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454-2019 公路路政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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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公路路基宽度为车道宽度与路肩宽度之和。当设有中间带、加(减)速车道、爬坡车道、 车带、错车道、超车道、侧分隔带、非机动车道(或慢车道)和人行道时,应包括上述部分的 1.5车道宽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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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八车道及以上公路在内侧车道(内侧第1、2车道)仅限小客车通行时,其车道宽度可采3.5 m; b 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且设计速度为80km/h及以上的公路,经论证车道宽度可采用 3.5m; C 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时,车道宽度应采用3.5m; d 设置慢车道的二级公路,慢车道宽度应采用3.5m;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的宽度,视实际情况确定。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在右侧硬路肩宽度内设右侧路缘带,其宽度为0.5m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应设置左侧硬路肩,其宽度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值 左侧硬路肩宽度包含左侧路缘带宽度:

    管接头标准4分离式断面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左侧路肩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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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1 公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图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加(减)速车道、爬坡车道、紧急停车带、错车道、超车道、侧分隔带(或车道隔离设施)、 非机动车道(或慢车道)和人行道时,行车道应包括上述部分的宽度; 八车道及以上的高速公路(整体式),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建筑限界应包括左侧硬路肩宽度; C 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 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d 人行道、自行车道、检修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应为2.50m; e)路基、桥梁、隧道相互衔接处,其建筑限界应按过渡段处理。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

    a)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

    ) 二、三、四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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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各级公路的建筑限界(尺寸单位:m)

    4.2.1路基分为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填半挖路基等形式,由路堤、路堑、边坡及防护支挡结构、 排水设施等部分组成。 4.2.2边坡位于路基两侧,具有一定坡度。护脚或挡土墙用于增强路基稳定性,设置于受地形地物限 制或稳定性不足的路基边坡上。

    4.2.4路面铺筑在路基上的车道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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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的修复措施。 4.2.8 占用、挖掘路基路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原则上5年内不得挖掘,交通量大的路段、交义道口及主 要干线公路不得挖掘; b 在公路单侧路肩范围内占用,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m,高度不得超过1m。其中弯道起止点 两端50m范围内,公路单侧路肩范围内占用,连续长度不得超过5m,高度不得超过0.5m。 其余路段的路肩经批准应有规则的堆放; C 养护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路基路面的,应根据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交通保障、养 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布设;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占用、挖掘路基路面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 规定向社会公布施工的范围和期限。施工方应采取措施保障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设置必要 的安全标志,并保持公路清洁、排水顺畅。 4.2.9 应加强对占用、挖掘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第4.2.8条规定应及时作出处理,发现其他 危及安全的因素,应要求建设方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

    4.3.1桥梁涵洞分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注1: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注2: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端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 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 注3: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涵洞。 注4: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拱式桥和涵洞以净跨径为 准。

    4.3.2有桥台的桥梁,桥梁全长应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无桥台的桥梁, 应为桥面系的长度, 4.3.3桥面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4.1.11条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桥上设置的各种管线和公路 等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4.3.2有桥台的桥梁,桥梁全长应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无桥台的桥梁,桥梁全长 应为桥面系的长度。 4.3.3桥面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4.1.11条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桥上设置的各种管线和公路附属设施 等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4.3.4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公路、铁路、其他道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4.3.5在下列条件下,需要限制或禁止某些车辆通行的桥梁应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 a)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应设置限制质量标志,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 出业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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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需要限制车辆轴重的桥梁两端应设置限制轴 行。图6中数字为示例,表示禁止轴重超过10t的车辆通过:

    )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桥 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 车辆通行。图7中数学为示例, 3.5 m 的车辆通过

    图 7 限制高度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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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隧道分类应符合表12的规定。

    4.4.2隧道的建筑限界应符合图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9隧道的建筑限界(尺寸单位:m)

    )隧道内的最小侧向宽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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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3隧道最小侧向宽度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设置的检修道宽度应天于或等于0.75m; 二级、三级公路的隧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75m。 遂道内设置的各种管线和公路附属设施等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在下列条件下,需要限制或禁止某些车辆通行的隧道应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 限制车辆速度的隧道入口前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表示该路段车辆行驶速度(单位为km/h) 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图10中数字为示例,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

    )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隧道入口前应设置限制高度标志,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 的车辆通行,见图11; 隧道入口洞门立面上应设实体标记,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注意,

