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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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消防 4.9.1应符合《发热病患集中收治临时医院防火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4.9.2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规定。 4.9.3所有房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有关规定 配置灭火器,

    5.1一般规定 5.1.1应遵循简便快捷、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方便施工、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5.1.2应综合考虑建设周期、建筑材料供应、施工人力和设备、自然气候条件等因素,保 证结构方案可实施,应优先考虑装配式钢结构,充分考虑抗风措施,并注意构件连接可靠和构 件防腐防火。 5.1.3结构布置应结合建筑平面布置进行,宜标准化、模块化,传力路径明确连续。设计 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4应根据使用时限、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结构可靠性目标及抗震设防标准。 1设计使用年限可按5年考虑,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宜小于1.0,部分重要构件可取1.1; 2结构设计应按照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状态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3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可不进行抗震计算,抗震构 造措施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关于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5.1.5结构荷载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执行。 1没有明确规定的医用器械活荷载可参考国标图集《建筑结构设计常用数据》12G112中 的相应内容取用; 2风荷载和雪荷载,可参照50年一遇取值计算结构荷载作用。当采用门式钢架时,风荷 载计算应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执行。 5.1.6结构缝的设置应结合建筑平面布置进行,在一个完整的建筑单元内,不宜设置结构 缝,宜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度作用以及地质条件不均匀等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5.1.7钢结构的防腐设计年限不宜低于5年,防腐涂装应满足《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 程》JGJ/T251的相关要求,沿海工程应适当加强。钢结构构件防火涂层宜采用薄涂型防火涂 料。防腐和防火涂层应在构件或产品出厂之前完成。 5.1.8内外隔墙宜采用金属夹芯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板等轻质墙板, 5.1.9污染区场地应做好地基土、地坪的防渗处理设计。 5.1.10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及地方淘汰的产品

    5.2.1传染病应急医院建设场地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 并符合如下要求:

    1宜地势平坦检测标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2地下水宜与周边水域无水力联系或水力联系较弱; 3上部土层工程力学性质较好: 4宜避开湖塘软土、填土较厚、山坡沟坎起伏、陡坡、低洼地段; 5应避开易发生塌方、落石、滑坡、洪水、泥石流的地段,受潮水、合风、雷电影响产 重的地段以及其他需要较复杂地基处理的地段

    5.3.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应急工程的特点,在满足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按照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 5.3.2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收集场地及其周边已有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地基基础设计及使用状况资 料; 2可结合所收集的地质资料,采用现场基础(槽)开挖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对于缺少地质资料的场地,可采用现场原位测试、槽(坑、井)探与基础(槽)开挖 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对于重大设备基础、单柱荷载较大、地基承载力要求较高或变形要求严格的建(构) 筑物应布置勘探孔; 5必要时,可通过螺纹钻、槽(坑、井)探与基础(槽)开挖查明有无暗塘(浜)等不 良地质作用分布情况

    5.4.1应急医院的上部结构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如:模块化箱式房、活动板房,也 可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结构体系,楼、屋面不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5.4.2如上部结构由供应商整体提供,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5.4.3上部结构应有完善的构件节点连接构造和连接方式,节点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受力 和变形要求,节点连接方式应便于现场安装。 5.4.4上部结构应与基础可靠连接,与基础连接的钢柱脚宜外露,并按规范要求保护。 5.4.5采用模块化钢结构时,现场叠箱层数不宜超过2层;采用钢框架结构时,现场拼接 方式宜为栓接。 5.4.7结构设计应考虑机电设备和医疗设备的安装要求,应考虑设备安装荷载及设备管线 的空间需求。 5.4.8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对房间密闭性要求较高,当采用钢结构时,风荷载作用

    下的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1/300。具有密封性能的房间,结构构件、门窗、墙板、屋面设计应 考虑室内与外部的压力差的影响。 5.4.9结构设计应满足大型医疗设备的承载力和变形要求。

