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195-2020 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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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全面了解审计对象,确定建筑能耗和管理的总体情况: 2..随机抽检室内环境控制设施的设定情况,以及调节和控制的方式: 3.勘查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核对设备铭牌信息; 4.检查计量器具的配备、安装位置与工作状态; 5.调查各项用能管理制度及节能行为的落实情况:

    6.沟通了解公共机构用能现状、特点和趋势、存在困难、已采取的节能 措施及其节能效果、拟采取的节能措施等

    措施及其节能效果、拟采取的节能措施等。 4.2.3建筑外围护结构应根据需要,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现场检查和测试: 1.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2.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3.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 4.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 5.外窗、透明幕墙的气密性; 4.2.4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应根据需要,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现场检查和测试: 1.建筑物室内的平均温度、湿度; 2.冷热源系统的实际性能系数; 3.水系统供回水温差和回水温度一致性; 4.水泵效率; 5.水系统补水率; 6.冷却塔冷却性能; 7.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8.系统新风量; 9.风系统平衡度: 10.空气过滤器的积尘情况; 11.管道保温性能

    4.2.5供配电与照明系统应根据需要,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现场检

    资料范本1.变压器负载率; 2.三相负载平衡; 3.供用电电能质量; 4.低压配电线损率: 5.照明灯具效率、照明功率密度值和照度值; 6.照明控制; 7.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 8.照明设备开启时间。

    4.2.6给水排水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根据需要,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现场 检查和测试: 1.水泵运行效率; 2.卫生器具节水情况; 3.生活热水设备效率及管道保温性能: 4.水表配备情况; 5.管网漏损情况; 6.非传统水源利用情况。 4.2.7监测与控制系统应根据需要,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现场检查和测试: 1.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2.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3.给水排水与生活热水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4.其他相关控制设备及控制元件状况。 4.2.8可再生能源和余热废热利用系统应根据需要,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现 场检查和测试: 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 2.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保温水箱热损因数: 3.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能效比; 4.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系统能效比、保温水箱热损因数; 5.余热废热回收装置的性能 4.2.9能源审计完成后应编制《能源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建筑用能管理状况 3.建筑用能计量及统计状况; 4.建筑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5.建筑用能系统分析; 6.节能潜力分析和节能改造建议; 7.审计结论。

    4.3.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实施综合性节能改造时,宜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 构对改造方案进行评估

    4.3.2节能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造的目的; 2.改造的范围; 3.现状分析; 4.实施改造做法; 5.改造方案优化比选; 6.节能潜力分析; 7.投资估算和投资回收期。 4.3.3改造方案评估应对改造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关政策等的 符合性做出评价。 4.3.4改造方案评估应对以下技术内容做出评价: 1.改造措施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2.改造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3.改造方案的节能量和改造后能耗总量预测; 4.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应急方案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5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5.1.1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宜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要求。 5.1.2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和相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5.1.3节能改造宜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 遮阳措施等被动节能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5.1.4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前,应绘制主要保温构造做法及重要节点的设计大 样施工图,编制施工方案,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5.2外墙、屋面、非透明幕墙

    5.2.1外墙、屋面宜优先采用反射隔热涂料的节能改造措施。 5.2.2外墙采用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检查基墙墙面的性能,并应对基墙墙面 进行相应处理。 5.2.3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外墙内表面进行处理。 5.2.4外墙饰面材料应与保温隔热材料、基层墙体结合牢固。 5.2.5非透明幕墙改造时,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松脱。 5.2.6屋面节能改造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改造措施,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的规定。

    5.3.1建筑的外窗可选用下列改造措施: 1.更换窗扇、更换整窗或增加窗

    5.3.1建筑的外窗可选用下列改造措施:

    5.3.1建筑的外窗可选用下列改造措施:

    1建筑的外窗可选用下列改造措施: 1.更换窗扇、更换整窗或增加窗 2.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表面贴隔热膜

