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699-2019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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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维护站点,配备相应的人员、 在城市电文域以外, 当维护范围每达到200km2 量达到5万盏规模时,宜在维护范围内增置一个维护站点,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和设备

    5.8照明设施养护评价

    5.8.1照明设施养护评价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设施综合完好率应不小于95%; b 亮灯率:主干道不应小于98%,其他道路及公共区域不应小于96%; C 照明质量达标率:亮度(照度)、均匀度、环境比、眩光限值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的规定,既有城市道路不应小于90%,新建道路应达到100%; 照明功率密度值等节能评价达标率新建道路应达到100%,既有道路应不小于80%; 照明线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f 接地电阻: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 5.8.27 根据设施巡查、巡修、检查的结果,应按照本规程相关规定对照明设施现状评价,评价结果分 为保持、提升和更新三类,被评价为提升、更新的照明设施后续改造不在养护工作范围以内。

    6.1.1智能监控中心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城市照明智能化监控中心宜实现功能照明智能化控制全覆盖; 监控中心机房维护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配置UPS电源,电源 容量应满足全功率运行不小于4小时或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 C) 应及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核查和处理工作,保证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 d) 每年应对控制中心设备箱的线路、控制板检查、清洁1次,保持设备、线路整洁。 6.1.2 智能监控系统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制度,配备系统管理员,定期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备份基础数据和业 务数据; b) 应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和网络设备设置权限,避免非授权用户读取、破坏或窃 取数据,禁止在系统服务器和操作终端上运行非系统配置的软件程序; C) 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调整运行参数,保持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d) 系统养护单位和人员应相对稳定,并按照要求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更新和升级。 6.1.3 照明智能设备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智能控制器应工作正常、固定牢靠,光控器的探头应保持清洁; b) 光控器的数据准确度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C 控制系统的有关参数应设置正确,并能根据季节变化合理调整开关灯时间。 6.1.4 UPS电源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UPS电源时,应遵守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电源接线顺序; b 应严格按照正确的开机、关机顺序进行操作。避免因负载突然加载或突然减载时,UPS电源的 电压输出波动大,而使UPS电源无法正常工作; c) 严禁频繁地关闭和开启UPS电源; d) 严禁超负载使用,UPS电源的最大启动负载宜控制在80%之内; e 长期无停电的UPS,应当每隔3~6个月对UPS放电后重新充电; f 长期存放的UPS,应当每隔36个月对UPS开机使用和充电; g 应定期对UPS电源进行维护工作,清除机内的积尘,测量蓄电池组的电压,检查风扇运转情况 及检测调节UPS的系统参数等

    6.1.5单灯控制器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控中心内的单灯监控软件各项数据、设置参数应定期备份; b) 监控中心内的单灯监控软件、各配电柜内分布的集中控制器和每盏灯杆内的单灯控制器终端性 能应每年检测一次。 .1.6 电子门禁系统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子门禁系统输入输出线路应当排列整齐、固定牢固,无破损、鼠咬等现象; b) 闭门器应螺钉坚固、闭门顺畅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无积尘、漏油等现象; C) 电子门禁系统性能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d) 电子门禁系统数据应当定期备份。 6.1.7 电子号牌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信息应及时更新,保证读写信息获得最高实用性和准确率; b) 系统性能应每年检测一次; C) 信息应定期备份。 6.1.8 本规程未列出的智能控制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数据收集、整理反馈,并按照设备提供方的 要求或产品说明书进行养护。