    5.5.1基础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2基础应优先考虑采用天然地基。当表层为松散填土、软弱土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 加固,可采用碾压法、振动压实法、强夯法等方式,处理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小于 50kPa。 5.5.3当地质条件较好,预估基础变形较小时,可采用独立基础,独立基础宜采用C25素 混凝土;当地质条件较差或地层变化较大,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时,应采用整体性较 好的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或筱板基础,宜采用C30混凝土配置HRB400钢筋。考虑到冬季施 工的环境因素,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适当提高。 5.5.4当基础为筱板基础时,筱板基础可兼做刚性地坪;基础为条形基础或独立基础时, 刚性地坪面宜与基础面平。基础上应设支墩,以满足架空地板和设备管线的安装要求,支墩 可采用方钢管或预制混凝主块。上部结构和基础之间的空隙在设备管线安装完后应进行封 堵。 5.5.5当建设场地位于高压缩性、高灵敏度的厚淤积软土区域,地基处理和加固无法达到 承载和变形要求时,也可采用预制方、钢管桩等预制桩基础方案,

    5.6.1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国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型工 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等的规定,保证施工安全可控。 5.6.2平整场地时,回填部分宜采用砂石等易压实的材料分层夯实。 5.6.3采用模块化钢结构时,模块单元的制作、运输和安装应符合《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 合房屋》JGJ/T466的规定

    6.I一般规定 6.1.1新建和扩建传染病应急医院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 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6.1.2给水排水管道穿越污染区、半污染区及清洁区等有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区域的围护结 构处应设可靠的密封装置,密封装置的严密性应能满足所在区域的严密性要求。 6.1.3给水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强电和弱电机房。不应穿越洁净室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 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防漏及防结露措施。 6.1.4给水排水管道系统应不渗漏、耐温、耐腐蚀,且应留有足够的清洁、维护和维修的 空间。 6.1.5给水排水系统运行的噪声和振动等不得影响传染病医院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6.2.1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 定。 6.2.2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6.2.3生活饮用水应设有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等污染的措施。给水管道上 设置的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区内;其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装置宜设置在辅助工作区 内。当回流污染风险较高时,应采用断流水箱方式供水。 6.2.4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 工作压力的要求。 6.2.5室内给水配水干管、支管应设置检修阀门,阀门宜设在清洁区内,且便于工作人员 操作。 6.2.6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6.2.7卫生器具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6.2.8在严重传染区给水主管入口应设置消毒剂投加接口,并配置消毒剂投加及计量设 备,消毒剂投加量应根据供水水质及灭菌消毒处理措施要求确定。 6.2.9在车辆停放处,应设冲洗和消毒设施。

    6.3.1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供应系统;当采用单元式电热水器时,电热水器必须带有 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6.3.2热水系统与冷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平衡,应采用闭式承压系统。集中热水系统热水 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的设计用水量。 6.3.3生活热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60℃~65℃,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灭菌消毒的设 施或采取灭菌消毒的措施。 5.3.4手术部集中盟洗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且末端温度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0℃ 35℃。 6.3.5室内热水的配水干管、支管应设置检修阀门,阀门宜设在清洁区内,且便于工作人 员操作。 6.3.6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饮用水供水点,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 水质标准》CJ94。当采用电加热时,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电开水器,

    6.4.1院区内应采用雨、污分流制。传染病区的污废水应与非病区污废水分流排放。 6.4.2传染病区内的门诊、病房等与非病区的卫生器具和装置的排水管与通气管均应独立 设置,且排水管应各自独立排至预消毒污水处理装置。 6.4.3呼吸道发热门(急)诊内应设独立卫生间,排水管及通气管不应与其他区域的管道 连接,排水管应单独排出。 6.4.4细菌、病毒检验科应设专用洗涤设施,并应在消毒灭菌后再排放到室外排水管网, 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排水管道宜采用防腐蚀的管材。 6.4.5用于收集具有严重传染病病毒的排水管,在穿越的地方应采用不收缩、不燃烧、不 起尘材料密封。 6.4.6排水系统的通气管口不得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排风管道,应独立上排至屋面。严重 传染病区排水通气管中废气应收集处理。 6.4.7卫生器具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 CJ/T16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小便器均选择内置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大便器宜选用冲洗效果好、污物不易黏附 在便槽内且回流少的器具; 2洗手盆不采用盆塞; 3卫生器具选型应能挂式安装

