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742-2020 海绵城市规划编制与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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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海绵城市规划应包括

    螺母标准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海绵城市规划应包括

    下列内容: 1海绵城市规划目标、格局、分区及管控要求; 2海绵城市规划指标,主要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生态岸线比例、地表水 功能区达标率、内涝防治重现期、污水再生利用率; 3海绵城市设施规划,主要包括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文化 等方面的重大设施布局及规模 4近期建设区域及重大设施建设计划: 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1.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海绵城市规划应包 括下列内容: 1规划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及规划设计要点; 2河湖蓝线规划及管控要求; 3再生水厂、泵站、蓄洪区、蓄涝区、合流制及径流污染控制设施规划用地 落实; 4排水分区及排水方式,排水和再生水管网规划 5地表径流组织方式及对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要求。 3.1.3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德服务平台 1建设条件及现状问题; 2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 3规划格局、分区及管控要求; 4海绵城市管控单元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5水安全保障、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水文 化发展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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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内容; 7近期建设区域、目标、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 8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2.1 明和图纸。

    3.2.2 1历史积水点分布图; 2河湖水系现状水质达标评价图; 3用地功能规划图; 4海绵城市总体格局规划图; 5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区图; 6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规划图(以街区为管控单元); 7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规划图(以排水分区为管控单元) 8雨水管道及泵站规划图; 9河道及蓄涝区规划图; 10污水管道及污水处理厂规划图: 11再生水管道及再生水厂规划图: 信息服务平 12近期建设重点区域规划图; 13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图。 3.3规划评估 3.3.1 海绵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每五 年组织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间宜与城市总体规划评 估时间一致。

    年组织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间宜与城市总体规划评 估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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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2已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3实测数据、统计数据、现场调查和公众意见。 3.3.3 海绵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 括规划指标、规划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规划实施保障情况,公众满意度,问题分 析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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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条件分析的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

    谷: 1自然地理: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河湖水系、潜水地下水埋深、地表岩性、 洪涝灾害: 2社会经济:人口、行政区划、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情况、用水量及水 源结构、水体水质及污染源; 3市政基础设施: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再生水管网、污水厂、再生水厂、 泵站、调蓄设施、水利枢纽; 4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以及相关专 项规划。 4.1.2 基础条件分析宜包括下列内容:自然地 理、社会经济、低影响措施适宜性、城市积水与内涝风险、河道基流、水环境容 量测算、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水生态状况。 4.1.3 应在基础条件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规划 区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

    理、社会经济、低影响措施适宜性、城市积水与内涝风险、河道基流、水环境容 量测算、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水生态状况。 4.1.3 应在基础条件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规划 区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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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目标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预期效

    果、海绵城市管理的预期效果、近期和远期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面积和比例、海 绵城市规划指标体系等四方面内容

    控制率、生态岸线比例、城市河湖蓝线划定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重要江河湖 泊水功能区达标率、内涝积水点治理率、污水再生利用率、雨水资源利用率,宜 按表4.2.2取值。

    表4.2.2海绵城市主要控制性指标规划取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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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根据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

    本底条件确定海绵城市规划 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 净化等功能的生态要素。 4.3.2 规划格局应包括区域自然生态空间相对 集中的海绵基质、承担区域径流路径功能的海绵廊道、承担区域或流域尺度雨洪 渗滞蓄功能的海绵斑块

    本底条件确定海绵城市规划 重点识别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 净化等功能的生态要素。

    集中的海绵基质、承担区域径流路径功能的海绵廊道、承担区域或流域尺度 渗滞蓄功能的海绵斑块

    1区域自然生态空间相对集中的农由、林地、山地: 2承担区域径流路径功能的河道及两侧绿化带; 3承担区域或流域尺度雨洪渗滞蓄功能的水域和水源保护区; 4城市尺度的绿化廊道。 4.3.4 宜根据区域尺度,基于地形地貌、水文 地质条件、水功能区划、城市规划、水土保持分区等特征划分海绵城市分区。 4.3.5 应针对分区特征及存在主要问题,提出

    各分区的海绵城市规划管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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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确定

