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年修订版)(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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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表的计算标准。 3.1.5.2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 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向范围的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按本条3.1.5.1(方位0°~45°)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向范围的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按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但不得小于13米 (3)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3.1.5.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 按下表控制,其最小值为13米:

    间 距 米 I类地 I类地区 距 区 方 位 0°~45° 0.7S 0.8S >45° 0.7S 注:①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具体是指遮挡建筑的 方位角。 ②表中“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③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18米时,其间距 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3.1.5.4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既非平行亦非垂直且高 层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②表中“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③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18米时,其间距 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3.1.5.4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既非平行亦非垂直且高 层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建筑施工组织设计,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①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具体是指遮挡建筑的 方位角。 ②表中“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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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学校、老年公寓、加油加气站、 工业、仓储、市政等类型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 求确定: 3.1.6.1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且布置在居住建筑南侧 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且布置在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居住建筑为被 遮挡建筑,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执行;未形成遮挡时,其间距按消 防间距要求进行控制。 3.1.6.2非居住建筑为南北朝向(偏南北朝向)且布置在居住建筑 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外,且 应不小于13米。 3.1.6.3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向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执 行。 3.1.6.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 时,其建筑最小间距按居住建筑控制。 3.1.7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3.1.7.1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3.1.5.1和 3.1.5.4项规定控制。 3.1.7.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 3.1.5.2 和 3.1.5.3 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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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3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3.1.4规定的控 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3.1.7.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其最小值为9米。 3.1.7.5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 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表规定控制:

    注:住宅建筑的山墙一般指其短轴方向或 要朝向两端的外墙,且宽度不大于 18米。 3.1.8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 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或住宅主朝向与 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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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当两栋建筑之间有地坪高差,且高差达到2米以上时,视 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建筑间距进行增减,高层建筑将其地形 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进行计算,增减后的间距应满足采光、消防、防灾 等要求。 3.1.10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以及托儿所、 幼儿园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 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3.1.11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 环保、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控制。 3. 2建筑退让与离界 V 3.2.1建筑物后退土地权属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3.2.1.1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离界距离,各 退够规定距离,并符合采光、安全要求。 3.2.1.2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 小距离。

    3.2.1建筑物后退土地权属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3.2.1.1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离界距离,各 退够规定距离,并符合采光、安全要求。 3.2.1.2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 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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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3.2.1.3建设用地边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3.2.1.2《建筑 离界距离控制表》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3.2.1.4建设用地边界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敬空间的 有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确定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 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本条3.2.1.2《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中非居住建 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3.2.1.5毗邻用地建设,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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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与建筑长边不平行,应根据本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 原则,在双方用地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合理分摊离界,但其最小离界距 离不得小于本条3.2.1.2《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中的最小距离。建筑 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用地条件限制不能 司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调整用地达 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3.2.1.6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住宿楼以及托儿所幼儿园、 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增加的建筑离界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之内(如 确有困难,应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2.1.7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站、加气站及其它危 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建设用地范 围内。 3.2.2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4 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4 米;如相邻用地单位双方同意的,两侧地下室可连通建设;当市政管 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 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3.2.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规划 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执行,同时应符合本章关于建筑高度控制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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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控制表

    注:①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要求的,按国土空间规划执行。 ②H指建筑高度,W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③由低、多、高层等组合的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及退台建筑的退让 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④幼儿园、小学、大型商场、酒店、宾馆、 、写字楼、医院应根据交通和集散 要求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核 定。 ③表中数值为最小值。 3.2.4城市道路两侧绿化带、沿江两侧绿线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后退距离按下表控制执行。