    6.4.8污物洗涤池和污水盆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6.4.9除准备间、污洗间、卫生间、浴室、空调机房等应设置地漏外,护士室、治疗室、 诊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等房间不应设地漏。 6.4.10地漏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地漏,并设置存水弯与排水管连接,存水弯的水封 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75mm;地漏应有可靠的水封补水措施,可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 地漏补水;用于手术室、急诊抢救室等房间的地漏应采用可开启的密封地漏。 6.4.11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6.4.12空调冷凝水应分区集中收集,并应排入消毒池消毒处理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 6.4.13车辆冲洗和消毒废水应排入污水系统,排水口下应采取水封措施,水封深度不得 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

    6.5.1传染病应急医院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发热病患集中收治临时医院防火技术要求》 的规定。 6.5.2院区建筑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6.5.3手术部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 管卷盘。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6.5.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传染病应急医院应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084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规定。 6.5.5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6.5.6建筑应按严重危险级场所配置灭火器,其中手术部应配置气体灭火器

    6.6.1卫生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形式和 位置应便于检修。 6.6.2当建筑配置集中承压热水系统时,加热设备、储水罐等布置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 系统、内装系统相协调,做好预留、预理。 6.6.3穿越预制墙体的管道应预留套管;穿越预制楼板的管道应预留洞;穿越预制梁的管 道应预留钢套管。 6.6.4设备及其管线和预留孔洞(管道井)设计应做到构配件规格化和模数化,需明确预

    埋套管、预留孔洞及开槽的尺寸、定位等。 6.6.5预制构件上预留的孔洞、套管、坑槽应选择在对构件受力影响最小的部位。 6.6.6管道穿越预制屋面楼板等有防水要求的预制结构板体时,应预埋刚性防水套管,具 体套管尺寸及做法参见国标图集《防水套管》(图集号02S404)。 6.6.7成排管道或设备应在预制构件上预理用于支吊架安装的埋件。 5.6.8固定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的支吊架安装应牢固可靠,并其有耐久性,支吊架应安装 在实体结构上,支架间距应符合相关工艺标准的要求,管道支吊架设置应统一考虑。 6.6.9任何设备、管道及器具都不得作为其它管线和器具的支吊架。 6.6.10敷设管道应有牢固的支吊架和防晃措施,

    7.1一般规定 7.1.1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在设置空调系统时,温度应符合表7.1.1的干球温度要 求;有条件时,湿度宜符合表7.1.1相对湿度要求。

    表7.1.1主要用房室内空调设计温度、湿度

    7.1.2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主要功能用房与区域的最小换气次数或新风量应符合表 .1.2的规定,且应能保证各区压力梯度要求。

    表7.1.2主要用房与区域最小换气次数或新风量

    7.1.3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 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等执行,同时应考虑医院应急和临 时的特点。

    道、污水通气口和其他污染源,取风口并设置防护网。

    道、污水通气口和其他污染源,取风口并设置防护网。

    7.3.1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的传染病区宜设置空调设施, 7.3.2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的手术室、重症监护室(ICU)等高精度医疗用房宜采 用净化空调系统,可根据需要设置加湿器,加湿用水应满足卫生安全要求。手术室的设计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 7.3.3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中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ICU)等高精度医疗用房 外,其他区域宜采用独立直膨式风冷热泵分体空调或变制冷剂流量VRF空调,每个房间空调 未端应能独立运行。 7.3.4负压隔离病房、负压手术室及负压检验室应设置全新风直流式空调系统,负压病房 与ICU宜设置全新风直流式空调系统。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适合的能量回收装置。 7.3.5采用热泵型分体空调的区域的送风系统宜采用具有温度调节的空气处理设备;也可 采用电加热器作为空气加热设备。采用电加热器时,应设置分档调节并采取无风断电保护措 施。 7.3.6各种管道在穿越负压隔离病房的外墙及屋面处应采取严密的密闭及防雨措施。 7.3.7空调冷凝水不应单独散排至室外,应分区随各区污水、废水排放集中收集。 7.3.8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的各处门口不宜设置空气幕,

