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3709-2019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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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座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包括

    城镇灾害防御目标,设定防御标准与设定最大灾害效应,避难规模和分布,规划建设控制性要 求与指标,避难场所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等分级分类要求,应急保障要求和保障措施: 避难场所名称、功能要求、所在位置、责任区范围、有效避难面积、避难容量、建设标准与配 套设施要求等,应急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设施布局、保障要求、设防对策及防灾措施; 疏散困难区域避难对策及要求,人员疏散措施; 一避难场所和应急交通、供水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要求; 避难场所责任区区划及管理对策; 分期建设安排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1.2避难规模应根据城镇建设工程抗灾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确定,并应

    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内的避难规模不得超过其避难容量,且其有效避难面积、避难 疏散距离、短期避难容量、责任区建设用地和应急服务总人口等控制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以及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 功能用地要求之和; 避难场所责任区划应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配套设施规模和应急保障要求及防灾措施,并 作为城镇详细规划的控制依据;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设置应与承担应急医疗保障的医院相匹配; 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专项避难、救助及安置场所或抗灾设防标准 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统筹整合而成,相互之间的 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0m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宜根据城镇功能分区,以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医院等防灾设施为核心,统筹 各类可利用设施,分区规划避难、医疗、物资、指挥管理等基本防灾设施体系,开展综合防灾 避难功能区规划

    公路工程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的控制指标

    5.1.4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0km、服务总人口不大于30方人控制,并 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km、服务总人口50万人: 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总服务人口50万人不宜小于20hm,按总服务人口30万人不宜小 于15hm安排: 分散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时,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用地规模不宜低于2hm,应急物资储配集 散区不宜低于4hm,应急指挥区不宜低于3hm,直升机使用及伤员转运等待区不宜低于1hm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不宜低于5hm。 5.1.5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明确避难场所的建设计划和要求,明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整治要求。 5.1.6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确定避难标识的建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镇应系统设置避难指引标识,宜根据救援疏散路线在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并应指明避难场所 的位置和路径; 一一城镇应设置灾害警示标识,警示灾害潜在危险区或可能威胁人员安全的地段。 5.1.7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所确定的避难场所布局、用地指标、有效避难面积及交通、供水、供电等防 灾设施要求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0km、服务总人口不大于30万人控制,并 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km、服务总人口50万人; 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总服务人口50万人不宜小于20hm,按总服务人口30万人不宜小 于15hm安排: 分散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时,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用地规模不宜低于2hm,应急物资储配集 散区不宜低于4hm,应急指挥区不宜低于3hm,直升机使用及伤员转运等待区不宜低于1hm,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不宜低于5hm。

    城镇应系统设置避难指引标识,宜根据救援疏散路线在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并应指明避难场所 的位置和路径: 一一城镇应设置灾害警示标识,警示灾害潜在危险区或可能威胁人员安全的地段。 5.1.7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所确定的避难场所布局、用地指标、有效避难面积及交通、供水、供电等防 灾设施要求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2.1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的学校、绿地、广场、 馆等公共设施,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基础设施保障条件较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联系、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 场所有疏散道路相联的地段;不 固定避难场所应按居住地为主避难的原则进行设置,并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紧急避难场所应按就地避难的原则进行设置。

    5.2.2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 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 避难用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避难用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可能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避难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 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火灾或 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避难功能区与周边危险源、次生灾害源及其他存在潜在火灾高风险建筑工程之间的防火安全间

    距不应小于30m,距储存规模特别大的重大危险品贮罐区、库区、生产企业等特别重大火灾或 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 避难用地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 估,并制定利用方案; 一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的蔓延 5.2.3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防洪避难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 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5.2.4处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农村,且距离防洪安全地区较远、居住分散、不宜建设安全区和安全 台的区域,应结合公共建筑建设避洪房屋。避洪房屋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的规定,并应采取平顶式结构或其它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 5.2.5处于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的农村地区,应结合村庄规划逐步避开其影响区,有 条件的村庄宜在地质灾害影响区之外根据本标准要求建设避难场所

    5.3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划

    .5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尚应符合下

    一核算应急供水量宜考虑一定的穴余。核算应急市政供水量时,应考虑灾后管线可能破坏造

    6.1.1用作避难场所的公共设施,其设计文件应包括避难场所专项设计。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包括总体 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避难标识设计等。 6.1.2避难场所承担防灾功能的建筑应按现行避难建筑标准设计。避难建筑场地设计应符合本章的有 关规定。

