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98-2019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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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树木生长的地下空间,多采用适合树木生长的专用配方 土,底部设置有排水盲管,可消纳其周边铺装地面产生的部分降 雨径流,是生物滞留设施的一种

    用来收集、输送和净化雨水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可用于 衔接其他海绵设施、城市雨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系统。主要型式有 转输型植草沟和滞蓄型植草沟

    LYT标准规范范本berviouspavement

    可渗透、滞留和排放雨水并满足荷载要求和结构强度的铺装 结构

    0.19地形改造topographic recon

    他形改造topographic reconstructioi

    指在原始地形限定的改造范围内通过设计等高线或控制点 高程来改造原有地形的方式

    2.0.20植被缓冲带

    vegetation belt zone

    指坡度较缓的植被区,经植被拦截和土壤下渗作用减缓地表 径流流速,并去除降雨径流中的污染物

    采用人工材料在绿地、广场或停车场下部浅层空间设置的雨 水调蓄设施,可为矩形镂空箱体、半管式、管式等多种结构

    2.0.22路面边缘排水系统

    2.0.22路面边缘排水系统

    集水沟、纵向排水管、过滤织物等组成

    水沟、纵向排水管、过滤织物等组成的。 0.23生态护岸ecologicalprotectionof riparian 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指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 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 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

    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指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 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 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

    3.0.1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 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 3.0.2海绵城市建设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规划为主要 依据,与城镇排水防涝、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城市绿地和环境保 护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 3.0.3海绵城市建设需规划、建筑、风景园林、道路、排水、水利、 环境、生态等专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3.0.4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通过

    4.1.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综合考虑本市生态本底、降雨规律、 城市空间特征以及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 题和目标等因素后确定。 4.1.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海绵城市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关系应 按表 4.1. 2 执行。

    4.1.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海绵城市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关系应 按表 4. 1. 2 执行。

    表4.1.2上海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的关系

    4.1.3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地区应按表4.1.3取值。 2建成区宜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可 利用系统内的雨水管渠、调蓄设施和泵站共同作用,达到与表 4.1.3设计重现期要求等同的排水能力

    表4.1.3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注: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般为24h,20年一遇最大24h面暴雨量平均为200mm,30年一遇 最大24h面暴雨量平均为220mm。最大24h设计面暴雨雨型采 用1963年9月设计暴雨雨型,并配以相应潮型,24h排出,不 受涝。 4.1.5内涝防治设计标准应采用100年一遇重现期,降雨历时 为24h,平均降雨量为275mm,雨型采用1963年9月设计暴雨雨 型,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道路中一条车道的 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且雨停后积水时间不超过1h。 4.1.6已设置源头减排设施的建设区域不应降低城镇雨水管渠 系统的设计标准。 4.1.7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 流量不应超过原有径流量。 4.1.8当新建小区所处市政排水系统尚未达到表4.1.3的规定 时,新建小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设施的能力应在满足表4.1.3 规定的设计重现期降雨条件下,小区不积水。 4.1.9海绵城市建设宜鼓励开展雨水资源利用,区域规划控制 指标中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2%。 4.1.10建筑与小区排水系统宜对屋面雨水进行收集回用,新建 住宅、公建和改建公建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5%,规划 用地面积2hm以上的新建公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4.1.11绿地系统中,新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 10%,改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5%。 4.1.12当以径流总量控制为目标时,总调蓄容积不应低于根据 目标控制率计算得出的地块净径流总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调蓄容积应为地块内各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调蓄容积 之和。 2顶部和结构内部有蓄水空间的源头减排设施的蓄水量计 入总调蓉容积

    般为24h,20年一遇最大24h面暴雨量平均为200mm,30年一遇 最大24h面暴雨量平均为220mm。最大24h设计面暴雨雨型采 用1963年9月设计暴雨雨型,并配以相应潮型,24h排出,不 受涝。

    4.1.5内涝防治设计标准应采用100年一遇重现期,降雨历时

    住宅、公建和改建公建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5%,规划

    10%,改建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宜低于5%。

    4.1.12当以径流总量控制为目标时,总调蓄容积不应低于根据

    1总调蓄容积应为地块内各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调蓄容积 之和。 2顶部和结构内部有蓄水空间的源头减排设施的蓄水量计 入总调蓄容积。 3转输型植草沟、明沟、初期雨水弃流、潜流湿地等对径流

    总量削减贡献较小的设施,其调蓄容积不计人总调蓄容积。 4受地形条件、汇水面大小等影响,无法发挥径流总量削减 作用的设施,以及无法有效收集汇水面径流雨水的设施,其调蓄 容积不计人总调蓄容积。 4.1.13源头减排设施设计调蓄量应根据地块净径流总量推算, 并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V 设计调蓄容积(m"); II设计降雨量(mm); F一汇水面积(hm)。 4.1.14用于削减径流峰值的源头减排设施设计调蓄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宜采用水力模型确定调蓄设施的容积, 也可通过比较源头减排设施上下游的流量过程线,按下式计算:

