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916-2019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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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管理管理和主要步骤如下: 了解评估项目需求; 确定评估目标和深度(是否需要进行定量风险评估); 制定项目计划; 评估项目执行; 评估报告审核; 评估项目完成,

    5.2.1评估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不应少于二人,且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5.2.2项目负责人应明确项目组人员任务分工及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的专业技 术人员)。

    配电网标准规范范本消防安全评估单元应包括: 合法性单元; 一消防安全管理单元; 建筑防火单元; 建筑消防设施单元; 安全疏散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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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及其相关室内装修工程,应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并依 法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6.2.2建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否则,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6.2.3依法无需取得备案凭证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不纳入评估否决项。

    6.3消防安全管理单元

    6.3.1消防安全责任制

    6.3.1.1单位应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各岗各级职责。 6.3.1.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立和变更应依法及时履行备案程序。 3.3.1.3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安 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3.1.4火灾高危单位应全面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 宣传教育培训等能力的建设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6.3. 2人员资质管理

    6.3.2.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应满足24 小时不间断要求,每班不应少于2人。 5.3.2.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6.3.3.1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消防档案。 6.3.3.2消防档案应至少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3.3.3消防档案应详实完整,全面反映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图纸图表。 6.3.3.4消防档案应有专人统一管理,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存档备查。

    6.3.4消防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

    开明拥页仕部、 职贡、培训对象、培 训方式、频次及考核办法。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季度组织1 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6.3.4.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业机构培训。 6.3.4.3新上岗和转岗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6.3.4.4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阵地, 普及常识,曝光隐惠。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共部位设置消防安全告知牌、安全疏 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和消防公益广告视频。 6.3.4.5消防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应建立记录,存档备查,

    .4.5消防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应建立记录,有

    6.3.5防火检查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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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5.1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巡查检查内容及频次。 6.3.5.2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 一次。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按照相应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 6.3.5.3防火巡查、检查应建立记录,应统一装订,并存档备查(不少于一年)。使用电子巡更系统 的巡查记录应可靠存档或打印存档

    6.3.6火灾隐患整改

    6.3.6.1单位应建立防火检查、巡察队伍 急惠整改制度,制度应明确火灾隐惠的认定、处 理、报告和整改落实、追踪流程。确定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并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 .3.6.2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惠和重大火灾隐惠,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 灾隐惠整改复函送达消防救援机构。 6.3.6.3对自查、上一年度消防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改正。 6.3.6.4火灾隐患整改应建立记录,记录应统一装订并存档备查

    6. 3. 7消防控制室管理

    6.3.7.1 单位应律立消防控制率值班管理制度, 制度应明确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岗位资格。 6.3.7.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悉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火灾与故障处置程序、突发 事件处置程序。 6.3.7.3消防控制室人员的工作交接应建立记录,并存档备查。

    6.3.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8.1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完善各级、各岗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8.2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6.3.8.1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完善各级、各岗位灭火和应急疏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接警、报警处置程序; 一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和程序; 一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6.3.8.3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 务的人员。 6.3.8.4单位应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部门、岗位演练,每半年组织1次整体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应 有总结和评估,并建立持续改进的预案制修订制度。 6.3.8.5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频次、演练记录、改进方法等内容,应 建立记录(包括相关的文字、图片、影像)并存档备查,保存时间应不小于1年。

    6.3.9.1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以及 管理的范围和职责。 6.3.9.2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专业维护保养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半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 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及时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备案。

    3.9.1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 理的范围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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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9.3建筑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设施的登记、保管、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建立记录并存档备查。

    6.3.10消防组织管理

    6.3.10.1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 并制定消防组织的管理制度 6.3.10.2火灾高危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伍。达不到建队标准的应建立消防联勤组 织,承担本单位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6.3.10.3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6.3.1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6.3.11.1单位应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锅炉房、人员集中的厅(室)、储油间、 厨房、资料库等部位。 6.3.1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立明显的重点部位标识和防火标识。 6.3.11.3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6.3.11.4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6.3.11.1单位应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锅炉房、人员集中的厅(室) 厨房、资料库等部位。

    6.3.12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6.3.12.1单位应建立燃气、燃油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 和责任人。 6.3.12.2单位应确定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施工人员资质管理、作业环境审查、事故应急处置等相关程 序。 6.3.12.3动火作业应建立记录并存档备查。 6.3.12.4单位应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 测。 6.3.12.5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6.3.1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6.3.13.1单位如生产、存储、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 6.3.13.2应建立易燃易爆危险品登记、火灾或爆炸危险特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预防措施等内容的 记录并存档备查

