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油料质量控制和航空器加油技术规范(民航适发[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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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撬装装置的油罐宜采用双层罐,且航空汽油油罐应设置罩

    棚等隔热措施。 (2)应设置紧急停泵、自动切断、拉断自保等功能以及等电位 跨接断开的显示或报警功能,等电位连接线的长度应满足 使用要求。 (3)简易加油装置的插入油桶中的铝或不锈钢材质的抽吸管的 进口处应安装支撑装置,使距油桶底部40mm以内的燃料不 会被抽出。

    2.2.8自助式加油机

    2.3.1样品容器应符合GB/T4756或ASTMD4306标准要求。 2.3.2对于油桶、油车以及油高不高于3m的油罐,取中部样(油 车、油罐应单独取样;油桶可按批取样,4桶以下逐桶取样,4桶 及以上从相同批次的4个桶中分别取等体积样品组成一个组合样) 对于油高在3至4.5m(含)的油罐,取上部样和下部样;油高在 4.5m以上的油罐,取上部样、中部样、下部样。 2.3.3取样器、样品容器及盛接金属容器应配有等电位连接线和线 夹。 2.3.4打开取样口之前,应先将取样口周围的积水、污物等清除干 净。留取样品前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范本,取样器和容器应用所取燃料至少冲洗3次并排净。

    取样后取样口应铅封或上锁。 2.3.5装入样品后样品容器应留有至少10%的无油空间且样品容 器应密封良好。 2.3.6应用样品标签标识样品,标签内容至少包括容器编号、燃料 名称(牌号)、取样位置、样品编号或批次号、取样日期、取样人 等。 2.3.7留样应避光保存,一般留样应保存至对应批次使用完毕或下 次检验时为止,发外单位燃料对应的留样保存3个月。留样保存期 满后,按第2.8要求进行回收或降质处理

    铁路油罐车和公路运油车装运燃米

    (1)应使用专用的铁路油罐车和公路运油车运输燃料(前一载 运输同一品种、同一牌号燃料即可视为专用)。 (2)卸油前应检查并核对来油证件: (a)接收炼油厂来油时,应检查炼厂发油单、炼厂产品质量 合格证,核对燃料品种/牌号、车号、计量交接凭证。 (b)接收运输机场或转运中心来油时,应检查运输机场或转 运中心发油单、发出罐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核对燃料 牌号、车号、计量交接凭证。 2水关改治

    (3)卸油前检查并确认铁路油罐车或公路运油车的所有封识完

    9)卸油完成后,检查确认燃料卸净

    0)应记录接收油罐编号及所接收燃料数量,记录所进行的 所有检验、检查的结果。

    2.4.2桶装燃料的接收

    (1)应检查炼厂发油单、炼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燃料牌号、 批次号、桶号及数量,确认油桶上牌号标识、灌装目期及 检验目期清晰,桶盖封识完好、无渗漏,并做好记录, (2)接收方代表应书面记录核对接收燃料的数量情况

    2.5.1罐装燃料的储存

    (1)接收完毕后,应隔离燃料并确定油罐内燃料的批次组成及 对应数量。 (2)接收完毕在油罐中静置沉降30min后,排放油罐底部样至目 视外观检查合格后,取样测量密度并留取2.5L样品,所测 得的标准密度与罐内所有组成批次的标准密度的加权值的 差值不应超过3.0kg/m。 (3)每周至少一次从油罐的沉淀槽排放燃料至外观检查合格。 (4)在罐装燃料的静态储存以及发出过程中,从占比超过罐内 燃料总量一平以上燃料的重新评定检验项目最近一次检验 日期起,每满6个月应进行重新评定检验(喷气燃料的检验

    项目包括:外观、密度、馏程、闪点、冰点、铜片腐蚀、 水反应、电导率、实际胶质。航空汽油的检验项目包括: 外观、密度、馏程、铜片腐蚀、四乙基铅、蒸气压(满两 年时还包括马达法辛烷值))。每满1个月应检测电导率。

    2.5.2桶装燃料的储存

    (1)桶装航空燃料应分牌号、分批次放置在规定的区域,不同 区域应采用物理隔离,各区域应用品种对应的标识色标识 清晰。 2)桶装航空汽油应采用库房存放。桶装喷气燃料宜采用库房 存放,如因条件限制无法存放在库房中时,需用凉棚或防 水帆布保护盛装喷气燃料的油桶不受阳光直接照射,且放 置油桶的地面要有防水、防潮措施。 3)装有燃料的油桶应尽可能水平放置,且使两个桶盖低于桶 内的燃料液面。油桶竖立放置时,地面应采取防潮措施, 可将油桶放置在盛漏托盘中,防止油桶底部因接触水分而 锈蚀。室外存放的油桶,宜将油桶略为倾斜,防止雨水聚 集于桶面进入桶内。桶装喷气燃料可堆垛存放但应不超过 三层,桶装航空汽油不宜堆垛存放。 4)接收桶装燃料后,每天检查有无渗漏和油桶变形。 5)从桶内燃料对应的炼厂产品质量合格证上的检验日期起, 满12个月时、且之后每满6个月时需进行一次重新评定检验

