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706-2019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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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3微型消防站minifire statioi

    是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以救 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的消防组织单元。

    航天标准DB11/1706—201

    现场勘察与消防安全保折

    3.0.1文物建筑防火改造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及资料收集,并编 与察报告。 3.0.2现场勘察应包含消防救援条件、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防火、消 防设施现状、火灾危险源、重要文化遗产元素等相关情况,并应符合 附录A的规定。 3.0.3资料收集应包含图纸及说明书、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火灾历 史数据、消防管理、利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3.0.4根据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情况,应进行火灾风险分析,明确需 防护的对象和范围,提出防火改造技术措施。 3.0.5文物建筑防火改造设计前,应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确定消防安 全保护等级,分级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2二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3三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4四级: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木结构、砖 木结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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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总体布局应依据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 项规划设计。 1.2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新增的建(构)筑物与文物建筑之间的防 <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1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总体布局应依据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 专项规划设计。

    4.1.2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新增的建(构)筑物与文物建筑

    4.1.3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场所。

    4.2.1文物保护单位与周边建设控制地带之间宜利用道路、水系、广 场、绿地等进行防火隔离,不具备条件时,可采取防火墙、消防水幕 等消防措施进行防火隔离。

    等消防措施进行防火隔离。 4.2.2文物建筑内部的重要文物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2.2文物建筑内部的重要文物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2.2文物建筑内部的重要文物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3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4.3.1文物建筑周边应结合地形地貌设置消防道路。 4.3.2 尽端式消防车道宜设置回车场地。 4.3.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文物建筑宜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3.4消防装备应根据消防道路的净宽度按表4.3.4配备

    表4.3.4消防道路与消防装备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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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4.4.1文物建筑内不应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所、消防水泵房。 4.4.2文物建筑内设置经营服务场所时,宜布置在消防车可到达或具 备完善灭火设施的区域。 4.4.3当文物建筑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或安全蔬散通道时,应根据实 际情况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合理控制人流量。 4.4.4文物建筑的通道、出入口不宜采用硬质隔离措施,当确需布置 时,应采用可移动式隔离护栏

    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与消

    4.5.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文物建筑应 设置消防控制室。 4.5.2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的文物建筑应设置微型消 防站。当设置微型消防站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消防点。 4.5.3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四级的文物建筑宜设立消防点。 4.5.4行 微型消防站、消防点的选址应满足人员到达文物建筑内任一点 不大于3min。 的要式

    表4.5.5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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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6消防点人员、装备配置宜满足表4.5.6的要求

    4.5.6消防点人员、装备配置宜满足表4.5.6的要求。

    表4.5.6消防点人员、装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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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的文物建筑应设置消火栓 系统;消防安全保护等级四级的文物建筑可不设置消火栓系统,但宜 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轻便水龙。

    5.2.1在公园内的文物建筑应根据各建筑单体在总图上的分布形式, 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其他文物建筑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 内发生火灾1起计。 5.2.2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文物建筑的体积、火灾危险性、耐 火极限等确定,且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为友生火火 5.2.2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文物建筑的体积、火灾危险性、耐 火极限等确定,且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文物保护单位内成组布置的建筑,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的体积之 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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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2.3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5.4.1消防水泵的供电等级不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且未设置固定 式柴油发电机时,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5.4.2文物建筑消防水泵宜选用成套机组,并应具有以下功能:

    5.4.2 文物建筑消防水泵宜选用成套机组,并应具有以下功能: 1 水位监控功能: 2 水泵运行监控功能; 3 低频或功能巡检功能; 4 自动控制功能; 5 双电源切换功能、电流电压监控功能; 6 接触器式机械应急启动装置: 7 向管理者推送上述监控信号,以及系统故障信号等功能。 5.4.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 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火措施。 5.4.4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稳压泵稳压。 5.4.5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4

    车可到达处设置1处水泵接合器,并与院内消防给水系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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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灭火设施和移动灭火

    6.1.1当文物建筑用于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时,宜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有传统壁画、油饰彩画、塑像、藻井、天花、雕刻等易受水渍 损失的文物建筑; 2无人居住且未设置电气线路的文物建筑。

    6.2.1密闭、用作文物库房,且库藏文物适合使用常用气体灭火剂的 文物建筑宜设置柜式无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对于有人值守的文物建筑, 应将启动方式设置为手动控制。 6.2.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应按A类火灾场所选取。气体灭火系统 的喷头出口不应正对文物,确需正对时,喷头出口与文物、文物建筑 表面的距离不应小干0.5m

