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332-2019 户外公共设施木质材料应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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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应选择天然缺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蚀性较好的树种; 2应有产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附有 相关技术文件; 3应符合国家对木材进口的动物植物检疫相关规定; 4应有中文标识,并应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应混 淆。储存期间应采取防止霉变、腐朽和虫蛀的措施: 5首次在我国使用的树种,应经试验确定物理力学性能后,

    再按本标准要求使用。

    4.1.6户外木质公共设施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

    规定: 1 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 2 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 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4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 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4.1.7当需对户外公共设施木质材料的防火性能做要求时,其 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选用的木材阻燃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阻燃木材 及阻燃人造板生产技术规范》GB/T29407的规定。 4.1.8原木、方木与板材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确定每根木 材的材质等级标准,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目测 分等规格材的材质等级应满足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4.1.9截面尺寸方向经剖解的规格材作承重构件使用时,应重 新定级。 4.1.10层板胶合木应由专业加工厂制作,其构造、外观和性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结构 用集成材》GB/T2689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4.1.7当需对户外公共设施木质材料的防火性能做要求时装饰标准规范范本,其

    《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 相关标准的规定。

    4.2.2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使用的金属连接件应符合下列

    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5782的规定; 2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 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 角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和《钢结构用扭 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3632的规定; 3锚栓宜采用Q235钢或Q355钢制成,其材质应分别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1591的规定; 4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使用的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951和《开槽沉头木螺钉》GB/T100的 规定,六角头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木螺钉》GB102 的规定; 5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27704的规定; 6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 攻螺钉》GB/T15856.1和《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的规定; 7螺钉、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螺栓和螺钉通 孔》GB/T5277、《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GB/T3098.2、《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GB/T/3098.5<《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 螺柱》GB/T3098.6《紧固件机械性能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1和《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母》GB/T3098.15等 规定。 4.2.3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金属连接件及紧固件应选用不锈钢 或热浸镀锌制品。 4.2.4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处于外露环境并对耐腐蚀有特殊要 求的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 GB/T4171、《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4172的规定

    4.2.5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采用的国外进口金属连接件,应有 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对其材料进行复验。 4.2.6非焊接结构用铸钢连接件的材质与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一般工程与结构用 低合金钢铸件》GB/T14408的规定。 4.2.7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 钢焊条》GB/T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采用的 焊条型号应与金属构件或金属连接件的钢材力学性能相适应。

    外木结构水性漆或木蜡油。

    4.3.5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防护涂料可按透视性能不同分为选

    明型和遮盖型涂料,也可按光泽不同分为亮光、半哑光和亚光涂 料。防护涂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耐紫外线、耐老化性好,保色性佳: 2耐水,防潮、防霉、防腐性好; 3耐污染、抗化性好。

    5.1.1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设计应安全、可靠。 5.1.2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木结构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 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按承载力极限和允许应力极限进行计算。 5.1.3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木结构及连接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进行设计。 5.1.4户外木质公共设施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并符合表5.1.4 折宝

    表5.1.4人设计使用年限

    表5.1.4人设计使用年限

    5.1.5根据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将 其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5.1.5规 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5.1.5根据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

    5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结构的安全等级

    5.1.6户外未质公共设施的设计与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户外木质构筑物与

    现有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10m。户外木质装饰材料应进行防火 处理,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1.7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地基基础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要求。 5.1.8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构造设计应综合考虑耐久性的影 响,并做好木构件节点的防潮、防水措施。 5.1.9户外木质公共设施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木质材料的防 腐、防虫措施。 5.1.10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右机定

    5.1.10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5.1.13户外木质公共设施非结构构件可采用天然防廖

    经防腐处理的木材或炭化木等材料;受力构件不得采用炭化木 材料

    5.2.1户外未质公共设施中的未构件设计应考虑含水率对构件 尺寸和构件连接的影响

    梁不宜大于6,矩形受压或者压弯构件不宜大于5,弧形构件不宜 大于4;超过上述高宽比的构件,应设置必要的侧向支撑,满足侧 向稳定要求。

    单跨简支梁跨度L大于等于6m时应按L/250预制起拱。 5.2.4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应按表 5.2.4 的规定采用。