    7.4气流组织与压差控制

    7.5设备与材料选择原则

    7.5.1设备与材料的选择应满足材料充足、制作简单、安装迅速、调试便捷的原则,同时 还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以及公共卫生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等。 7.5.2所选空调机组、排风机组等重要设备的性能参数应进行复核,在不利工况下(如过 滤器达到终阻力)依然满足使用要求。为保障设备24小时不间断使用,重要设备应按N+1 原则设置备用设备。 7.5.3空调与机械通风系统均应选择满足建设周期要求,制作安装简单,气密性好、内壁 光滑的通风空调管道,不得采用主建风道通风。负压病房内通风管道可采用PE(高密度聚乙 烯)管热熔连接。 7.5.4负压病房与负压隔离病房及其卫生间排(回)风口宜选择安装可进行原位检漏的高 效过滤装置,高效过滤装置的效率不应低于B类。当建设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普通高效过 滤器,其下游风管应有足够的距离可进行相应检漏

    7.6.1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暖通工程宜采用装配一体化空气处理机组,机组自带相 关仪表阀门及DDC或PLC控制器,可实现温度、湿度、过滤器压差监测及相应的参数控制 要求。 7.6.2病房、手术室、缓冲室、卫生间等场所宜根据需要集成空调未端设施,采用整体预 制装饰吊顶,按照不同功能房间的实际需求进行模块化处理,便于现场整体快速安装。 7.6.3.空调室外机、风机机组等在安装时应考虑与土建的一体化施工,根据机器类型预留 相应的基础及构件。 7.6.4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暖通工程宜采用抗菌型成品风管,利用模块化、标准化 进行制作和拼接

    8.1变配电及应急供电系统

    8.1.1负荷等级的确定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312、《传 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等执行。 8.1.2新建传染病应急医院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备供100%。并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 组,发电机组应在市电停电时,15s内自动启动并输出。 扩建项目可由院区已建变电所、配电室或配电箱引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应为应急电 源,并应留有移动发电车的接口。 发电机组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2小时, 8.1.3除特殊要求外,下列场所或设备用电负荷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系统: 1手术室、抢救室、急诊处置及观察室: 2重症监护病区(ICU)、呼吸类传染病房(区); 3医用培养箱、恒温(冰)箱、重要的病理分析和检验化验设备; 4真空吸引、压缩机,制氧机; 5其他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以及必须持续供电的设备或场所。 8.1.4相关标准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的医疗场所及设施用电,应设置在线式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供电 时间不应小于15min。 8.1.5变压器宜按二台一组设计,同时工作,互为备供,变压器负载率不宜大于60%。扩 建项目可结合既有建筑实际情况确定变压器及柴油发电机组的设置。 8.1.6为便于快速施工,宜采用室外箱式变电站、室外箱式静音型柴油发电机组或移动发 电车,并分区集中设置。发电机组应自带日用油箱,并留有供油接口。

    8.2.1除三级负荷外,其余电力进线均应采用双电源回路,在适当位置自动切换。 8.2.2手术室、抢救室、重症监护病房等2类医疗场所的配电应采用医用IT系统,应配置 绝缘监控装置,并满足有关检测要求。 8.2.3配电箱、主要配电干线应设置在污染区外。 8.2.4放射设备应采用专线供电,并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的要求 8.2.5负压隔离病房区的电源应按区域单独供电。 8.2.6通风空调设备的控制宜采用成套定型产品,并满足通风空调专业的联动控制要求。 8.2.7呼吸类传染病区应按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别设置配电回路,主要电气装置

    应布置在清洁区内。 8.2.8呼吸类传染病区同一个通风系统,房间到总送、排风系统主干管之间的支风道上的 电动密闭阀,应可单独关断,进行房间消毒。通风设备的控制按钮、开关应设置在污染区 外