    勿后退道路两侧绿化带、沿江两侧绿线最小

    注:①H指建筑高度!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版)②由低、多、高层等组合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③大型公建及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须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应在上表的基础上增加5米。3.2.5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和立体交义口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和匝道边缘的距离按下表进行控制。建筑物后退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类别住宅、学校和医院类建筑其它建筑低、多层高层低、多层高层高架30402030匝道20251520注:当立体交叉口层数超过3层(含3层)或用地面积达到4公项时,建筑物退让匝道或高架边缘的距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公共建筑与综合楼高度>24米,按高层建筑进行退让。3.2.6两条相交道路规划宽度均为30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在3.2.3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6米的后退距离(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控制要求。3.2.7临城市道路或绿线布置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含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医院、博览建筑或K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酒店、办公楼)等和其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退让城市道路或绿线的距离应在3.2.3和3.2.4的基础上增加5米;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必须满足人流集散,停车泊位、环境景观等要求外,不得小于20米,并应合理安排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3.2.8“三江六岸”滨水区建筑按《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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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执行,其它沿江河两岸新建建筑物应符合《衡阳市城市防洪总 体规划》和《防洪法》的要求及以下规定: 3.2.8.1禁止在河道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永久建(构)筑物。 3.2.8.2在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 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有专 门规定的地段,从其规定。 3.2.8.3建筑物后退防洪堤背水坡堤脚的距离控制在30m以上; 经过城镇的堤段,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论证同意,但不得低于15米。 3.2.8.4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须经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同意,同 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3.2.8.5场地内有非排洪要求排水沟渠的,排水沟渠的改造线路及 方案应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且新建建筑物离改造后排水渠 的边界不应小于4米。 3.2.9沿铁路两侧建设建筑物,除应符合铁路专业规范要求外, 并符合以下规定: 3.2.9.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 米。 3.2.9.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 米。 3.2.9.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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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景观、消防、防灾 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3.3.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南岳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 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军事工程等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 的,其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3.3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 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 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执行。城 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应根据功能定位、空间景观、建 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决定。 3.3.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 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高层建筑(含裙房)建筑高度控制。 H≤1.5(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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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H指建筑物高度,W指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含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S 指后退城市道路距离。 ②W≥20米,适用此条。 当高层建筑山墙面临城市道路(与城市道路之间夹角大于等于 45°),可不按此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确因城市空间形态、建筑造型需要、建设场地限制等原因而需超 出本规定建筑高度限制的,须经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另行确定其建筑高度。 山墙一般称为外横墙,是指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横墙,并满 足以下条件: (1)非建筑主要朝向。 (2)山墙宽度不大于18米。 3.3.4.2建设用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临路建筑高度应按建筑主 朝向面向的道路确定,建设用地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且道路标高不 致时,以低标高道路作为参照,计算临路建筑层数与高度。 3.3.5建筑物紧临广场、河道或其他永久空隙地时,建筑物高度 不受道路宽度限制,具体高度在详细规划中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

    注:①H指建筑物高度,W指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含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S 指后退城市道路距离。 ②W≥20 米, 适用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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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竖向设计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 件、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符合 生态性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不同坡 度的土地。 3.4.2建设项目应充分尊重自然地形地貌,保护生态自然的山体、 水体,避免大规模的填挖土方,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并塑造具有 特色和不同层次的城市空间。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 生。当建设用地场地标高已超过周边城市道路标高时,不得再进行大 面积人工填土。 3.4.3山体周边的建设项目不得破坏原有山体景观,丘陵地段的 建筑应结合地形地势布局,尽可能采用放坡的方式而避免砌筑挡土 墙,保护山体和丘陵的自然轮廓线,加强山体在城市中的景观性与视 觉识别性。 K3.4.4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建设场地应采用平坡式;当自 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 连接并用植被遮挡。 3.4.5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台处理 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自然坡度天于8%时,应设置人行步道 主要步道最大坡度宜小于10%,次要步道宜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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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6建筑物与挡土墙、护坡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4.6.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及 安全要求。 3.4.6.2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4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