    6.2.1变压器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变压器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定期检查变压器电流、电压及其变化情况,三相应一致; b 油浸式变压器应无渗油或漏油,油位和温度应正常; C) 充油套管和油位计内的油色应正常,且无渗漏现象; d) 接线端子应无虚接、松动或过热现象; e 瓷套管应清洁,无裂纹和损伤及放电痕迹 f 变压器本体及所有附件应完好无缺陷,运行声音正常; g 变压器基础应无下沉,变压器顶盖上无异物: h 防雷保护设备接线端子应无松动,接地保护与主接地网的连接良好。 6.2.2 变压器有下列异常运行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运,并投入备用变压器运行;无备用变压器时,应 立即报告养护管理单位和供电部门处理: a) 变压器内部出现爆裂声等异常声响; b) 变压器漏油或喷油,油面下降到低于油位计的指示限度; C 变压器冒烟着火、引出线与母线套管严重破损和放电现象: d 干式变压器温度升至120℃以上; e) 变压器附近有火源、爆炸等危急情况,对变压器构成严重威胁。 6.2.3 箱式变电站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础及周围混凝土操作平台应无明显下沉、破损情况: b 护栏应无损坏,护栏及箱体上的警示标志应完整、清晰,门锁应完好; C) 接地装置应完备、连接良好,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 d) 各部位连接点应无过热、螺母无松动、脱落、发黑现象; e) 各部位无异常响动或异味、焦糊味,元器件表面应清洁完整; 信号灯、电铃、故障报警等信号装置应工作可靠,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g 各种仪器仪表应显示准确; h) 三相负荷应平衡且无过负荷现象,开关分合位置、仪表指示正确,控制装置正常工作: i) 熔断器熔体规格、自动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铜线替代熔体或自动开关;

    j)内部张贴的本变电站一、二次回路接线图及巡检记录应齐全、清晰、准确; 端子排应无松动; 1 箱内应急照明装置、风机、灭火器、绝缘毯、绝缘用具等应齐全有效。 6.2.4 照明配电箱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电箱体应完整,不渗水,箱内无积灰,外壳脱漆、锈蚀面积应不大于20%; b) 接触器、开关、熔断器等电气元件应工作正常,导线绝缘良好,表面清洁,无松动、变形、缺 损和烧焦变色; C) 熔断器熔体规格、自动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铜线替代熔体或自动开关: d 配电箱仪表应完好,指示正确,各部件连接坚固,无松动或变形; e) 箱体与门保护接地连接牢固,箱门锁开启灵活,应急照明装置完好; 配电箱内监控终端设备应工作正常、固定牢靠: g 智能监控设备(收、发)天线、固定杆、架应无歪斜、锈蚀。

    a 配电箱体应完整,不渗水,箱内无积灰,外壳脱漆、锈蚀面积应不大于20%; b 接触器、开关、熔断器等电气元件应工作正常,导线绝缘良好,表面清洁,无松动、变开 损和烧焦变色; C 熔断器熔体规格、自动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铜线替代熔体或自动开关 配电箱仪表应完好,指示正确,各部件连接坚固,无松动或变形; 箱体与门保护接地连接牢固,箱门锁开启灵活,应急照明装置完好; f 配电箱内监控终端设备应工作正常、固定牢靠; g 智能监控设备(收、发)天线、固定杆、架应无歪斜、锈蚀。 6.2.5 配电间(室)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门窗、通风孔的防护设施应完好无损,房屋应无渗漏现象 b)各类警示标志应齐全; c)保护性网门、栏杆和电器消防设备等安全设施应齐全; d)电缆沟内应整洁、无积水,盖板平整齐全,电缆排列整齐; e)配电间(室)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规程要求。 6.2.6配电柜(屏)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前后及两侧通道应通畅,无杂物堆放; b)漆层应完整,无损伤、锈蚀; c)所有电器工作正常,无异常响声,操作机构、开关等可动元器件应灵活、可靠、准确; d)各部件及各类分断器触头不应有异常发热、烧灼和变形现象; e)熔断器熔体规格、自动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铜线替代熔体或自动开关 f)检修、清洁等维护工作应在停电状态下进行; g)配电柜(屏)及附属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规程要求。 6.2.7节电器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确保旁路状态正常; b)箱体应完整、不渗水,箱内整洁无积灰、外壳脱漆、锈蚀; 水