    8.3.1医疗场所和洁净用房的照明灯具应采用洁净密闭型灯具,并宜采用吸顶明装。当嵌 入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灯罩应采用不易破损、透光好的材料。照明 灯具应表面光洁易于消毒。 8.3.2病房内与病房走道应设置夜间照明,宜在护士站统一控制。病房内的灯开关应采用 宽板按键式,安装高度宜为1.2米。 8.3.3负压病房及负压隔离病房的照明控制应采用就地与清洁区两地控制。 8.3.4清洁走廊、污洗间、卫生间、候诊室、诊室、治疗室、病房、手术室及其他需要灭 菌消毒的场所需设置紫外杀菌灯或空气灭菌器插座,并宜采用专用回路供电。紫外杀菌灯应 采用专用开关,不得与普通灯开关并列,并有专用标识,安装高度宜为1.8米。 8.3.5放射室、手术室、抢救室门上方应设置工作警示标志灯。 8.3.6负压病房及负压隔离病房的传递窗口、感应门、感应便器、感应龙头、电动密闭阀 等设施应预留电源。 8.3.7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和《发热病患惠集中收治临时医院防火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8.4.1普通负荷的供电线路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电线电缆, 消防负荷的电线电缆应采用 防火型或低烟无卤阻燃耐火型 8.4.2线槽及穿线管应采用不燃型材料。 8.4.3线槽及穿线管宜采用明敷设方式;穿越隔墙时,隔墙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不燃 材料可靠密封,防止交又感染。负压病房及负压隔离病房电气设备的所有管路、接线盒应采 用可靠的密封措施

    8.5.1应急传染病医院的防雷、接地设计应按现行国家防雷及接地标准执行。 3.5.2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功能性接地、屏蔽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系统。 8.5.3建筑物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在1类及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淋浴间或

    浴功能的卫生间等处,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 8.5.4接地装置不应破坏防渗膜,若有局部破损应采取可靠的密封防水措施

    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6.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发热病患集中收治临时医院防火技术要 求》的有关规定。 8.6.2消防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系统宜共用

    8.7通信、网络、电视及综合布线系统

    8.8.9院区物流、药品、餐食等物品运送及病人体温测量等宜采用智能机器人,减少医患 直接接触,有效控制接触传染

    8.9.1隔离病房区的病患入口与接待室宜设置双向可视对讲系统。 8.9.2病区的各病房与护士站之间应配置双向对讲呼叫系统,病房床头应设置呼叫终端: 卫生间应设置呼叫按钮。 8.9.3监护室、观察室等应配置护士与病床之间的双向对呼叫系统(由工艺设计统一设 置)。 8.9.4手术区应配置护士站与各手术室之间的双向对讲呼叫系统 8.9.5放射科的控制室与放射设备室之间宜设置单向对讲系统。 8.9.6负压病房及重症监护室宜设置远程移动探视系统,并兼顾护士的远程视频监控功 能。信号可由无线AP接入。 8.9.7放射科分诊登记台宜设置排队叫号系统

    8.10 GPS时钟系统

    8.10.1应在护士站、病房区走廊、手术室等处设置GPS时钟系统。 8.10.2GPS时钟系统宜采用网络时钟模式。

    8.11.1电气与智能化设备应选用定型成品,并结合建筑模块化单元布置;变配电设备、 柴油发电机组、数据机房等宜采用模块化预装式成套设备,以利于快速建造并使用, 8.11.2宜采用一体化的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减少系统调试时间。 8.11.3配电箱、智能箱不宜设置在预制构件上,在预制构件上安装时应做到布置合理、 定位准确。 8.11.4管线宜与装配式结构主体分离,必须穿越装配式结构主体时,应预留孔洞或保护 管,并应选择对构件受力影响最小的部位。 8.11.5合理规划电气和智能化管线走向、位置,减少与其他设备管线的重叠或交叉,在 满足规范间距等要求的前提下,集成设备支吊架,并预埋相应配件。 8.11.6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竖向干线宜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强、弱电竖井内, 8.11.7电气与智能化管线应与其他专业管线协同设计,减少平面交叉,合理利用空间。 8.11.8防雷接地系统宜优先利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内满足规范要求的金属构件