    6.3.14微型消防站

    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明确岗位职责。 6.3.14.2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岗位培训、日常训练、防火巡查、值守联动、队伍管理、考核评价等管理 制度,并应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建立联动响应机制。 6.3.14.3微型消防站人员应按照管理制度要求接受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的岗位 培训,并进行体能、灭火器材和 常业务训练

    6.3.15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6.3.15.1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并明确考评目标、频次、内

    3.15.1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并明确考评目标、频次、内容、奖惩方式

    6.3.15.2考评和奖惩情况应建立记录并存档备查

    6.3.15.2考评和奖惩情况应建立记录并存档备查

    6.3.16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3.16.1单位应根据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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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系统操作及维护保养规程;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电气及燃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等,

    消防系统操作及维护保养规程;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电气及燃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等。

    6.3.17.1火灾高危单位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有条件的单位可与内部视频 监控系统连接,并结合单位火灾危险特点,增配安全控制与疏散管理系统、日常巡查检查管理系统等先 进的消防技防设施。

    6.3.17.2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6. 4. 1建筑平面布局

    6.4.1.1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建筑面积及场所的使用性质应与消防验收或工 消防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如发生了变更,应根据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消防验收或进行验收备案。 6.4.1.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间距、平面布置、消防车道、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直升机停机 坪的情况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4.1.3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用房的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4.2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

    6.4.2.1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的面积和设置应与消防验收或峻工消防验收备案时情况 相符。 6.4.2.2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建筑功能分区间、设备用房、建筑中庭、竖向井道等位置处设置的防火 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防火阀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6.4.2.3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4.3.1建筑内疏散通道装修使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4.3.2人员密集场所的房间、走道顶棚和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4.3.3电气安装与可燃装修材料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防火隔热措施。 6.4.3.4装修平面布置与隔断不应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疏散

    6.4.4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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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4.2楼板和外墙保温系统之间的防火分隔或封堵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4.4.3外墙装饰不应影响灭火救援、防排烟和安全疏散。

    6.4.5避难层(间)

    6.4.5.1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 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5.4.5.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 能满足避难人数的要求。 6.4.5.3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设备布置应满足规范要求。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 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出口。 6.4.5.4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的设置应符合规范 要求。 6.4.5.5避难层(间)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5建筑消防设施单元

    销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和功能应符合GB25506的相关规定。

    6. 5. 2 消防供配电

    3.5.2.1消防电源应为在火灾时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继续正常运行的独立电源。消防电源的供电方式 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要求。 6.5.2.2消防配电线路应具有短路保护功能,但不宜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 6.5.2.3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6.5.3消防供水系统

    6.5.3.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其配件的设置、布局、容量等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足规定水位要求。

    足规定水位要求。 6.5.3.2消防水泵、稳压泵等设施及控制装置的功能及联动控制功能正常。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6.5.3.3水泵接合器阀门安装位置和方向正确,阀门启闭灵活。 6.5.3.4水泵接合器标识类型清晰,不应被埋压、圈占、遮挡。并应标明供水系统的类型和供水范围。 6.5.3.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6.5.3.6消防供水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术 标准规范要求

    6.5.4 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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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4.4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不宜做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 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应设按钮保护装置,与按钮相连接的控制线应穿管保 护。 6.5.4.5消火栓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术标 准规范要求

    6. 5.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5. 6 自动灭火系统

    6.5.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5.6.1.1自动喷水火火系统的选型、设置及安装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6.5.6.1.2喷头应完好有效,障碍物不应影响喷头布水性能。 6.5.6.1.3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等系统组件外观完好,功能正常。 6.5.6.1.4充气设备、排气装置及其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外观完好,功能正常。 6.5.6.1.5利用末端试水装置进行功能测试时,系统的水压、动作时间及反馈信号应符合相关技术标 准及规范的要求。 6.5.6.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 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6.5. 6. 2 气体灭火系统

    6.5.6.2.1气体灭火系统的选型、设置及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6.5.6.2.2防护区防护结构封闭完整,声光报警装置、排气泄压装置完好有效。 6.5.6.2.3储瓶间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灭火剂及驱动装置完好有效。 6.5.6.2.4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要求。

