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修编)(郑政办[2019]3号 郑州市政府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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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 Sb一进口道某车道基本通行能力(pcu/h),见附件5; f一综合折减系数。左转、直行综合折减系数取1,右转综 合折减系数f二一个信号周期右转机动车有效通行时间/一个信 号周期右转机动车绿灯时间。 2.无信控交叉口次要道路的车辆每小时可穿越主要道路的 数量可参照公式(4)计算:

    其中: Q主一主要道路上的交通量; Q次一次要道路上的交通量; q—Q /3600 (pcu/s); to一临界间隙时间,对停车待机通过者,to=7一9s,对减速 寺机通过者,to=6一8s; t一次要道路上车辆跟驰的车头时距,t=3一5s。 (四)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 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采用公式(5)计算,非机动车单车道 通行能力参照附件5。 C=n X 公式(5) 其中: C一非机动车道的通行能力; n一非机动车道数; 中一单车道通行能力。 三、机动车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一)服务水平显著性评价 所有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均应首先进行服务水平显著性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道路上机动车服务水平的变 确定机动车交通影响判定标准。当建设项自新生成交通使评价 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 1道服务水平发生变化,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

    其中: Q主一主要道路上的交通量; Q次一次要道路上的交通量; q一Q± /3600 (pcu/s); to一临界间隙时间,对停车待机通过者,to=7一9s玻璃钢管标准,对减返 待机通过者,to=6一8s; t一次要道路上车辆跟驰的车头时距,t=3一5s。 (四)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 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采用公式(5)计算,非机动车单车迁 通行能力参照附件5。

    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 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级时,经过改善后交通运行指标 不降低。 1.路段、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 交叉口显著性判定标准,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 表 3.1.1、3.1.2 的规定。

    表 3.1.1一类区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表3.1.2二类区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1)服务水平分级见附件6。 (2)分区:一类区为三环以内围合区域(含三环),即北三环一西三 环一南三环一107辅道围合区域。二类区为除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地区。 2.除无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外的无信号交叉口交通显著性判 定标准,其机动车交通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3.1.3的 规定。

    表3.1.3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3.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 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交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 定。 4.无信号多环道交又口交通显著性判定标准,应根据环道 交织区服务水平判断其机动车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一2010)的规定。 5.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的机动车交通显著性判 定标准,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 路交织区、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 术标准》(CJJ/T141一2010)的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 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 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141一2010)的规定。 (二)限定比例显著性评价 所在片区控规未批复的项目应在服务水平显著性评价的基础 上进行限定比例评价。评价单元为整街坊,评价标准为采用整街 坊高峰小时交通量占路段/交义口通行能力的比例来评价,当该 比例大于表3.1.4的限定比例时,应判定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

    表3. 1. 4不同等级道路及交叉口限定比例(%)

    1.整街坊边界对外疏散的道路应为城市道路。 2.若项目地块仅为街坊的一部分,该街坊内其余地块的交 量计算方法为: (1)未改造的地块若有已批控规,按已批控规计算。 (2)未改造的地块若无已批控规,按已批总规用地计算。 (3)若已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按现状实际建筑量计算。 (三)路网密度与容积率适应性评价 路网密度与容积率适应性评价适用于项自控规未批复的项 1.路网密度计算 (1)一次计算范围 项目规划范围所涉及的街坊。(若项目地块集中,核算项目 体规划范围的路网密度;若项目地块分散,核算各片区项目规 范围的路网密度) (2)二次计算范围

    项目外第一条主干路围合区域。(若项目地块被主于路分割 则以该主干路为分界线,分片向外延伸,计算第一条主干路的围 合区域的路网密度) 2.路网密度计算方法 按规划路网计算路网密度。评价范围边界道路按照一半计 入,连续高架或下穿,能形成独立系统的按两条道路计算路网密 度;道路红线在15m及以上可承担城市交通的道路计入。 3.容积率与路网密度对应关系 (1)容积率计算要求 对于评价地块为整街坊中一部分的项目:若街坊内其余地块 未批复,容积率应按本项目自身容积率评价;若街坊内其余地块 已批复或已建成,可按整街坊平均容积率计算。不同容积率相适 应的路网密度见表3.1.5。 (2)路网密度与容积率对应关系 表 3.1 5路网密度与容积率对应关系表