    式中:V 调蓄量或源头减排设施有效容积(m"); Q,一一源头减排设施上游设计流量(m"/s); Q. 源头减排设施下游设计流量(m/s): t 降雨历时(s)。 2当缺乏上下游流量过程线资料时,可采用脱过系数法,按 下式计算:

    b——暴雨强度公式参数,取值为7.0;

    降雨历时(s); 脱过系数,取值为调蓄设施下游和上游设计流量 之比; Q: 源头减排设施上游设计流量(m/s)

    降雨历时(s); α一 脱过系数,取值为调蓄设施下游和上游设计流量 之比; 一 源头减排设施上游设计流量(m/s)。

    4.2.1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应结合区域内建设情况、用地性质、水 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合理确定。 4.2.2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SS控制率计,各类海绵设施对于 SS的控制率应以实测数据为准。 4.2.3区域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的实现应由源头减排设施和过程 控制设施共同承担。

    1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不应小于3倍,同时应采取调 蓄措施,提高截流标准。 2分流制排水系统,宜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 分流制地区的强排雨水系统应设置初期雨水截流设施。 品雨湿公法妆洗公法制灿

    4.2.5合流制地区地块内改建宜采取雨污分流改造,分流制地

    区应实施严格的雨污分流

    区应实施严格的雨污分流

    5.1.1海绵城市规划应与上海市城乡规划体系相衔接,可分为 总体规划和单元规划层次以及详细规划层次。为满足近期建设 需要,深化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目标和策略,可进一步编制海绵城 市建设实施方案。

    5.1.1海绵城市规划应与上海市城乡规划体系相衔接,可分为 总体规划和单元规划层次以及详细规划层次。为满足近期建设 需要,深化落实海绵城市规划自标和策略,可进一步编制海绵城 市建设实施方案。 5.1.2海绵城市规划应与同层次的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 协调,并与同层次的城乡规划范围一致。 5.1.3海绵城市规划的技术方法应包括相关指标、要素控制和 空间布局引导

    5.2总体规划和单元规划层次

    5.2.1总体规划和单元规划层次的城乡规划应提出海绵城市建 设要求、融人海绵城市理念,可纳人海绵城市规划的主要控制指 标与空间管控要素。 5.2.2总体规划和单元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统筹确定全 市或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各项目标和指标。 5.2.3总体规划和单元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从全市或区 域范围内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现状排水条件、建设条件等因素, 分区域确定地区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和雨水资源 利用目标,提出战略性对策。

    5.2.4总体规划层次应编制与全市总体规划、浦东新区和郊区

    5.2.5总体规划层次海绵城市规划应与同层次相关专项规划和

    5.2.5总体规划层次海绵城市规划应与同层次相关专项规划相 协调,并以各相关行业、系统的专业规划为参考。

    1基于现状调查与分析的城市排水防涝现状评价,总结现 伏存在问题并进行趋势研判。 2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策略。 3确定海绵城市理念指引下的城市开发导向和系统布局 包括城市功能组团与生态空间布局导向、空间管控要求和大型海 绵设施的布局要求等。 4确定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为核心的多目标、多指标 体系。 5以水利片区为一级控制区,以综合实现全市海绵城市建 设目标、指标为约束,以各一级控制区的建设条件与建设需求为 指导,制定各控制区的管控指标与分区指引。 6提出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方案。 7协调相关专项规划,提出各系统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 策略。 8制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方案。 5.2.7区级海绵城市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于现状调查与分析的区域排水防涝现状评价,总结现 状存在问题并分析海绵城市建设需求。 2提出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策略。 3确定海绵城市理念指引下的区域开发导向和系统布局 包括用地布局导向、空间管控要求和设施布局要求等。 4以圩区、子圩区或排水分区划定海绵城市二级控制区,分 析控制区海绵城市建设需求与建设条件,衔接全市海绵城市规划 中的一级控制区,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指标体系,落实年径 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率等管控指标、细化一级控制区分 区指引中的水污染防治策略、水生态修复策略、水资源保护策略

    等的实施途径。 5细化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方案,提出区域系统方案, 对系统方案中的主要海绵设施进行规划落地。 6落实上位规划中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要求,按照上位 规划中各系统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策略落实具体建设要求。 7制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方案,划定海绵城市近期集 中建设区,落实近期重点工程。 5.2.8单元规划层次应编制与主城区单元规划相对应的海绵城 市规划,可编制与新市镇总体规划、特定政策区单元规划相对应 的海绵城市规划

    5.2.9单元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符合第5.2.7条的规

    1主城区单元规划范围中,在海绵城市开发导向和系统布 局中,应更重视对绿地、河湖水系等生态空间的保护。 2主城区单元规划范围中,特别是在开发建设动态为“保留 型”的二级控制区较多的区域,应更重视以问题为导向的区域系 统方案的构建,可采用“灰绿结合,以灰为主”的系统策略。