    6.2.5配电间(室)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e)配电间(室)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规程要求。 6.2.6配电柜(屏)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前后及两侧通道应通畅,无杂物堆放; b)漆层应完整,无损伤、锈蚀; c)所有电器工作正常,无异常响声,操作机构、开关等可动元器件应灵活、可靠、准确; d)各部件及各类分断器触头不应有异常发热、烧灼和变形现象; e)熔断器熔体规格、自动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铜线替代熔体或自动开关 f)检修、清洁等维护工作应在停电状态下进行; g)配电柜(屏)及附属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规程要求。 6.2.7节电器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确保旁路状态正常; 应t

    6.2.7节电器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确保旁路状态正常; b)箱体应完整、不渗水,箱内整洁无积灰、外壳脱漆、锈蚀; c)紧固件、螺栓应无松动,接线端子应无松动、移位、变色或接触不良; d)应无过热、打火或放电现象:, e)负荷最大电流不应大于节电器的额定电流, f)输入电压不应大于设备工作的电压范围。

    6.3.1架空线路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架空线路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架空线路更新调换的器材应与原器材的规格、型号一致,不应随意变更: b) 应更换锈蚀的横担,保证横担正直; 应更换破损及有裂纹的瓷瓶,紧固松脱的瓷瓶绑线; d 应紧固松弛的拉线,更换锈蚀严重的拉线和抱箍; e) 应调整导线弧垂,更换、修复损伤的导线,更换的导线与原导线绞向应保持一致 f)更换在灯臂、灯杆、灯盘内的导线时不应有接头:

    g 应通知绿化主管部门对影响线路和正常照明的树木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 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可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主管部门。 6.3.2 地下(埋)管线及工作井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现电缆线路附近有修路开挖、地面沉降、化学腐蚀及地面堆积物等异常现象时应采取相应措 施; b) 电缆线路地上标志桩应完好,裸露的保护管、电缆铠装应无严重锈蚀,接地良好; C) 工作井井内电缆回路标志牌字迹应清晰、完整无缺,无杂物、积水,井盖断裂或边长大于50mm 缺角时应更换,井盖端面与框上端面落差不应大于5mm,金属井盖接地良好; d) 工作井内电缆接头包裹应严实,连接牢固,铠装接地良好; e) 暴雨后应及时对低洼地带的电缆井进行检查,排除井内积水: 电缆线路进行维护更换管道内不应有电缆接头,并留有一定余量: 名 线路发生故障后,严禁回路合并超负荷运行; 有含酸、碱、盐等有强腐蚀性的残留物流入工作并时,应及时进行封闭处理并上报

    6.4.1一般灯杆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4.1一般灯杆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歪斜大于杆梢直径1/2的灯杆和歪斜大于土3°的灯臂应进行校正; b)灯杆周围应无明显泥土流失、地基沉降等现象,保证灯杆埋深满足要求; c)金属灯杆应无明显锈蚀、裂缝和凹凸等现象; d)基础螺栓和灯杆下法兰盘混凝土结面保护应完整无缺损; e)灯杆号牌应字迹清晰、完整: f)灯杆内电缆、引流线及接地接零保护接头牢固,电缆接头及终端无发热烧坏痕迹; g)接线板固定牢靠,螺栓紧固无锈蚀,熔断器熔体规格与负荷相匹配; h)灯杆检修门应开闭灵巧、防盗结构完好无异常; i)灯杆、灯臂、灯盘、法兰、紧固件等金属构件表面无明显锈蚀; j)灯杆、灯臂、灯盘应定期清洁保养。 2高杆灯灯杆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6.4.2高杆灯灯杆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高杆灯灯杆应正直,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杆高的3%o; b)灯杆、灯盘的维护应符合本规程第6.4.1条规定; c)升降机构的钢丝绳无损伤,接头无松动,挂脱钩灵活可靠无异常; d)电动机、变速箱支架牢固可靠,变速箱无油质污染、缺油等情况,齿轮无异常; e)限位开关触点位置准确、控制电器触头无电蚀,导线无受压、受夹、老化破损; f)灯杆内主电缆的绝缘电阻应大于0.5mQ/km。

    a)养护管理单位宜建立应急中心,做好养护作业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用电安全管理: b)管理单位应有限开放视频监控资源,为设施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c)非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宜由权属单位自行负责,养护时不应损坏其他设施; d)养护单位应根据各专业特点,确定养护标准、养护周期,并做好养护记录。