    宜小于0.9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规定

    工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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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1工业项目必需配套的行政办公及倒班宿舍、展示、运动、 休闲、食堂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净用地面积的7% 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项 自用地范围内建设与用地性质不符的商业、公寓、会所、成套住宅, 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6.2工业地产项目的建筑间距、离界距离、退让距离、建筑面 宽、建筑层高、高层建筑电梯设置数量、道路出入口等各类要求均按 照非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3.6.3临城市道路布置的建筑除厂区大门、建筑主入口和必需的 消防疏散通道外,不得再开设其它任何通向城市道路的大门或出入 口,临城市道路严禁布置各类商业铺面或商业建筑。 3.6.4厂房内应采用公用卫生间的布置形式,一般不得设置独立 卫生间。 3.6.5)、库区内道路应进行分级设置,货运车道的宽度和转弯 半径等数值需符合货运车辆的行驶要求, 3.6.6工业、仓储建筑不得设置阳台、飘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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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按下表控制

    4.1.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 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4.1.3电力线路(含架空、电缆)保护区内除电力配套设施外, 不得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 4.2在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新架设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应经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城市主干道上,不宜新设架空 杆线。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 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 4.3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敷设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建 设。各类管线宜平行道路规划红线,走向顺直,有条件的应考虑建设 多种管道(线)共用的地下公用综合管沟或管廊,同步设计、同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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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设施用地等应结合周围的用地类别及道路类型综合考虑公共厕所 的设置,

    ②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 3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4.5.3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单位 或个人修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定。 规划新建建筑不得侵占河道、压占排水沟渠。未经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沟渠改线、明 渠改暗涵。 4.5.4城市公共加油加气站的建设应符合衡阳市加油加气站布点 规划,其进出口宜开设在次于道上。市区内不得设一级加油站,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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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周围建筑的距离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4.5.4.1加油站用地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加油站用地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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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版)5 道路交通工程5.1道路技术指标5.1.1道路宽度:机动车车道宽度应为3.0~3.5米/条:货运车道宽度为3.5~4.0米/条;非机动车道第一条车道宽度为1.5米,增加的车道每条宽度为1米;人行道的宽度应≥2.5米,并应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且严禁停车。5.1.2道路设计速度道路设计速度表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千路支路设计速度1008060505030403020(km/h)5.1.3道路最小净高主干道以上的(含主于道)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宜小于5米,其他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道路最小净高控制一览表道路总类行驶车辆类型最小净高(米)机动车道各种机动车4.5小客车3.5非机动车道入自行车、三轮车2.5人行道行人2.55.1.4道路最大纵坡5.1.4.1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道路最大纵坡控制一览表设计速度(公里/小时)100806050403020最大纵坡一般值3455.5678(%)极限值456785.1.4.2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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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4.3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 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1.0%。道路交义 口设计范围内的纵坡度,宜小于或等于2%,困难情况下应小于或等 于3%。 5.1.5城市道路隧道: 行驶机动车的长度>1000米的城市道路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 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隧道内人行道的宽度应≥0.75米,不设人 行道的隧道应设避车洞。 5.1.6道路交叉口车行道设置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5.1.6.1平面交叉路口进口道受现有道路宽度限制时,每条机动车 道宽度可按3.0~3.5米设置。V 5.1.6.2平面交叉路口出口道每条机动车道宽度应≥3米,但出口 道只有一条车道时应≥3米。 5.1.6.3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组成的交叉口(不含60米及以上宽度 道路)应进行交义口展宽,单向展宽3.5米,其中展宽段由交义口外侧 圆弧端点起算60米,渐变段40米;路幅宽度≥60米的规划道路可 不再展宽。相邻渐变段相交时,该路段全线展宽。 5.2城市主干道上的重要交叉口应修建地下人行通道或过街天桥。其 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 物密切结合;其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地。