    3.2.1避难场所总体设计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责任区设计、应急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 急交通设计,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符合次生灾害防护、 俏防扑救和卫生防疫等要求。 6.2.2避难场所综合防灾评估,应开展避难设计要求评估、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和使用风险评估,辨识 灾前、灾时和灾后使用风险,评估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明确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 并作出有效设计应对。 6.2.3责任区设计应核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和避难人数,确定责任区内各疏散单元或社区通往避 场所的疏散路线。应分析避难场所与外部应急保障 间的衔接关系,并进行相应的连接设计 应色江

    5.2.5避难场所的感 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出入 口位置、宽度和缓冲区设置,应急 元和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 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和设置

    6.2.6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承担避难宿住功能的中心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和相应 场所管理设施,并应与城市级应急功能区相对分隔; 城市级应急指挥区应独立设置,并应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配套的应急通信, 供电等设施: 城市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功能应单独划分应急功能区,应根据需要确定专 业救灾队伍和志愿者场地、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直升机使用区等,并应与避难场所的其他 应急避难功能区相对分隔; 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难宿住区划分为主,结合责任区级应急功能选择设置场 所综合管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公共服务区等,并应设置在场所内相 对独立地段: 一中期、短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难宿住区划分为主,配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 护和物资储备分发设施;当避难场所规模较大时,可统筹设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和物资 储备分发功能及配套设施,以及场所综合管理区和公共服务区;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管理点,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m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 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避难宿住区宜划定避难人员休息区及其他公共服务区; 设置应急蓄水或临时水处理设施时,宜单独划分应急供水区,并应保证应急水源的安全;固定 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 一一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应急直升机使用 区、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特定群体专门宿住区以及独立设置的应急水源区等,应划分为单 独的避难单元

    6.2.7避难场所布局应合理设置缓冲与分割,

    用于避难人员集散的休息区和缓冲区宜在避难单元间、临近主通道和出入口分散布置,且总面 积按避难场所内所有人员计算不宜小于人均净占地面积0.2m; 紧急避难场所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 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缓冲区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并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固定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缓冲区进行分隔,并应满足防火要求;避难场 所的人员主出入口以及避难人数大于等于3.5万人的避难宿住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8m 的缓冲区。

    6.2.8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设计应根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人数和功能要求,确定主要、次要和专用 出入口的位置,并与场所外部应急疏散通道进行连接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应至少设4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且宜满足人员和车辆 出入通行要求,中期和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及紧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

    口; 主要出入口应与灾害条件下避难场所周边和内部应急交通及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应根 据避难人数、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 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宜设置专用出入口,并满足专用车辆通行要求: 紧邻避难人数超过4000人的避难单元的围挡设施应设置次要出入口; 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10m/万人; 避难场所的内部通道应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

    2.9避难场所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 消防水源和消防 设施的时不 定群体

    50m,其他情况不应大于40m。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及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 丁避难区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当避难场所有灾后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 大于25m。

    6.3.1避难场地设计应对避难宿住区、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及直升 进行综合设计

    2避难宿住区宜按避难人数和宿住面积规模划分为组、组团、单元等三级,当避难宿住区采用帐 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宿住区的避难人数不宜超过64000人,宿住面积不宜大于70000m,占地面积规模不宜超 过12hm。避难宿住区与其他设施的最小安全间距不应小于16m; 避难宿住区可按表4的分级控制指标进行规模控制; 避难宿住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4500m,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应大 于6400m,边长不应大于80m,防火分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

    避难宿住区分级控制指标

    3.3.3避难宿住区应根据避难人数及应急功能要求,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可分级或集中

    3.3.3避难宿住区应根据避难人数及应急功能要求,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可分级或集中

    避难宿住区的公共卫生间厕位数量不宜不少于避难人数的1.0%。公共卫生间区分男女设置时, 女厕位的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1.5倍;混合设置时,专用女厕位不宜低于总厕位数量的 20%; 宿住单元的疏散通道总宽度按该单元宿住人数不应小于每百人0.32m; 宿住组团设置的医疗卫生室面积不宜小于36m,物资分发点面积不宜小于36m,公共活动场 所面积不宜小于70m,管理服务点面积不宜小于36m。 .3.4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救灾专业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 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 5.3.5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满足避难宿住区的要求,且其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5的规定。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床均有效避难面积