    表5.2.4受弯构件挠度限值

    :表中,—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人

    5.2.5受压构件的长细比限值应符合表5.2.5的

    5受压构件的长细比限值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受压构件长细比限值

    注:构件的长细比入应按入lo/i计算,其中,lo为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mm) 件截面的回转半径(mm)。

    注:构件的长细比入应按入lo/i计算,其中,lo为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mm);i为构 件截面的回转半径(mm)。

    5.2.6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的节点构造,其紧固件的

    以及连接件的设计均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节点设计中销轴 类紧固件的间距、边距、端距等,应符合表5.2.6的要求。螺栓孔 的尺寸宜比螺栓大1.5mm~2.0mm,螺栓的直径不宜超过 25. 0mm

    表5.2.6销轴类紧固件的最小端距、边距、间距和行距距离名称顺纹荷载作用时横纹荷载作用时受拉构件≥ 7d最小端距e1≥ 4d受压构件≥ 4d当l/d≤6≥ 1.5d荷载作用边≥ 4d最小边距e2当l/d>6取1.5d与r/2两者较大值无荷载作用边≥ 1.5d横纹中间各排≥ 3d最小间距s≥ 4d方向外侧一排≥1.5d,并≤125mm当 以d<2≥ 2.5d最小行距r≥ 2d当 24Wd46≥(5/+10d)/8当/d≥6≥ 5d几何位置示意图注:用于确定最小边距的/d值(I为紧固件长度,d为紧固件的直径),应取下列两者中的较小值:1紧固件在主构件中的贯人深度lm与直径d的比值lm/d;2紧固件在侧面构件中的总贯人深度4与直径d的比值ls/d。5.2.7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木构件连接时或悬挂重物时应避免出现横纹受拉(图5.2.7)现象,以免劈裂木构件,多个紧固件不宜沿顺纹方向布置成木纹劈裂.图5.2.7横纹受拉5.2.8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木构件上有悬挂荷载时,荷载的作用点的位置应在梁顶或梁中和轴以上位置,并验算梁在吊点处的受12

    5.2.9产禁将户外不质公兴设施不柱与混凝土、砖转结构直接接 触(图 5. 2. 9)

    触(图 5. 2. 9)

    触((图 5. 2. 9),

    触(图 5. 2. 9)

    图 5.2.9柱子与基础的连接

    5.2.10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梁端的承压连接,应将梁端完全与底 板承压,避免由于含水率的快速变化引起木结构的开裂(图5.2. 10)。

    5.2.10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梁端的承压连接,应将梁端完全与底

    图5.2.10梁端与底板承压连接

    5.2.11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采用梁底部鸟嘴承压连接,可参照 图 5.2.11 所示进行设计。

    图5.2.11梁底部鸟嘴承压连接

    5.2.12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梁与梁的外露钢板连接,当采用七 形挂件时,螺栓应放在梁的下端,且不得采用沿着梁高方向排满

    螺栓(图5. 2. 12)

    图5.2.12梁与梁的外露钢板连接

    5.2.13木结构设施的外露构件,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出现 积水。有屋盖的木结构设施的外露构件,在构件外露部分的上表 面及端部宜设置金属防护罩

    连接螺栓布置在梁的上部位置,否则易发生由于上部螺栓的承载 导致木构件开裂的现象(图5.2.14)。

    【图5.2.14 梁柱节点连接连接

    5.2.15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柱顶的梁需要开槽时,应

    卢外木质公共设施中柱顶的梁需要开槽时,应将梁的柱

    图5.2.15柱顶的梁开槽

    Ⅱ户外木质装饰类设施设#

    Ⅱ户外木质装饰类设施设计

    5.2.16户外木质装饰应采用热镀锌、不锈钢紧固件或者采用紧 固件结合户外耐候结构胶的方式进行连接, 5.2.17户外木质外墙挂板可采用企口搭接、上下鱼鳞搭接以及 平接等搭接方式;也可采用横向和竖向进行铺设。当采用横向铺 设时,应在背后设置竖向挂板条,挂板条的间距不宜超过400mm; 当采用竖向铺设时,应在基层上先设置竖向顺水条,其间距不宜 超过600mm,再铺设水平挂板条,间距不宜超过400mm。

    5.2.16户外木质装饰应采用热镀锌、不锈钢紧固件或

    5.2.18户外木质外墙挂板应符合以下规定:

