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49-2020 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 DB13(J)/T 8349-2020  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1.1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07-07
  • 发 布 人: 13648167612
  • 原始文件下载:
  • 原始文件是会员上传的无错版,推荐下载这个版本

  • 市政工程,pdf格式,下载需要20积分
  • 立即下载

  • word版文件下载:
  • 特别提醒:word版是本站通过人工智能从pdf转换成的word版本,正确率只有90%左右(正在通过训练继续提高准确率),排版恢复的也并不完全准确,没有进行任何人工校对,VIP会员直接免费下载即可,普通会员无法通过点数下载,算是给VIP的活动。

    特别提醒:word版是不完美的,错误较多,只能参考,有需要的可以少打一些字,别下载了找我们说word内容有问题,这是送给VIP会员的。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区域:河、湖、海非生活岸线区域等。

    2.0.6城市其他区域

    试验、检测与鉴定2.0.6 城市其他区域 other urban area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停车、电力、通信、邮政、 、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为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场所经依法批准设置 的经营摊点,包含早市、夜市、临时售卖等。

    集贸市场是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在一定时间间隔, 定地点,供周边城乡居民聚集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 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由厂家或商户组织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宣传促销活云 含由厂家或商户赞助或冠名的活动

    2.0.11公益性宣传活动

    由政府、慈善团体、群众团体组织的不以营利为自的的社会 传活动。

    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 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两侧设置(安装、悬 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条(布)幅、广告大屏等。

    其办公地或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学号、标识 的标牌、匾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

    2.0.14标识 sign

    在公共场所起指示、警示、引导等作用的标记,包括交通指示 标识、环境标识、警示标识等。

    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 璃、织物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 学品和电池等。

    restaurant food waste

    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 ,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 设、铺设或拆除、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 其他废弃物。

    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 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用于防止和应对城市内涝的工程性设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以 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雨水渗透、收集、输送、调蓄、行泄 理和利用的自然和人工设施以及管理措施等

    2.0.24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用于进行城市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 地区的积水深度不超过一定的标准,

    分时租赁营运的非机动车,俗称“共享单车”。 2.0.26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

    upervisionandmanagementofcit

    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 网格数据、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 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 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实施监督管 理的专业部门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集成化信息系统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基本监督和管理单元。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基 础地理数据,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规定的原则划 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区域。

    城市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市政工程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包 活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其他部件 等。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 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 恢复止常的现象和行为

    建立地点描述与坐标的对应关系

    3.0.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设 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并对 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区、县(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3.0.2省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公安交管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工业与信息化、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能做好省级层面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3.0.3设区市、县(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 工业与信息化、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3.0.4城市街道景观、户外广告牌匾、园林绿化、公共水域、城市 照明、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城市停车、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 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并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3.0.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3.0.6城市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 的,从其约定,

    3.0.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禾

    0.6城市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 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 1,从其约定。

    1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 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乡)人民

    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3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 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4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 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5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6 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7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 单位负责; 8 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9 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10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 单位负责; 11 国有收储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2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 负责; 1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1.1街道景观环境管理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及沿街环境、建 (构)筑物、公共设施和街道秩序管理等内容。 4.1.2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街道景观环境 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街道景观环境管 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4.1.3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街道景观环境责任人进行业 务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应予以 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4.2.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和完好,其排水、排污管道应

    4.2.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和完好,其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 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水鹤、消防栓等设施不应出现漏水, 周围地面无塌陷。路面出现坑凹、隆起、破碎、开裂、损毁、塌方 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应及时修复、加固。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 (箱)盖、雨算应保持完好、齐全、正位,并应在每年雨季前后及 时清理、检视,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整治到位

    4.2.2城市道路地面保洁宜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等措施,及时

    岗亭、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隔离墩、道路信息屏、隔音屏、 噪声显示屏、监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或导向指示 牌。

    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

    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车辆、行人通行。并在停车场所或 划定区域内规范放置、同向停放、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

    4.2.6公共场所应保持于净整洁,规范管理,做到卫生

    违反市容市貌要求进行焚烧祭祀、祭拜等活动。

    城市一级区域及景观(迎宾)道、主、次十路两侧不宜出现建 材、金属、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和销售等影响城市容 貌的经营场所。