    6.2.1密闭、用作文物库房,且库藏文物适合使用常用气体灭火 文物建筑宜设置柜式无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对于有人值守的文物 应将启动方式设置为手动控制,

    .2.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应按A类火灾场所选取。气体灭火系统 喷头出口不应正对文物,确需正对时,喷头出口与文物、文物建筑 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3移动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

    6.3.1微型消防站或消防点宜配备背负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重

    6.3.1微型消防站或消防点宜配备背负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重点保 护建筑或院落宜配备推车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

    建筑或院落宜配备推车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

    6.3.2以下文物建筑宜配备推车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

    1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保护等 级一、二级文物建筑; 2活动火灾荷载值超过200MJ/m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 三级文物建筑; 三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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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文物建筑应配置灭火器。 6.4.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灭火器。 6.4.3对于以A类火灾为主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配置的灭 火器应包含水型灭火器:对于有传统壁画、油饰彩画、塑像、藻井、 天花、雕刻等易受水渍损失的文物建筑,配置的灭火器宜包含洁净气 体灭火器。 6.4.4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二、三级文物建筑应按《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处理,四级文物建筑应 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处理。以A类火灾为主的文物建筑灭火器的最低

    6.4.1文物建筑应配置灭火器

    6.4.4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处理,四级文物建筑应 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处理。以A类火灾为主的文物建筑灭火器的最低 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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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6.4.4以A类火灾为主的文物建筑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5.1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的文物建筑,具备安装条件时 宜在室外重点地段和部位安装消防水炮。 6.5.2消防水炮的数量不宜少于2门,设置位置应使消防水炮的射流 能够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

    .5.1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的文物建筑,具备安装条件时 在室外重点地段和部位安装消防水炮。 5.2消防水炮的数量不宜少于2门,设置位置应使消防水炮的射流 够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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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的文物建筑应设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消防安全保护等级四级的文物建筑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规 定。 7.1.2当文物建筑内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警报器等 终端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采用有线方式连接有困难时,可采用 无线通信方式进行信息传输。 7.1.3文物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进行设计,对安装有多个区域 报警控制器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设置集中火 灾报警控制器

    7.2.1文物建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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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当文物建筑采用区域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宜设置火灾警报 器,火灾警报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院落宜设置一只火灾声光警报器; 2无人员活动的文物建筑,可仅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设置火灾警 报器。 7.2.4当文物建筑采用集中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消防应急 广播,消防应急广播应设置在日常有人员活动的场所。 7.2.5对于规模较大的文物建筑或建筑群,当采用有线通信方式的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火灾报警控制器总线宜采用环形网络。 7.2.6当文物建筑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火灾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采用自组网的无线局域火灾报警系统; 2火灾报警信号应在10s内从现场监测组件传输至报警控制器; 3当现场监测组件、无线通信模块、无线中继器、无线通信网 关等发生故障、无线通信失联、无线模块及网关电源故障、探测器被 从正常工作位置摘除等故障时,报警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报警 信号; 4报警控制器、无线中继器、无线通信网关等需外接电源供电的 设备及组件,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且交流电源应采用 消防电源

    7.3.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7.3.2净高大于0.8m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闷顶或吊顶内宜设置点型感烟 火灾探测器,灰尘较多时可采用具有自适应能力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7.3.3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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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的文物建筑,每个探测区域的最 天充许烟雾传输时间不应天于60s;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三级、四级的文 物建筑,每个探测区域的最大允许烟雾传输时间不应大于90s。 3一台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总长不应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应超 过100m;采样孔总数不应超过4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应超过 10个。 4探测器的采样管应采用多管路布置方式,减小采样管长度。当 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应超过4m。 5应选用具有多级烟雾和多级气流报警输出功能的探测器,其工 作状态应在值班室或中控室显示。 7.3.4文物建筑贴邻山林草场时,宜在周边选择适当的高位,设置火 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7.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4.1文物建筑内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4.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选择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4.3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文物建筑的规模和供电回路分 布综合因素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配电室输出端宜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2每座文物建筑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所有电气火灾探测器应与设置在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的电气火 灾监控设备进行通信,实现监控功能: 4无消防控制室的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值班室。 7.4.4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考虑供电系统自然 世漏电流,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值宜为300mA。 7.4.5当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用有线方式连接有 利难时,可采用无线通信方式进行信息传输,其无线通信功能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GA11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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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5.1文物建筑应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将火灾报警信息及消防设施 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到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或消防设施监控云平台的监控 中心。