    5.3.1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落实上位规划中提出的 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和建设要求,明确目标实施途径和区域(或地 块)建设导向,确定合理的设施配置与设施规模。

    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和建设要求,明确目标实施途径和区域(或地 块)建设导向,确定合理的设施配置与设施规模。 5.3.2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影响因素分析,包括区域水文地质、排 水防涝体系、下垫面特性和功能区划等。 2落实上位规划中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自标与建设要求 根据规划范围内的二级管控分区的边界划定海绵城市控制单元 以地块为基本单位,实现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要求的分

    解与落实。 3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方案,明确各类规划用地中的 每绵城市建设要求和主要措施,合理布局各类公共海绵设施。 4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图则,图则中应包括地块的海绵城市 控制性指标和规划导弓!。 5对径流污染严重的工业区等区域,尤其已由原工业用地 转化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等区域,应提出有针对 性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主要措施。 5.3.3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指标应包括控 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

    的、具备约束性或强制力的指标,应以基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而制定的地块径流削减量为核心管控指标,应根据控制区目标和 地块条件合理制定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等指标,构建地 块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体系

    5.3.5地块径流削减量指标的制定和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单元控制指标的基础上,以主要地类系统削减量占 比为重要参考,根据地块的规划用地属性、单元内地类比例结构 单元类型、地块规划建设动态等因素,制定地块径流削减量指标 2采用区域控制的控制单元,其内部各地块径流削减量总 和应满足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 5.3.6引导性指标是为实现相关控制指标或建设要求而制定的 建议性、导向性指标,可用于指导控制性指标之外的海绵城市建 设目标的实现,或指导控制性指标的具体实现途径。 5.3.7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通过蓝线、绿线等规划 控制线的划示,明确河湖水域与道路绿化分隔带的范围,保证河 湖水面率、绿地率等上位规划指标得到落实。

    5.3.8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针对各地块提出海绵城

    用地类型、容积率、整体功能布局要求和周边情况、水文地质等特 点分析,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规划 原则。

    5.4项目实施方案层次

    5.4.1项目实施方案宜以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范围作 为编制范围,也可选取有特定需求的地块、街坊或汇水区开展实 施方案编制。 5.4.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以落实详细规划层次海绵城市相关

    施方案编制。 5.4.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以落实详细规划层次海绵城市相关 控制指标为基本目的,系统性地对地块的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统美 安排。

    5.4.3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以上位规划中的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分 析规划范围内的规划下垫面特性、市政雨水系统情况、绿地和水 系情况、发展定位、建筑控制要求、景观要求等情况,提出规划范 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类型,并分 析得出海绵城市建设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潜在问题。 2在明确建设目标和措施类型的基础上,参考上位规划的 引导性指标和配置引导,结合对各类海绵设施的特点分析,制定 设施选型方案。 3制定设施布局方案并开展设施参数设计,完成海绵城市 规划设计情景方案。 4通过相关的降雨径流模型、决策支持系统等工具,对规划 情景方案的径流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和验证。 5综合考虑设施效果、运行性能、建设与运营维护成本、生 态景观效益等因素,基于模型类软件系统或其他数学方法,优化 初始规划情景,形成集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为一体的海绵城市 项且实施方案

    5.1.1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各入设计阶段 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合理确定各项技术措施。 6.1.2区域和地块的海绵化设计流程宜按照整体分析、指标测 算、方案设计、复核优化和设计实施等阶段进行。 1整体分析。应根据区域和地块的规划要求,分析场地及 其周边地理环境,对地形、地貌、地势、标高、土质、绿化、水系等进 行整体解析;对于改造区域和地块,还应分析其排水系统建设运 行现状。 2指标测算。对于新建区域和地块应根据规划用地性质规 定的容积率、绿化覆盖率、绿地率、道路等级等,测算海绵城市规 划控制目标的可行性,对于改造区域和地块,还应结合改造难度 的评估进行测算。 3方案设计。应结合地块整体设计要求,根据海绵城市建 设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因地制宜地选用海绵城市建设技 术,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对海绵设施进行设计。 4复核优化。根据海绵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复核海绵城市 建设指标和要求,并对方案进行优化。 5设计实施。按照完善后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进行设计 和实施,提出控制要求和保证措施。 5.1.3区域和地块的海绵化设计,应充分发挥绿地、水体等自身 的海绵作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等生态环境。 2应营造有利于雨水分散控制的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并 为超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暴雨设置调蓄空间或行泄通道。 3应综合考虑地块功能要求、下垫面类型、土壤渗透性、地 下水位、地形坡度和空间条件等,绿灰结合,优先使用简单、低成 本的源头减排设施,设施的设置应与场地的总体、竖向和景观相 协调。 6.1.4区域、地块和道路的绿地率和河湖水面率应满足规划和 相应的指标要求。小区的绿化设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 6.1.5新建小区应进行海绵化设计,并应满足规划中各类指标 的要求;新建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绿灰结合的方式,排水能力应 达到表4.1.3的规定。已建小区应结合雨污分流改造、老旧小区 综合整治等工作因地制宜融入海绵设计理念