    4.4.5禁止超车的隧道,隧道长度范围内、隧道入口前150m和隧道出口后100m范围内的车行道分 界线应划为实线。 4.4.6隧道洞内侧壁应设置双向反光轮廓标,并在公路前进方向左、右侧对称设置。隧道内设有高出 路面的检修道时,在检修道顶部靠近车行道方向的端部或检修道侧壁应设置轮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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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公路用地范围应为公路路堤两侧边沟外边缘(无边沟时为路缘石或护坡道坡脚)或路堑坡顶截 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 4.5.2无法以边沟、截水沟、护坡道坡脚、路缘石等作为公路用地划定基准的特殊路段,公路用地范 围应为公路建设中征用或划拨的土地, 4.5.3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 等的用地范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5.4公路界碑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分界线上。公路界碑为方柱体,碑体为白色,正反两面标识“公路 界”黑色文字。一般每隔200m~500m设置一块,曲线段可适当加密。

    4.5.5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图12公路界碑(单位: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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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 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4.6.2公路附属设施保护工作应以公路工程工验收所确定的公路附属设施种类、清单和数量为基础。 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应以交工验收数据为依据。 4.6.3公路附属设施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得变更调整,如需变更,应有明确的变更任务来源,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变更调整; b)不得毁坏、撞自移动、涂改及遮挡; )如需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按照涉路工程处理。

    5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安全保护区

    户坏境的 及公路发展日 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 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如下: a) 高速公路不少于30m; b) 国道不少于20m; c)省道不少于 15 m。

    图13建筑控制区示意图

    5.1.3安全视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5.1.4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重叠的,经协商一致后,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对于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商并予以确定。

    5.1.4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5.1.5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设置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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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面及背面(尺寸:CM) 侧面(尺寸:CM

    图14标桩、界桩形式

    5.2.1公路周围危险作业控制区范围

    a)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 5.2.2 公路周围危险作业控制区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挖沙、倾倒废弃物、其他 可能造成公路边坡塌、路基沉陷、路面损坏、桥梁及隧道设施损毁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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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公路周围危险作业控制区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符合下列要

    a)已经报省相关部门批准; 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应影响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5.2.4 公路周围危险源控制区范围: a) 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 b)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 C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 5.2.5 发现公路周围危险源控制区范围可能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设施的,应记 录时间、地点,拍摄现场照片,书面抄送辖区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判别 5.2.6公路桥梁周围疏浚作业控制区范围: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m范围。 5.2.7公路桥梁周围疏浚作业控制区内的桥梁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在疏作业前提交疏浚作业 相关资料,包括疏浚作业的范围、时间、方式、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桥梁安全相关的各项资料。 经确认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的,方可作业。 5.2.8公路桥梁安全控制区范围: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m的范围内。 5.2.9公路桥梁安全控制区内禁止擅自从事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围垦造田、拦河筑坝、建设妨碍 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因实际需要,确需实施上述活动 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因生产生活确实需要进行上述活动; b) 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已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5.2.10 公路桥梁周边禁止采砂区范围: 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下游3000m; b) 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下游2000m; C 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m,下游1000m。 5.2.11公路桥梁周边禁止采砂区范围内,禁止进行采砂活动。当发现公路桥梁附近水域可能存在违法 采砂行为时,应记录时间、地点、拍摄现场照片,书面抄送辖区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判别。

    6.1.1非公路标志不应影响公路视距,不应影响驾驶人对前方路线走向、交通标志等视认。 6.1.2非公路标志的版面严禁采用全红、全黄、全橙作为底色,不得采用其他可能给驾驶人强烈视觉 冲击的表现方式。 613非公路标去结构应安金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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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4非公路标志不宜设在收费大棚、收费站广场。 6.2.5非公路标志不应附着在路基护栏、道路交通标志支撑结构、照明及监控杆柱上。 6.2.6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上的非公路标志与交通标志沿公路纵向的间距应不小于500m。二级及以 下公路上的非公路标志与交通标志沿公路纵向的间距应不小于300m。

    6.2.6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上的非公路标志与交通标志沿公路纵向的间距应不小于500m。二级及以 下公路上的非公路标志与交通标志沿公路纵向的间距应不小于300Ⅱ。 5.2.7非公路标志设置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高速公路主线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m,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m; b) 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匝道出入口、收费站、服务区附近单侧间距不小于600m; c)一般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m,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m。 6.2.8非公路标志版边缘距离公路土路肩外边缘应大于非公路标志总高的1.2倍。公路用地范围内经 轮证位置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边缘滴水线不得侵入路肩边缘。 6.2.9非公路标志设置不应影响公路路基边坡稳定性。 6.2.10大型(面积或结构)非公路标志的结构应安全可靠,高度超过5m的钢结构应按相关规范进 行并通过结构及抗震验算 6.2.11非公路标志的照明不应照向路面,发光非公路标志

    行并通过结构及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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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14 夜间亮度

    .12用电的非公路标志应规范设置防雷设施。

    3.3.1非公路标志安装施工不得占用公路堆放机具物料。 6.3.2非公路标志应维护良好,版面清洁、无破损。 6.3.3非公路标志钢构件防腐应符合GB/T18226的规定。 6.3.4电气设备符合防雷、防雨、防尘等相关标准要求。 6.3.5非公路标志的所有人应负责非公路标志的安装与维护,保证安装过程中及使用中不影响公路安 全。