    ⅡI户外木质指示类设施设计

    5.2.21户外高算类未质指示设施的基础和结构设计应由设计 单位完成,满足抗侧向荷载及抗倾覆荷载要求

    5.2.22户外木质指示类设施的图案和文字不宜脱落,应适应潮 湿环境。

    V户外木质护栏、围栏设施设计

    5.2.23户外木质护栏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 5.2.24户外木质护栏应设置扶手,扶手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2.25户外木质护栏的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护栏净高不应 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时,护栏净高不应低于 10m X

    5.2.23户外木质护栏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

    5.2.26户外木质护栏、围栏的结构与主体结构或基础应有

    的连接。结构立柱与基础的连接应满足本标准第5.2节的要 柱脚节点的螺栓不应少于两颗,直径不应小于12mm,连接钢 度不应小于4mm。

    5.2.27围栏立柱间距宜在800mm~2000mm之间,围栏的高度 应与立柱的间距成反比,围栏越高,立柱的间距越小,以确保围栏 的稳固性。

    5.2.28户外木质围栏的杆件之间采用木螺丝连接时,每处连接

    5.2.30户外木质平台的木龙骨应为防腐木,在设计时,应

    5.2.30户外木质平台的木龙骨应为防腐木,在设计时,应确保 木龙骨与基层牢固连接,并保证基层排水顺畅。若木龙骨有阻挡 流水的可能,应在木龙骨上设计泄水槽

    的连接不得破坏基层的防水层,可采用以下两种设计方法: 1木平台不与基层进行连接,可采用顺水条、挂板条、平台 板互相交叉的连接方式: 2木平台的顺水龙骨采用水泥砂浆包裹,包裹点的间距不 宜超过600mm。

    1龙骨在混凝土基础上可采用膨胀螺栓或角铁固定。固定 点应从龙骨端头100mm起开始固定,中间固定点间距不应大 于800mm; 2在屋面安装户外木质平台,应合理设计,避免破坏屋面的 防水层。

    5.2.34木质平台的板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板面端头固定点应控制在/20mm~100mm的范围内,并 两点固定; 2 当两个板接头时应置于龙骨上,并分别用两颗螺丝固定; 螺丝载人深度应保持一致,分布应均匀整齐,以保持外观 美观; 5 板面应留设不大于5mm的缝隙。 И户外木质家具类设施设计

    5.2.35户外木质家具类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外 休闲家具安全性能要求桌椅类产品》GB28478的规定。 5.2.36户外木质家具类设施应根据家具厂家的使用要求进行 基础与锚固设计。

    6.1.1已做防护处理的层板胶合木,应有保护包装,以防止搬运 过程中发生磕碰。 6.1.2结构复合木材和木基结构板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 品标识,其品种、规格、等级等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木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相关规定。 6.1.3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专 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构件的安装及连接方 案、构件安装的质量管理及安全措施等。 6.1.4施工的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 成后,应进行检查。未经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1.5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施工现场应做好防白蚁的措施,白 蚁的检查和灭蚁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清除地基土中已有的白蚁巢穴和潜在的白蚁栖息地; 2地基开挖时应彻底清除树桩、树根和其他埋在土壤中的 木材; 3所有进人现场的木材、土壤和绿化用树木以及其他林产 品,均应进行白蚁检疫,施工时不应采用任何受白蚁感染的材料: 4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治白蚁的其他各项措施。 6.1.6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木构件宜在工厂进行预制、加工,运 输至现场后进行组装施工。 6.1.7户外木质公共设施安装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应检查混凝土基础部分是否满足木构件部分的施工安装 精度要求;