    1对不满足植物种植要求的土壤应进行改良并满足雨水的 渗透或滞蓄的要求,其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 CJ/T340的相关规定执行。 2源头减排设施内的植物应根据设施水分条件、雨水径流 水质进行选择,宜选用耐涝、耐旱、耐污染能力强的适生植物,绿 地中应综合景观要求配置一定量的乔木和灌木。 6.1.7源头减排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应与排水 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有效衔接。 6.1.8含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施边界与建筑物基础的距离应大于5m,不足5m的应 设置防渗膜。 2设施底部与当地的地下水季节性高水位的距离应大于 1m,不足1m的应设置防渗膜。 3与道路相邻的设施应在道路路基外设置防渗设施

    1对不满足植物种植要求的土壤应进行改良并满足雨水的 渗透或滞蓄的要求,其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 CJ/T340的相关规定执行。 2源头减排设施内的植物应根据设施水分条件、雨水径流 水质进行选择,宜选用耐涝、耐旱、耐污染能力强的适生植物,绿 地中应综合景观要求配置一定量的乔木和灌木。

    设施边界与建筑物基础的距离应大于5m,不足5m的应 设置防渗膜。 2设施底部与当地的地下水季节性高水位的距离应大于 lm,不足1m的应设置防渗膜。 3与道路相邻的设施应在道路路基外设置防渗设施 6.1.9在径流污染或土壤污染严重区域,不应采用渗透设施,避

    免对地下水和周边水体造成污染。 6.1.10海绵设施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不得对建 筑、绿地、道路的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警示 标志,

    6.2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

    6.2.1建筑与小区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减少硬质下垫面的大面积连续设置。 2 宜在场地排水的下游设置集中绿地 6.2.2建筑与小区的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地块原有场地标高,结合土方平衡,确定绿地标高 或室外建筑明沟/散水标高。 2小区内部道路标高宜高于周边道路。 3小区内道路、广场、露天停车场和庭院步道等宜坡向绿 地,宜将雨水口设置在绿地内或建设雨水导引设施。 4场地有坡度时,绿地应结合场地坡度等高线,分块设计不 同标高的绿地。 5绿地面积大于300m时,绿地内宜设置排水盲沟,并设置 溢流雨水口;溢流雨水口顶部标高宜高于其周边绿地标高50mm。 6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小区道路路面标高。 6.2.3小区内硬地铺装的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最低处,雨水 口内应设截污挂篮。

    5.2.4绿地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综合协调和合理布局空间、地形、

    5.2.4绿地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综合协调和合理布局空间、地形、 园路、广场、出人口、水体、植物等,以及雨水排放和调蓄等设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相关 规定,满足绿地的生态、景观和游憩各项功能;雨水系统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的相关规定,并 应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 标的规划要求。 2面积大于2hm的绿地,宜根据场地条件设置水体,并应 符合绿地各项用地比例的规定;面积小于2hm的绿地,可设置生 物滞留设施。径流污染较严重的绿地,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 设置湿塘或人工湿地等设施。 3有水体的绿地可按规划要求接纳客水,但应在人口处设 置初期雨水弃流或控制设施。 4应倡导绿色和节约的原则,雨水利用应采用渗透和景观 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方式,土壤入渗率低的绿地应采用调蓄和景 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方式。 6.2.5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布局和控制高程为依据,营造 有利于雨水分散控制的地形,与相邻用地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绿地的竖向地形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境要求,有利于雨 水的蓄排,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竖向空间。 2绿地内园路和硬地铺装的周围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植 草沟、生态树池等设施,控制和消纳雨水径流。 3硬地铺装的汇水区标高应高于生物滞留设施,当雨水径 流污染物含量较低,雨水径流可分散进入生物滞留设施;反之,雨 水径流可通过设置的排水口汇人过滤或转输设施,而后进人生物 滞留设施。 4溢流雨水口可设置在生物滞留设施中,其设计高程应符 合相关的技术规定。 6.2.6道路红线外公共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相关 规定,满足绿地的生态、景观和游憩各项功能;雨水系统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的相关规定,并 应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 标的规划要求。 2面积大于2hm的绿地,宜根据场地条件设置水体,并应 符合绿地各项用地比例的规定;面积小于2hm的绿地,可设置生 物滞留设施。径流污染较严重的绿地,在条件充许的前提下,应 设置湿塘或人工湿地等设施。 3有水体的绿地可按规划要求接纳客水,但应在人口处设 置初期雨水弃流或控制设施。 4应倡导绿色和节的原则,雨水利用应采用渗透和景观 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方式,土壤入渗率低的绿地应采用调蓄和景 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方式