    6.5.1一般灯具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般灯具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灯具与灯架连接牢固,保持灯具纵向中心线与灯臂轴线一致,灯具横向中心线与地面平行 具的仰角不宜大于15°:

    b)灯具外壳应完整,无破损、锈蚀及缺陷; 灯具透光罩应保持完整,无裂纹、穿孔,反光器无变形断裂、光亮无积污,灯头无松动; d 灯具内光源和电器等在更换、维修时,应与原规格一致。安装位置应保持原状并紧固; e) 灯具中的补偿电容损坏或电容值超过额定允许偏差值时,应对补偿电容进行更换; 灯具中的变功率镇流器或相关配件损坏,应对其进行更换; 灯具引流线和管内穿线应绝缘良好,无破皮开裂等现象,引流线中间不应有接头; 每年宜进行一次灯具清洁,保持灯具的配件齐全、功能完好。 6.5.2LED道路照明灯具的养护除应符合6.5.1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灯具外壳应与LED模块、光学部件、机械部件结合紧密,无松动; b)更换的LED灯具及配件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其中驱动电源应具有3C认证标识 6.5.3隧道灯的养护除应符合6.5.1、6.5.2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隧道灯支架应固定良好,无锈蚀、变形现象; b)隧道灯配线应穿管保护,保护管为明管时,应固定良好

    6.5.4接地线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连接部位应牢固、无松动、无脱焊、无严重锈蚀; b)PE线应无机械损伤或化学腐蚀、无电流烧灼现象、镀锌无变色、绝缘无损坏、涂漆无脱落; c)地面下0.6m以内的接地线应无腐蚀和锈蚀情况。 6.5.5接地体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接地体周围应无堆放强烈腐蚀性物质: b)接地体应无腐蚀和锈蚀情况; c)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第7.3条的规定。

    6.5.5接地体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7.1养护安全生产指导原则

    7.1.1养护单位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7.1.1养护单位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7.1.2养护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7.2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7.2.1安全工器具的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安全工器具室并应配置适用的柜、架; b 携带型接地线宜存放在专用架上,架上的号码与接地线的号码应一致; C 绝缘工具在储存、运输时严禁与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接触,并防止阳光直射或雨淋。绝缘 橡胶用具应放在避光的柜内,并撒上滑石粉。 7.2.2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外观检查应包括绝缘部分有无伤痕、裂纹、老化、绝缘层脱落;固定连接 部分有无松动、锈蚀、断裂等现象; ? b 绝缘操作杆、验电器和测量杆规定使用电压应与设备电压等级相符; C 携带型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缺陷; d) 各类安全工器具的周期性试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检 测。

    7.2.3安全工器具的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

    3安全工器具的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 工器具; b)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7.3.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

    a)变压器、配电柜(箱、盘)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 b)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 c)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 d)钢灯杆、金属灯座、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e)其它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金属构件。 7.3.2严禁采用裸铝导体做接地极或接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 7.3.3在同一台变压器低压配电网中,严禁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或钢灯杆采用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 采用保护接零。 7.3.4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应有防止直接触摸模的保护装置, 7.3.5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用熔断器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熔断片额定熔断电流的4 倍;用自动开关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自动开关瞬时或延时动作电流的1.5倍。 7.3.6熔断器和开关应装在相线上,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7.3.7道路照明配电系统中,采用TN或TT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PE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连 接成网,在任一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 7.3.8在配电线路的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位置做重复接地并形成联网,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2,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 7.3.9采用TT系统接地保护,没有采用PE线连接成网的灯杆、配电箱等,其独立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2。 7.3.10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N)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2。 7.3.11接地装置可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接地: a)构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桩)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b)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除外)及金属构件等。 7.3.12人工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垂直接地体所用的钢管,其内径不应小于40mm,壁厚不应小于3.5mm; b) 角钢应采用乙50mm×50mm×5mm以上,圆钢直径不应小于20mm,每根长度不小于2.5m,极间 距离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C 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埋深不小于0.6m,极 间距离不宜小于5m。 7.3.131 保护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保护接地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截面在35mm2及以下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应 小于相线的截面;当相线截面在35mm2以上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 50%; 口 b) 采用扁钢时不应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 C) 箱式变电站、地下变电站、控制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框架可靠连接,采用 的裸铜扁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