    4.2.10城市广告牌匾应符合城市规划、公共安全和城市特色风貌等 要求,其设置位置、大小、形式、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兼 颐昼夜景观要求。同条街(巷)设置的广告牌匾的位置、大小、风 格原则上应统一,无橱窗广告、无玻璃贴字、无乱涂乱画、无大面 积墙体广告等。

    4.2.11城市园林绿化应体现当地特色,科学配置绿化植物,

    护并重,无侵占、损害绿地等现象,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整体效果良好。

    4.2.12公共水域应保持水质良好,定期实施水面保洁清捞作业,无

    4.3.1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统一规范、牢固安全、风 貌协调、整洁美观。 4.3.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 划和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 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 4.3.3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外立面应定期粉刷、清洗、 维护等,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处理。 4.3.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未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4.3.5沿街可视范围内,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向公共空间展 三的板式由子晟竺设施

    示的板式、电子屏等设施。

    1空调室外机应统一确定安装位置,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外 立面整体效果。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 立统一设置,整洁美观。 2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并进行防锈处理,确保牢 固安全。悬挂式空调室外机支架离地高度不应低于2m。置于地面 的大型空调室外机应加罩包装、摆放合理,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3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4破损的空调室外机应及时拆除,恢复建(构)筑物外立面原 有形貌。 5新建建(构)筑物应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承台(机位)。 4.3.7建(构)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应规范统一、整洁完 好,与街容街貌和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应及时粉 刷、更换或维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 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4.3.8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铁架等影响市容景观 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 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4.3.9经批准建设或设置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 4.3.10居住小区周边秩序良好,房屋外立面、小区围墙应定期粉刷, 清洗、维护等,保持整洁。安装设置的防护门窗格栅、遮阳雨蓬等 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4.4.1邮政、交通、通信、广电、供电、供水、供气、环卫、公交、 公安、消防、健身、公告栏、阅报栏、招贴栏、画廊等公共设施应

    规范设置、安全美观。

    4.4.3各类官线开(相厂盖板设施应齐全元好,保特与路面 设于安全岛(路缘石)外侧的雨(污)水格栅应保持规矩、 好。

    4.4.4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公共安全电子设

    通信设施箱、邮政箱(简)、废物箱等专用设施应标识明显、整洁 美观、放置合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行人安全,

    建成区的已建架空管线应进行规范梳理,不得垂落、散乱,不得存 在安全隐患、影响景观环境,有条件的可进行入地改造或采取隐蔽 措施。

    4.4.6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照明设施应满足安全、

    4.4.6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照明设施应满足安全、

    4.6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照明设施应满足安全 能环保的要求,宜采用多功能灯杆,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要 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4.7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废旧设施 应及时更换、拆除。

    4.4.7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废旧设施设

    4.4.8在满足功能要求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交通、照明、通信等杆 件应合杆设置,灯杆高度、样式及色彩应与城市风貌和周边环境相 协调。

    4.4.8在满足功能要求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交通、照明、通信等杆

    4.4.9导向牌宜于路口设置,应指示1km范围内的地铁、

    院、景点等信息,导向牌标识文字宜采用中英文双语。同一个 路名牌、导向牌、人行信号灯应合杆设置

    4.4.10城市燃气、电力等各类地下管线应设置管线标识

    管线集中区应采用综合管线信

    4.4.11城市公共设施应定期巡检,陈旧、损坏的公共设

    4.11城市公共设施应定期巡检,陈旧、损环的公共设施应及时! 、修复,市区内不得出现各类废弃设施

    灯应视认性良好、无遮挡,诱导屏屏面应视认清晰、无遮挡,信号 机应运行良好,工作正常。

    4.4.13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干净整洁,其设置距离及数量应满足 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指向牌,并注明距离、位置等信息,方便 群众使用。

    4.5.3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

    4.5.3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

    4.5.4城市道路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进行围挡,并在合适位置设 置明显交通提示和施工期限标志。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修 复路面、清理施工废弃料,恢复道路通行。

    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 日物品应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废弃物污染周 围环境,废旧物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

    4.5.7丛事车辆维修、组装、清洗的单位或个人,

    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店外洗车、修车和晾晒,应保持

    序及周围环境整洁,防止废液、废气等污染环境。

    4.5.8各类维护作业单位在进行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和化粪池清疏、园林修剪(栽培)、河道漂浮物打捞等作业时,应 对废弃物进行及时清运,不得影响市容及交通安全,

