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53.1-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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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3.2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 杂物。 3.4.3.3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 司一槽孔内。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3.4.3.4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 线端子可靠连接。 3.4.3.5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挠金属管保护时, 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挠金属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3.4.3.6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343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干接线外装设接线盒:

    3.4.3.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a)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b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C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d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3.4.3.8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 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3.4.3.9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 径不应小于6mml。 3.4.3.10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a)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b) 距接线盒0.2m处; C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d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3.4.3.11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4.3.12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 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3.4.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 条件限制应合用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和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应分别布置在 竖井的两侧。

    公共安全标准3.4.3.15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

    3.4.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 交流450/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3.4.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 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3.4.4.3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十”线应为红色,负极“一” 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表1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的线芯最小截面积

    3.4.5管路材料及保护

    3. 4. 6 绝缘电阻

    报警系统导线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值不

    a)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应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金属模块箱中,严禁将模块设置在配电 (控制)柜(箱)内;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100mm×100mm的标识; D 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C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d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附近设置检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永久性标识。 4.7.2 模块的性能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输入模块在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输入信号后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D 输入模块在与提供输入信号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短路时发出输入信号除外)时, 应能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输入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 d 输出模块在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2 输出模块在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短路时发出输入信号除外)时,应能将 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输出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 名 输入/输出模块应同时满足输入模块及输出模块的功能要求; 中继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中继模块在性能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3.4. 8.1工作接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DB15/T353.1—2020c)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d)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应该分开设置;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Q;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Q。3.4.8.2保护接地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等电位连接网络。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b)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相连接;c)保护接地导体不应采用金属软管。3.5火灾探测器3.5.1安装要求3.5.1.1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b)感烟探测器和A1、A2、B型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2确定;C、D、E、F、G型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确定,但不应超过表2规定;表2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火灾探测器地面面积房间高度屋坡度θ的种类S(m")h (m)≤15°15°<≤30°> 30°A (m)R (m)A (m)R (m)A (m)R (m)S≤80h≤ 12806. 7807. 2808. 0感烟探测器6 80h≤6605. 8807. 21009. 0S≤30h≤8304. 430 4. 9 305. 5 感温探测器S > 30h≤8203. 6304. 9406. 3c)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应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d)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e)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f)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g)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h)探测器水平安装,当应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3.5.1.2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b)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m~600mm时,应按GB50116一2013附录F、附录G设置探测器;c)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5

    3.5.1.3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1.4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小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 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0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在15%~30%范围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在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d)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火警确认灯。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6 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与探测器的灵敏度等级相适应; b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 C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d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e 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f 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 8 在探测器保护的建筑高度为超过12m的高大空间时,应选用2级以上灵敏度的火灾探测器; 并应尽量降低探测器设置高度。 5.1.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为0.3m~1.0m,距地面高度不超过20m; b 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超过100m; C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7m,且不应小于0.5m; 服务平 d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e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5.1.8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 7 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 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为1m~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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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缆式线型感温火灭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采用连续无接实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应用专用 接线盒连接;敏感部件安装敷设时应避免重力挤压冲击,不应硬性折弯、扭转,探测器的弯曲 半径大于0.2m; d) 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光纤严禁打结,光纤弯曲时,弯曲半径应大于50mm; 每个光通道配接的感温光纤的始端及末端应各设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感温光纤穿越相邻的 报警区域时,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 e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 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f 光栅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器安装位置不应受强光直射,光纤光栅感温段的弯曲 半径应大于0.3m。 .5.1.9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 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 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b)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C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 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发射器和接收器的距离不大于60m,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14m;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GB50493的有关规定;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应大于60m; )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8.5.1.10 管路采样式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有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应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 b 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 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超过10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超过25个: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 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超过4m; c)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应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高灵敏度吸气式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 孔低于16Ⅲ; 探测器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e 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 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5.1.1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设置在第一配 电柜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露电流大于500mA时,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大于100Ⅲ; d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应重复接地。 .5.1.12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

    b)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C 保护对象为1000V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 面;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 3.5.1.13底座、确认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与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 的助焊剂;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应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 5. 2 探测器编码

    探测器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并应能反映探测器的实际位置。

    3.5.3.1点型感烟探测器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 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3.5.3.2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 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3.5.3.3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点 型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线型感温探测器应启动信号输入模块的指示灯;探测器报警确 认灯或指示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对标准报警长度小于1m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 器应进行小尺寸高温报警响应功能的检查。 3.5.3.4火焰(或感光)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探测器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在 30S点亮并保持,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 以保持。 3.5.3.5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应符合GB15322.1一2003第5.1条要求。 3.5.3.6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 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5.3.7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 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3.5.3.8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60 S内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子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3.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 6. 1安装要求

