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程(GB 50974-2014)解读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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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 章 术 语

    2.1.4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排水管道标准规范范本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 流量的供水系统。 解读:系统能不能满足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系统能不能 满足取水所需的流量是判断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标准。

    【2.1.6】高位消防水池

    第 2 章 术 语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主要区别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 静压。 解读:如何理解水的静止状态点是判断静水压力的标准

    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分类见“8.3.2拓展思考1”

    2.1.12】动水压力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 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解读:比较条文2.1.11静水压力,那么动水压力就是主泵 启动时,在管网某一点处的动水压力值(此时管道中的水在流 动,因此要计水头损失)。此时的压力可以是消火栓一股水柱或 一个喷头对应主泵启动时在某点的动水压力值,也可以是主泵 在自检时在某点的动水压力值,亦可以是主泵在额定工况下的

    本章条文共计34条,无强条。对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消 防给水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消防用水量等基本参数作出 规定。

    (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 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 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 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且附有居住 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 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同 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 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解读:本条为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规定及火灾起数的确 定方法,条文里面有下列概念:室外消防用水量、火灾起数、 司一时间。 (1)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是设计流量,用水量是体积参数。

    计算方法可以简化为:室外消防用水量(V)三Z一起火灾室外 消防用水量一Z灭火设计连续供水时间(t)×一起火灾室外设 计流量(Q)。 (2)根据《栓规》3.6.2条文说明“火灾延续时间是水灭火 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随着各种水灭火设施的普及。 其概念也在发展,主要为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火灾发生起数 可以有两种解释方式:①两栋建筑或者两个防火分区同时发生 火灾;②同一栋建筑或同一个防火分区24(48)h内再次发生 火灾,显然此处规范选择的理解按方式①。 (3)工厂、堆场和储罐区与居住区有严格的分区管理界限: 一般分属不同的物业管理,两者之间有严格的产权分界,故当 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可各自独立设计区域消防,自然可以按 两起火灾计。而仓库和民用建筑往往是使用功能、使用周期类 似,即使达到一定规模,火灾危险系数增大,也无法人为去划 分界限,火灾的发生地点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当建筑 群由不同的物业管理、规划功能分区明确、跨越市政道路等因 素存在时,为方便管理、产权清晰,避免引起两不管的情况: 可按此为分组界限,各组内独立考虑区域消防。 《栓规》与地方规范比较: 《栓规》条文3.3.2注第4款“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天于 500000m?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 增加一倍”。《四川省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消防给水设计导则) (以下简称《导则》)条文3.1.1“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的室内 消防给水系统应分组进行供水;分组宜按建筑条件(平面布置、 建筑高度、各幢(部)使用功能等)、室外给水条件(市政管道布 置、水量和水压等)、疏散和救援条件(消防站设置、消防车道、 登高扑救面和疏散场地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合理进行 分组;下部为一座共同的裙房或底部建筑,上部由两幢及两幢以 上高层建筑组成的综合楼,宜以高层建筑为主体进行竖向分组, 连接高层建筑的下部裙房或底部建筑以防火分区进行划分,分别

    归属在上部建筑的分组之中;综合楼根据其使用性质、产权归属 等因素,可按上、下部分建筑进行水平分组”。《导则》中强 调分组设计,只要划分为两组(分组比较随意,无严格的限制) 建筑面积均小于500000m,可分别按一次火灾设计,在各分组内 独立设计消防泵组和管网,分组之间不存在交叉,与常规设计无 异;《导则》中人为地假设两起火灾区域,实际可能会出现一组内 发生两起火灾的情况,有安全隐患,难以自圆其说。 《栓规》考虑到《导则》中的弊端比较难协调,故未采纳该 方式进行设计。如按无分组的两起火灾设计,泵组的控制可靠 性(什么时候启动一台,什么时候启动两台)不一定能保证、 管网又该如何设计,整个消防系统将会复杂化。建筑规模达到 一定程度,火灾危险系数确实增大,考虑到这个因素,为此通 过增加室外消防设计流量来加强外救的方式提高安全系数。 正在编制中的广东省标准《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设计规范》 项向于当建筑群为一个物业管理时,尽量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 统,不要求考虑2起火灾。即当建筑群统一管理时,即使总建 筑面积超过500000m,也按1起火灾设计;当单体建筑总建筑 面积超过500000m,按1起火灾设计。

    (3.1.2】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 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 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 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 确定; 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 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 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