    电杆、树木、绿篱等处不得设置架空管线或晾晒衣物。建(构)筑 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不得张贴、涂 写、刻画。

    4.5.10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规定区域,定向定点停放,保持整齐

    4.5.11运载淤泥、渣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液体、

    驶的,应事先征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采取 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保障措施。

    者不得超出门窗或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商品展示

    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商品展示。

    5.14城市公交站点、报亭、雕塑小品等设施应布局合理,风格

    4.5.14城市公交站点、报亭、雕塑小品等设施应布局合理,

    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突出当地文化特色,责任单位应对设施 定期进行检修、清洗,保持设施完好美观

    4.5.15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学

    旅游景点、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公交站点等公共场 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人员露宿、乱涂乱贴等行为。

    4.5.16车辆维修点、清洗站(点)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

    应及时处理。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处理,达标 后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定期运送至消纳场所妥善处 理。

    4.5.17城市一、二级区域内公共场所不得存在下列影响城市市容环 境的行为: 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 2 擅自设置流动摊点、占道堆(摆)放物品、施工作业: 沿街兜售物品: 露天烧烤等饮食摊点; 利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 6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7 其他违反城市容貌秩序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环境卫生 管理、广告牌匾管理的行为。 4.5.18 城市道路两侧责任单位应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区制度。 4.5.19 “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横向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他 不动产沿街总长(至侧邻),纵向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 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沿石,立面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 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搭乱建、牵绳挂物、乱停车辆、占道经营等行为。

    4.5.21在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摆设临时摊点,应向

    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经营者应按批准的时间、地 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22便民摊点的设置应符合下死

    1利用道路设置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 不得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2在住宅小区内设置时,应先征得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业主委 员会同意;在住宅小区周边设置时,日常规范性经营由城市管理行 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2在任宅小区内设置时,应先征得任宅小区居民委员、业主委 员会同意:在住宅小区周边设置时,日常规范性经营由城市管理行 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4.5.23早市、夜市指导性经营时间为:早市休市时间为8:00;夜 市开市时间为19:00,休市时间为23:00。具体经营时间由当地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道路交通、应急任务等情况进 行确定。

    4.5.23早市、夜市指导性经营时间为:早市休市时间为

    开市时间为19:00,休市时间为23:00。具体经营时间由当地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道路交通、应急任务等情况 干确定。

    4.5.24为促经济、稳就业、保民生、方便群众生活,根据

    5.24为促经济、稳就业、保民生、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政策

    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环境整洁的情况下,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 学规划,合理布局占道经营、马路市场,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 所,引导商户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规范有序丛事经营活动

    4.5.25集贸市场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位),车辆应 停放规范,进出有序。

    4.5.25集贸市场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位),车辆应

    4.5.27在公共场所举办的商业性促销活动或公益性宣传活动,应采

    取必要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和交通秩序的影响,保持周围环境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恢复场地原貌

    4.5.28街道景观环境管理应建立监督考核制度,由城市管理

    5.1.1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户外广告牌 扁的设置、维护和改造提升等内容。 5.1.2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审批 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 设置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牌 扁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5.13设施所有人应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

    并制定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如遇雷雨、大风、大雪等灾害性天气,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前加强对相关设施的检查,事后进行复查 必要时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5.2.1户外广告设施应规范设置、整洁美观、安全坚固。 5.2.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 分区相适应,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要求,合理布局 规范设置。应结合城区街道楼体特点和道路宽窄等,编制符合当地 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 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大小、形 式、风格等进行控制。

    5.2.3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

    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 色彩、图案应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各类建(构)筑 物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杜绝设置大面积墙体广告或出现超高、 超宽、超面积广告牌匾现象。

    5.2.4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

    1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建筑形象,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 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利用行道树和损毁绿地,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 产和生活; 2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 得影响消防通道: 3宜使用新技术、阻燃材料,其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 安全检测以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 和行业要求。 5.2.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人民生产生活,不应损害市容 市貌和建筑形象,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 志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等,下列位置(部 位)不应设置各类广告设施: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依附于行道树上或交通隔离栏、道路两侧防护栏上; 3 城市重要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一定范围内: 4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5 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一定范围内; 6 住宅建筑、坡屋顶(各种风格的装饰顶)建筑、围墙顶部或 毗邻建(构)筑物间: 7 跨越城市道路、公路或在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中;