    应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

    5.2.5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布局和控制高程为依据,营造

    1绿地的竖向地形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境要求,有利于雨 水的蓄排,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竖向空间。 2绿地内园路和硬地铺装的周围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植 草沟、生态树池等设施,控制和消纳雨水径流。 3硬地铺装的汇水区标高应高于生物滞留设施,当雨水径 流污染物含量较低,雨水径流可分散进入生物滞留设施;反之,雨 水径流可通过设置的排水口汇人过滤或转输设施,而后进人生物 滞留设施。 4溢流雨水口可设置在生物滞留设施中,其设计高程应符 合相关的技术规定。

    6.2.6道路红线外公共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红线内人行道、专用非机动车道和红线外地表径流汇人绿地中进 行滞留与净化,宜结合场地条件设置植草沟和生物滞留设施等, 控制径流污染。 2当公共绿地设计标高高于人行道时,可在绿地下设置浅 层蓄渗装置等设施,收集调蓄人行道和绿地的降雨径流

    6.2.7道路降雨径流宜通过有组织的汇流和转输,经截污等预 处理后可排入道路红线内、外绿地内,并可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 源头减排设施进行处理

    外理后可排入道路红线内、外绿地内,并可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 原头减排设施进行处理。 5.2.8道路的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 直路纵坡和标准断面、市政雨水系统布局等,充分利用既有条件 合理确定源头减排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绿化分隔带立缘石顶部标高宜高于绿化种植土 30mm~50mm。 2机非绿化分隔带中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等雨水调蓄或渗 透设施。 3高架道路雨水不应直接排人河道,高架下绿化分隔带宜 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或雨水回用设施,高架道路雨水通过雨水回用 设施处理后,可用于绿化灌溉。 4城区内已建下穿式立交桥、低洼道路或广场等改造,应充 分利用周边现有绿地空间,建设分散式调蓄设施。 5.2.9人行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宜采用透水铺装。 2人行道设置的树池,宜采用生态树池,并宜按图6.2.9所 示,将相邻的树池通过透水铺装下方设置蓄渗模块或树池连通形 连续的海绵体。 3人行道和专用非机动车道间设置的绿化分隔带,宜采用 下凹式设计,使人行道和专用非机动车道分别坡向绿化分隔带

    图6.2.9海绵人行道布置

    并宜将雨水口设置于下凹式绿化带中。 6.2.10道路濒临河道时,路面径流宜通过地表漫流或暗渠等形 式排入河道。宜在道路与河道之间设置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岸 等.控制径流量、径流污染和径流峰值。 6.2.11广场及其周边区域的降雨径流宜通过有组织的汇流和 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人周边绿地消纳,绿地内宜设置源头 减排设施。 6.2.12广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透水铺装。 2 应采用生态树池。 3当广场有水景需求时,宜结合雨水调蓄设施共同设计。 4应在广场绿地内开展微地形设计,设置植草沟、生物滞留 设施等,并使广场硬地铺装坡向绿地。 5当广场位于地下空间上方时,设施必须做防渗处理。 6位于城市易涝点的广场,在满足自身功能的前提下,宜设计 为下沉式,带有商业功能或与地铁合建的广场不应设计为下沉式

    1岸线应布置在规划水系蓝线范围内,宜依据现有河势走 向,保留河道的自然弯曲形态。 2陆域缓冲带内用于控制污染的海绵设施宜布置在径流污 染严重的区域和雨水排放口处:原位净化设施应重点布设在水质 污染严重的河段、湖域。 3各类污染控制设施和原位净化设施的布置,应保证河湖 行洪、排涝、引排水、通航等基本功能不受影响。

    2.14河湖水体的坚向设计,应符合

    1雨水宜自流进入陆域缓冲带、海绵设施和河湖水域。 2在满足规划断面基础上,宜通过设置不同坡比、平台高度 和宽度、人工岛、河(湖)床深潭浅滩等,形成多样化的断面形式。 3从水体到陆域宜构建形成从沉水植物、浮叶植物、挺水植 物群落向陆生植物群落平稳过渡的滨岸植物带

    6.3.1建筑与小区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绿色屋 顶、雨水花园、植草沟、透水铺装、生态树池、雨水调蓄设施、管道 调蓄系统、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6.3.1建筑与小区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绿色屋

    6.3.2绿地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土地保护与修

    6.3.2绿地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土地保护与修 复、雨水花园、植草沟、透水铺装、生态树池、湿塘、人工湿地、植被 缓冲带等。

    6.3.3道路与广场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透水铺 装、生态树池、植草沟、雨水花园、雨水调蓄设施、植被缓冲带等。

