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马政[2015]82号 马鞍山市政府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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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鞍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
    建设开发,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
    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制定《马
    鞍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1.2 适用范围:本控规通则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的控规编制、审批、实施和城市相关建设开发活动。各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镇可参照执行。
    1.3 控规体系:马鞍山市控规由“控规通则”、“管理单元控
    规”和“地块图则”组成。
    “控规通则”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
    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
    “管理单元控规”是对统一编码的控规编制、审批、管理的
    基本控制单元,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落实有关规划建设总量和各类
    城市配套服务设施等,并分层级明确规划实施管理的控制重点和
    要求。
    “地块图则”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开发提
    出控制性指标和要求。主要内容有: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绿
    ......

    非居住建筑高度1.3倍控制,且不应小于6米;南侧为住宅,其 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0.8倍控制,且不应小于6米; (2)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北侧 为住宅,其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不应小于14米;南侧为 住宅,不应小于12米; (3)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北侧为住宅,其间 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不应小于20米;南侧为住宅,不应小 于18米。 5.8.2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 (1)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小于12米,其间距不应小于6米; (2)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其间 距不应小于8米; (3)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间距不应小于10米。 5.9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其 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 5.10幼儿园、托儿所生活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 小时的日照标准;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大、中、 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11非居住建筑之间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1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 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 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 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6.2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居住建筑。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 别有关规定执行。 6.3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 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建筑物距东、南、西三侧边界不小于3米,距北侧达 界不小于5米; (2)相邻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应充分考虑相邻用地的 日照; (3)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 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时,建筑物退 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使用; (4)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理置深度 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 退让边界或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 旦最低不应小于3米。 6.4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

    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 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且符合交 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2)主次十道交义口范围内,沿主十道80米、次十道60 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增加5米; (3)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其后退 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 (4)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后,在项目规划条件 中确定,但不得占用道路红线; (5)围墙、门卫等附属设施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道路红线 与建筑红线距离的1/3,且不应小于3米; (6)场地内的各类管线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 6.5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城际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 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 30米; (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 不应小于15 米:

    (4)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6.6建筑后退架空的专用电力高压走廊的电力线的距离应 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退让架空的专用电力高压走廊电力线边导线的 距离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其距离为:1一10kV,5米; 35一110kV,10米;154—330kV,15米;500kV,20米; (2)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 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或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 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7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相关专项规划规定外, 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 于3米; (2)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广播电视影视标准,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 6.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 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5)互通立交及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

    (4)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申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6.6建筑后退架空的专用电力高压走廊的电力线的距离应 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退让架空的专用电力高压走廊电力线边导线的 距离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其距离为:1一10kV,5米 35一110kV,10米:154—330kV,15米:500kV,20米 (2)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 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或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 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7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相关专项规划规定外, 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 于3米; (2)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 6.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 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5)互通立交及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

    7.1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币 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7.2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 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建筑高度应 符合国家、地方等相关规范要求。 7.3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 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7.4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户场、河道的,其高 度可适当提高,但在山体周边临街的建筑宜适当降低。

    8.1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服务平径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设 置。居住社区的商业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和 管理中心宜集中设置,形成单元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8.2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一93,2002年版)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 8.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与小区之间或小 区与居住区之间的,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自外,还应根据所 增人数、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

    划条件中确定的具体规划要求,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 关指标。 8.4居住组团或零散居住用地,应按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 的要求或具体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8.5旧区改建项目,其配建项目可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酌 情降低。 8.6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应结合城市中小学布 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非居住单元中如兼有部分居住 用地的,应配建幼儿园。 (1)幼儿园:入园学生千人指标为:25人/千人;每0.5 1.0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6、9、12班,每班30人;服务半径 不宜大于300米;配建幼儿园用地面积为:6班规模≥3000平方 米,9班规模≥3500平方米,12班规模≥4000平方米。按千人指 标核算规模小于三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应结合周边小区统 一考虑。 (2)小学:入学学生千人指标为:50人/千人;每1.5一2.5 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24、30、36班,每班45人;服务半径 不宜大于500米:配建小学用地面积(指学校建设用地)为:24 班规模≥20000平方米,30班规模≥25000平方米,36班规模≥ 30000平方米。 (3)初中:入学学生千人指标为:25人/千人;每3.0一5.0

    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24、30、36班,每班50人;服务半径 不宜大于1000米;配建中学用地面积(指学校建设用地)为:24 班规模≥24000平方米,30班规模≥30000平方米,36班规模≥ 36000平方米。 (4)普通高中:每10.0一12.0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36 48班,每班50人:配建中学用地面积(指学校建设用地)为: 36班规模≥40000平方米,48班规模≥50000平方米。 8.7医疗卫生设施。 (1)每个居住管理单元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 筑面积不少于78平方米/千人;2一3个居住管理单元应合设 处至少300床综合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千人;综 合医院所在管理单元可不必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每1.0一1.5万人居住小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 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小区可 不必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8.8文体设施。 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处文体活动中心,其中,文化 设施建筑面积40一70平方米/千人;体育设施建筑面积100平方 米/千人或用地面积300平方米/千人。文体设施可结合社区组织 用房统一设置。 8.9社区组织用房。 每个居住管理单元需设置3一5个社区,每个社区2000一5000