    5.3.7直开机使用区应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急直开机起降坪,且起降坪应设在空旷、平坦、无 妨碍直升机降落的地带,当需大规模伤病人员转送和大规模物资空运时,宜设应急直升机停机坪。 6.3.8避难场地宜采用平坡式,且坡度不应大于 8%。

    6.4.1避难设施设计应对应急供电、供水及消防等设施进行统筹设计,明确建设布局、建设规模与指 标、防灾措施等。

    幸难场所配电设计应符合

    每个避难单元应设置电源配电柜或配电箱;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各电源和应急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落地安装的配电设施基础顶部宜高出地面0.3m, 临时电源接引点宜避开主要人流通道; 每个避难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应具备引接临时电源的条件,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 开关和两种电源的转换开关。

    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设置应急净水设备,使水质达到GB5794的规定。 6.4.4避难场所应急阶段供水期间的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应按表7采用

    避难场所应急储水或取水人均用水量

    6.4.5避难场所应急储水设施的储水量及应急取水设施的供水量均不应低于按表7核算所有人员3天 的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量之和。 6.4.6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宜采用自流排出。避难场所内宜设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其有效容积应大于 避难场所开放3天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满足医疗污水处理 要求。

    6.4.7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并应符合下列

    中心避难场所的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 间不小于1.0h设计; 固定避难场所当宿住区的避难人数大于等于3.5万人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 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其他情况应按不少于1次火灾、 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

    6.4.8避难场所内消防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供消防车取水的大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取水平台,并应设连接车道: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6.4.9避难场所内宜设置环状消防通道,应急功能区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通道间距不宜大于160m。 6.4.10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广播系统。避难建筑和避难场地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广播分路和扬声器。室 内广播线路敷设宜暗装,广播扩音设备的电源侧应设电源切断装置

    5.1避难场所的应急转换设计应按照低于、 相当于和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启用的情形分 应急启用转换评估和设计,列出防灾功能和设施,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案。

    6.5.2避难场所应急转换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各类设施的建设类型及设备物资的利用方式; 一对永久保障型及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做出建设安排; 一制定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平时功能与应急功能转换启用 的标准和要求: 确定分区、分期开放和关闭的时序、方式及保障对策。 6.5.3避难场所应急转换设计应以应急转换评估为依据,应急转换评估应符合GB51143的有关规定。 6.5.4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应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应急设施的建设类型和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 式,并宜将下列工程设施作为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

    ,1避难场所专项设计时,应根据人员避难疏散路线与避难场所设施布局设计明显的应急避难标识, 立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难场所应建立完整的、适于辨认和宜于引导的避难标识系统; 一避难场所主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场所功能综合演示标识牌,有条件的可增加电子显示屏 场所功能综合演示标识牌应标明避难场所内部各类设施位置和交通流线,说明避难场所使用规 则及注意事项、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内部功能区划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各类设施主入口处应设置场所设施标识牌; 宿住区主入口处应设置说明区内分区编号及位置的综合性标识: 规模较大场所内通道交叉口或路边应设置引导内部交通的引导性标识; 危险建筑潜在倒塌影响区,古树、名木、文物和重要建筑的保护范围,灾害潜在危险区及其他 可能影响受灾人员安全的地段,应设置警告标志; 2避难场所标识的图形符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各类标识设施宜经久耐用,图案、文字 包彩简洁、牢固、醒目,并应便于夜间辨认

    6.6.1避难场所专项设计时,应根据人员避难疏散路线与避难场所设施布局设计明显的应

    7.1.1避难建筑的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建筑应避开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500m; 避难建筑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避难建筑不应受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 一避难建筑不应受其他建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 校舍,大型体育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 一避难场所内用于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 7.1.3除防洪避难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采用多层避难建筑时,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 应设在三层以上的楼层。 7.1.4避难建箱应进行防火设计和无障石 王元 的规定

    7.1.3除防洪避难建筑

    .2.1避难建筑的出入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易于从内部打开,防火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总宽 度应根据避难人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安全出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0m;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 避难建筑通往周边场地防火疏散的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和疏散通道的总净宽度按所有使用人 员计算不应小于每百人0.65m