    6.3.1非公路标志安装施工不得占用公路堆放机具物料。

    7.1.1大件运输车辆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 7.1.2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由承运人提出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并提交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 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等材料。 7.1.3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查包括车辆装载符合性审查和线路可通过性审查。

    7.2车辆装载符合性审查技术要求

    .2.1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下列限定标准之一的,认定为天件运输车辆: a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m; b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m; C)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m: d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kg; e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kg: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kg;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kg;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kg; g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kg:V h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kg,其中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 总质量超过46000kg。 .2.2 大件运输车辆认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b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 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kg,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d)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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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符合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 超限运输车辆。 .2.3大件运输车辆轴载符合性审查,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不超过10000kg且最大轴荷不超过13000kg; b) 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不超过18000kg 且最大轴荷不超过20000kg。

    线路净空可通过性审查技术要求

    表15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线路净空符合性对照表

    7.4弯道可通过性审查技术要求

    7.4.1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弯道的尺寸符合性审查,应按照表16执

    7.4.1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弯道的尺寸符合性审查,应按照表16执行:

    表16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弯道尺寸符合性对照表

    7.5桥涵可通过性审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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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1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桥涵的承载能力符合性审查,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技术状况评定为I类、II类、III类的桥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 构对桥涵进行结构验算或荷载试验,并出具验算报告。根据结构验算或荷载试验结果判断桥涵 承载能力是否能满足大件运输车辆过桥需求; b) 桥涵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IV类或V类的,禁止大件运输车辆通行。 7.5.2 桥涵结构验算和荷载试验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依据现场调查结果和桥梁技术资料,按大件运输车辆的实际荷载,对桥梁结构进行强度、稳定 性、刚度验算; b) 当结构验算和检查结果不足以对大件运输车辆过桥安全性作出判定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7.6大件运输车辆过桥要求

    7.6.1天件运输车辆过桥前,应根据承载能力评定结果,制定过桥方案。过桥方案应符合JTGH11的 有关规定。

    6.2大件运输车辆过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车辆应沿桥梁的中心线行驶; b) 车辆以不大于5km/h的速度匀速行驶; C 不得在桥上制动、变速、停留: d 必要时可调整牵引车与平板挂车的行驶间距或让其分别通过桥梁; 大件运输车辆过桥时,应禁止其他车辆通过; f 大件运输车辆过桥时,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观测桥梁各部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并予记录 必要时应观测应变、反力等; 不宜在洪水、暴雨、大风等时段组织大件运输车辆过桥

    7.6.2大件运输车辆过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7.7大件运输车辆行驶检查

    7.7.1对行驶过程中的大件运输车辆的线路符合性、车辆装载符合性等进行检查可依托超限检测站、 收费站等。 7.7.2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线路、行驶时间、运输起点应与申请线路一致。 7.7.3大件运输车辆装载货物的名称、种类、车货总质量、各车轴轴荷应与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 7.7.4大件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应与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

    8.1.1涉路工程的类型包括: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利用公路 结构物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等。 8.1.2涉路工程应符合公路现状和远期规划(或初步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8.1.3涉路工程不得影响公路的结构安全、运营安全。 8.1.4建设单位应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 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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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样标准8.2事前管理的技术要求

    8.2.1申请涉路工程行政许可应提交的资料包括: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价报告、应急方案等。 8.2.2涉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其中涉路部分的设计和施工 方案还应当符合公路行业标准和规范。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图应有保通设计内容。 8.2.3技术评价报告应包括:总体概述、工程概况、设计符合性评价、施工符合性评价、涉路施工对 既有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影响、对设计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的危险因素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对策措 施及建议和评价结论。 3.2.4应对提交资料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 8.2.5应急方案应包括:涉路工程安全风险因素辨识与评估、应急组织、预防措施、信息发布及防范 昔施等内容。 8.2.6技术评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应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8.3事中管理技术要求

    8.3.1涉路巡查内容应包

    8. 4 事后管理技术要求

    8.4.1涉路工程所有人应对损环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等进行修复。 8.4.2涉路工程所有人应拆除设置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临时设施,恢复植被。 8.4.3涉路工程完毕,由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相关单位参与验收,并形成验 收报告。 8.4.4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8.4.5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修复情况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b) 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C 涉路工程的实施内容与经批准施工方案是否一致; d 公路恢复工程是否满足开放交通安全要求;上 e) 运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8.4.6 验收方式包括核查资料、现场检查等。 8.4.7 验收时,应当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参与验收的人 员应当在验收资料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名确认。验收材料应当归档备查。V 8.4.8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维护记录,确 保涉路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8.5跨越式涉路工程技术要求

    高速公路标准规范范本8.5.2不宜在下列位置跨越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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