    理厂,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带。 9.3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保护绿地。 9.4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滨水特 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通透空间,有机组织 水体、绿带景观。 9.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 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 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小于8 米,且应满足不小于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 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升放: (4)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 标的70%; (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 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9.6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 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应 按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 属建筑以低层为主。 9.7建设项目在进行绿化和场地铺装时应根据规划所确定

    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做好海绵城市建设。9.8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等特色绿化。第十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10.1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应配置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见表10一1。表10一1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别墅类住宅车位/户1.21.5S建≥144m车位/户1.01.22.0普通商品住宅144m>S建≥90m车位/户0.81.22.0S建<90m车位/户0.50.82.0安置房车位/户0.50.82.0经济适用房、公租房车位/100m建筑面积0.30.53.0廉租房车位/100m建筑面积0.30.53.0商业购物中心、大型超市车位/100m建筑面积0.82.0商业沿街商铺车位/100m建筑面积0.34.0农贸、批发市场车位/100m建筑面积0.610.0旅馆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50.80.5普通旅馆、培训中心车位/客房0.30.5行政办公车位/100m建筑面积0.81.52.0办公商务办公车位/100m建筑面积0.51.01.0生产研发、科研设计车位/100m建筑面积0.51.01.0餐饮娱乐车位/100m建筑面积2.02.53.0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m建筑面积1.01.0社区卫生防疫设施车位/100m建筑面积0.51.0影剧院车位/100座位2.010.0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m建筑面积0.51.0文化体育场馆车位/100座位3.020.0体育小学、幼儿园车位/100师生1.010.0教育中学车位/100师生1.030.0中专、职校车位/100师生2.030.0大专院校车位/100师生3.030.0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车位/公项占地面积1.05.0厂房工业车位/100m建筑面积0.25.0仓储车位/100m建筑面积0.25.0交通汽车站2.03.0枢纽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火车站2.03.0— 23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一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一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一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 3一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5一1.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10一2 算:

    表10一2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10.3临时性建筑物应按照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 立,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在地面设置。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停车位配建数量, 旦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的50%。 10.4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 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 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的机动车地面停 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30%,其他类住宅及商业、办 公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20%。 10.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其净空 高度不得低于3.8米。 新建住宅小区禁止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 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 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10.6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 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两层及以下,应单独设置车 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10.7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应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建停车设 施。在分期建设时,其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不宜低于同期应配建的 停车设施规模。 10.8停车场的出入口通道宜与城市道路正交。如斜交则交 角不应小于75度,且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10.9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向次干路、支路设置,不宜 句主十路设置,禁止向快速路设置。 10.10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交叉口要求: (1)主十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100米,且 应右进右出; (2)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80米,且宜 右进右出:

    (3)支路上,距离与于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 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 (4)若地块受限制,出入口应设在距交叉口最远端。 10.11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 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 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面、地下建筑密切结合,出入口应设 置人流集散空间,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10.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 价: (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交评启动國值为:城市中 心区住宅类新增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新增 建筑面积2方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住宅类新增建 筑面积10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新增建筑面积5万平方 米。 (2)文化场馆和医院的启动域值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 100个。 (3)主管部门认为对达不到启动值但可能对交通有显著 影响的建设项目。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自,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 通影响评价: ①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②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③混合类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 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域值; ④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等其他建 设项目。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队 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新建大型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及重要公共设施等项 目; 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建设项目。 10.13道路管线原则设在道路红线内,并随道路同步建设。 (1)新建10kV、35kV线路应入地建设。 (2)鼓励中心城区新建110kV电力线路入地建设。 (3)城市道路内的10kV及35kV架空线路,在城市道路改 造时应一并入地改造。

    11.1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 括户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 的室内外空间。 11.2市区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凤景区周围建筑(含

    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主于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建 筑的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2)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须统一隐蔽设置; (3)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厂告须统一设置。 11.3沿城市道路不应设置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建筑底层,确需独立设 置的节能标准规范范本,要根据消防、环保、安全等规定进行布置,并与周围景观 环境相协调。 临街围墙宜采用透空式设计。 11.4鼓励建筑群体进行空间景观环境设计。 11.5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十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 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1)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 充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 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

    (2)沿城市次十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可酌 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3)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

    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11.6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方便公众观赏, 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 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11.7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并应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 环境相协调。

    12.1本通则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供规 划条件或审批规划方案的,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 实施。 12.2本通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 有技术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 批中确定。 12.3本通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2.4 本通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马政(2009)90号)同时废止。

    名词解释: 1.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 比值。 2.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 3.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2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 层。 4.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2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5.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6.超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7.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8.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筑相对外墙之间最小水平距离。

    9.绿地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 率(%)。 10.道路红线。 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1.绿线。 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道路红线外防护或景 观绿地、生态廊道等边界线。 12.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 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3.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 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 线。 14.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 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5. 主朝向。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 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

    度),东西向指止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16.地下空间。 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17.旧区改建。 指对因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布局混乱、房屋破旧、交通阻 塞、环境污染、市政和公共设施短缺的居民集聚区而进行的调整 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 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18.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9.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 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0.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21.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抄送:市纪委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市委办公室及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安工大。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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