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53.8-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8部分:防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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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风机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D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竖向布置时,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 不得小于20.0m;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600mm; 风机应设在混凝主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得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 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得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e 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 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3.2.1机械排烟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得采用土建井道。 3.3.2.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5h;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

    3.3.2.1机械排烟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止回阀标准,且不得采用土建井道。

    3.3.2.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5h;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 0.5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1.0h;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 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 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h。

    3.3.2.3风管厚度应符合GB50243

    3.3.2.4风管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得小于3mm。 垫片不得凸入管内,亦不得突出法兰外; C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如风机仅用于防烟时, 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d 风管与风机连接若有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畅; e) 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名 风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曲。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3/1000,总偏差不得 大于20mm。明装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2/1000,总偏差不得大于20mm。暗装 风管的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3.2.5风管的加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水平安装时,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400mm的风管,支、吊架间距不得大于4m;大于400 mm的风管,不得大于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5m和3.75m;对于薄钢 板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得大于3m; 6) 垂直安装时,风管的支、吊架间距不得大于4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个固定点; C 风管支、吊架应按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大于 2500mm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d 支、吊架不得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得小于200 mm; 当水平悬吊的主、于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得少于1个。

    3.3.2.5风管的加固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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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1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2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0m;工业建筑采用 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得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 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7.5m。 3.3.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Ⅱ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b 自然排烟窗(口)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时,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 d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e)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 3.3.3.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 边均匀设置;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 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 时,每4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3.3.3.5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 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 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 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3.3.3.1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2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0m;工业建筑采用 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得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 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7.5m。

    3.3.4机械排烟口、排烟阀

    3.3.4.1排烟口、排烟阀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3.4.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3.4.3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 Ⅱ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瘾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3.3.4.4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的设置应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 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 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3.4.5设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 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的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0.5m。 3.3.4.6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 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3.3.4.7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得 有可燃物;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得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排烟口应均匀布置。 3.3.4.8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0.0m。 3.3.4.9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 置。

    3. 3.5排烟防火阀

    3.5.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 、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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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5.4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5 3.3.5.5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3.6.1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3.6.2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得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 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得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00mm。 3.3.6.3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处。

    3.3.7.1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人空气,且补风量不得小于排烟量的50%。 3.3.7.2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 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3.3.7.3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 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m。 3.3.7.4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 1.5h

    3.3.8风机控制装置

    3.3.8.1风机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 在自动工作状态下,联动启动加压送风机。 3.3.8.2风机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3.8.3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加压送风机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3s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3.8.4风机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启动加压风机。 3.3.8.5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自 动纠相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风机控制装置 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得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3.3.8.6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红色启动指示灯、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等,在 主电源正常、执行启动动作、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3.3.8.7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 3.3.8.8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接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动 作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出 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3.3.9.1排烟口的风速不得大于10m/s。 3.3.9.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3.9.3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得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设计风 速不得大于15m/s。

    3.3.9.1排烟口的风速不得天于10m/s。 3.3.9.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3.9.3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得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设计风 速不得大干1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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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9.4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得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设计风 速不得大于15m/s。 3.3.9.5自然排烟场所可开启外窗、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3.9.6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3. 10 系统功能

    3.3.10.1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现场手动控制功能。 3.3.10.2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 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系统申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 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3.3.10.3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 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3.10.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 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3.3.10.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3.3.10.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 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3.3.10.7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3.3.10.8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 台排烟风机承担的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得大于10个。 3.3.10.9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反馈信号以及补风机、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的反馈信号、电动 防火阀关闭的反馈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验相关材料: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

    弦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核对设计图纸,尺量、观察检查。

    核对设计图纸,尺量、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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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4风机控制装置

    4.2.4.1在自动控制方式,发出启动器件动作信号,联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控制装置执行预定动 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声,光指示情况。 4.2.4.2在手动控制方式,通过手动操作向控制装置发出各种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执行预定动作情 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和相应指示灯的点亮情况。 4.2.4.3通过自动或手动的方式操作控制装置使其执行各预定动作,检查并记录控制装置对受控设备 的各状态信息的接收情况,将接收到的信息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反馈的情况,相应指示灯的工作情况,控 制装置在接收到受控设备的状态信息与将此信息传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间隔时间。 4.2.4.4测量并记录控制装置从接收到控制信号(包括手动控制信号和自动控制信号)至执行预定动 作之间的间隔时间。 4.2.4.5对在用设备模拟故障,观察并记录控制装置的指示信号及自动保护情况

    4. 2. 5防烟性能

    5.1用风速仪,按下列方法测量送风管道、送风口的风速。 5.2采用微压计,在保护区域的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 5.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小于20层时,应根据设计模式分别打开2层防烟楼梯间、前室 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不小于20层时,应根据设计模式 开3层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采用风速仪测试各门洞处的风速