    5.3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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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十路设置出人口。 5.3.2当基地临两条以上城市主次道路时,应在基地周边较低级 别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2个或2个以上的机动车 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5.3.3距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规划红线交叉点计算起 应不小于80米,距城市支路、小区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 5.3.4停车场出入口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其变坡点不得压占 道路规划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 5.3.5地块出入口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桥梁、隧 道、立体交叉口的变坡点不宜小于50米。人 5.4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总体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和交通流 量以及环保要求等合理布局。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道或支路 上,离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不得设在人行横道, 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 5.5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市区间距一般为 500~600米,近郊区间距一般为800~1000米。城市主次干道上停 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不应占用车行道,在建设有辅助道路的城市 快速路上,停靠站必须设在辅道内。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米至 800米。

    5.6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5.6.1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地 面停车等多种形式,每一个地面停车泊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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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用地,并设置专用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 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 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5.6.2旅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 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建或增建相应 停车场(库),其配建指标按《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附表八)规定控制 5.6.3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 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系数 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V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16~20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 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非机动 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K5.6.4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在原停车场(位)无法满足停车 需求时,在征得该小区业主及利益相关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在其用地 范围内插建立体停车场(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 消防、环保、交通等前提下,其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5.6.5新建项目确因用地紧张或用地地质条件限制的,可以采用 机械式停车进行配建(除去设备层的净高至少达到4.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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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6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 运公共停车场(库)。货物装卸停车设施不应设置在道路以内。 5.6.7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5.7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衡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 规划》。 轨道交通线路及站场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的距离应符合 环保、消防等要求。 轨道交通工程两侧建(构)筑物及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5.8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8.1中心商业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5.8.2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 5.8.3体育中心、展览馆、影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筑。 5.8.4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物流中心等建筑。 5.8.5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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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绿化配置应体现地方特色,我市市树为香樟,市花为月季花和茶 花。

    6.2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按下表规定执行:

    建设项且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6.5.1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6.5.1.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不小于200米

    6.5.1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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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历史城区范围 北至蒸水岸线、石鼓书院,东至湘江岸线,南至衡州大道,西南 至天马山路、先锋路,西至环城北路、下横街,西北至桑园路,总面 积约2.46平方公里。 7.1.2视线通廊的保护 7.1.2.1以三山两江、三塔双书院"为重点,保护历史城区及周边 视线通廊,控制建筑高度。 7.1.2.2重点保护的视线通廊包括:珠晖塔←一一→来雁塔视廊、珠晖 塔←一一石鼓书院视廊、来雁塔←一石鼓书院视廊、青草桥一一→石鼓书 院视廊、衡湘公路二桥 石鼓书院视廊、衡湘公铁大桥一一石鼓书 院视廊、衡湘公铁大桥 一回雁峰一一接龙山一一岳屏山视廊、岳屏 山←→接龙山←→回雁峰视廊、岳屏山←→船山书院视廊、回雁峰 ←长船山书院视廊。 7.1.3建筑高度控制 7.1.3.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 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7.1.3.2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按原高控制,与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高度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应逐步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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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风貌区范围内新建(改建) 建筑高度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 7.1.3.3保护中山路城市历史轴线,中山路两侧建筑分层控制。 7.1.3.4重要景观节点(如石鼓书院、接龙塔)周边建筑檐口高度 按《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7.1.3.5恢复重要的山一城一江景观要素之间的视觉联系,视线通 郎范围内建筑从严控制。 7.1.3.6历史城区外围的山体区域在建设前应进行景观视线分析, 建筑高度应满足各个方位景观点或观景点之间的视线通廊及水岸视 线控制面的要求、山体轮廓线的保护要求以及山一城一江整体景观环 境控制要求。