    ①若建设项目50%以上的用地位于轨道站点中心500米范围以内: 容积率可上浮一级。 ②若一次计算范围路网密度级别高于二次计算范围级别,项目容积 率最多相对二次计算范围的容积率上浮一级。

    ①若建设项目50%以上的用地位于轨道站点中心500米范围以内: 容积率可上浮一级。 ②若一次计算范围路网密度级别高于二次计算范围级别,项目容积 率最多相对二次计算范围的容积率上浮一级。

    (二)非机动车交通显著性判定标准 建设项目对非机动车的影响主要通过非机动车服务水平指标 来评价。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非机动车交通 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4.2.1的规定,或者非机动车交通设施需 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 显著影响,应对建设项目提出改善措施。非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 见附件 7 。

    1非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

    (三)行人交通显著性判定标准 1.建设项目对行人交通的影响主要通过行人交通服务水平, 行人过街绕行距离长度指标来评价。 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行人交通的交 通影响程度符合表4.2.2的规定,或者导致评价范围内步行等交 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 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应对建设项目提出改善措施。行人交通服务 水平分级见附件8。 行人交通服务水平以行人交通的人均占地面积确定,行人交 通的人均占地面积a应按公式(7)确定:

    其中: a一行人交通流的人均占地面积(平方米/人); Q一流量(人/小时); V一平均步行速度(公里/小时),默认值取4公里/小时; W一人行道路宽度(米)。

    3.当行人过街绕行距离符合表4.2.3的规定,应判定建设 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表4.2.3行人过街绕行距离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四)停车设施显著性判定标准

    当建设项自规划停车位不满足附件9的配建标准时,应判定 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五、平面布同评价 (一)评价内容 平面布局评价包括评价项自建筑平面方案布置的出入口、内 部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各类交通 设施与建筑平面及结构布局是否协调等方面。 1.地块出入口评价 地块出入口相关要求参照表5.1.1及相关规范执行。

    表5.1.1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评价标准

    车库出入口主要评价其饱和度、数量、布局等。饱和度即通 过车库出入口车辆进出高峰小时的流量和通行能力的比值。地库 1单向单坡道通行能力推荐值为2o0pcu/h,地库口单向双坡道 通行能力推荐值为3oopcu/h;地库出入口数量、车道数与地下 车库停车泊位数量关系如表5.1.2所示。车库出入口布局等其他 内容参照表5.1.3及相关规范执行。

    (1)各类建筑物地下车库停车泊位大于2000辆时,建议根据项目交 通需求预测计算车库出入口的数量和车道数。 (2)停车当量<25辆时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 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的客车泊位。 (3)车库出入口及车道数量按照车库的共享车库出入口的机动车位 总数量选取。如为多层车库,其每层车库的出入口及车道数量按其所承 受的机动车位数量累计选取。 (4)当居住和其他类型建筑混合,停车位规模大于1000个且可共享 使用时,车库出入口及车道数量按交通需求预测计算,需同时满足居住 和非居住建筑的交通出行需求。

    内容评价标准几何条双向行驶的车辆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米件单向行驶的车辆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米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不应占用当需在基地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长度不应小于机动车候车道7 米立体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米距不宜小于6米,且应满足基地通行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处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车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不应小于15米,且不应小于两出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入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不应小于150mm,且不宜大于平行式出入口室内外地坪高差300mm平行式出入口室外坡道起坡点与相连的室外车行道不宜小于5米路的最小距离其他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地面坡度关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具有通视条件不宜大于5%3.内部道路宽度等要求参照相关规范执行。六、交通组织管理评价交通组织管理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边区域路网交通组织、周边主要交义口交通组织、是否引起周边交义口管理情况的变化(如由无信号交叉口升级为信号交叉口)、机动车出入口交通组织、非机动车(如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及其他)停车布局、停车场(库)出入口交通组织、建设项目内部车行流线和人行流线是否顺畅合理以及是否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各类出入口与城币道路之间衔接是否合理等方面。七、交通安全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安全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事故多发地点,视距、— 24 —