    5.3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

    3.增设可调节白叶或卷帘外遮阳; 5.3.2外门、非空调采暖楼梯间门可选用下列改造措施: 1.非空调采暖楼梯间门采用保温、隔热、防火、防盗一体的单元门; 2.外门、楼梯间门在缝隙部位设置耐久性和弹性好的密封条: 3.设置闭门装置,或设置旋转门、电子感应式自动门等。 5.3.3透明幕墙、采光顶可选用下列改造措施: 1.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的表面贴膜或涂膜; 2.增加中空玻璃的中空层数,或更换保温隔热性能好的玻璃; 3.采用隔热效果好的外框型材;

    5.4外遮阳、立体绿化

    5.4.1宜对建筑主要使用空间的夏季遮阳和冬季阳光利用进行综合分析,并根 据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改造措施: 1.东、西向外窗设置活动外遮阳 2.南向外窗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采光顶设置活动遮阳。 5.4.2改造后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的规定。 5.4.3宜根据建筑自身特点,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措施

    6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6.1.1当更换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和 地方标准规定的能源效率节能评价值要求。 6.1.2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综合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供冷、供热的调节和主要用 能设备的分项计量。 6.1.3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标准的规定

    6.2.1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时,首先应充分挖掘现有冷热源设备的节能 潜力,当现有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再予以更换。 5.2.2供暖通风空调冷热源形式更新时,应在原有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基础上 根据改造后建筑的规模、建筑功能及其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以及价格 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6.2.3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取措施实现全新风或可调新风比的运行方式。 6.2.4对于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局部房间需要供冷的建筑,在经济技术分析合 理时,可采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的改造措施。 6.2.5对中央空调水冷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应配备空调水质控制措施

    6.3.1全空气空调系统宜在经济技术分析合理时,将定风量系统改造为变风量 系统。 5.3.2中央空调水系统宜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将定水量系统改 造为变水量系统。 6.3.3空调冷热水系统改造后,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应符合现行国家、行 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6.3.4空调风系统节能改造后,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

    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6.3.5中央空调水系统的分、集水器、主支管路处,应合理设置水力平衡调节 装置,并进行水力平衡调试。

    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6.3.5中央空调水系统的分、集水器、主支管路处,应合理设置水力平衡调节 装置,并进行水力平衡调试。

    6.4.1节能改造后的供暖空调未端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5.4.2人员密度相对较高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设置室内CO2浓度检测装置,并 进行新风需求控制。 6.4.3地下车库宜设置CO浓度检测装置,并与排风设备联动进行控制

    7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

    7.1.1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要求和节能需要的前 提下进行,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 7.1.2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 规定。

    7.2.1当供配电系统改造需要增减用电负荷时,应重新对供配电容量、敷设电 缆、供配电线路保护和保护电器的选择性配合等参数进行核算。 7.2.2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充许或 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7.2.3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过低,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 器进行改造。对变压器的改造应根据用电设备实际耗电率总和,重新计算变压 器容量。 7.2.4变压器需要更换时应选用低损耗型,其能效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 能评价值要求。 7.2.5未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的系统应根据变压器、配电回路原设置情况,合理 设置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分项计量电能表宜具有远传功能, 7.2.6供用电电能质量改造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改造的位置和方法宜按以下 原则确定: 1.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宜采用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的方法; 2.功率因数的改善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的方式: 3.谐波治理应根据谐波源制定针对性方案: 4.电压偏差高于标准值时宜采用合理方法调整电压

    B.1照明系统改造时,室内照明功率密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规定的目标值 要求。 7.3.2更换后的光源、灯具、镇流器的能效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节能 评价值要求。 7.3.3当公共区域照明采用就地控制方式时,应设置声控或延时等感应功能; 当公共区域照明采用集中监控方式时,宜具有按照度自动控制照明功能, 7.3.4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宜满足节能控制的需要,且照明配电回路应配合 节能控制的要求分区、分回路设置。 7.3.5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来减少照明负荷。