    (喷气燃料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密度、馏程、闪点、 冰点、铜片腐蚀、电导率、实际胶质。航空汽油的检验项 自包括:外观、密度、馏程、铜片腐蚀、四乙基铅、蒸气 压,储存满两年时还包括马达法辛烷值)

    2.6.1罐装燃料发出程序

    发出数量相差超出装车定额损耗量,应立即通知代表处或 发油方,查明原因,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库。 6)通过运油车或油桶向其它通航机场转运航空燃料时,应提 供罐装燃料对应的炼厂产品质量合格证(如另有检验报告 同时附上)。发出时,通过发出合格证(见附录A)进行 量交接确认并告知用户检验报告的有效期限

    2.6.2桶装燃料发出程序

    (1)发出时应遵循存新发旧的原则。 (2)发出前,应书面确认油桶密封完好、标识清晰、检验在有 效期内、需发出燃料品种与桶装燃料油桶上的品种标识相 符,如发出航空汽油还需确认牌号相符。 (3)同一批次的桶装燃料首次发出时,随机选择一桶使油桶直 立并在桶底一侧垫高使桶稍倾斜,至少静置5min后打开桶 盖,确认桶内油高正常后,用管式取样器取底部样确认外 观合格,测定密度并确定与对应批次的密度之差不超过 3.0kg/m后,留取2.5L样品,取样完毕后应立即盖紧桶盖 如果有异常,应隔离该桶燃料并对同一批次的其它桶装燃 料进行检查确认。 (4)将油桶竖立并固定静置至少5分钟后,取样测量视温、视密 将立式抽油管插入油桶抽油,宜使用移动泵、通过流量表 为航空器加油。双方也可另行协商安全的加注方式。

    (5)如不需提供加注服务而直接发出桶装燃料给用户,应发出 未启封且对应批次经检查确认的桶装燃料,应向用户提供 对应的炼厂产品质量合格证(如另有检验报告,同时附上) 6)发出桶装燃料给加油车灌油时,开启桶盖后应首先确认桶 内油高正常,再通过不小于100目的滤网或更细的过滤器向 加油车内转移燃料。桶内燃料如未发完,则应盖紧桶盖, 重新签封并在桶身上标识清楚开启期并记录,在下次优 先发放。 7)通过简易加油装置为航空器加注桶装燃料前,应使油桶直 立并在桶底一侧垫高使桶稍倾斜,至少静置5min后打开桶 盖,确认桶内油高正常后,用管式取样器抽取底部样直至 外观合格,检查完毕后应立即盖紧桶盖。 8)发放完毕的空桶应盖紧桶盖,涂抹去桶身上的灌装目期和 批次号标识。 (9发出时通过发出合格证(见附录A)进行质量交接确认,并 告知用户检验报告的有效期限。

    2.7.2打开加油口盖前,还应书面检查确认的燃料牌号与航空器上标 识的燃料牌号相符。如果航空器上没有标识燃料牌号,或标识的燃料 牌号与书面确认的燃料牌号不一致,在与用户或用户代表再次核实确 认无误并记录之前,不能开始加油作业。 2.7.3加油车灌油后应静置至少5min,从沉淀槽出口放样直至检查确 认无水分、杂质。如果当天首次加油前未在当天进行灌油作业,则在 首次加油前应增加一次排放检查。加油车油罐淋过大雨雪后,应从沉 淀槽出口放样直至检查确认无水分、杂质。 2.7.4将盛有燃料的油桶移到适合加油的位置之后,应使油桶直立至 少静置5min后打开桶盖,确认桶内油高正常。桶底剩余的40mm的燃料 应回收。桶内燃料未加注完毕,则应盖紧桶盖,重新签封,在桶身上 标识清楚开启日期并记录,在下次优先发放。 2.7.5在当天第一次使用自助加油机加油前,按本规范2.6.1(1)和 2.6.1(2)的规定对发出罐进行检查确认

    2.6.1(2)的规定对发出罐进行检查确认。

    2.8燃料的回收和降质

    各环节质量检验检查所排放出的燃料,需静置沉降后确定回收处 理方法。目视外观检查合格的部分可以返回被检查的容器或分别倒至 回收桶;目视外观检查不合格的部分,直接倒入作为废油容器的污油 桶,待降质处理。

    2.9.1应建立油品质量检查控制记录,主要包括燃料接收、储存、发 出及加注过程中的质量检查结果,油品质量追溯以及样品管理记录 等。 2.9.2应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及日常检查记录,主要包括油罐、过滤器 加油车、移动泵等设施设备及其附件的定期维护检查及清洗记录。 2.9.3油品质量检查控制记录最少保存3年,设备检查清洗记录保存 期限应与设备寿命相同

