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防办[2018]46号: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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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1号)要求,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现就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通知如下:
一、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防指标要求执行。
二、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第三次修正)确定的结建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现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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