    8给水排水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

    8.1.1给水排水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后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 准》GB50555的相关要求。 8.1.2给水排水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综合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对用水的分类分 项计量。 8.1.3给水排水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相关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8.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2当更换给水泵时,更换后的水泵能效应不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 定的能源效率节能评价值要求。 8.2.3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 的有关规定。 8.2.4节水改造应避免管网漏损,并符合以下要求: 1.给水系统使用的管材、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选用高性能的阀门; 3.合理设计供水管网的压力; 4.选择适宜的管道基础处理方式,控制管道埋深。 8.2.5节水改造宜根据水平衡测试要求,设置给水系统计量水表。 8.2.6绿化灌溉改造应采用微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 8.2.7室外浇灌和水景补充用水的节能改造宜采用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综合利用 措施。

    8.3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8.3.1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 源结构以及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8.3.2当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改造时,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宜优先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有条件时,宜利用 余热和废热。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集中 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8.3.3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采用热水机组时,宜选用直接加热方式。 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 生活热水的方式。

    9可再生能源和余热废热利用

    9.1.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有条件的场所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 源和余热废热资源。 9.1.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可再生能源宜优先采用光伏系统。 9.1.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后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宜符合浙江省《民用 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规定要求

    9.2 太阳能光伏系统

    9.2.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采用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形式,应根据所在地的气候、 太阳能资源、使用功能、业主要求、投资规模及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9.2.2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生产的电能宜为建筑自用,也可并人电网。并入电 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的 现定,并应符合相关的安全与保护要求。 9.2.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9.2.4连接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电网的专用低压开关柜应有醒目标识。标识 的形状、颜色、尺寸和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和《安 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的规定。

    9.3太阳能光热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9.4.1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前,应对建筑物所在地的工程场地及浅层地 热能资源状况进行勘察,并应从技术可行性、可实施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 合分析,确定是否采用。 9.4.2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宜保留原有系统中与地源热泵系统相适 合的设备和装置,构成复合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宜承担基础负荷,原有设备 宜作为调峰或备用措施。 9.4.3建筑物有生活热水需求时,地源热泵系统宜采用热泵热回收技术提供或 预热生活热水。 9.4.4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地源热泵系统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的规定

    9.5.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周边如果有一定规模的余热或废热资源,且存在相关 余热废热供应的管网系统,在改造时应优先考虑这些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9.5.2当建筑用能设备产生的余热废热具备热回收条件时,应合理设置热回收 装置。 9.5.3当进行新、排风系统的改造时,应对可回收能量进行分析,合理设置排 风热回收装置。

    10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

    0.1.1未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理 曾设监测与控制系统。 10.1.2当原有监测与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节能管理要求时,应进 行改造。 10.1.3对建筑物内的机电设备进行监视、控制、测量时,应做到运行安全、可 靠、节省人力。 10.1.4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具有运行数据实时采集、历史数据保存等功能,与节 能相关的数据应能至少保存12个月。 10.1.5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根据控制对象的特性,合理设置控制策略; 2.宜在已有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基础上进行改造,增加或完善监控功能; 3.当需要与其他控制系统连接时,应采用标准、开放接口; 4.宜对采暖通风空调、变配电、智能照明、给排水等机电设备系统适当 整合; 5.改造应满足节能管理的需求。 0.1.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的有关规定

    0.1.1未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理 曾设监测与控制系统。 0.1.2当原有监测与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节能管理要求时,应进 行改造。 0.1.3对建筑物内的机电设备进行监视、控制、测量时,应做到运行安全、可 靠、节省人力。 0.1.4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具有运行数据实时采集、历史数据保存等功能,与节 能相关的数据应能至少保存12个月。 0.1.5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根据控制对象的特性,合理设置控制策略; 2.宜在已有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基础上进行改造,增加或完善监控功能; 3.当需要与其他控制系统连接时,应采用标准、开放接口; 4.宜对采暖通风空调、变配电、智能照明、给排水等机电设备系统适当 整合; 5.改造应满足节能管理的需求。 0.1.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B50314的有关规定。