    9.1一般规定 9.1.1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应设置集中供应的氧气、负压吸引及压缩空气等医用气 体。 9.1.2气源站的设计应纳入应急医院的总体规划设计中,应保证采集的气源符合标准,排 放的医用废气不应对医院及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10.1. 1 一般规定

    1室外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2管道应选用防腐蚀、防渗漏、利于快速安装的管材、接口形式及管道基础形式: 3检查井及其他构筑物宜选用防腐蚀、防渗漏、利于快速安装的装配式或一体化成品; 4排水管道应进行严格的闭水试验,严禁排水管道内的污水外渗和泄漏产生的风险。 10.1.2室外给水 1市政给水管的引入管应设置在清洁区,引入管上应设有倒流防止器等防水质污染的措 施。病区给水引入总管上宜预留氯消毒设施投放接口; 2室外给水管道与雨、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 不应重叠。 10.1.3室外排水 1传染病区室外排水检查井应采用密封井盖,管道系统内废气通过设置通气管上排至屋 面通风良好处进行处理; 2传染病区与非病区的卫生器具和装置的污废水应在室外分别设置管道收集,病区污废 水应独立排到预消毒污水处理装置。 10.1.4室外雨水 1室外雨水应采用管道系统,不宜采用地面径流或明沟排放; 2传染病区室外雨水排水应单独收集至雨水蓄水池进行消毒处理,达标后宜排入污水系 统; 3当市政污水管无法全部接纳院区雨水量时,应设置雨水贮存调节设施; 4雨水系统不得设置雨水收集回用系统。 10.1.5室外电气管线 1室外强弱电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有关规定: 2室外线路引入室内处,不应位于患者活动区

    10.2.1一般规定 1污染物处理主要包括医院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 处理等:

    工艺,雨水消毒可采用化学消毒方式。消毒可按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执 行; 11隔离区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 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10.2.3污泥处理 1污泥消毒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污泥在贮泥池中进行消毒,贮泥池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处理系统24h产泥量,且不宜 小于1m。贮泥池内需采取搅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药消毒; (2)污泥消毒一般采用化学消毒方式。常用的消毒药剂为石灰和漂白粉。采用石灰消 毒,石灰投量约为30g/L污泥,使pH为11~12,搅拌均匀接触90~120min,并存放7天以 上。采用漂白粉消毒,漂白粉投加量约为泥量的10~15%。条件允许,可采用紫外线辐照消 毒; 2污泥脱水过程必须考虑密封和气体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应密闭封装、运输 3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 置。 10.2.4废气处理 1上排至屋面伸顶的排水通气管四周应有良好的通风,严重传染病区宜将通气管的废气 集中收集,并进行处理; 2传染病医疗区通气管的废气集中收集,在通气出口处设高效过滤或其他可靠的消毒装 置; 3传染病区室外污废水排水管道、化粪池及接触消毒池应设置上排至屋面的伸顶通气 管,通气管的废气应集中收集,在通气出口处设高效过滤或其他可靠的消毒装置;与严重传 染病区排水管相连接的通气管中废气应集中收集,并进行消毒处理; 4污水处理工程各构筑物的通气管中的废气应集中收集,进行消毒处理后排放,不应直 接排放。 10.2.5固体废弃物处理 医院内含有病原体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焚烧处理。手术中产生的医疗污物应就地或集中 消毒处理。

    10.3.1一般规定 道路系统应符合总体规划、交通与消防相关要求,有利于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

    10.4.1医院道路照明宜按照城市支路的标准进行设计。在道路出入口及病人下车的 照度宜提高至15lx。 10.4.2路灯灯具的布置宜采用单侧布置的方式

    10.4.1医院道路照明宜按照城市支路的标准进行设计。在道路出入口及病人下车的地段 平均照度宜提高至151x。 10.4.2路灯灯具的布置宜采用单侧布置的方式

    11装配式钢结构建造技术

    11.1一般规定 11.1.1新建和扩建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宜优先采用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 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等为主要特征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体 系,以节约建设时间与成本。 11.1.2采用建筑工业化技术建造的应急医院,应按一体化设计原则,建筑、结构、给抖 水、暖通、电气、市政、智能化、装饰等专业协同设计,确保应急医院设计的系统性和完整 性。应急医院设计应集成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 11.1.3采用建筑工业化技术建造的应急医院,宜采用全过程、全专业信息模型技术 (BIM)辅助设计。 11.1.4装配式钢结构体系选型时应结合当地的生产技术和供货能力,宜采用箱式房、活 动板房等具有成套产品的成熟技术,以加快建造速度

