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粤建房(2015)122号 广东省住建厅 民政厅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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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 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建设项 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标准、建设 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行 (三)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在设计图中注 明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子以严格审核。经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对未达到配建要 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石油化工标准规范范本,且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 划条件核实和峻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后,开发 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使用管理,社区居委会新设立或调整后,街道办事处及时将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给新的社区居委会。 三、加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管理 (一)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按照社区居民实际需求科学合理 使用,尽可能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发挥其服务居民的综合效益。 (二)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 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社区所 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管理情况,并负责

    接受居民群众监督举报。 (三)在建、已建成的住宅物业需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 由所在地政府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根据通知要求制订相关细 则,做好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

    接受居民群众监督举报。 (三)在建、已建成的住宅物业需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 由所在地政府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根据通知要求制订相关细 则,做好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

    2015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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