    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 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解读:本条为1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设计流量的确定 方法,消防用水设计流量为引人管管径设计依据,是判断能否 采用市政管网的设计参数之一。 本条应用难点及解决方式如下: (1)同时作用:按条文说明“其设计流量是根据每个 保护区同时作用的各种系统设计流量的叠加”,消防给水一起火 灾灭火设计流量应为每一个防火分区总消防用水量比较后取的 最大值,判断流量叠加是其难点,消防系统设计流量叠加的确 定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 ①流量叠加:以防火分区或建筑业态为单元,按消防的各 系统在该防火分区内的流量叠加,取最大值即为设计流量总值, 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消防总用水量。 ②相类似系统流量不叠加:自动喷淋、水喷雾、大空间属 同类系统;消火栓、消防炮属同类系统,几种系统同时存在时 取最大一种的设计流量作为该类系统的总流量,并以此为基础 计算消防总用水量。 (2)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按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相关 计算原则选取(淋浴按其最大时用水量的15%计,道路、浇洒 水景补水量可不计算,有别于给水工程计算的最大时设计流 量),其中的淋浴用水是指公共浴池淋浴用水,非居民生活淋浴 用水。 (3)举例说明:某高层综合楼(地下室为汽车库)室外消 火栓设计流量40L/s(汽车库为20L/s);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40L/s(汽车库为10L/s);自动喷淋设计流量30L/s(汽车库为 40L/s);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设计流量10L/s;地下室柴油发电 机房水喷雾系统设计流量35Ls;火灾延续时间取3h(其中喷 淋系统和喷雾系统取1h)。 1)消防系统的最大流量叠加按建筑业态分别计算如下:

    ①地上建筑设计流量=40L/sL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40L/s[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十30L/s[自动喷淋设计流量]= 110L/s; ②地下建筑设计流量=20L/s[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10L/s[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十40L/s[自动喷淋设计流量]: 70L/S; 故该建筑消防系统的瞬时最大流量为110L/s,系统管网按 此标准设计。 2)消防系统的最大设计用水量按建筑业态分别计算如下: ①地上建筑设计总用水量=(40L/s[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十40L/s[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X3.6×3十30L/s[自动 喷淋设计流量×3.6=972m3; ②地下建筑设计总用水量=(20L/s[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十10L/s[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3.6×3十40L/s[自动 喷淋设计流量×3.6=468m; 故该建筑消防系统的最大总用水量为972m3,系统有效储 水量按此标准设计。

    【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 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 有关规定执行。 3.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 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规范属于同期较早出台的消防技术规范,在目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合并版本规范未执行前,母规范还是《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待 合并版本执行后,合并版本替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为母规范,什 么情况设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淋等问题按母规范 要求执行。《栓规》仅仅是替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相关部分内 容,其他专项规范仍应执行,使用时请务必准确判定各相关条 款效力的优先级

    【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 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 筑确定。 解读:规范未规定的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为 相似原则。火灾危险相似、功能性质相似、耐火等级相似、建 筑体积相似,各指标应统一考虑,不可分割。本条拓宽了规范 应用范围,给难以消防定性的建筑确定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提供 了依据。

    【3.2.2】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表 3.2.2

    解读:本条规定了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市 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一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一起火灾灭火设 十流量,和条文3.2.1条相比,本条具有实用性。 从表3.2.2中可以看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次灭 火设计流量都只和人数有关;按照大、中、小城市规定:50万 人以下为小城市,100万人以下为中等城市,100方人以上为大 城市;大城市3次火灾,用水量为100L/s,设计消防给水流量 为3X100=300L/s。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火灾起数的选取标准是按城镇管 辖人数而非城镇内的建筑规模,该组数据是规划部门规划市政 管网的依据,在规划阶段也无法预知建筑规模和类型,故按人 数来作为定额指标相对比较合理

    (3.3.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 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确定原则,与 表3.3.2相对应。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 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 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1倍

    解读:本条对各种建筑物的最小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作出 规定,“不小于”表格流量表明表格流量为最小设计流量。

    (1)表格使用方法: ①确定耐火等级,建筑专业提供的条件图中一般均有注明 以一、二级居多; ②确定建筑物用途、功能,是工业建筑(厂房、仓库)、还 是民用建筑,亦是地下建筑; ③计算建筑物体积(地上、地下分别计算); ④依据上述参数查表即可得到该建筑物的最小室外消火栓 设计流量。 (2)建筑物体积计算方法: ①地下、地上分别计算; ②体积为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应按建筑最外层表 面计算; ③地上、地下室外消防设计流量各自查表比较后取大值作 为本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④当民用建筑中附属设有仓储类功能时,仓储功能区的室 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仓储区域体积独立计算后查表。 (3)表格和解读的应用难点:“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如何 确定。 ①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合并版报批稿条文5.2.4“除高层民 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5.2.2条的规定。” 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4.8条“除高 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 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照其 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 超过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7m时,组 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4m;当厂房建筑高度>7m时,组内厂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6m。” 由上述规定可知:成组布置的建筑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①有建筑面积要求,工业建筑<10000m,民用建筑占地面积≤ 2500m;②有防火间距要求;③只适合特定建筑,厂房不适合 高层厂房、申类厂房,民用建筑只适合住宅和办公楼。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防火间距缩小,通过建筑构造处理,仍 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提高等级,是对缩小 防火间距的加强设计,属于合理理由。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室外 消防设计流量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流量叠加更 改为体积叠加后查表确定总流量,即由原来的两个最大流量叠 加改为体积叠加后根据总体积查表所得设计流量。 以下对成组布置的理解均不正确:①建筑面积大于 500000m的建筑群理解为成组布置;②凡是建筑群均理解为成 组布置(属过度设计);③将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防火规 范要求时的建筑物群理解为成组布置(既然建筑物之间防火间 距小于防火规范要求,那么在消防上就不能叫建筑群,而属于 栋建筑,应按总体积确定设计流量)。 【3.3.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5.4】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 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 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 确定。 解读:本条理解的关键在于“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居住建 筑指日常供人们生活、起居使用的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 别墅、宿舍、公寓等,本条所指“非住宅类居住建筑”除宿舍、 公寓外,尚应包括别墅(有争议)。 表中有单层及多层和高层两档,高层建筑如何确定是使用