    7.2.2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建筑形体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建筑,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的布置应规则对称,结构刚度和承载 力沿竖向应均匀分布; 计算避难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和水平地震 影响系数最大值,应采用GB50011规定的相关数值乘以表8的避难建筑调整系数后的数值; 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一度的要求采 取抗震措施;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单层避难建筑的抗震要求和抗震措施应按不低于层数为两层的避难建筑的要求采取; 避难建筑的楼梯间应采取加强抗震措施: 对于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并 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的措施,达到与避难建筑相同的抗震设防目标。

    2.3当避难房间内设计避难宿住人数超过50人时,宜分区,且区内每人睡眠宽度不宜小于0. 道宽度不宜小于0.65m。人 2.4避难建筑宜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并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和防寒等适合宿住的条件。 2.5避难建筑用电负荷应按使用需要和应急保障要求确定

    1.1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分别在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和常态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进行,并 下列规定: 专项功能校验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并按照专项功能校验结果实施挂牌制度。避难场所

    下列规定: 专项功能校验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并按照专项功能校验结果实施挂牌制度。避难场所专项 功能校验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一避难场所应具有防灾设施列表; 一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时,对不满足要求的,应限期整改。 .1.2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专项功能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专项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文件齐全,符合要求; 避难场所的应急指挥、应急供电、应急消防、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卫生 救护、危险区域划分、避难警告标志及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应急宿住、应急管理等基本生活 设施的设置应充分、完整、合理、有效; 各类设施建设类型和建设时序符合要求,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可行; 一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建设到位,试运行情况良好。 8.1.3避难场所常态运营管理专项功能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建立有相关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且有完整的日常维护管理日志; 避难场所避难有效面积、应急功能布局、防灾设施等与专项设计文件要求相符,未发生私自更 改; 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维护和检验运行情况良好。 8.1.4经专项功能校验的避难场所验收合格后进行分级评价授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心避难场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授牌; 固定避难场所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授牌,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152

    中心避难场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授牌; 一固定避难场所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授牌,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8.1.5避难场所应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常态运营管理专项功能校验,并根据专项功能校验 修。

    8. 2应急评估与启用

    8.2.1避难场所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启用条件,确定紧急恢复的内容、要求、时序 以及需紧急引入的配套设施、设备与物资,完善启用方案,做好启用准备。应急评估应包括工程完好性 评估、功能有效性评估、危害性评估和突发事件评估。 3.2.2工程完好性评估应对避难场所内各类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逐个确定直接启用、修复启用和排除 启用类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现场评估所有建(构)筑物及避难场地的破坏情况,未发生破坏的或破坏不影响应急功能的可 列入直接启用;紧急修复时间超过3天以上的列入排除启用;其它情形依据灾害强度按照低于、 相当于和高于设定防御标准三类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1)当遭受相当于或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评估时,建(构)筑物处于基本完好状态, 可列入直接后用;发生轻微破坏或中等破坏但破坏部位不影响应急功能且可相对隔离的也 可列入直接启用;发生轻微破坏但影响使用的列入修复启用;其他情况列入排除启用。 2 当遭受低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评估时,建(构)筑物处于基本完好状态、按不低于 重点设防类设防且不存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列举的不规则类型 可列入直接启用。 3)主体结构满足上述1)、2)可列入直接启用要求,但非结构构件存在影响使用的破坏, 应列入修复启用。 列入修复启用的工程设施应制订修复方案,安排修复工作; 列入排除启用的工程设施应划定防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 .2.3功能有效性评估应针对避难场所能否实现避难功能进行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应急指挥中心、应急供电、应急消防、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避难警告标志及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应急宿住、应急管理等基本生活设施的破坏情况,紧急 恢复的内容、要求、时序以及实现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确定避难场所功能是否满足需要; 盗奢拍微营盗展鸟物盗发会盛质市生主业斯市保反和

    对应急指挥中心、应急供电、应急消防、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避难警告标志及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应急宿住、应急管理等基本生活设施的破坏情况,紧急 恢复的内容、要求、时序以及实现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确定避难场所功能是否满足需要; 检查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和直

    升机使用区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工程设施,确保其功能正常 检查场所内应急供电线路是否完好,供电功能是否正常; 检查应急供水功能是否正常; 当破坏情况影响使用功能时,应评估确定可启用的设施设备和可容纳的避难容量。