    6.3.3道路与广场中适宜的源头减排技术措施,可采用透水铺

    6.3.4河湖水体中适宜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可采用雨水

    6.3.5绿色屋顶面积占宜建绿色屋顶的屋顶面积的比例不应低 于30%。绿色屋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 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质深度应根据植物需求、屋顶荷载和构造确定。绿色 屋顶种植厚度宜为150mm~600mm。 2绿色屋顶雨水排放应设置过滤系统,避免覆土的流失。 3绿色屋顶的植物选择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 程技术规程》JGJ155和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屋顶绿化技术规 范》DB31/T493的相关规定。 4对于坡度较大的绿色屋顶,应考虑在屋面板上设置防滑 的构造措施;对于改建项目,应根据改建建筑的自身情况而选择 适宜的绿色屋顶形式,尤其应注意做好屋面结构荷载复核和加 固,以及屋面的防水层和阻根层的构造措施

    地下室项板上覆土厚度应大于1.5m,地下室的顶板高程 应低于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m以下。 2地下建筑顶板采用反梁结构或坡度不足时,应在每仓各 道反梁底部预留不少于2个贯通盲沟的孔洞,截面积应不小于 100cm,并采取防堵塞措施;底部排蓄水的盲沟截面积应不小于 300cm;局部排水不畅时,应采用耐水淹植物。 6.3.7屋面雨水宜采取雨落水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引入 周边绿地内小型、分散的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 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

    6.3.8雨水花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地势平坦、土壤排水性良好的场地,不得设置在供 水系统周边。 2应分散布置,汇水面积宜为雨水花园面积的10倍~20倍。 常用单个雨水花园面积宜为30m~40m,边坡坡度宜为1:4。 3雨水花园自上而下宜设置蓄水层、覆盖层、种植层、透水

    土工布和砾石层,径流污染较重的区域可根据需要在透水土工布 和砾石层之间增设过滤介质层,各层设计要求可参见上海市《海 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中的相关规定。 4雨水花园内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设施顶部标高应根据 设计蓄水层厚度确定;溢流出水口应设置碎石等消能设施,防止 水流冲刷和侵蚀。 5在雨水花园的汇水区人口和坡度较大的植被缓冲带边 缘,应采用隔离纺织层、种植固土植被、添加覆盖物等措施固定绿 地内土壤。 6对于有污染的道路、停车场等周边的绿地,可在雨水花园 的汇水区人口之前设置植草沟或前置塘。 7植物品种应选择适生的耐水湿、耐旱和耐污染的观赏性 植物,并宜参见本标准附录A上海地区海绵城市建设推荐植物种 类表选取。 6.3.9当生物滞留设施等源头减排设施的表面蓄水层设计深度 大于300mm时,应设置固定围护栏杆或安全警示标志。 6.3.10专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设置的绿化分隔带,宜通 过土壤改良来增加其入渗率,采用生物滞留设施收集道路雨水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考虑绿化相关规划要求和生物滞留设施占地需求 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的机非绿化分隔带宽度应大于1.5m。 2当绿化分隔带规划种植乔木时,不应设置生物滞留设施, 3机非绿化分隔带内的生物滞留设施宜分段设置,设施宽 度应根据道路机非绿化分隔带宽度确定,每段长度应根据服务道 路的径流控制要求确定,宜为10m~15m;生物滞留设施的雨水进 水口宜与道路雨水口设置相结合,雨水口应为联算式,平算收水 能力应小于立算40%以上,路面径流通过立算进人生物滞留 设施。 611高加下

    土工布和砾石层,径流污染较重的区域可根据需要在透水土工布 和砾石层之间增设过滤介质层,各层设计要求可参见上海市《海 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中的相关规定。 4雨水花园内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设施顶部标高应根据 没计蓄水层厚度确定:溢流出水口应设置碎石等消能设施,防止 水流冲刷和侵蚀。 5在雨水花园的汇水区人口和坡度较大的植被缓冲带边 缘,应采用隔离纺织层、种植固土植被、添加覆盖物等措施固定绿 地内土壤。 6对于有污染的道路、停车场等周边的绿地,可在雨水花园 的汇水区人口之前设置植草沟或前置塘。 7植物品种应选择适生的耐水湿、耐旱和耐污染的观赏性 植物,并宜参见本标准附录A上海地区海绵城市建设推荐植物种 类表选取。

    6.3.10专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设置的绿化分隔带,宜通

    1综合考虑绿化相关规划要求和生物滞留设施占地需求: 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的机非绿化分隔带宽度应大于1.5m。 2当绿化分隔带规划种植乔木时,不应设置生物滞留设施。 3机非绿化分隔带内的生物滞留设施宜分段设置,设施宽 度应根据道路机非绿化分隔带宽度确定,每段长度应根据服务道 路的径流控制要求确定,宜为10m~15m;生物滞留设施的雨水进 水口宜与道路雨水口设置相结合,雨水口应为联算式,平算收水 能力应小于立算40%以上,路面径流通过立算进人生物滞留 设施。

