规定:

    第七十七条交叉口视距规定: 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下表二十三 要求控制。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首末站建设规模应根据相应的营运线路所配车辆数量确定,一般用地面积宜 为3000平方米左右。在城乡主要客流集散点应设置枢纽站,用地面积宜在6400 平方米以上。在个别场地受限制地区,可适当减小首末站规模,相应缩减用地面 积; 新建大型居住区可按1000平方来至1200平方米/万人的标准配置公交首末 站。 第八十四条公共交通停靠站规定: 公交停靠站的间距宜为400米至600米,根据城市用地及路网布局,部分路 段间距可放宽至300米至800米。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和交义换乘距离不应大 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宜设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 径终点宜大于50米。 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米,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新建、改建的城市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应同时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干路可不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宜在规划道路红线范 围内布置,局部路段布置有困难时可利用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置。 港湾式停靠站,站台长度不小于25米,车辆进站减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15 米,车辆出站加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20米。 新建港湾式停靠站停车位宽度应为3米;改建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75米, 第八十五条特殊项目出租车候客区设置规定: 靠近交通性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建筑或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 设项目,应在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出租车候客区。 第八十六条人行天桥设置规定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宜小于3来;天桥下的净空高 度应符合城市道路通车净高要求。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红线布置。 第八十七条地下通道设置规定: 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顶部覆土厚 度不得小于1.5来,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 人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全大候对外开放,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红线布置。 第八十八条自行车车道宽度规定: 单独设置的自行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米,双向不少于2.5米,设置 于城市道路两侧的自行车车道宽单向不应小于2.0米

    在路段上,同同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来,异向换乘和交义换乘距离不应大 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宜设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 径终点宜大于50米。 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米,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新建、改建的城市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应同时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干路可不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宜在规划道路红线范 围内布置,局部路段布置有困难时可利用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部分布置。 港湾式停靠站,站台长度不小于25米,车辆进站减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15 米,车辆出站加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20米。 新建港湾式停靠站停车位宽度应为3米;改建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75米 第八十五条特殊项目出租车候客区设置规定: 靠近交通性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建筑或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 设项目,应在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出租车候客区。 第八十六条人行天桥设置规定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宜小于3来;天桥下的净空高 度应符合城市道路通车净高要求。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红线布置。 第八十七条地下通道设置规定: 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顶部覆土厚 度不得小于1.5来,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 人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全大候对外开放。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红线布置, 第八十八条自行车车道宽度规定: 单独设置的自行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米,双向不少于2.5米,设置 于城市道路两侧的自行车车道宽单向不应小于2.0米。

    第九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配套管线应根据规划要求与市政管线良好衔接, 并宜设置明显的标志;内部管线宜与区内道路或建筑平行布置,走向顺直。 第九十七条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配套管线建设应当在 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铺设,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及影响市政管线敷 设。 第九十八条电力、电信等架空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内,除必须 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等线路外,不得新建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现有架 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一)城市建设中心区域和重要地段; (二)民用机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重要旅游景观、人文景观区域: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 第九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允许市 政管线穿越建设用地。 第一零零条管线工程需穿越公路、铁路、隧道、人防设施、建(构)筑物 河道、绿地等,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开发

    第一零一条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 付近一定范围,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一零二条经机场远期规划批准的机场净空控制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 建设,其施工建筑及临时设施净空高度应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按军民航空最高 标准执行。 第一零三条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 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绘 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第一零四条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 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第一零五条微波站址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 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 第一零六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满足机场 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项目审批 应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航空主管部门意见。 第一零七条经批准的义乌机场区域的各项规划和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 得擅自变更。如确需调整时,应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管理程序重新办理 现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六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开发