    2应检查木构件及其配件的强度、规格、编号、数量、质量是 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烘干后的木材进场后,在安装之前,应打开包装,使其适 应环境,达到平衡含水率。 6.1.8所有施工时产生的木模板、废木材、纸质品及其他有机垃 圾,应在建造过程中或完工后及时清理干净。 6.1.9户外公共设施木构件在工厂加工完成后,应至少涂刷 一 遍防护木油。宜在工厂完成涂料作业,在现场仅对局部破损部位 进行涂料修补,以免木构件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被污染。 6.1.10木构件进行防腐防虫处理之后,应避免重新切割与钻 孔。若必须对防腐木进行再加工或修补时,应对修补表面涂刷足 够的同品牌或者同种药剂。 6.1.11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木构件采用加压浸渍阻燃处理时,应 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6.1.12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木构件防火涂层施工,可在木结构工 程安装完成后进行。防火涂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木材含水 率不应大于15%,构件表面应清洁,无油性物质污染,木构件表面 喷涂层应均匀,不得有遗漏,其午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2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木结构构件安装 6.2.1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木构件进场时应做好成品保护,存 放在遮阳、避雨且通风良好的场所内,堆放整齐。 6.2.2户外木质公共设施墙、柱类构件的安装应先调整构件标 高、平面位置,再调整构件垂直偏差。调整构件垂直度的缆风绳 或支撑夹板,应在组件起吊前绑扎好。 6.2.3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构件为平面结构时,吊装就位过程 中应有保证其平面外稳定的临时措施,就位后应设置必要的临时 支撑,防止发生生稳或倾覆

    2应检查木构件及其配件的强度、规格、编号、数量、质量是 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烘干后的木材进场后,在安装之前,应打开包装,使其适 应环境,达到平衡含水率。 6.1.8所有施工时产生的木模板、废木材、纸质品及其他有机垃 圾,应在建造过程中或完工后及时清理干净。 6.1.9户外公共设施木构件在工厂加工完成后,应至少涂刷 遍防护木油。宜在工厂完成涂料作业,在现场仅对局部破损部位 进行涂料修补,以免木构件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被污染。 6.1.10木构件进行防腐防虫处理之后,应避免重新切割与钻 孔。若必须对防腐木进行再加工或修补时,应对修补表面涂刷足 够的同品牌或者同种药剂。 6.1.11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木构件采用加压浸渍阻燃处理时,应 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6.1.12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木构件防火涂层施工,可在

    6.2.3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构件为平面结构时,吊装

    中应有保证其平面外稳定的临时措施,就位后应设置必要的 支撑,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

    6.2.4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除木柱吊装时可仅设1个吊点外, 其余构件吊装吊点均不宜少于2个,吊索与水平线夹角不宜小于 60°,捆绑吊点处应设置垫板。 6.2.5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构件、节点、接头及吊具自身的安全 性,应根据吊点位置、吊索夹角和被吊构件的自重等进行验算,木 构件的工作应力不应超过木材设计强度的1.2倍,安全性不足时 均应做临时加固。 6.2.6在安装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柱与柱之间的梁时,应对柱 的垂直度进行监测。除监测梁两端柱的垂直度变化外,尚应监测 6.2.7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木结构螺栓节点施工连接,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木结构的各组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 超过5mm,接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用木夹板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 次钻通。当采用钢板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部 件对应孔的位置、大小一致。

    6.2.4户外术质公共设施中除术柱吊装时可仅设1个吊点外, 其余构件吊装吊点均不宜少于2个,吊索与水平线夹角不宜小于 60°,捆绑吊点处应设置垫板。 6.2.5户外木质公共设施中构件、节点、接头及吊具自身的安全 性,应根据吊点位置、吊索夹角和被吊构件的自重等进行验算,木 构件的工作应力不应超过木材设计强度的1.2倍,安全性不足时 均应做临时加固。

    6.2.8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桁架、柱等组合构件拼装后的儿何 尺寸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6.2.8规定:

    6.2.8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桁架、柱等组合构件拼装后的儿何

    表6.2.8桁架、柱等组合构件拼装后的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大于表6.2.9的规定

    大于表6.2.9的规定

    6.2.9桁架、梁及柱的安装允许偏差

    6.2.10户外木质公共设施钉连接,进钉处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 钉直径,钉紧后各构件间应紧密,局部缝隙不应大于1.0mm。 入

    5.3户外木质家具类设施施工

    6.3.1户外木质家具类设施安装之前应检查包装情况,产品包 装应保证产品表面不划伤、碰损,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产生变形; 部件与部件之间应捆扎;易损的或重要的零部件应单独包装

    随货携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 适用标准编号及名称; 2 试样的细节描述; 3 产品的名称、类型(如野营用,家用或商用); 4 试样在试验前已有的瑕疵; 5 根据条款进行试验得出的检验结果; 6 任何偏离标准的情况描述; 7 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 8 检验日期。 6.3.3 户外木质家具类设施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1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编号和等级;