    11.2.1体系特点 1箱式房(轻钢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采用模数化设计、工厂定制化生产,以标准化 箱体为基本单元,可单独使用,也可通过水平及竖直方向的不同组合形成宽敲的使用空间, 垂直方向可以叠层:

    图11.2.1箱式房构造示意图

    1一箱顶;2一箱底;3一角柱;4一墙板;5一门;6一窗。 房单元能根据使用需求进行多元化改造,自由拼接,使用中单个箱体可作为病

    公共安全标准2箱底:3一角柱:4—墙板:5一门:6一窗。

    房、诊室等标准化模块单位,多个箱体拼接可改造成会议室等大开间功能用房,舒适性也可 达到建筑工程精装修程度,改善使用环境,提升使用功能: 3箱式房结构的供货方,宜将整个上部结构作为一个产品供应。产品在工厂内生产完 成,宜与现场基础施工同步进行,以缩短建设周期; 4箱式房设备管线、内装修均与主体结构与外围护结构集成设计与生产,采用建筑信息 模型(BIM)辅助生产; 5箱式房生产完成后可直接吊装在在现场基础上,现场仅需进行简单组装即可使用,能 有效提高施工速度; 6需要迁移时可连房内物品进行整体迁移,无需再次拆装,不易损坏,材料可循环使 用; 7箱式房采用整体钢结构骨架和彩钢复合板墙体,骨架以槽钢和角铁为主要材料,通过 焊接或螺栓连接,结构安全耐用。外围护钢板采用有效防腐防火措施,使用年限在20年以 上; 8箱式房采用空断隔热设计,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水密性及隔热隔音性能。 11.2.2技术要点 1箱式房组合设计建筑平面应具有合理的平面布置和功能使用空间,应在箱体设计模数 (非标准的6m×3m×3m尺寸)的基础上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原则,并与周边环 境协调,符合低碳节能、绿色环保的要求; 2建筑功能布局设计应结合箱式房尺寸考虑,施工时统筹安排箱式房与机电安装、强弱 电、装饰等工序衔接,尽量避免和减少相互影响。尽量减少箱式房安装后的改造。箱式房如 需竖向叠加,不宜超过2层,会议室、食堂等荷载较大的单元应设置在底层; 3箱式房组合结构应满足单箱及其连接承载力要求,并采取防腐防火措施。基础结构设 计时需充分考虑箱式房尺寸以及缝宽。基础形式设计在满足现场要求条件下,应因地制宜、 方便快捷,条形基础和整板基础均可; 4箱式房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 准》GB50017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组合后整体结构的位移、变形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 求; 5箱式房外围护结构板材宜采用轻质、高效、预制装配的保温、隔热材料,并应根据建 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功能等综合确定抗风性能、抗震性能、防火性能、水密性能、 隔声性能、热工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屋面系统尚应满足结构性能要求; 6箱式房的工厂生产,宜采用BIM模型辅助生产,设计单位宜与生产工厂建立协同工作 机制:

    7箱式房内的预装的设备管线,宜设置在墙体天化板或楼板的中空层内,不应穿越主要 的结构受力构件和节点连接区域。二层及以上设置具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时(如卫生间、淋浴 间等),可采用集成式卫浴,确保不漏水; 8箱式房宜在工厂内完成主要内装修,内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一体化集成设计原 则。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明确各个房间的做法,以保证装饰阶段在工厂顺利进行; 9箱式房现场施工应采用简单快捷的干式连接。单箱之间利用位于箱顶及箱底框架角部 的角件进行连接组合,角件及连接螺栓应满足受力及变形要求。箱体间水平及竖向拼缝应考 虑临时防水措施; 10应急医院建议采用标准6m×3m×3m尺寸箱式房进行组合设计,箱体结构构件应根据 实际使用荷载计算确定。构件采用Q235B钢,角柱可选用角钢,尺寸不小于L160×10;箱 顶边梁可采用方钢管,尺寸不小于口80×80×6×6;箱底边梁可选用槽钢,尺寸不小于18号 槽钢。

    11.3活动板房 11.3.1体系特点 1活动板房是由钢框架承重、标准化夹心钢板作围护的钢结构房屋体系,可满足大开间, 大跨度房间的需求:

    图11.3.1活动板房构造示意图

    2活动板房根据跨度的不同可采用钢结构和轻钢结构活动板房体系,钢结构与轻钢 板房分别采用方管与冷弯薄壁轻钢构件作为结构骨架,和彩钢复合板夹心板墙体组 焊接与螺栓连接,结构坚固,抗风抗震,承载力高,安全耐用。板房部件材料可循

    用,构件采取防腐措施后,可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 3活动板房的钢框架适用于定制化生产,平面布局较为灵活,能保证设计的各项功能性 需求;外围护体系单元板采用标准化生产,安装和拆卸非常方便; 4活动板房钢结构与墙板均在工厂生产完成,可与现场基础施工同步进行,缩短建设周 期。活动板房钢结构在现场仅需焊接与螺栓连接,现场安装方便快捷,整体结构便于拆装、 组合,可循环使用; 5活动板房的设备管线敷设与内装修,采用BIM模型辅助施工,保证现场安装顺利,杜 绝返工; 6活动板房结构,配件齐全,有吊顶、拆装地面、挑檐、门窗等,整体费用较低。 11.3.2技术要点 1活动板房建筑平面应按标准模数进行设计,跨度约从5m至20m,每块板的宽度有 950、1820mm等模数,因此房间布局需根据板块模数和柱网进行优化,大跨度的功能房间宜 设置在底层; 2活动板房的钢结构设计应采用标准化设计思路,应尽量采用标准化构件及连接节点, 采用“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原则,简化工厂生产与现场施工; 3活动板房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 准》GB50017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组合后整体结构的位移、变形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结构基础形式设计在满足现场要求条件下,应因地制宜、方便快捷,可采用条形基础 或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基础。基础应做好防水防渗,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 5活动板房设计中,宜采用BIM技术辅助设计。建筑门窗及其它洞口、板房主体结构与 机电安装、强弱电、装饰等应统筹考虑,尽量避免和减少相互影响: 6活动板房的工厂生产,宜采用BIM模型辅助生产,设计单位宜与生产工厂建立协同工 作机制; 7活动板房钢框架在安装时应根据设计要求,不应出现漏焊或假焊的情况,如有两层应 注意层间的埋件焊接;钢结构构件做好防腐防火工作,立柱等构件应油漆完好、无锈蚀,外 露螺栓防护得当;强腐蚀环境下的防腐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8活动板房楼面结构采用花纹钢板或者木地板,墙板及屋面采用彩钢复合板夹心板;板 房附着式墙板安装应排板正确,表面平整;嵌入式墙板安装应平整,上下搭接缝应采用企口 缝,外侧板应向下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15mm;屋面板应安装平稳、檐口平直,板的搭接 方向正确一致,确保屋面不渗漏; 9活动板房内设备管线应采用PVC管槽明敷,布线整齐,电气配置符合设计要求,宜采 用BIM技术辅助施工,保证现场安装顺利,杜绝返工。

    《传染病医院建巩设计规范》GB50849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3 《传染病区(房)建筑设计标准》DB33/1030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病应急医疗设施设计标准》T/CECS661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发热病惠集中收治临时医院防火技术要求》 》(应急管理部,2020年1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7】89号)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5022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5130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应急 折消(2019)72号)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 《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JGJ/T46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住建部,2018年2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给排水工艺、技术《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T164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 《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194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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