    3.6.1.1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近一个手动 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应不大于30m。 3.6.1.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3.6.1.3安装应牢固,不应有明显松动,不得倾斜。 3.6.1.4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为1.3m~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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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1.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6.2报警按钮编码

    报警按钮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并应能反映报警按钮的实际位置。

    3. 6. 3 报警功能

    3. 7. 1 安装要求

    3.7.1.1报警控制器壁挂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C 在墙上安装时,其主显示屏高度为1.5m~1.8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0.5m,正 操作距离应不小于1.2m。 3.7.1.2 报警控制器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b)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c)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d)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小于1m; e)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f 设备底边应高出地(楼)面0.1m~0.2m。 3.7.1.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d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导线应绑扎成束;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7.1.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 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3.7.1.5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7.1.6 短路隔离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总线上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 b 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火灾报警线路中任一回路发生 路故障时,隔离器应能将该回路隔离,并显示被隔离回路的位置; C 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 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7.1.1报警控制器壁挂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b 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C 在墙上安装时,其主显示屏高度为1.5m1.8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0.5m,正面 操作距离应不小于1.2m。 3.7.1.2报警控制器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b)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c)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小于1m; e)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f 设备底边应高出地(楼)面0.1m~0.2m。 3.7.1.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d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e) 导线应绑扎成束; f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7.1.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 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3.7.1.5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7.1.6 6短路隔离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总线上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 b 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火灾报警线路中任一回路发生短 路故障时,隔离器应能将该回路隔离,并显示被隔离回路的位置; C 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7.2火灾报警功能

    3.7.2.1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 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3.7.2.2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生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3.7.2.3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 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3.7.2.4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3.7.2.5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 内重新建立。 3.7.2.6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 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3.7.2.7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 能保持信息14d。

    3.7.3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3.7.3.1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3.7.3.2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 的控制,每一控制器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3.7.3.3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3.7.3.4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 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3.7.3.5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 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10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 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3.7.4故障报警功能

    3.7.4.1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 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 章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7.4.2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保持1h 以上。 3.7.4.3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 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3.7.4.4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 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3.7.5.1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 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 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3.7.6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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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1控制器信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 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 态一致且易于辨识。 3.7.6.2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各状态 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3.7.7.1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 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3.7.7.2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规定的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3.7.7.3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 后,在规定的条件下工作30min。 3.7.7.4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土1Hz 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3.7.8软件控制功能(仅适用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3.7.8.1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 统故障信号。 3.7.8.2在程序执行出错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进入安全状态;控制器应设有对其存储器内容(包 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1h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100 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3.7.8.3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3.7.8.4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 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常亮或闪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7.8.1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 故障信号。

    3.7.8.3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3.7.8.4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 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常亮或闪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3. 8. 1 安装要求

    3.8.1.1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一个火灾显示盘, 3.8.1.2火灾显示盘应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8.1.3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为1.3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 正面操作距离应不小于1.2m。

    3.8.1.2火灾显示盘应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8.1.3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为1.3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0.5m, 服务 正面操作距离应不小于1.2m。 3.8.1.4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d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e 导线应绑扎成束; f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8.1.5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 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3.8.1.6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8.2火灾报警显示功能

    3.8.2.1火灾显示器(盘)应能接收与其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 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火灾报警声信 亏应能再次启动:火灾报警光信号应予以保持,直至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 3.8.2.2当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火灾显示器(盘)应在3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3.8.2.3当接收的火灾报警信号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时,火灾显示器(盘)应能明确指示该 报警信号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3.8.2.4火灾显示器(盘)应能显示其显示范围内的所有火灾报警信息

    8.3故障报警显示功能

    3.8.3.1对于主电源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的火灾显示器(盘),在发生故障时,应能在 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故障的类型。 3.8.3.2具有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传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 故障信号的火灾显示器(盘),应在3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指示故 障发生部位;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 排除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火灾显示器(盘)应能显示其显示范围内的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 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香。

    3.8.4.1火灾显示器(盘)应具有对其音响器件、面板上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工作状态进行手动检 查的功能。 3.8.4.2自检期间,如有报警信号输入,应自动显示相应状态