    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部位; 3 产品安装和调整基数要求、注意事项; 4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5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6.3.4 户外木质家具类设施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 6.3.5 户外木质家具类设施应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基础及预埋 施工。 6.3.6户外木质家具类设施安装完成之后,应对照说明书中的 使用方法,进行试用及验收

    6.4户外木质装饰类设施施工

    6.4.1户外木质装饰类设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现场安装。 6.4.2户外木质装饰类设施进场时,应重点检查材料的规格、材 质及含水率。 6.4.3户外木质装饰类设施龙骨安装后,必须进行反复检查校 正,对于横龙骨可采用经纬仪作通长检查。 6.4.4户外木质装饰类设施外墙木挂板、屋面木瓦等安装前:应 对基层进行复测放线,预先进行排版打样,待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或者监理单位认可后再进行大规模安装。 6.4.5户外木质装饰类设施外墙挂板宜按照自下而上、自边而 内安装,最后窗台收口的顺序进行安装。 6.4.6户外装饰木构件表面有缺陷时,应采用相同材质木料结 合环氧树脂类结构胶进行修复,不宜对木装饰表面采用腻子灰进 行修补。

    6.5.1户外木质指示类设施安装前应理解产品的需求,检查指 示内容的正确性。 6.5.2户外质指示类设施安装时应保持所有立柱垂直,定点 准确,水平高度、指示方向应与设计要求一致;对于高类结构应 做好吊装验算及临时防护措施。

    6.5.3户外木质指示类安装时应做好外观保护和安全保护 工作。 X

    6.5.3户外木质指示类安装时应做好外观保护和安全保护

    6.6户外木质护栏、围栏类设施施工

    6.6.1户外木质护栏围栏类设施原材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做到 轻拿轻放,避免磕碰坚硬物体,以免造成原材变形及面层划痕。 6.6.2户外木质护栏围栏类设施现场安装时必须放定位线,确 保栏杆垂直度、水平度,保证位置正确,应根据现场实测数据进行 栏杆加工并进行组合拼装。 6.6.3户外木质护栏围栏类设施应先进行样板层安装,待业主 及监理验收合格后再大面积施工。 6.6.4户外木质护栏围栏类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对护栏整体和局 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出现构件裂缝、变形,节点有无松动、有无 腐朽和虫蛀,若有发现必须及时处理。

    6.7.1户外木质平台类设施材料进场后应架空码齐,并堆放于 通风的环境里,安装之前应避免受到太阳的暴晒。

    6.7.1户外术质平台类设施材料进场后应架空码齐,

    龙骨的间距应根据实际测量基础的尺寸和安装板面厚度进行 调整。 6.7.3户外木质平台类设施安装时应预先进行排版,不宜修剪 平台板的现有尺寸。宜使用长木板,减少接头。每个板面接头宜 留存 5mm缝隙。

    6.7.4户外木质平台类设施在安装平台板的木螺丝时

    6.8户外木质公共设施防护涂装施工

    6.8.1防护涂装产品储存时应保持通风千燥,防止阳光直接照 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产品应根据类型确定存储期,并在 包装标志上明示。 6.8.2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涂料施工时,木材含水率不宜超 过18%。 6.8. 3 施工时应按产品说明书中要求,对施工作业温度进行 控制。 6.8.4木材表面污物应清除干净,当有受到胶痕、油迹等污物弄 脏的木材表面,应用工具铲掉,确保木材表面平整光滑。 6.8.5涂料施工时应涂刷均匀,不得有挂流现象,表面应无粉尘