    b)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除外)及金属构件等。 7.3.12人工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垂直接地体所用的钢管,其内径不应小于40mm,壁厚不应小于3.5mm; 角钢应采用乙50mm×50mm×5mm以上,圆钢直径不应小于20mm,每根长度不小于2.5m,极间 距离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C 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埋深不小于0.6m,极 间距离不宜小于5m。 7.3.131 保护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保护接地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截面在35mm2及以下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应 小于相线的截面;当相线截面在35mm2以上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 50% ? b) 采用扁钢时不应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 C 箱式变电站、地下变电站、控制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框架可靠连接,采用 的裸铜扁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

    7.3.14接地装置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和检修,接地体与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b) 接地线应水平或垂直敷设,平行敷设直线段上不应起伏或弯曲; 跨越桥梁及构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时,应将接地线弯成弧状; d 接地线支架间距: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1.5m,垂直部分宜为1.5~3.0m,转弯部分宜为0.3~ 0.5m; e 沿配电室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宜为0.25~0.3m,与墙壁间的距离宜为0.01~0.015m。 7.3.15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 热镀锌螺栓连接,对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等方式连接。 7.3.16接地体(线)及接地卡子、螺栓等金属件应热浸镀锌,焊接处应作防腐处理,在有腐蚀性的土 质中,应适当加大接地体(线)的截面积。 7.3.17高杆灯的避雷装置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应采用β25热镀锌圆钢或Φ40热镀锌钢管,壁厚不 立小于2.75mm。避雷针的设置应确保灯盘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7.3.18灯杆的避雷装置应无锈蚀、变形,并应与主接地网连接 7.3.19高杆灯的避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7.4养护作业的安全防护

    7.4.1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4.1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登高作业高于基准面2m及以上的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D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 高处作业应采取搭建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等措施方可进行; d 登杆操作时,首先要对杆根部和基础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再登杆操作; e)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 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 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f 高处作业必须用工具袋传递材料,严禁抛投。利用横担或构件吊挂物件时,应检查是否牢固, 以防物件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名 在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严禁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过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 栏或警示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低温或高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保暖和防暑降温措施,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i)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電、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 业; j 在高空作业车、高空作业平台和电(灯)杆等高处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k 高空作业车车辆停稳后才能升降操作,车辆移动时高空作业平台上严禁载人; 1) 登高作业采用的工器具应符合本规程第7.2.2条的规定,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4.2 高杆灯养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灯盘或吊篮升降运行时,地面操作人员必须距离灯杆5m以上,并设置安全警示带; 在灯盘上检修维护时,必须1人操作、1人进行监护; C) 吊篮升降时应上下来回试运行2次,确保无问题后才能载人升降工作; d 用吊篮升至杆顶对灯盘进行维修,并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若发生意外,立刻通知地面采取应 急措施。

    7.4.3低压带电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C 登杆作业前应先分清相、零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开零线。搭 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d 在养护范围内作业,必须按照“无电当作有电”的原则进行工作。 7.4.4 交通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养护作业,应满足《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的要求, 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除外; b) 占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进行养护作业,应编制养护作业交通组织方案; C) 修理和维护隧道中的照明灯具应关闭车道。 7.4.5 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 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安全色》GB2893的规定涂安全色: b) 凡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察觉到的场所和装置,作业时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 号; c)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围挡等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d) 进入养护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工作服和安全帽; e 养护作业应根据道路现场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 f 作业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监护人。