    1高架下绿化带宽度宜大于2.5m。 2宜采用局部下凹形式,在绿化带沿道路方向的两侧保留 定宽度高势绿地,中间部分下凹设置生物滞留设施,处理经雨 落水管收集的高架道路路面雨水。 6.3.12植草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 2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纵坡不应大于4%,纵坡较大时 宜设置为阶梯形植草沟或在中途设置消能设施。 3最大流速应小于0.8m/s,粗糙系数宜为0.2~0.3 4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控制在100mm~200mm。 5植草沟从功能上分为转输型植草沟和滞蓄型植草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转输型植草沟结构较简单,素土之上设置300mm种植 土,可不设置雨水口和排水管,但下游需衔接生物滞留 设施等源头减排设施或雨水口;小区、广场等径流总量 高、污染程度低的区域,宜采用转输型植草沟。 2)滞蓄型植草沟结构层由上至下宜采用:300mm种植土、 透水土工布、400mm砾石排水层、素土夯实,溢流口设 置高度根据蓄水层高度确定,排水层应设排水管:道 路、停车场等污染程度较高的区域,宜采用滞蓄型植 草沟。 6.3.13透水路面按照面层材料可分为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水泥 混凝土路面和透水砖路面。透水路面结构层应由透水面层、基 层、垫层组成,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当地的水文、地质、气候环境等因素,并结合 雨水排放和利用要求,并应满足荷载、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 久性要求。 2透水沥青路面分为表层排水式、半透式和全透式,新建 改建城市高架道路宜选用表层排水式;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和广

    式中:dpp 全透式铺装透水路面厚度(mm); HeR 透水铺装的海绵城市设计降雨量(mm); f 透水铺装基层的稳定人渗率(mm/h); 产 透水路面周边地面汇水面积与透水路面面积之比; 3 安全系数,可取0.5; L 与设计降雨量对应的时间(h); 透水路面结构层平均孔隙率,可取0.1~0.3。

    6.3.14透水铺装应用于建筑与小区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小区内公共地面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 闲广场、室外庭院应采用透水铺装,新建的公共建筑透水铺装率 应不小于70%,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透水铺装率应不小于改建、 扩建部分的70%。 2透水铺装做法应根据地面的功能、地基基础、投资规模等 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选择。 3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应不 小于600mm,并应设置排水板层或渗排水管。 5.3.15绿地内人行道、广场、地面停车场等周边如无可转输、滞 蓄降雨径流的绿地,应采用透水铺装

    6.3.16生态树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植物宜以木本植物为主,种植土深度不应小于1m。 2盖板应为透水材料,其顶面标高不应高于人行道铺装面 层标高。 3宜采用符合行道树种植的要求和人渗要求的土壤。 4生态树池底部应设置砾石排水层,砾石排水层孔隙率宜 为35%~40%,有效孔径宜大于80%。砾石排水层中应设置管 径为100mm~150mm的排水盲管,并由土工布包裹 5建筑与小区中,当生态树池距离建筑水平距离小于1.5m 时,宜在此处建筑外墙面(或地下室侧壁)增加防水一道。 6.3.17行道树种植可选择穴状或带状种植,应采用生态树池 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DG/TJ08一53的相关规定;行道树种植可与植草沟相结合,提升 人行道对雨水的蓄渗和消纳能力。 5.3.18硬化面积超过1hm的新建建筑与小区应设置雨水调蓄 设施,雨水调蓄设施规模宜按照每公顷硬化面积不低于250m 设置

    6.3.19浅层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

    1可采用管道或箱涵拼装而成。 2宜设置进水井、进出水管、排泥检查井、溢流口、取水口和 单向截止阀等设施。 3宜具有排泥的功能。 4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池四周宜采用粒径20mm~50mm 级配碎石包裹,调蓄池上、下碎石层厚度均应大于150mm。 5两组调蓄池间距不应小于800mm。 6底部设置穿孔管排水时,宜选择不小于200g/m长丝土 工布包裹

    2宜设置进水井、进出水管、排泥检查井、溢流口、取水口和 单向截止阀等设施。 3宜具有排泥的功能。 4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池四周宜采用粒径20mm~50mm 级配碎石包裹,调蓄池上、下碎石层厚度均应大于150mm。 5两组调蓄池间距不应小于800mm。 6底部设置穿孔管排水时,宜选择不小于200g/m长丝土 工布包裹。 6.3.20管道调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设计重现期排水量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增大 管径。 2管径大小应根据径流控制的要求,经计算或软件模拟 确定。 3与该管道相连的检查井应在底部设置放空管,放空管管 径应使管道中储存雨水放空时流速不小于0.6m/s。 6.3.21建筑与小区雨水调蓄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 水措施宜采用重力溢流。 6.3.22建筑与小区设置雨水回用系统时,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