    转弯半径等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因素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建设项 目行人安全及行人过街安全等方面。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评价应包 舌建设项目外部毗交通设施安全因素评价、建设项目内部地面 交通安全因素评价、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交通安全因素评价和其他 方面交通安全评价。 八、其它方面评价 其他方面评价根据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娱乐中心、俱乐部、4.5—6.53.5—5.52.5—4.5娱乐T031休闲会所、活动中心(6)(5)(4)迪厅餐馆、饭店、饮食店5—7餐饮T0324—63—5等(6.5)(5.5)(4.5)旅馆类似集体宿舍类,档3—62.5—52—4次最低(5)(4)(3.5)快捷1.54.51—413.5人次/百服务T03基本无娱乐场所平米建酒店(3.5)(3)(2.5)酒店T033筑面积宾馆2.5—71.5—6.51—5三星级及以上(5.5)(5)(4)度假0.8—21—2.52—3.5以休闲、娱乐为主中心(1.5)(2)(3)服务邮电、金融保险、修T034理等服务网点或营业网点1.5—81.5—61—5网点行政T04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1.5—3.5130.7—2办公等的办公场所(3)(2.5)(1.5)科研及企科研院所、设计、研14.51—41—3事业T042单位发中心等(3.5)(3)(2.5)人次/百办公平米建办公 T04筑面积商务写字1—3.51—31—2.5T043金融、商务办公场所(3)(2.5)(2)楼以办公为主、居住办1—2.51—20.5—1.5SOHQ T044公混合建筑(2)(1.7)(1.2)会议人次/T0450.8—1.5 (1.3)中心座位影剧电影院、剧场、音乐1—20.8—1.80.6—1.2人次/T051院厅等(1.7)(1.5)(1)座位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美2.5—42—3.51.5—2.5场馆T052术馆、科技馆、纪念(3.5)(3)(2.2)人次/百馆、文化宫平米用场馆会展2.5—42—3.51.5—2.5地面积T053展览馆、会展中心与园T05场馆(3.5)(3)(2. 2)林体育0.5—10.40.80.2—0.6人次/场馆T054(0.8)(0.7)(0.5)座位园林人次/百与广T0550.2—2.0(1.5)平米用场地面积27

    社区T061诊所、社区诊疗中心等小规模医院3.5—52.5—41.5—2.5医院人次/百综合区、县级以上各类综T0622—202181—12平米建医院合医院、急救中心等医疗T06筑面积专科T063医院4—153—121—8疗养T064疗养院、养老院、康人次/复中心等2.5—42—3.51—2.5院床位高等T071院校大专及以上院校0.5—2 (1.5)中专中专、职高、特殊学及成T072校及各类成人与业余2.5—5(4)教学学校人次/百学校校T07平米建T073以走读为主的高中、中学6—12(10)筑面积初中小学T074以走读为主的小学8—15(13)幼儿T075以走读为主的幼儿园、12—20(18)园托儿所交通客运客运T081站场站客运枢纽依据调查数据或相关专项指标货运货运站、货运码头、T082场站物流中心加油交通T08T083站社会停车次/车场0.75总车位(库)停车T084公共汽设施(电)车停车场(库)二类主要以轻工业为主,无工业T091污染T092主要以重工业为主工业T09仓储T093依据调查数据或相关专项指标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物流T094仓储用地企业T095工业配套型产品研发研发非交通市政设施,市政T101如水厂、变电站等其它T10农业建筑、军事建筑其它T102等特殊建筑28

    备汪: (1)I类区:城市核心区(金水路、大学路、陇海路、城东路围合 区域) II类区:三环内(I类区以外,西三环、北三环、107辅道、南三环 围合区域) III类区:外围区域(I、II类区以外,西南绕城高速、万三公路 沿河大堤以内) (2)医院类因各样本点调查数据差异较大,出行率指标不做推荐。 (3)特殊项目出行率可在调查分析论证不少于3个类似项目的基础 上确定。 (4)本表适用于评价年在2025年之前交评编制项目。

    表3.2错时折减系数推荐值

    用类型用地高峰小时方向系娄

    表3.4混合用地内部折减系数推荐值

    表3.4混合用地内部折减系数推荐值

    (1)混合比指综合体建筑中居住建筑量总量、除居住外其他建筑量 总量两者中较小值占较大值的比例。 (2)混合比只适用于综合体类建筑。 (3)建筑规模是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时 不考虑折减系数;建筑面积大于40万平方米时,折减系数参照40万平 方米的系数。 (4)其他混合比情况下采用插值法确定折减系数。 (5)折减系数原则上不得低于0.75。