    【3.3.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5.4】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 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 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 确定。 解读:本条理解的关键在于“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居住建 筑指日常供人们生活、起居使用的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 别墅、宿舍、公寓等,本条所指“非住宅类居住建筑”除宿舍 公寓外,尚应包括别墅(有争议)。 表中有单层及多层和高层两档,高层建筑如何确定是使用 本表的关键。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

    3.4.1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 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 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防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 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2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的有关规定。 解读:工艺装置如设置在室外,为构筑物消防,按照此条 执行;如设置在室内,应按照厂房确定消防设计流量。 对于室外构筑物的水灭火手段主要为冷却和隔断空气,隔 断空气采用的方法为泡沫灭火

    3.4.2】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 照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 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 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 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保护面积、保护长度按照规范内表格和注释规定确定,应 用时应特别注意注释规定 (2)储罐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和规定:当 诸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时,按照表格规定选取;当采用移动式冷 却水系统时,流量应计算确定:Q1=保护长度(m)X喷水强度 L/(s·m)],当q1<15L/s时,取q1=15L/s,此时移动式冷 却水设计流量和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相等。 (3)计算总设计流量时,应同时考虑,不能因为计算方法 相同而不算,布置室外消火栓时,应按照二者设计流量之和 考虑。

    【3.4.4】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 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 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解读:本条明确了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方 法和相关规定。覆土油罐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91三保护长度(m) X0.30[L/(sm)],当qi<15L/s时,取qi=15L/s。 覆土油罐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即使发生火灾,也因为存在 覆土保护而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需要的消防设计流量不 大。当设计流量为15L/s时,油罐周长L=15/0.3=50m;换 算为直径为D=15.87m,一般埋地油罐的直径均不会大于该 直径,因此,埋地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一般可按照 15L/s取值

    件必须同时满足监理标准规范范本,才能不设室外消火栓;无生产、生活给水是 指周围无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周围的范围可按照室外消火栓 的保护半径判定。

    【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解读:本条为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 水消防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解读:本条为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 水消防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流量按高层公共建筑这档选取; (7)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现执行的《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相关要求执行。 (8)当多层建筑内含有多种业态,且各自独立成防火分区、 独立疏散,则室内消火栓设计可按各自业态所占的体积(或座 位数)查表后取大值;当和办公等其他建筑或住宅组合时,办 公等其他建筑和住宅的建筑高度应累加其他业态的高度后查表。 (9)当民用建筑中附属设有仓储类功能时,仓储功能区的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仓储区域体积独立计算后查表

    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 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 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 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 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 50%,但不应小于10L/s。 解读:本条文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表7.2.2“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 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 量可按本表减少5L/s。”完善演变而来,由注解变为正式条文。 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设计理念,在有自动水灭 火系统全保护时,消火栓系统可适当弱化。 全保护是指消火栓以外的其他水灭火系统对本建筑进行全 部保护,局部应用系统不算。如水喷雾系统仅保护建筑中柴油 发电机房时,消火栓设计流量不能减少。 局部全保护时,其局部消火栓设计流量也可以减少。如上 部是住宅、下部是商场的商住楼,当商场部位有喷淋系统全保 护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照此规定相应减少。 建筑高度<50m的一类公建在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 流量可取30一5=2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照

    表3.5.2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10L/s是两只 保护的最低水量要求

    保护的最低水量要求。 3.6.2】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 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解读:表格中对火灾延续时间3h的公共建筑范围缩小,由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条文7.3.3“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 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 其他高层建筑可按2h计算。”改为“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 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 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45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财贸金 融楼、电信楼划到一类建筑。: 3.6.2条文说明对火灾延续时间重新定义:“火灾延续时间 是水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以前认为火灾延续时 间是自消防车到达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止的 这段时间,这一般是指室外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随着各种 水灭火设施的普及抗震标准规范范本,其概念也在发展,主要为设计流量的供水 时间。”按条文说明消防水池有效容积需要累加从开始出水到达 到设计流量这部分非延续时间内的用水量,此部分用水量如何 计算目前不得而知

    3.3.1问题解答 问1:当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占地面积大于100hm,且 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按2起还 是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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