    7.5.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 火灾报警信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2 消防安全管理、监控视频图像等信息; 3 数据库报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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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 文物保存环境控制用电和监控报警以及消防用电外,不宜设置其它用 电设备。

    8.1.2当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用电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设计。 8.1.3文物保护单位现有的变配电所、配电设备、线路、保护电器 用电设备等,当配置选型和安装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和防火要求时, 应进行改造设计。

    8.1.2当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用电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8.1.3文物保护单位现有的变配电所、配电设备、线路、保护电器、

    8.2.1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的文物建筑,消防设备用 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2.2变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选择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 2变配电所电力设备及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 置,变压器应配置温度保护; 3宜设置变配电所电力监控系统,监测变配电系统的运行、保护 和故障信息。 8.2.3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器和导体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的规定; 2配由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益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8.2.3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判

    1电器和导体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的规定; 2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3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的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 流,同时还应符合线路保护的规定

    8.2.4防雷及接地装置应符合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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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物建筑内设有电气和电子信息系统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 入和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2防雷装置的接地应和电气、电子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 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 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3电涌保护器(SPD)回路应设置专用后备保护装置,且宜设置 SPD监控系统。

    8.3.1配电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1配电设备应为金属外壳,有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护等级应根据 环境条件选择,室内不宜低于IP54,室外不应低于IP65; 2消防配电设备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1配电设备宜设置在文物建筑外或非文物建筑独立用房内,在文 物建筑内设置应与其它功能区有明显分隔,独立用房与分隔应满足防 火要求。 2文物建筑内不应设置临时配电设备。 3配电设备不应安装在明火和热源附近,且应安装在不燃构件 上。配电设备外壳距可燃构件不应小于0.3m,且周围0.5m内严禁堆放 可燃物。

    4.1配电线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1文物建筑内电线电缆导体材质应选用铜芯。 2常用固定设备配电回路的线缆绝缘类型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 类型。 3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文物建筑内,非消防 配电线缆应采用阻燃型,消防配电线缆应采用阻燃耐火型。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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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等级为一级的特别重要文物建筑的电源室内主十线路宜采用矿物 绝缘电缆。 4电缆的外护层宜选用无卤低烟型,阻燃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不 应低于B1级。

    8.4.2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

    1除矿物绝缘线缆外,文物建筑内的线缆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 属槽盒明敷设,严禁在砖木墙体剔槽暗敷设; 2严禁在导管和线槽内设置电线接头,接头应设置在专用接线盒 箱)或器具内,专用接线盒应设置在便于维护检修的场所; 3明敷管线不应在可燃物堆垛附近设置,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烟 卤、炉灶等高温场所; 4配线导管及线槽穿过地板、墙壁、屋面、天花板、隔墙等建筑 构件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5文物建筑内不应敷设临时配电线路

    8.5.1用电设备设置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建筑内不应设置电直接加热采暖设备供暖 2不同用途的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配电回路。用电设备配电回路 应设置与用电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保护装置。 3不需长期通电运行的用电设备应设置断电装置,并确保在不使 用时开关有明显的断开点。 4用电设备不应安装在木质等可燃材料上,确需安装时应采取防 火隔离措施。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5文物建筑本体上或者文物建筑内部不应设置大功率照明灯具和 高温照明灯具,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 热等防火措施。灯具配件应具有阻燃性能,并且不应直接安装在木质 等可燃材料上。 6灯具严禁使用可燃物品遮挡,且灯具下方0.5m范围内应无可

    燃物。 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 火措施

    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 火措施。 8.5.2文物建筑以及院落内严禁设置为电动自行车等移动电瓶充电的 设施。

    8.5.2文物建筑以及院落内严禁设置为电动自行车等移动电瓶充电的

    3.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石化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6.1当文物建筑夜间开放或者室内自然采光不足时,应按照现行压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设置消防疏散照明灯具和灯光 疏散指示标志。 8.6.2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及值班室等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 四

    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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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当文物建筑被再利用为文化展示、文艺表演、经营服务、公益 办公等功能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9.1.2文物建筑中装饰装修材料的使用应控制火灾荷载

    9.2.1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米 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9.2.2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9.2.2的规定

    9.2.2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9.2.2的规定。

    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范本.2.2各部位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

    9.3.1增设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轻质材料,并根据吊顶 材料重量对屋架荷载进行设计和计算。 9.3.2装修新增设备的放置及其线路敷设不应影响日后对文物建筑的 维修、保养和使用。 9.3.3新铺地面与旧地面之间应增设隔垫层保护,所用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 9.3.4当设置栈道、无障碍通道等设施时,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不应低于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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