    工布包裹。 6.3.20管道调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设计重现期排水量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增大 管径。 2管径大小应根据径流控制的要求,经计算或软件模拟 确定。 3与该管道相连的检查井应在底部设置放空管,放空管管 径应使管道中储存雨水放空时流速不小于0.6m/s。 6.3.21建筑与小区雨水调蓄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 水措施宜采用重力溢流。 6.3.22建筑与小区设置雨水回用系统时,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 设施,初期雨水弃流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和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 时,应为密闭形式。 2屋面和硬质地面弃流宜分别采用2mm~3mm和3mm~ 5mm径流厚度。 3弃流设施服务区域的最远点至弃流设施的距离不宜大 王300m

    6.3.20管道调蓄设计输电线路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下列

    管径。 2管径大小应根据径流控制的要求,经计算或软件模拟 确定。 3与该管道相连的检查井应在底部设置放空管,放空管管 径应使管道中储存雨水放空时流速不小于0.6m/s。 6.3.21建筑与小区雨水调蓄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 水措施宜采用重力溢流

    设施,初期雨水弃流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和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 时,应为密闭形式。 2屋面和硬质地面弃流宜分别采用2mm~3mm和3mm~ 5mm径流厚度。 3弃流设施服务区域的最远点至弃流设施的距离不宜大 于300m。 4绿地和经过生物滞留设施的硬化地面或屋面降雨径流可 不设弃流设施,

    6.3.23主地保护与修复技术可包括土地保护、主囊改良和表士 保护、地形改造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绿地内的敏感生态区,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和 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应采取减少机械压实土壤、定期松土等措施,保证雨水人 速度和入渗量;应采取土壤改良、表土保护等措施保持土壤蓄 水能力;用于雨水调蓄和净化的绿地土壤应进行改良,绿地的表 层土壤人渗率应在10mm/h~200mm/h之间。 3绿地微地形改造的坡度宜控制在5°~10°

    0.3.23土地保护与修复技术可包括主地保护、主壤改良和表二 保护、地形改造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绿地内的敏感生态区,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和 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应采取减少机械压实土壤、定期松土等措施,保证雨水入 渗速度和入渗量;应采取土壤改良、表土保护等措施保持土壤蓄 水能力;用于雨水调蓄和净化的绿地土壤应进行改良,绿地的表 层土壤人渗率应在10mm/h~200mm/h之间。 3绿地微地形改造的坡度宜控制在5°~10°。 6.3.24湿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塘的容积可分为永久容积和调蓄容积。永久容积水深 宜为0.8m~1.8m,调蓄容积水深宜为0.5m~1.0m,且应考虑长 期运行后,底泥沉积造成的有效容积减小。 2湿塘的长宽比宜为3:1~4:1,湿塘边坡坡度应根据景 观效果、亲水性、安全性和调蓄空间等因素确定,宜小于1:4,边 坡较陡时应采取防侵蚀措施。 3接纳汇水区径流处,应设置消能设施;并应设置缓冲区, 可采用碎石或水生植物种植等方式。 4湿塘的出水口应设置溢流竖管和溢洪道,排水能力应根 据下游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确定,且调蓄水量应在24h~48h内 排空,

    6.3.25人工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

    1表流人工湿地水深宜小于0.5m,水力停留时间宜为4d~ 8d,水力坡度宜为0.1%~0.5%。 2潜流人工湿地内部应设置填料,填料层厚度宜为0.5m~ .0m,填料类型宜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砾石、沸石等材料,水力停留 时间宜为0.8d~2d,水力坡度宜为0.5%~1.0%。 3植物品种应选择具有耐污能力的当地适生湿生植物。 4颗粒物负荷较高的初期雨水径流应设置前置塘或初期雨

    6.3.27植被缓冲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道路林带与湿地沟渠相结合的形式,坡度宜为 2%~6%,宽度不宜小于2m。 2植被缓冲带应包含岸坡带、防护林带、河岸带和湿地。 6.3.28生态护岸材料的选用,应满足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和 植物生长等相关要求。 6.3.29陆域缓冲带包括陆生植物群落和布设在其中的防汛通 道、慢行道、游步道、休憩平台、截污管网,以及人工湿地、生物滞 留设施、植草沟等海绵设施,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陆生植物群落构建应保留和利用原有滨岸带的植物群 落,优先选用乡土物种,构建养、灌、草立体化结构;地被植物应选 择覆盖率高、拦截吸附性能好的物种,植物覆盖率要求达到 100%,无裸露土壤。 2防汛通道、慢行道、游步道、休憩平台等设施宜采用透水 铺装。 3人工湿地、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设施应有针对性、因 地制宜地布设。 6.3.30水域生物群落包括生境营造、水生植物群落构建和水生 动物投放,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水体断面规划要求排水标准规范范本,结合水生动植物的生长习性 构建连续而富有变化的适生环境。 2水生植物群落宜优先选择耐污、净化能力强、便于管护的 乡土物种,慎用外来物种;水生植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挺水植物宜设置在水深小于0.2m的滨岸带浅水处; 2)浮叶植物宜设置在水深0.5m~1.2m的低流速、小风浪 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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