    7.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7.2.1历史文化街区划定1 中心城区有3片历史文化街区,即回雁峰历史文化街区、原建湘 柴油机厂历史文化街区、铁路广厦里历史文化街区。 7.2.2回雁峰历史文化街区 东至蒸阳南路,南至雁巢小区和天马山南路,西至余德堂巷,北 至雁城路以南,保护范围面积2.93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东、南、 北至接龙山陡坎,西至余德堂巷东侧,面积1.44公,建设控制地 带面积1.49公。 7.2.3原建湘柴油机厂历史文化街区 东至狮山路、范家塘,南至狮山路、清泉路以北,西至机场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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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至建湘)污水处理站以南,保护范围面积51.94公。其中核心保 护范围东至建湘生活区东界,南至鲤鱼塘以南,西至建湘厂学校,北 至锻压车间以北,面积29.44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22.5公顷。 7.2.4铁路广厦里历史文化街区 东至新民村西侧,西至健康里东侧,南至苗江路,北至衡阳市切 割机厂南侧,保护范围面积1.64公。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1.04 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0.6公顷。

    7.3.1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以《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 S 定的为准。 7.3.2历史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 貌协调区。 7.3.3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本身; 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以及旁边与 其紧邻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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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在国主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再编制村庄规划,按 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按照村庄规 划或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管制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8.2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 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自然环境和田园风光、防震减灾、 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采取统规自建、多户联建或集中 统建等多种方式建设中心村庄,突出湘南民居特色,优先考虑中小学 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公用工程设施布局,合 理配置商业服务、行政办公等设施。 8.3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应当同步建设给水、排水、供电、防洪等公 用工程设施。有条件的,各种污水应当排入城市市政污水排水管网 没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8.4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 规定: 8.4.1房屋外墙垂直投影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公共活动场地等 公共用地,退让公路、高速公路、高压线、河道等的距离参照本准则 有关条款执行。 8.4.2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乡村特点,体现衡阳特色,并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 8.4.3房屋间距控制参照本准则有关条款执行,并符合安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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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各类居住建筑和高度为50来以下的非居住高层建筑的面宽原则上 不得超过70米,高度为50米以上的非居住高层建筑的面宽原则上不 得超过60来;确因功能、造型等原因超过规定面宽的建筑物经专家 论证通过,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另行确定 其面宽。 9.6在城市主干道、重要地段及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商业建筑、高层 建筑,应作外墙夜景灯光设计。其设计方案与建筑物设计方案一并审 定,一并验收。 9.7凡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色彩应符合《衡阳城市 景观与色彩总体规划》。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色彩和装饰应与环境景观 和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9.8城市主干道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开敬式阳台。 9.9城市景观照明应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应当设置景观照明 的建设项目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9.9.1建(构)筑物应根据其特点、节能和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控 制。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造成 干扰和光污染。 X 9.9.2街道的照明设施应从适应环境、亮度、规模尺寸、颜色及 植被的遮蔽等方面进行设计。照明设施应兼顾车行与人行不同的照明 需求,避免过度照明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灯形成干扰。 9.9.3城市路灯选型应突出城市人文、历史特色,塑造美好的城 市形象,营造舒适的城市夜景环境并注重节能技术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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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标准规范范本9.10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应当符合衡阳市市区户外广产告设置专 项规划的要求。

    9.10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应当符合衡阳市市区户外告设置专 项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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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800m以下社区用房可以附建,其位置应以方便老百姓活动及 出入方便为原则。 10.2.3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管理用房应满足使用要求,且不能 布置在地下,其建筑层高不低于2.8米。 10.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来的标 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10.4新建建筑物需要修建地下室(库)时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应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 按人防要求的面积和标准修建人防地下室,满足人民防空的使用要 求。 10.5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托儿所应符 合《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附表九)要求(具体以市政府颁布 的《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为准)。 10.5.1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的基础教育设施规模少于中小学校和幼 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一次性建设。 10.5.2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 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教 育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 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 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位置、面积及产权归 属等内容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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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本准则由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1.2本准则条款与国家修订或新颁布的规范相矛盾的,按国家修订或 新颁布的规范执行。 11.3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2014年12月12日《衡阳市城 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同时废止。但此前已取得“书三证” 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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