    9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 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一定范围内 10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11 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9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 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一定范围内: 10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11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5.2.6户外厂告设置经营者应保持户外厂告整洁、美观、安全、字 体规范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惠、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灯 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更新、加固或 更换、拆除。 5.2.7空置的户外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以公益性广告填充,招商内 容可与公益性广告同时发布,且招商内容应位于公益性广告下方, 招商内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面积的20%。大型户外广告中 公益广告面积应不小于总面积的50%,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15d 的,广告设置者应设置公益性广告覆盖。 5.2.8人流密集区域、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 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城区内不得 设置大型塔式广告,不得悬挂过街横幅。 5.2.9各类布慢、横幅、气球、气模、彩旗和节日标语,应按批准 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公共设施和树于上不得乱写、乱画、舌 刻以及乱挂广告,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宣传物品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 除。 5.2.10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邮筒

    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一定范围内; 10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11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5.2.6户外厂告设置经营者应保持户外厂告整洁、美观、安全、字 体规范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残缺破损、文学图案不全、灯 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更新、加固或 更换、拆除。

    体规范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灯 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更新、加固或 更换、拆除。

    5.2.7空置的户外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以公益性广告填充,

    容可与公益性广告同时发布,且招商内容应位于公益性广告下方, 招商内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面积的20%。大型户外广告中 公益广告面积应不小于总面积的50%,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15d 的,广告设置者应设置公益性广告覆盖。 5.2.8人流密集区域、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 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城区内不得 #

    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城区 设置大型塔式广告,不得悬挂过街横幅。

    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公共设施和树于上不得乱写、乱画、乱 刻以及乱挂广告,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宣传物品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 除。

    5.2.10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路名牌、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2.10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邮简、

    竣工资料5.2.11不得利用各类车辆为载体设置喷涂喷绘、LED月

    流动)商业广告,地铁、公交车辆可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 洁、美观、不影响市容,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

    车体颜色协调。利用车身设置的户外厂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 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车体颜色协调。利用车身设置的户外厂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2.12应规范各类电子显示屏设置。设置的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发

    5.2.12应规范各类电子显示屏设置。设置的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发 光应均匀、无抖动别墅图纸,色彩、亮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光应均匀、无抖动,色彩、亮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区域:河、湖、海非生活岸线区域等。

    2.0.6城市其他区域

    2.0.6 城市其他区域 other urban area

    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停车、电力、通信、邮政、 、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为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场所经依法批准设置 的经营摊点,包含早市、夜市、临时售卖等。

    集贸市场是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在一定时间间隔, 定地点,供周边城乡居民聚集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 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由厂家或商户组织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宣传促销活云 含由厂家或商户赞助或冠名的活动

    2.0.11公益性宣传活动

    由政府、慈善团体、群众团体组织的不以营利为自的的社会 传活动。

    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 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两侧设置(安装、悬 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条(布)幅、广告大屏等。

    其办公地或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学号、标识 的标牌、匾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

    2.0.14标识 sign

    在公共场所起指示、警示、引导等作用的标记,包括交通指示 标识、环境标识、警示标识等。

    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 璃、织物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 学品和电池等。

    restaurant food waste

    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 ,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 设、铺设或拆除、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 其他废弃物。

    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 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用于防止和应对城市内涝的工程性设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以 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雨水渗透、收集、输送、调蓄、行泄 理和利用的自然和人工设施以及管理措施等

    2.0.24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用于进行城市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 地区的积水深度不超过一定的标准,

    分时租赁营运的非机动车,俗称“共享单车”。 2.0.26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

    upervisionandmanagementofcit

    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 网格数据、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 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 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实施监督管 理的专业部门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集成化信息系统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基本监督和管理单元。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基 础地理数据,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规定的原则划 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区域。

    城市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市政工程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包 活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其他部件 等。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 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 恢复止常的现象和行为

    建立地点描述与坐标的对应关系

    3.0.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设 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并对 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区、县(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3.0.2省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公安交管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工业与信息化、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能做好省级层面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3.0.3设区市、县(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 工业与信息化、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3.0.4城市街道景观、户外广告牌匾、园林绿化、公共水域、城市 照明、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城市停车、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 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并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3.0.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3.0.6城市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 的,从其约定,