    3.8.5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3.8.5.1火灾显示器(盘)的信息显示应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故障和屏蔽状态的顺序由高至低排 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 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 3.8.5.2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 3.8.5.3各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3.8.6.1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 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火灾显 示器(盘)的正常工作。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3.8.6.2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火灾显示器(盘)在不少于2个部位处于火灾报警状态下连续正常工作 4h。 3.8.6.3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内,频率为50Hz土1Hz 时,火灾显示器(盘)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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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6.5直接采用直流电压供电的火灾显示器(盘)在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 作。其容量应能保证火灾显示器(盘)在不少于2个部位处于火灾报警状态下连续正常工作4h。 3.8.6.6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 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3.9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 9. 1安装要求

    3.9.1.1报警控制器壁挂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b 在墙上安装时,其主显示屏高度为1.5m~1.8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0.5m,正面操 作距离应不小于1.2m; 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 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9.1.2报警控制器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小于1m; d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设备底边高出地(楼)面0.1m~0.2m; 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 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9.1.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d)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导线应绑扎成束;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9.2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9.2.1应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9.2.2能显示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值。 9.2.3控制器的报警状态不应影响控制器的浓度显示功能;控制器的故障状态不应影响任何非 路的浓度显示功能

    3.9.3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3.9.3.1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限、高限两端报警功能。 3.9.3.2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可燃气体 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保持到手动复位。 3.9.3.3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对来自可燃气体探 测器的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内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 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3.9.3.4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下应至少有两组控制输出。 3.9.3.5控制器应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在总指示灯(器) 应点亮。 3.9.3.6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由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3.9.3.7控制器应能显示可燃气体报警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应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后续报警部位 应按报警时间顺序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 按钮(键)。 3.9.3.8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 建立。 3.9.3.9控制器应有报警计时装置,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记录报警时间时, 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3.9.3.10通过报警器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时,该报警设定值应能再报警器上手动 查询。 3.9.3.11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3.9.4故障报警功能

    3.9.4.1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 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3.9.4.2有故障情形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 声、光故障信号。 3.9.4.3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的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信息应手动可 查。 3.9.4.4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能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 1h以上。 3.9.4.5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在100s内重新显示 尚存在的故障, 3.9.4.6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3.9.4.7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动作时,应能指示出被隔 离部位的部位号。当面有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不应超过 32个

    3.9.5.1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 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节点都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 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控制器本身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3.9.5.2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3.9.6.1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 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由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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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3备用电源在放电到中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1h 后,在规定条件下工作30min

    3.10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3. 10. 1安装要求

    3.10.1.1壁挂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任 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在墙上安装时,其主显示屏高度为1.5m~1.8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0.5m,正面提 作距离应不小于1.2m。 3.10.1.2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 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C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小于1m; e)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设备底边应高出地(楼)面0.1m~0.2m。 3.10.1.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e 导线应绑扎成束;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10.1.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 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3.10.1.1壁挂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10.2 基本功能

    3.10.2.1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 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 时,应能再次启动。 3.10.2.2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其输出接点的容量、数量及参 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3.10.2.3监控设备可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 纽(键)。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 3.10.2.4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10.2.5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称自检),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受控制的外 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 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3.10.2.6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功能。 3.10.2.7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 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 源的转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监控设备在规定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 h。 3.10.2.8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 3.10.2.9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能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 装置上集中显示,也可接入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 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3.1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3.11.1.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11.1.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器等控制设备的连接线应采用专线连接。 3.11.1.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间距

    3. 11. 2 基本功能

    3.11.2.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至少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接通电源后应直接进入操作界 面,期间任何中断均不能影响界面的弹出和运行;界面关闭时电源应自动关闭,期间任何中断均不能影 响界面和电源的关闭。 3.11.2.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用红色指示报警、联动状态,黄色指示故障状态,绿色指示正常 状态。 3.11.2.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和/或联动控制信号,并能在3s内进入火灾报警和/或联动状态,显示相应的信息。 3.11.2.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查询并显示监视区域中监控对象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 的物理位置及其对应的实时状态信息,并能在发出查询信号后15s内显示相应的信息。 3.11.2.5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监视并显示与控制器通信的工作状态。 3.11.2.6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制造商规定的最长通信距离条件下应能正常通信。 3.11.2.7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控制器的信息应同步,且在通信中断并恢复通信后,应能重新接 收并正确显示。 3.11.2.8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远程传送信息和接受远程查询的功能,传送和接受远程查询 过程中应有状态指示。 3.11.2.9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不能对控制器进行复位、系统设定以及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等控 制操作。 3.11.2.10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与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之间不能正常通信时,应在 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故障光信号应 能保持至故障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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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2.1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 有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的历史记录功能,记录应包括报 警时间、报警部位、复位操作、消防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动作反馈等信息,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 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3.12消防联动控制器