    5.1用风速仪,按下列方法测量送风管道、送风口的风速。 5.2采用微压计,在保护区域的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

    4.2.5.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小于20层时,应根据设计模式分别打开2层防烟楼梯间、前室、 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不小于20层时,应根据设计模式分 别打开3层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采用风速仪测试各门洞处的风速。

    4. 2. 6 系统功能

    4.2.6.1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风机控制盘)上直接手动启动、停止送风机,观察记录送 风机的动作和反馈情况。 4.2.6.2自动控制方式,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观察记录相应区域送 1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观察记录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情况及反馈信号。 4.2.6.3自动控制方式,当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送风口开启的动作信号时,观察记录送风机的动作 青况及反馈信号。

    核对设计图纸,尺量、观察检查。

    核对设计图纸,尺量、观察检查

    1.3.3自然排烟(窗)

    核对设计图纸,尺量、观察检查

    4.3.4机械排烟口、排烟阀

    设计图纸,测量、观察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 3. 6 挡烟垂露

    核对设计图纸,测量、观察检查。

    4. 3. 7 补风系统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3.8风机控制装置

    DB15/T 353.82020

    4.3.8.1在自动控制方式,发出启动器件动作信号,联动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控制装置执行预定动 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声,光指示情况。 .3.8.2在手动控制方式,通过手动操作向控制装置发出各种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控制装置执行预 定动作情况,负载的运行情况和相应指示灯的点亮情况。 4.3.8.3通过自动或手动的方式操作控制装置使其执行各预定动作,检查并记录控制装置对受控设备 的各状态信息的接收情况,将接收到的信息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反馈的情况,相应指示灯的工作情况,控 制装置在接收到受控设备的状态信息与将此信息传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间隔时间。 4.3.8.4测量并记录控制装置从接收到控制信号(包括手动控制信号和自动控制信号)至执行预定动 乍之间的间隔时间。 4.3.8.5对在用设备模拟故障,观察并记录控制装置的指示信号及自动保护情况

    3.9.1小截面风口(风口面积小于0.3m),可采用5个测点,见图1所示。采用风速仪,量 口的风速,并计算排烟量

    图1小截面口测点布置

    4.3.9.2当风口面积大于0.3m时,对于矩形风口,见图2所示,按风口断面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个面 积相等的矩形,测点布置在图每个小矩形的中心,小矩形每边的长度为200mm左右;对于条形风口见 图3所示,在高度方向上,至少安排两个测点,沿其长度方向上,可取4~6个测点;对于圆形风罩, 见图4所示,并至少取5个测点,测点间距≤200mm。采用风速仪,量排烟风口的风速,并计算排烟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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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矩形风口测点布置

    图3条缝形风口测点布置

    图4圆形风口测点布置

    4.3.9.3若风口气流偏斜时,可临时安装一截长度为0.5m~1m,断面尺寸与风口相同的短管进行测

    4.3.9.3若风口气流偏斜时,可临时安装一截长度为0.5m~1m,断面尺寸与风口相同的短管进行测

    4.3.9.4按下列公式计算排烟风口的平均风速

    4. 3. 9.5 按下列公式计算排烟量

    式中: A L一一排烟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 Vp一一排烟口平均风速,单位为米每秒(m/s); F一一排烟口的有效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DB15/T 353.82020

    4.3.10.1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排烟风机控制盘)上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排烟风机、送风 机,观察记录排烟风机、送风机的动作和反馈情况。 4.3.10.2自动控制方式,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观察记录相应区域排 烟口、排烟阀、活动挡烟垂壁、自然排烟窗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观察记录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 系统情况及反馈信号。 4.3.10.3自动控制方式,当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时,观察记录排烟 风机、送风机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 4.3.10.4观察记录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的联动设备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 4.3.10.5模拟排烟风机房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自熔关闭,观察记录风机停止情况及反馈信 号。

    5.1.1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分为竣工验收检验、定期检验。 5.1.2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峻工验收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定 期检验。

    5.2.1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的重要性程度划分为A类检验项目、B类检验项目和C类检验项目。 5.2.2防排烟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附录A。

    防排烟系统的检验范围见附录B。

    防排烟系统的检验范围见附录B。

    5.4.1检验项目判定

    5.4.1.1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2功能性项目能满足设计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该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1.3项目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或不具备应有功能的,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5.4.1.4A类项目有一处不合格,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B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5%时, 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判定为不合格;C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大于检测数量的10 时,该项目判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10%时,判定为不合格。

    5. 4. 2 系统判定

    系统中A类项目不合格率为0,且B类项目不合格率不大于10%,且B、C类项目不合格率不大于 20%,该系统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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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检验项目分类 防排烟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表A.1

    表A.1检验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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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结构设计图纸表A.1检验项目分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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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A.1检验项目分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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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A.1检验项目分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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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铆钉标准防排烟系统的检验范围见表B.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检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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