    物流仓 依据调查数据或相关专项指标,结合实际功能综合确定 储 备注: (1)分区标准 I类区:城市核心区(金水路、大学路、陇海路、城东路围合区域) II类区:三环内(I类区以外,西三环、北三环、107辅道、南三环 围合区域) III类区:外围区域(I、II类区以外,西南绕城高速、万三公路 沿河大堤以内) (2)本表适用于评价年在2025年之前交评编制项目。 (3)本表取值为各种业态出行高峰时段方式分担率,与出行率的高 隆时段保持一致。 (4)本表已结合郑州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及交通发展趋势。 (5)本表仅适用于上述已列建筑类别的项目,对于未列入出行结构 表的建筑类别,需要单独进行调查研究,样本点不应少于三个。 (6)小汽车和公共交通分担比例原则上应取推荐值;若取值低于推 荐值,应开展专题研究。 (7)表格数据应结合郑州市未来大型交通数据调查结果及时更新。 (8)由东三环(G107辅道)、南三环、西三环和连霍高速围合区域 内(含村庄用地跨三环南侧的城中村)控规尚未批复的城中村项目,由 区政府进行经济测算分析,提出开发强度书面意见后,居住机动车出行 比例可按12%取值;以上范围内控规已批复的城中村项目可参照执行。 (9)建设项目50%以上的用地位于轨道站点中心500米范围以内 公共交通可以在推荐取值基础上提升1%~3%,小汽车出行比例取值在 推荐值基础上相应降低,各交通出行方式比例之和为100%。

    表5.1各等级路段通行能力

    备注:上表中与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相交,指起始段相交的道路。

    表5.2车道数影响修正系数推荐值

    表5.2车道数影响修正系数推荐值

    表5.3车道宽度影响修正系数推荐值

    表5.4现状道路非机动车影响修正系数推荐值

    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标准

    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

    6.4需增设停车控制标志的无信号交又口车道高峰小时汤

    (1)主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大者,次要道路指两条相交 道路中流量较小者; (2)双向停车控制标志应设置于次要道路进口道; (3)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时流量为次要道路两个流向中高 峰小时流量较大者。

    表6.5需增设行人过街标线的高峰小时流量

    表6.6需增设信号灯的无信号交又口车道高峰小时流量

    非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标准

    7.1非机动车路段服务水平

    (1)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非机动车的路段交通服务水平降至三 或四级时,应提出改善措施。 (2)现状服务水平应采用交通饱和度、骑行速度两个指标判定,评 价年的服务水平可仅采用交通饱和度指标判定。 (3)当交通饱和度与骑行速度对应的服务水平不一致时,则应以骑 行速度对应的服务水平为准。 (4)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分级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 规范》(GJJ 37—2012)

    表7.2非机动车交叉口服务不

    (1)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非机动车交叉口的交通服务水平降至 三或四级时,应提出改善措施。 (2)现状服务水平应采用交通饱和度、平均停车延误两个指标判定 评价年的服务水平可仅采用交通饱和度指标判定。 (3)当交通饱和度与平均停车延误对应的服务水平不一致时,则应

    (1)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非机动车交叉口的交通服务水平降至 三或四级时,应提出改善措施。 (2)现状服务水平应采用交通饱和度、平均停车延误两个指标判定 评价年的服务水平可仅采用交通饱和度指标判定。 (3)当交通饱和度与平均停车延误对应的服务水平不一致时,则应

    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行人交通服务水平分级标准

    行入交通服务水平分级标准

    表9.1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1)表中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包括 地下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设备用房面积。表中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即不 小于。 (2)新建住宅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 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应配建不少于10%的充电车位,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 共建筑和社会停车场应配建不少于15%的充电车位。 (3)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 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

    机械式立体停车。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 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4)机动车配建按照小型车标准进行核算市政图纸、图集,微型车不列入核算范围。 (5)各类项目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无 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9.2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1)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 枢纽站指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对外交通枢纽。 (2)商业区配建电影院计入市区综合商业大楼配建非机动停车位。 (3)每户不少于1个配建充电非机动车车位。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 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和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应配建不少于15%的非机动车充 电车位。表中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即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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