    3.0.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禾

    0.6城市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 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 1,从其约定。

    1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 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乡)人民

    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3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 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4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 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5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6 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7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 单位负责; 8 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9 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10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 单位负责; 11 国有收储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2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 负责; 1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1.1街道景观环境管理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及沿街环境、建 (构)筑物、公共设施和街道秩序管理等内容。 4.1.2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街道景观环境 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街道景观环境管 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4.1.3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街道景观环境责任人进行业 务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应予以 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4.2.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和完好,其排水、排污管道应

    4.2.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和完好,其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 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水鹤、消防栓等设施不应出现漏水, 周围地面无塌陷。路面出现坑凹、隆起、破碎、开裂、损毁、塌方 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应及时修复、加固。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 (箱)盖、雨算应保持完好、齐全、正位,并应在每年雨季前后及 时清理、检视,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整治到位

    4.2.2城市道路地面保洁宜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等措施,及时

    岗亭、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隔离墩、道路信息屏、隔音屏、 噪声显示屏、监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或导向指示 牌。

    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

    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车辆、行人通行。并在停车场所或 划定区域内规范放置、同向停放、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

    4.2.6公共场所应保持于净整洁,规范管理,做到卫生

    违反市容市貌要求进行焚烧祭祀、祭拜等活动。

    城市一级区域及景观(迎宾)道、主、次十路两侧不宜出现建 材、金属、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和销售等影响城市容 貌的经营场所。

    4.2.10城市广告牌匾应符合城市规划、公共安全和城市特色风貌等 要求,其设置位置、大小、形式、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兼 颐昼夜景观要求。同条街(巷)设置的广告牌匾的位置、大小、风 格原则上应统一,无橱窗广告、无玻璃贴字、无乱涂乱画、无大面 积墙体广告等。

    4.2.11城市园林绿化应体现当地特色,科学配置绿化植物,

    护并重,无侵占、损害绿地等现象,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整体效果良好。

    4.2.12公共水域应保持水质良好,定期实施水面保洁清捞作业,无

    4.3.1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统一规范、牢固安全、风 貌协调、整洁美观。 4.3.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 划和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 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 4.3.3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外立面应定期粉刷、清洗、 维护等,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处理。 4.3.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未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4.3.5沿街可视范围内,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向公共空间展 三的板式由子晟竺设施

    示的板式、电子屏等设施。

    1空调室外机应统一确定安装位置,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外 立面整体效果。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 立统一设置,整洁美观。 2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并进行防锈处理,确保牢 固安全。悬挂式空调室外机支架离地高度不应低于2m。置于地面 的大型空调室外机应加罩包装、摆放合理,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3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4破损的空调室外机应及时拆除,恢复建(构)筑物外立面原 有形貌。 5新建建(构)筑物应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承台(机位)。 4.3.7建(构)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应规范统一、整洁完 好,与街容街貌和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应及时粉 刷、更换或维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 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4.3.8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铁架等影响市容景观 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 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4.3.9经批准建设或设置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 4.3.10居住小区周边秩序良好,房屋外立面、小区围墙应定期粉刷, 清洗、维护等,保持整洁。安装设置的防护门窗格栅、遮阳雨蓬等 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4.4.1邮政、交通、通信、广电、供电、供水、供气、环卫、公交、 公安、消防、健身、公告栏、阅报栏、招贴栏、画廊等公共设施应

    规范设置、安全美观。

    4.4.3各类官线开(相厂盖板设施应齐全元好,保特与路面 设于安全岛(路缘石)外侧的雨(污)水格栅应保持规矩、 好。

    4.4.4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公共安全电子设

    通信设施箱、邮政箱(简)、废物箱等专用设施应标识明显、整洁 美观、放置合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行人安全,

    建成区的已建架空管线应进行规范梳理,不得垂落、散乱,不得存 在安全隐患、影响景观环境,有条件的可进行入地改造或采取隐蔽 措施。

    4.4.6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照明设施应满足安全、

    4.4.6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照明设施应满足安全、

    4.6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符合规划要求。照明设施应满足安全 能环保的要求,宜采用多功能灯杆,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要 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4.7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废旧设施 应及时更换、拆除。