    第一零八条城市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设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专篇,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人防防灾等专项 规划做好衔接。 第一零九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并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以不合理人工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一一零条地下空间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并保证 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正 常使用。 第一一一条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并鼓励地下空间多层开发 (一)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在满足人防和停车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综合利用: (二)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使用 功能一般为地表建筑配套的人防、停车和相关设备用房等非经营性用途,规划条件中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 相关设计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 通义务; 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来,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 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四)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 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第一一二条地下空间建筑应满足安全、舒适、通风、消防、防灾等要求 出入口及内部交通应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满足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出入口 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第六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开发

    第一一三条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 地下人行通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通行应方便流畅,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应根据消防等相关要求设置地下人行通道的长度、防灾疏散空间以及直通地 面的出入口。 第一一四条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一)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 (二)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 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三)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 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一一五条本章所指村庄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实施农村更 新改造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 第一一六条村庄建设应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并与城 乡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第一一七条村庄建设规划的制定与修改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义 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一一八条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未、有历史价值 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一一九条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八章建设工程批后规划核实管

    第八章建设工程批后规划核实管理

    第一二零条农村更新改造结合自然地形地貌采用低层联立式住宅和多层水 平公寓。联立式住宅建筑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顶形式为坡屋顶,坡 度1/3到1/2,起坡高度为零。 第一二一条农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 呆、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村民住宅低层居住部分建筑间距一般为:1、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不 小于1:0.8,且不小于6米。2、东西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1:0.7,且不小于 5来。对房屋密集区的原地拆建房屋,若受周边条件限制,在四邻无意见的情况 下,可酌情降低建筑间距标准。 (二)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 按本技术规定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农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 10米,山墙距离不小于6米。 (三)建筑室内外高差宜控制在0.45米以内,底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 楼层不宜超过3.2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当超过4米。多层水平 公寓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 (四)各级传统村落、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构)物,因保持 或恢复其传统格局风貌需要,难以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在符合紫线规划并不突 被原有建筑基层、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民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 提下,允许改建。 第一二二条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不得少 王3.0米,退让村庄次道路不得少于1.5米

    第一二二条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不得少 王3.0米,退让村庄次道路不得少于1.5米

    第一二三条建筑外立面饰面材料、色彩要与村内规划保留的传统建筑风貌 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地下室红线不得突破建筑红线。依附于建筑的一些附属生活 设施(如空调室外机、各类明线等)应与建筑外立面设计时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第一二四条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道路宽度应满足 俏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 第一二五条乡村配套的生产生活公共设施(如护坡、堤坝、田间小路、池 塘、水渠、禽芭墙等)宜采用乡土、生态、天然材质为主;乡村的绿化景观营造 宜采用乡土的树草种、农作物为主,鼓励在景观营造中再利用原古村古宅的古旧 构件、生活器具(如砖、瓦、石构件、木构件、缸、石磨石白等)。 第一二六条村庄内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尽可 能地理。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 理设施。

    灰铸铁标准第八章建设工程批后规划核实管理

    第八章建设工程批后规划核实管理

    第一三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1、城市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 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2、城市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 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做的整体构思和安排纺织标准,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4、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5、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 经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6、城市黄线 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 地的控制界线。 7、城市蓝线 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溪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 域界线。 8、用地红线 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线 9、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边界线

    10、土地混合使用 同一地块或建筑物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使用功能,如住宅、办公、商业、 工厂等。 11、用地兼容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 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12、公共开放空间 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 空间。 13、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4、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本规定中的容积率计算,除地 上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外,还包括按本规定折算后应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各种 建筑空间。 15、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6、建筑高度 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 17、绿地率 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白分比表示)。 18、建筑间距 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 用于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按相对高度计算。平屋建筑的相对高度一般 按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和弧形屋面建筑的相对高度:当屋面坡度不 大于30°时,按室外地坪至屋檐和屋脊(弧形波峰顶)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屋面坡度

    大于30°时,按室外地坪至屋脊顶(弧形波峰顶)高度计算; 19、遮挡建筑 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 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20、老年人居住建筑 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21、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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