    2. 10航空附属油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

    2.10航空附属油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

    应建立航空附属油料(包括航空润滑油、润滑脂、特种液等)的 管理程序,确保通用航空使用合格的、满足通航航空器发动机要求的 航空附属油料

    2.10.2供应商管理

    应从取得《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的企业中选择航 空附属油料供应商,且所采购的航空附属油料应为列入供应商《民用 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项目单附件》的产品,

    2.10.3接收和仓储管理

    在油品接收和存储时,应确保: (1)油品的外包装完好无损,生产日期清晰可见且在有效期内:

    (2)应建立批次管理制度,确保每批次油品具有可追溯性,能 够有效识别并追踪油品来源与最终去向(加注使用或报 废)。 (3)有存储要求的油品应在其规定的存储条件下存放,防止油 品变质。 (4应隔离存放外包装破损或过期的不合格油品,并建立不合 格油品的管理要求。 (5)优先使用先入库或有效寿命短的油品

    在加注航空附属油料前,应确保油料牌号与航空器上标识的油料 牌号相符。如果航空器上没有标识油料牌号,或标识的油料牌号与书 面确认的牌号不一致时,在与用户或用户代表再次核实确认无误并记 录之前,不能开始加注作业。

    3通用航空航空器加油技术规范

    3. 1.1 罐式加油车

    3.1.2简易加油装置

    燃料加注到通用航空器的专用设备。

    3.1.3自助式加油机

    3. 2. 1 加油基本程序

    加油量后,关闭加油阀门,停止加油。 8加油完毕后,将加油设备与航空器脱离并复位。开具加油 单,用户或用户代表签字确认,将流量计置零。 9)加油完毕后,应绕车或加油设备一周进行检查,确保加油 车或加油设备与通用航空器完全脱离。观察确认加油车或 加油设备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离开航空器。

    3. 2. 2 加油通用要求

    时胶管应沿看机翼的前缘(不应触及后缘)移动,以免损 坏航空器。 (5)加油期间,应该处在能够清楚观察加油设备仪表控制台和 航空器加油口的位置,观察是否有泄露、过滤器压差是否 正常,并通过观察加油设备上的压力表读数来判断压力控 制设备是否正常。 (6)航空器辅助动力装置(APU)及地面动力设备(GPU)运转 情况下的加油作业为特殊作业,应得到用户或用户代表的 书面授权。 (7)如无协议特别约定,与用户或用户代表采用质量计量的交 接方式。用于计量的流量计、密度计、温度计等器具,应 经法定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交接充许误差为0.2%。交接 的密度值应逐个容器(罐、车、桶)测量,且使用时间不 得超过8小时,

    3.2.3使用加油车加油

    (1)加油车开出停车地点以后,应尽快检查刹车是否正常。在 机坪上的行驶速度不能超出当地机场规定的限速,如无规 定则行驶速度不能超过25km/h。 (2)在航空器防撞灯关闭后,直升机还应在螺旋桨完全停止后 加油车才能驶近航空器。接近航空器的行驶路线,应确保 在加油车刹车或转向机构失灵的情况下,不与航空器发生

    (3)加油车应向前驶入或驶离加油位置,在有人员号引导时允许 非拖挂加油车倒车驶入或驶离加油位置。进出加油位置时, 应避免刮碰航空器或地面服务设备。 (4)加油车以不大于5km/h的速度进位,驻车制动并放置轮档 手持导静电线与航空器上的导静电桩连接。 5)加油车的停放应避开航空器发动机排气管危险区(平径最 少3m)、辅助动力装置(APU)排气区或其它危险区域

    (1)每天第一次加油前,按工艺流程开启油罐至自助加油机的 相关阀门,确认自助加油机等电气设备工况正常、应急设 备状态良好、供电正常。 (2)在与用户或用户代表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注明自助加油的 程序及安全要求。 (3)在当天的所有自助加油结束后,计量罐内燃料数量,根据 需要关闭油罐至自助加油机的相关阀门、切断自助加油机 等电气设备的电源

    3.2.5使用简易加油装置加油

    (1)将盛有燃料的油桶移到适合加油的位置,油桶直立静置至 少5min后打开桶盖,确认桶内油高正常。 (2)桶底剩余的40mm燃料应回收。桶内燃料若未加注完毕,应

    3.3加注油料质量控制

    服务质量标准3. 4. 1 应急预案的建立

    应根据加油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分析结果,对可能造成事故征候、 严重后果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航空燃料油品质量不合格应急预案 (2)加油设备火灾、爆炸应急预案 (3)加油作业溢油、污染应急预案 (4)多加油应急预案 (5)拉坏航空器及刮碰航空器应急预案 6)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7)复杂气象应急预案

    3.4.2应急预案的实施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 置。

    照明设计标准燃料牌号确认单(FuelGradeConfirmationForm)

    我确认要求加注的航空燃料牌号适用于该航空器。

    为航空器实施加油服务之前,由用户或用户代表填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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