    4.4.7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废旧设施设

    4.4.8在满足功能要求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交通、照明、通信等杆 件应合杆设置,灯杆高度、样式及色彩应与城市风貌和周边环境相 协调。

    4.4.8在满足功能要求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交通、照明、通信等杆

    4.4.9导向牌宜于路口设置,应指示1km范围内的地铁、

    院、景点等信息,导向牌标识文字宜采用中英文双语。同一个 路名牌、导向牌、人行信号灯应合杆设置

    4.4.10城市燃气、电力等各类地下管线应设置管线标识

    管线集中区应采用综合管线信

    4.4.11城市公共设施应定期巡检,陈旧、损坏的公共设

    4.11城市公共设施应定期巡检,陈旧、损环的公共设施应及时! 、修复,市区内不得出现各类废弃设施

    灯应视认性良好、无遮挡,诱导屏屏面应视认清晰、无遮挡,信号 机应运行良好,工作正常。

    4.4.13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干净整洁,其设置距离及数量应满足 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指向牌,并注明距离、位置等信息,方便 群众使用。

    4.5.3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

    4.5.3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

    4.5.4城市道路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进行围挡,并在合适位置设 置明显交通提示和施工期限标志。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修 复路面、清理施工废弃料,恢复道路通行。

    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 日物品应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废弃物污染周 围环境,废旧物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

    4.5.7丛事车辆维修、组装、清洗的单位或个人,

    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店外洗车、修车和晾晒,应保持

    序及周围环境整洁,防止废液、废气等污染环境。

    4.5.8各类维护作业单位在进行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和化粪池清疏、园林修剪(栽培)、河道漂浮物打捞等作业时,应 对废弃物进行及时清运,不得影响市容及交通安全,

    电杆、树木、绿篱等处不得设置架空管线或晾晒衣物。建(构)筑 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不得张贴、涂 写、刻画。

    4.5.10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规定区域,定向定点停放,保持整齐

    4.5.11运载淤泥、渣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液体、

    驶的,应事先征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采取 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保障措施。

    者不得超出门窗或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商品展示

    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商品展示。

    5.14城市公交站点、报亭、雕塑小品等设施应布局合理,风格

    4.5.14城市公交站点、报亭、雕塑小品等设施应布局合理,

    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突出当地文化特色,责任单位应对设施 定期进行检修、清洗,保持设施完好美观

    4.5.15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学

    旅游景点、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公交站点等公共场 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人员露宿、乱涂乱贴等行为。

    4.5.16车辆维修点、清洗站(点)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

    应及时处理。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处理,达标 后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定期运送至消纳场所妥善处 理。

    4.5.17城市一、二级区域内公共场所不得存在下列影响城市市容环 境的行为: 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 2 擅自设置流动摊点、占道堆(摆)放物品、施工作业: 沿街兜售物品: 露天烧烤等饮食摊点; 利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 6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7 其他违反城市容貌秩序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环境卫生 管理、广告牌匾管理的行为。 4.5.18 城市道路两侧责任单位应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区制度。 4.5.19 “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横向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他 不动产沿街总长(至侧邻),纵向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 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沿石,立面范围为建(构)筑物或其 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搭乱建、牵绳挂物、乱停车辆、占道经营等行为。

    4.5.21在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摆设临时摊点,应向

    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经营者应按批准的时间、地 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22便民摊点的设置应符合下死

    1利用道路设置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 不得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2在住宅小区内设置时,应先征得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业主委 员会同意;在住宅小区周边设置时,日常规范性经营由城市管理行 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2在任宅小区内设置时,应先征得任宅小区居民委员、业主委 员会同意:在住宅小区周边设置时,日常规范性经营由城市管理行 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4.5.23早市、夜市指导性经营时间为:早市休市时间为8:00;夜 市开市时间为19:00,休市时间为23:00。具体经营时间由当地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道路交通、应急任务等情况进 行确定。

    4.5.23早市、夜市指导性经营时间为:早市休市时间为

    开市时间为19:00,休市时间为23:00。具体经营时间由当地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道路交通、应急任务等情况 干确定。