    7.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7.5.1养护单位应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综合性应急预案。 7.5.2养护单位应依托市应急联动中心,实行专业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迅速上报,有 效控制确保安全,听从指挥,专群结合,协同响应快速恢复。 7.5.3养护单位应保证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7.5.4养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能够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和处置行动。

    8.1养护评定考核取样

    表1照明设施养护评定考核取样比例

    :新建道路在3年以内,表中1、3、4、5可免抽检。

    8.1.2养护评定考核取样周期应符合下

    2养护评定考核取样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施完好率的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b)亮灯率的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c)照明质量、照明功率密度值、配电功率因数的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d)接地电阻、线路负荷每年检测一次; e)每年宜根据本规程进行综合检查评定一次,

    3.2.1养护管理单位应通过养护状况评定来对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工作考核,掌握路灯设备设施运行状 况,为设施提升、更新提供依据。 8.2.2养护状况评价内容和评定表式应符合本规程第5.8节和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 的规定。 8.2.3养护单位的评价指标应包括亮灯率、完好率、设施巡查及时率、维修质量、日常管理及安全生 产等项目。

    8.3.2回访内容应包括:

    a)接诉员的满意度; b)维修工作完成时间; c)对照明维修质量的满意度; d)对道路照明还有无其他投诉或建议。 8.3.3对无法确认报修情况的回访信息不宜纳入统计。 8.3.4回访可按月回访,也可按年度集中回访。 3.3.5回访满意率应不小于90%。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验收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方提供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 2养护管理单位应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相关要求进行质量验收,详见附录G。

    9.3工程移交验收资料内容应包括

    a)工程相关批复文件; b)工程设计资料; c)各类会议纪要; d)预、决算; e)合同与协议; f)开竣工报告; g)施工质量抽查评价记录表; h)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i)自验收资料; j)验收评价表; k)峻工图:

    侣息服务平台 a)工程相关批复文件; b)工程设计资料; c)各类会议纪要; d)预、决算; e)合同与协议; f)开竣工报告; g)施工质量抽查评价记录表; h)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i)自验收资料; j)验收评价表; k)竣工图;

    1)主要设备、材料说明书及质保书

    10.1养护技术资料应包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基础合账、城市照明设施日常养护合账、城币市照明设施考 核台账。 10.2养护管理单位应做好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的收集,并负责归档保管。 0.3养护管理单位应将重要的档案资料进行电子化保存。 10.4养护管理单位应每月核对路灯分布图、路灯设施表,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0.5各种道路照明设施必须建立台帐,设备更换与维修应做好记录。 0.6设施台账应包括路灯线路类型、长度,灯杆、灯具数量和型式,路灯配电数量、型式及各类设备 相关检查与处理记录。 10.7高杆灯、配电箱、屏、柜,以及变压器均应建立独立档案。 10.8各种文字、图纸、图片、音像资料应分类整齐存放,方便查询,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月、年度亮灯率检查表

    表C.1月度亮灯率检查表

    表C.2年度亮灯率汇总表

    表C.2年度亮灯率汇总表

    表D.1配电设施完好状况评分表(M)

    垫圈标准说明:每检查5处配电设施填写本表1次。

    表D.2线路、管道、工作井完好状况评分表(M2)

    表D.3照明器具完好状况评分表(M)

    说明:1、LED除模组、电源等专用器件外,灯具外壳、导线等评定标准相同。 2、每检查200盏照明器具填写本表1次。7

    2、每检查200盏照明器具填写本表1次。

    表D.4灯杆及金属构件完好状况评分表(M4)

    说明:1、每检查200杆填写本表1次。

    说明:根据表中项目对基础台账与资料进行检查,如该项目台账与资料缺失则该项目不得分

    金融标准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养护作业及设施保障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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