    7.1.1户外不质公共# 收应付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Q和《木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 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质检员等进行验收,并完善验收记录 和签认。 7.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 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价考核制 度,并参照附录C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7.1.3户外木质公共设施子分部工程分为木结构制作安装和木 结构防护(防腐、防火)两个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由主控项目、一 般项目中的检验批组成。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7.1.4户外木质公共设施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支撑木结构的基础、支架等牢固可靠; 2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全部合格; 3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80%及以上的检查点检验合 格,且最大偏差值小于允许偏差值的1.2倍; 4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5月 所含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完整; 6安全功能检测项目资料完整,抽检项目全部合格; 7外观质量抽检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7.1.5户外木质公共设施工程应按 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所用木材、木制品、钢材、配件、连接件等,进场检验合格 后方可使用。凡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使用的材料、半成品等,应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监督下,按本标准和相应 专业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 使用; 3各个工序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 成后检查合格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人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叉检验并形成记录。未 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同意的,不得进入 下道工序施工: 5户外木质公共设施工程竣工后应有竣工图和隐蔽记录 检查记录、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 7.1.6户外木质公共设施工程外观质量,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 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观要求高而必须用油漆,构件表 面孔洞应采用木材修补、砂纸打磨; 2B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表要求用机具刨光油漆,表面可 有偶尔的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但不得有松软节的孔洞; 3C级:结构构件不外露,构件表面可不加工刨光。 7.1.7用于户外木质公共设施工程的原木,应有产品质量合格 证书,每批次应做如下检验: 1进厂(场)目测分等规格材应由专业分等人员做目测等级 检验或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2进厂机械分等规格材应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3进厂(场)规格材应做含水率检验; 4进厂(场)的木基结构板应做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检 验;用于平台楼屋面的木基结构板应有干态湿态集中荷载、均布 荷载、冲击荷载检验报告:

    5采用的结构复合木材、工字型木格栅应具有产品质量合 格证书和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平弯、侧立抗弯性能检测报告,并 应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结构性检验; 6设计文件明确了钉的抗弯屈服强度时,应进行钉抗弯强 度的检验。 7.1.8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材料、木产品、构配件的制作安装质量 控制应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7.1.9户外木质公共设施钢连接板、螺栓、销钉等连接材料的质 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7.1.10户外木质公共设施防护验收包括木结构防腐、防虫、防 火的施工质量。采用的防潮剂、防虫剂、阻燃剂、防火涂料等,不 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木结构防火必须满足国家现行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1.11户外公共设施木质材料应按不同构件类别的耐火极限 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 的木构件,应采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

    7.1.9户外木质公共设施钢连接板、螺栓、销钉等连接

    7.1.10户外木质公共设施防护验收包括未结构防腐、防虫、防 火的施工质量。采用的防潮剂、防虫剂、阻燃剂、防火涂料等,不 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木结构防火必须满足国家现行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1.12户外木质公共设施验收时应

    1设计文件以及必要的深化设计文件; 2主要材料、预制组件、配件以及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文 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查报告; 3主要材料、预制组件、配件以及相关材料的防护处理和防 酸雨处理验收记录与报告; 4 预制组件、构件的安装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6 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7其他基座、支撑等承重结构的文件和记录

    7.2.1支撑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基础、支架等承重结构的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实物与施工图对照、丈量、核查验收记录。 7.2.2户外木质公共设施的形式、布置、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 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图对照、丈量。 7.2.3结构用方木、原木、结构用层板胶合板的类别、强度等级 胶合板组胚方式等,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 书、标识。同时,胶合板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和 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图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等。 7.2.4方木、原木进场时,应做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 值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的木材随机抽取3株。 检验方法:参照《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 附录A。 7.2.5层板胶合板进场时应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 性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 不应扩展,跨中挠度平均值不得大于理论值的1.13倍,最大挠度 值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7.2.3结构用方木、原木、结构用层板胶合板的类别、强度等

    7.2.4方木、原木进场时,应做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

    极 性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 不应扩展,跨中挠度平均值不得大于理论值的1.13倍,最大挠度 值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一类别、同类树种 司一板厚组胚的同类构件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6.

    7.2.6层板胶合板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钢尺丈量

    7.2.7方木、原木、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得低于表7.2.7的规 定,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方木、原木、板材的目 测材质等级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附录 B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6

    7.2.7方木、原木、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得低于表7.2.7的规 定,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方木、原木、板材的目 测材质等级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附录

    表7.2.7方木、原木结构构件材质等级

    平均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方木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9%; 2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8%; 3通风不畅环境时的木材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20%。 4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大 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 5根。 检验方法:参照《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6

    7.2.11连接件(钉、螺栓、拉杆)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

    .Z.1 阻燃剂应符合设计文件标明的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等)使用 环境类别和耐火等级,且应有质量合格证书的证明文件。经化学 药剂防腐处理后的每批次木构件(包括成品防腐木材),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相关 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品型检报告和复检报告,其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试验方法、试件备制应符合现行国 标准。

    7.3.1户外木质公共设施构件制作偏差安装偏差不

    环境标准家现行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X 检验方法:参照《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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