    4.5.24为促经济、稳就业、保民生、方便群众生活,根据

    5.24为促经济、稳就业、保民生、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政策

    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环境整洁的情况下,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 学规划,合理布局占道经营、马路市场,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 所,引导商户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规范有序丛事经营活动

    4.5.25集贸市场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位),车辆应 停放规范,进出有序。

    4.5.25集贸市场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位),车辆应

    4.5.27在公共场所举办的商业性促销活动或公益性宣传活动,应采

    取必要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和交通秩序的影响,保持周围环境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恢复场地原貌

    4.5.28街道景观环境管理应建立监督考核制度,由城市管理

    5.1.1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户外广告牌 扁的设置、维护和改造提升等内容。 5.1.2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审批 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 设置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牌 扁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5.13设施所有人应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

    并制定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如遇雷雨、大风、大雪等灾害性天气,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前加强对相关设施的检查,事后进行复查 必要时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5.2.1户外广告设施应规范设置、整洁美观、安全坚固。 5.2.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 分区相适应,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要求,合理布局 规范设置。应结合城区街道楼体特点和道路宽窄等,编制符合当地 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 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大小、形 式、风格等进行控制。

    5.2.3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

    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 色彩、图案应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各类建(构)筑 物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杜绝设置大面积墙体广告或出现超高、 超宽、超面积广告牌匾现象。

    5.2.4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

    1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建筑形象,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 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利用行道树和损毁绿地,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 产和生活; 2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 得影响消防通道: 3宜使用新技术、阻燃材料,其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 安全检测以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 和行业要求。 5.2.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人民生产生活,不应损害市容 市貌和建筑形象,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 志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等,下列位置(部 位)不应设置各类广告设施: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依附于行道树上或交通隔离栏、道路两侧防护栏上; 3 城市重要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一定范围内: 4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5 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一定范围内; 6 住宅建筑、坡屋顶(各种风格的装饰顶)建筑、围墙顶部或 毗邻建(构)筑物间: 7 跨越城市道路、公路或在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中;

    9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 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一定范围内 10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11 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9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 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一定范围内: 10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11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5.2.6户外厂告设置经营者应保持户外厂告整洁、美观、安全、字 体规范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惠、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灯 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更新、加固或 更换、拆除。 5.2.7空置的户外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以公益性广告填充,招商内 容可与公益性广告同时发布,且招商内容应位于公益性广告下方, 招商内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面积的20%。大型户外广告中 公益广告面积应不小于总面积的50%,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15d 的,广告设置者应设置公益性广告覆盖。 5.2.8人流密集区域、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 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城区内不得 设置大型塔式广告,不得悬挂过街横幅。 5.2.9各类布慢、横幅、气球、气模、彩旗和节日标语,应按批准 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公共设施和树于上不得乱写、乱画、舌 刻以及乱挂广告,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宣传物品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 除。 5.2.10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邮筒

    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一定范围内; 10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11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5.2.6户外厂告设置经营者应保持户外厂告整洁、美观、安全、字 体规范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残缺破损、文学图案不全、灯 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更新、加固或 更换、拆除。

    体规范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灯 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更新、加固或 更换、拆除。

    5.2.7空置的户外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以公益性广告填充,

    容可与公益性广告同时发布,且招商内容应位于公益性广告下方, 招商内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面积的20%。大型户外广告中 公益广告面积应不小于总面积的50%,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15d 的,广告设置者应设置公益性广告覆盖。 5.2.8人流密集区域、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 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城区内不得 #

    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城区 设置大型塔式广告,不得悬挂过街横幅。

    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公共设施和树于上不得乱写、乱画、乱 刻以及乱挂广告,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宣传物品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 除。

    5.2.10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路名牌、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2.10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医疗器械标准,邮简、

    5.2.11不得利用各类车辆为载体设置喷涂喷绘、LED月

    流动)商业广告,地铁、公交车辆可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 洁、美观、不影响市容,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

    车体颜色协调。利用车身设置的户外厂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 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车体颜色协调。利用车身设置的户外厂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2.12应规范各类电子显示屏设置。设置的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发

    5.2.12应规范各类电子显示屏设置。设置的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发 光应均匀、无抖动装饰标准规范范本,色彩、亮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光应均匀、无抖动,色彩、亮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
  • 相关专题:

相关下载

专题: 技术标准 |出口标准 |纺织标准 |铆钉标准 |硬度标准 |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