    0.2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0.2.1当集中式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宜对与之配套的监测一 制系统进行改造。 10.2.2冷热源机房的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冷热源设备、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冷热源设备的投入台数和负荷控制; 3.水泵投入台数和流量控制; 4.冷却塔风机投入台数和转速控制;

    10.2.1当集中式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宜对与之配套的监测与 制系统进行改造。 10.2.2冷热源机房的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冷热源设备、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冷热源设备的投入台数和负荷控制; 3.水泵投入台数和流量控制; 4.冷却塔风机投入台数和转速控制:

    5.供水温度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未端需求进行调节; 6.供水流量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7.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10.2.3全空气空调系统的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空调机、风阀、水阀的定时启停、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风机转速控制; 3.过渡季变新风比控制; 4.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室内温度设定值控制; 5..全新风系统末端人离延时关闭控制。 10.2.4公共区域的风机盘管温控器宜实现联网控制。 10.2.5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宜设置集中控制系统, 10.2.6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调试,应在各设备的调试完成并达 到设计参数要求后再进行,并应确认采用的控制方式能满足预期的控制要求。

    5.供水温度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6.供水流量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7.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10.2.3全空气空调系统的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空调机、风阀、水阀的定时启停、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风机转速控制; 3.过渡季变新风比控制; 4.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室内温度设定值控制; 5..全新风系统末端人离延时关闭控制。 10.2.4公共区域的风机盘管温控器宜实现联网控制。 10.2.5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宜设置集中控制系统, 10.2.6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调试,应在各设备的调试完成并运 到设计参数要求后再进行,并应确认采用的控制方式能满足预期的控制要求,

    B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监测与控

    10.3.1供配电系统宜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等参数进行监测。 10.3.2照明系统的监测及控制宜具有下列功能: 1.分组、分区控制; 2.照明系统与遮阳系统的联动控制; 3.走道、门厅、楼梯、卫生间等的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 4.立面照明的控制: 5.停车场智能照明控制

    0.3.1供配电系统宜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率因数等参数进行监 0.3.2照明系统的监测及控制宜具有下列功能: 1.分组、分区控制; 2.照明系统与遮阳系统的联动控制; 3.走道、门厅、楼梯、卫生间等的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 4.立面照明的控制: 5.停车场智能照明控制

    10.4.1建筑给排水的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设备运行状态检测及故障报警; 2.每日用水量监测: 3.非传统水源水质监测。 10.4.2生活热水供应的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系统总耗热量和系统总供热量监测:

    2.设备运行状态检测及故障报警: 3.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监测; 4.热源设备投入台数控制。

    10.5用能分项计量系统

    10.5.1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等用能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制冷机的耗电量 3.循环水泵的耗电量 4.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5.补水量 10.5.2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按照明插座、空调、动力、特殊用电分项设置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 2.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 10.5.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热源设备耗能量 2.热水耗量 3.总供热量 10.5.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中需单独考核用电量的功能区域应设置单独计量。 10.5.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给水计量系统,应针对不同性质和用途分别设置 量水表。

    11.1.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能源消耗量、 改造效果等进行检测和评价。 11.1.2节能改造效果的评价可采用节能量核定、能效测评等形式。 11.1.3被改造的系统或设备,节能效果不能满足节能改造方案要求和实际使用 功能要求时,应进行整改。 11.1.4节能改造效果的检测和评价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2.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前开展的能源审计结果和改造前、后的能耗 项计量数据应做为节能量核定的基础数据。 .2.2节能改造效果可采用账单分析法和测量计算法进行核定,并应优先选用 单分析法。 .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账单分析法进行核定: 1.需评估整幢建筑改造前后的节能量; 2.需评估多项节能措施的综合节能量,且多项节能措施之间存在显著的 相互影响; 3.需评估单项节能措施节能量,且该单项节能措施与其他节能措施之间 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2.4采用账单分析法时,应确保在节能改造前、后具备至少1个完整循环运 工况下的计量账单数据。 2.5当无法采用账单分析法核定节能量,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测 计算法进行核定: 1.无法获得节能改造前后至少1个完整循环运行工况下的计量账单数据 或获得的数据不可靠; 2.仅需核定某一设备(系统)的节能量,且该设备(系统)与其他设备 (系统)没有分开计量:

    11.3.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综合性节能改造完成后,宜进行节能改造能效测评, 能效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评; 2.节能改造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测评:

    3.节能改造工程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测评; 4..节能改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11.3.2节能改造能效测评可采用以下方法: 1.资料核查 2.对比分析 3.现场巡查 4.现场抽样检测 11.3.3用于能效测评的现场检测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针对改造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检测方案: 2.收集改造前后的能耗及运行数据; 3.实施检测,计算节能量并进行评估; 4.撰写节能改造检测报告。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6《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9《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10《行政机关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33/T736

    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Technical code for the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state office building on energy efficiency

    1 总则 29 3基本规定 4能源审计与改造方案评估 32 4.1一般规定 32 4.2能源审计 33 4.3节能评估: 34 5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35 5.1一般规定 35 5.2外墙、屋面、非透明幕墙... 35 5.3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 36 5.4外遮阳、立体绿化 36 6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37 6.1一般规定: 37 6.2冷热源系统.. 37 6.3输配系统.... 37 6.4末端系统... 38 7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 39 8给水排水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 9可再生能源和余热废热利用 41 10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 42 10.1一般规定 42 10.2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42 11节能改造效果评价 43 11.1 一般规定 43 11.2 节能量核 43

    1总则 29 3基本规定 30 4能源审计与改造方案评估 32 4.1一般规定 32 4.2能源审计 4.3节能评估: 34 5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5.1一般规定 35 5.2外墙、屋面、非透明幕墙.. 35 5.3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 .36 5.4外遮阳、立体绿化 36 6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37 6.1一般规定: 37 6.2冷热源系统.. 3 6.3输配系统... 37 6.4末端系统.. 7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 39 8给水排水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 40 9可再生能源和余热废热利用 41 10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 42 10.1一般规定 10.2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1节能改造效果评价, 43 11.1一般规定: 43 11.2节能量核定 43

    1.0.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存量大、社会影响大,做好机关办公建筑节能工作, 对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浙江省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不同程度 地存在资源消耗水平偏高、环境负面影响偏大、工作生活环境需要改善、使用 功能有待提升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逐步对其进行绿色节能改造,提升能效水平 本规程的制定并实施将有助于改善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用能浪费的状 况,推进浙江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为实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做 出贡献。 1.0.2据调研结果分析,我省公共建筑用于维持建筑环境的的全年能耗中,约 50%~60%用于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约20%~30%用于照明。从我省已 实施的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经验分析,对外围护结构、采暖通 风空调、生活热水、供配电及照明方面的节能改造有较大的节能潜力。所以本 现程节能改造的主要目标是降低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及照明方面的能 源消耗。 本规程适用范围不包括维持建筑环境的用能以外的其他“特种功能”的 用能设备或系统,如办公建筑内的数据中心设备、厨房设备、交通设备、消防 系统专用设备等。但需要说明的是本规程仍然包括为维持数据中心、厨房、停 车场等场所建筑环境所配备的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用能设备或系统。 浙江省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开展绿色数据中心创建工作时,也可参照本 技术规程,对数据中心进行有针对性的节能改造。 1.0.4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涉及的专业较多,同时还涉及了设计、 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流程,相关专业和流程均制定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特 别是进行节能改造时,应保证改造建筑在结构、防火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的规 定。因此在进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 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

    3.0.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 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 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3.0.4《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 行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 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 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3.0.7《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二条: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 集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 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我省的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为浙江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 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

    4 能源审计与改造方案评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结合管理要求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和能耗监测系 统,能耗监测系统应满足地方标准《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 0B33/1090的要求。 4.1.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可单独实施节能改造,也可与其他改造工程合并实施 其他改造工程不得影响节能改造的效果。