    6.5. 6.3 水喷雾灭火系统

    6.5.6.3.1水喷雾灭火系统的选型、设置及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6.5.6.3.2水雾喷头完好有效,障碍物不应影响喷头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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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6.3.3雨淋阀主件应完整并保持功能正常。 6.5.6.3.4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6.5.6.4泡沫灭火系统

    6.5.6.4.1泡沫火火系统的选型、设置及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6.5.6.4.2泡沫液质量合格,需要取样送检的泡沫液检测结果应符合要求(发泡性能和灭火性能)。 6.5.6.4.3泡沫产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喷头、泡沫储罐外观及部应件完好。 6.5.6.4.4泡沫泵、消防泵等工作状态应正常。 6.5.6.4.5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要求。

    6.5.6.5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6.5.6.5.1系统的选型、设置及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6.5.6.5.2系统组件的外观及性能应完好有效。 6.5.6.5.3系统联动控制及信号反馈情况应正常。 6.5.6.5.4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 范要求。

    6.5. 7防烟排烟系统

    6.5.7.1防烟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送风口位置设置及风速应符合规范要求。 6.5.7.2挡烟垂壁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5.7.3防烟区域余压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5.7.4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阀、排烟窗启闭状态应正常,联动控制正常。 5.5.7.5防烟排烟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术 标准规范要求。

    6.5.8.1灭火器的选型应与防护对象给的火灾种类及危险等级相适应。 6.5.8.2灭火器压力应显示正常,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应符合规范要求。 6.5.8.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及灭火器数量符合规范相关要求。 6.5.8.4灭火器箱不得被遮挡、上锁或拴系,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60度 6.5.8.5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相关要求。

    6.5.9.1消防电梯设置的位置、数量和功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6.5.9.2消防电梯前室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5.9.1消防电梯设置的位置、数量和功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6. 6. 1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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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1.1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6.1.2除规范明确规定情况外,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有明显标志。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防火分区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6.6.1.3建筑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当疏散 门开启时,不应影响人员的紧急疏散。

    6. 6. 2 疏散楼梯间

    6.6.2.1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位置、数量和净宽度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6.6.2.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6.2.3疏散楼梯间应确保畅通,不得被占用、堵塞、封闭

    6. 6. 3 疏散走道

    6.6.3.1安全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净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6.3.2疏散走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6.3.3疏散走道应确保畅通,不得被占用、堵塞、封闭

    6.6.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6.4.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和设置要求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6.4.2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6.4.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6.6.4.4应急照明灯具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和照度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6.4.5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正确、位置醒目、无损坏、无遮挡。 6.6.4.6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宜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地面辅助疏背 示标志。

    7.1.1消防安全评估项目概况。应明确消防评估的范围、对象、目的及评估依据。 7.1.2被评估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 7.1.3消防安全评估方法。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设施的功能测试应说明抽查的方式和数量。 7.1.4消防安全评估内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应根据评估单元以及评估要素的具体情况,详细说明被 评估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7.1.5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应根据评估内容及评估结论的分级标准,明确被评估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 7.1.6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应根据被评估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7.2.1消防安全评估过程的支持性文件,包括:

    法律文书; 单位确定/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备案书;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功能检验报告; 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年度功能检验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重要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等的法定检测、检验报告: 消防产品合格证明; 消防安全管理文件目录; 其他支持性文件。 .2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表

    7.3.1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7.3.2报告封面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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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3著录项页见附录C,第一页署明委托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及评估项目负责人姓名,下方为报告 编制完成的日期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公章用章区;第二页为评估人员、各类技术专家以及其他有关责任 者名单,评估人员和技术专家均应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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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A.1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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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封面格式

    委托单位名称 (二号宋体加粗) 消防安全评估项目名称

    图B.1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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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著录项格式 委托单位名称 (三号宋体加粗) 评估项目名称 (三号宋体加粗)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二号宋体加粗)

    评估报告完成时间(小四号宋体加粗) (评估机构公章)

    三层标准规范范本图C.1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著录项(第1页)

    DB12/T 9162019

    XX项目评估人员(三号宋体加粗)

    区X项目评估人员(三号宋体加粗)

    X项目技术专家(三号宋体加粗)

    方安全评估报告著录项(

    消防安全[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6]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7]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8]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0]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2]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13]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14]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5]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6]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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