    8.2.4危害性评估应针对避难场所启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并应符合下

    对场所内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受损情况、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能否消除影响以及消除 影响的时间,防护措施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对场所内及周边现有的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发生倒塌或破坏的风险及潜在影响区 范围进行评估; 对场所内及周边古树、名木和文物和其他重要建筑的保护范围,不得用作应急避难,设置警告 标志,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一 对灾害潜在危险区,可能发生易燃易爆、危化物泄漏等设施,以及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震 地表位错等不利情况影响的地段应评估划定危害范围,设置警告标志,并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3.2.5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评估应对避难场所启用后突发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进行评估,制定管理对策。 3.2.6避难场所启用时应停止避难场所内一切与防灾避难无关的活动,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 见应急功能转换,并开展下列应急管理工作: 一对可能影响避难场所功能发挥的交通道路实行机动车和人员交通管制,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给养车等与应急避难相关的机动车辆外的其他社会车辆禁止通行,并做好外围交通的组织和疏 导; 检查场所内进出口通道数量及有效宽度,确保通道畅通。对进出口通道数量不足、有效 宽度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立即打通,增加有效宽度。拆除体育活动场所内的安全隔离栏。 .2.7临近江海河湖的避难场所的建(构)筑物的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等标高不低于江海河湖的设 方水位,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启用避难场所。

    8.2.8启用避难场所时应根据应急评估结果,对功能正常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应急转换,并应符合下列

    8.2.9避难结束后应对避难场所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提出避难场所恢复修方案及完善布局和功

    的建(构)筑物、地形、植被等进行修补; 应对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进行常态恢复整理,并开展设施维护和设备保养; 应对损坏的设施设备登记造册,并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做好向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 单位的移交工作。

    的建(构)筑物、地形、植被等进行修补; 应对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进行常态恢复整理,并开展设施维护和设备保养; 应对损坏的设施设备登记造册,并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做好向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 单位的移交工作。

    附麦 (规范性 避难场所项 各级避难场所应按表A.1的规定进行设施配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各级避难场所应按表A.1的规定进行设施配

    表A.1各级避难场所设施配置

    表A.1各级避难场所设施配置(续)

    表A.1各级避难场所设施配置(续)

    避难场所的各类设施的建设类型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可划分为:永久保障型、紧急转 型、紧急引入型和定期储备型,并应符合表B.1的规定: 一永久保障型:平时预先设计和建造,且可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或灾后立即投入使用; 紧急转换型:平时预先设计和建造,应保证结构安全,灾后投入使用时其他应急功能允许紧急 恢复; 紧急引入型: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灾后通过应急评估与处置从既有建筑工程选择或紧急 设置、建造; 定期储备型:平时预先储备、定期更新,临灾时期、灾时和灾后调拨使用

    避难场所应急设施建设类型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

    表B.1避难场所应急设施建设类型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续)

    C.1应急避难标识应包括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场所功能演示标识,场所引导性标识 标识等类别。

    2应急避难标识可针对避难场所的中文和外文名称、图形符号、地图与标识距离以及与规模有 语、数字、符号等要素进行设计,遵循直观简明、便于信息传递、方便不同类型人员接受和使用 水利技术论文,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城镇出入口、主要交叉路口的区域位置指示标志应包括城镇避难系统介绍及图示,指明 城市级避难功能位置; 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避难场所责任社区的区域位置指示标识应包括周边避难场所位置、规模 和责任者图示,并应指明避难路线: 设置在避难场所出入口的场所功能演示标识应包括场所功能分区、主要规模、使用要求的图示 和说明,标明需注意和避让的危险因素,并应指明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和位置; 设置在避难人员不宜进入或接近的区域或建筑安全距离附近的警告标志应醒目、突出,包括禁 止进入图示,并应明确告知危险因素和安全要求

    C.3常用应急避难基本图形符号可按表C.1选指

    表C.1常用应急避难基本图形符号

    表C.1常用应急避难基本图形符号(续)

    表C.1常用应急避难基本图形符号(续)

    表C.1常用应急避难基本图形符号(续)

    (规范性附录) 专项功能校验标准 中心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应按照表D.1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强制性指标均满足要求,综合评分为100分; 强制性指标均满足要求水利图纸、图集,且综合评分不低于140分者,可判定为通过,否则判定为不通过

    强制性指标均满足要求,综合评分为100分; 强制性指标均满足要求,且综合评分不低于140分者,可判定为通过,否则判定为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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