    建筑用能设备生命周期一般远小于建筑生命周期,故应及时进行更新改 造。 外围护结构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GB50189和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8等的规定。 节能改造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主要体现在节约用 电、节约用水、减少碳排放、带动社会其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节能改 造后将获得较好效益的项目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原则上单项节能改造的静 态投资回收期不宜超过5年,综合节能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宜超过10年 4.1.5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 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第八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 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域认证 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鼓励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 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4.2.1能源审计方案应包括审计的目标、范围、详细程度、完成时间、交付报 告形式、能源审计开展计划、进度安排、工作开展所需要的数据、资料、设施 设备、人员配合及其他资源保障条件等。 能源审计方法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和测试等。 4.2.3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主要包括屋顶、外墙、外窗等部位的传热系数 遮阳系数等。采用热工性能良好的建筑围护结构是降低建筑能耗的重要途经之 一 4.2.4由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形式多样,能源审计时应按 审计目标建筑所采用的系统形式具体选择确定现场检查和测试内容。 4.2.5供配电系统是为建筑内所有用电设备提供动力的系统,用电设备运行是 否合理、节能均从消耗电量来反映,因此其系统状况及合理性直接影响了建筑 用电水平。 其中“供用电电能质量”包括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功率因数、各次谐波电 压和电流、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电压偏差等参数

    照明灯具类型可以通过查看灯具铭牌的方式获得;照明灯具效率和照度 值、照明功率密度值可通过相关检测得出现场实际值;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和 照明设备开启时间可以通过调查用户实际使用情况得出。 因照明设备开启时间是照明节能量计算的必要参数,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实施节能改造,节能量计算直接影响节能收益的分配。另外,如对照明控 制方式进行了升级改造,一些长明灯采取了声控、光控、感应等智能控制方式, 从而减少了照明设备开启时间,也可以提高照明节电率,故能源审计时对照明 没备开启时间的统计必不可少。 4.2.7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监测与控制,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给水排 水与生活热水系统监测与控制等的基本要求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的相关条文,结合建筑实际所采用的形式具体确定

    4.3.5《节能改造方案评估报告书》可参照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技术导 则》要求编制

    5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5.1.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新建建筑对外围 沪结构的性能要求有两种方法:一是规定性指标要求,即不同窗墙比条件下的 限值要求;二是性能指标要求,即当部分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时,需通过权衡 到断确定建筑物整体节能性是否满足要求。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难度大于新 建建筑,建筑围护结构的局部改造难以使整体节能性满足要求,权衡判断计算 也相对复杂,不便于实施和监督,故本规程仅鼓励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满足 规定性指标限值要求,可不通过权衡判断使建筑物整体节能性满足要求,

    5.2.2当外墙采用外保温工艺时,基墙墙面性能应满足下表要求:

    5.2 外墙、屋面、非透明幕墙

    表5.2.2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当基墙墙面性能不满足以上要求时,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1对裂缝、渗漏、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2对墙面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损坏的砖或砌块进行更换; 3对表面油迹、疏松的砂浆进行清理; 4外墙饰面砖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剔除钢筋工程,也可采用界面剂处理

    5.2.3外墙内表面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2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3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填补密实; 4对原不平整的外围护结构表面加以修复; 5室内各类主要管线安装完成并经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 5.2.4保温系统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 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要求。对于室内散湿量大的场所,还应进行围护结构 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规定采取防潮措施。 5.2.5非透明幕墙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等热桥部位应进 行保温处理。幕墙支承结构的抗震和抗风压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 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规定, 5.2.6屋面节能改造应满足防水相关要求,适宜的改造措施包括种植屋面、平 改坡等。

    5.3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

    5.3.1增加外窗时,应避免层间结露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合理的保温密封 沟造,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更换外框时,应优先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 材,所选外窗的气密性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 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的6级;更换外窗时,宜优 先选择可开启面积大的外窗,除超高层外,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宜低于外墙总 面积的12%

    5.4 外遮阳、立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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