    3.12.1.1消防联动控制器壁挂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b) 在墙上安装时,其主显示屏高度为1.5m~1.8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0.5m,正面 作距离应不小于1.2m C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3.12.1.2消防联动控制器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b)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C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d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小于1m; e)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f 设备底边应高出地(楼)面0.1m~0.2m。 3.12.1.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d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e) 导线应绑扎成束; f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3.12.1.4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 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3.12.1.5消防联动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12.1.6短路隔离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总线式消防连动控制器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 b)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显示隔离部件的部位; c)一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部件不应超过32个。

    3. 12. 2 控制功能

    3.12.2.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逻辑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各类受控消防设备,并设独立的 启动总指示灯:只要有受控设备启动信号发出,该启动总指示灯应点亮。 3.12.2.2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启动信号;发出启动信号后,应 有光指示,指示启动设备名称和部位,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设备总数,光指示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复位。 3.12.2.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受控设备动作后 10S内收到反馈信号,并应有反馈光指示,指示设备名称和部位,显示相应设备状态,光指示应保持

    至受控设备恢复。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发出启动信号10s内未收到要求的反馈信号,应使启动光信号闪 亮,并显示响应的受控设备,保持到消防联动控制器收到反馈信号。 3.12.2.4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受来自相关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火 报警声、光信号。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3.12.2.5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受连接的消火栓按钮、水流指示器、报警阀、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按钮 等触发器件发出的报警(动作)信号,显示其所在的部位,发出报警(动作)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 消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3.12.2.6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完成控制功能,并指示状态,控制状态应不受复 位操作的影响。

    3.12.2.8消防联动控制器自

    a 应至少有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每个控制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启动光 指示应在相应的控制开关表面(或附近)单独指示; b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除启动状态外的其他工作状态可以在手动控制开 关旁单独指示,也可以在联动控制器的共用显示器上显示: C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的启动、反馈等各种工作状态均应在手动控制开关 芳单独显示; d)直接手动控制对应的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12.2.9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通过手动或通过程序的编写输入启动的逻辑关系。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 方式下,如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并在规定的逻辑关系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应在3s内发出预先设定的 动信号。

    a) 接受并显示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b) 接受并显示设置在保护区域的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接受并显示保护区域内的启动控制信号,延时和喷酒各阶段的状态信息; d 能向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3.12.2.13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仍保持原工作状态的受控设备的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 建立。 3.12.2.14消防联动控制器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 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3.12.2.15具有传输信息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在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信息传输结 束,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能接受并显示。 3.12.2.16具有信息记录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 断电后能保持14d。 3.12.2.17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对控制输出有相应的输入“或”逻辑和/或“与”逻辑编程功能。

    3.12.3故障报警功能

    该故障总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3.12.3.2当发生故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 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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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信号,并保持1h以上。 3.12.3.4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消防联动控 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3.12.3.5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执行程序监视功能并应 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当主要功能程序不执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在 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且该故障信号应不受不执行程序的影响。 3.12.3.6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3.12.4.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检查4 其受控设备均不应动作。自检 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正常工 乍。 3.12.4.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3.12.5.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 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 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误动作。 3.12.5.2其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连续工作8h以上。 3.12.5.3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的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监视 状态下工作8h后,在规定条件下工作30min。 3.12.5.4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土1 Hz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3.12.5.5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同时启动部位数量不少于10个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3.13系统联动控制功能

    3.13.1湿式和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3.1.1联动控制方式电力弱电技术、方案,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 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3.13.1.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 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13.1.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 制器。

    3.13.2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3.2.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 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 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应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 阀的开启。

    入口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 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 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 电动伐的时开后 3.13.2.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有压气体管道气压 馈全消防联动控制器,

    3.13.3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3.3.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 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 雨淋阀组的开启,雨淋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连锁启动雨淋消防泵。 3.13.3.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雨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雨淋阀组的启动和停止按 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ZJM0标准规范范本,直接手动控制雨淋消 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雨淋阀组的开启。 3.13.3.3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雨淋阀组、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 控制器。

    3.13.4水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3.4.1联动控制方式,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应由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 的动作信号与本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 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仅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 时,应由该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雨淋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连锁启动消防 永。 3.13.4.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 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泵的启 动、停止及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开启。 3.13.4.3压力开关、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的启动、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 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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