    管控单元宜按规划街区和雨水分区两种

    方式划分。 4.4.2 应结合规划区降雨特征、水文地质条件、 工程实施难度、城市建设强度等要素,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4.4.3 应根据规划区的地表岩性类型和渗透条 件、潜水地下水埋深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值及适用设施 类型。北京市平原区地表岩性和渗透性的空间分布见附录A。 4.4.4 城市用地可划分为建筑与小区、道路广 场及绿地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新建的建筑与小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低于85%; 2已建成的建筑与小区可分类为居住、老城历史街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 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及工业仓储,其海绵化改造可按典型案例分析法确定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指标,每个典型分类不应少于两个典型案例; 3新建及改建道路应根据断面形式、径流组织方式、可改造条件等因素,采 用面积加权法计算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4新建及改建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90%。

    4.4.2 应结合规划区降雨特征、水文地质条件、 工程实施难度、城市建设强度等要素,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4.4.3 应根据规划区的地表岩性类型和渗透条 件、潜水地下水埋深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值及适用设施 类型。北京市平原区地表岩性和渗透性的空间分布见附录A。

    场及绿地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新建的建筑与小区年径流息量控制率不应低于85%: 2已建成的建筑与小区可分类为居住、老城历史街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 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及工业仓储,其海绵化改造可按典型案例分析法确定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指标,每个典型分类不应少于两个典型案例; 3新建及改建道路应根据断面形式、径流组织方式、可改造条件等因素,采 用面积加权法计算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4新建及改建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90%。

    4.4.5 应选用各行政区内代表气象站30年以卫 日降雨资料统计得到的各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设计降雨量对应曲线,各区年径 流总量控制率~设计降雨量关系表详见附录B

    查询规划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设计降雨量曲线得到。控制降雨量可按

    式中:H一控制降雨量(mm); 一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汇水面积(hm); 径流控制体积(m3),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GB51345计算。

    GB5134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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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8 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地理特征、 用地功能、工程可实施性等因素,提出本规划区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的规 划设计要点。

    4.5.1 海绵城币规划方柔包水安全保障、 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水文化发展等。 4.5.2 水安全保障规划应在现状调查和问题分 析的基础上,结合规划目标和标准,编制源头控制、雨水管渠及泵站、雨水调蓄、 雨水行泄通道、排涝河道及蓄涝区等规划内容,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收集规划区及周边地区现状雨水管渠、河道、泵站、蓄涝区、积水点资 料及上位规划资料并开展现场调查,因地制宜编制规划方案,并与相关规划协调。 2应对现状雨水设施进行校核,对不满足规划要求的现状雨水干线管道应提 出解决方案。 3编制下凹桥区雨水排除规划时,应在下凹桥区外侧设置挡水墙和道路变坡 点,并在下凹桥区四周布置雨水管渠,就近接入高水区雨水管渠;下凹桥区道路 最低点高程低于与本桥区防涝标准对应的下游河道洪水位时,应设置桥区雨水泵 站。 4排涝河道规划应以流域规划为基础,结合城市防涝要求编制。有流量限泄 要求的排涝河道,河道槽蓄无法满足调蓄要求时,可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在排入下 5雨水管道接入有洪水倒灌风险的河道时,应在雨水管道出口设置防倒灌工 程措施;对于低洼建成区,可采用独立雨水泵站的方式排除其涝水。 6应划定排水方式分区,并根据雨水排放条件确定自排区、泵排区、蓄排区、 蓄排结合区范围,并确定雨水泵站、蓄涝区布局及其规模和用地面积, 7宜采用数学模型法评估城市内涝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模型参数应利用 实测降雨、流量和积水数据进行率定和验证。无实测数据时,可根据自然地理特 征与水文条件相似流域的数据推求本流域模型参数。 8应根据城市内涝风险评估结果,对新建区的竖向提出规划要求。雨水调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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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宜结合绿地、停车场、广场、体育场等公共用地进行设置,并保证地面积水 可重力流排入调蓄设施,同时应保证以上各类公共用地的基本功能,

    式中:k一一污水排放系数,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取0.9,工业及仓储污水排放 系数采用0.8; G一平均日用水量(m/d)。 3规划区污水收集率不应低于99%。 4年径流污染削减率应结合降雨特征、实测径流的水质变化过程和受纳水体 的水质目标经济合理确定。 5径流污染控制应优先在源头采用生态处理措施,不具备源头生态处理条件 的项目,可在雨水管渠系统中进行截流、调蓄,并采取生态或工程措施进行处理。 6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照规划污水量、合流雨水量、径流污染控制雨水量 及来水特征综合确定。 7河湖内源污染治理可采用底泥清淤、漂浮物打捞、生物净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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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蓝线划定、城市湿地坑塘沟渠保护与修复、城市水系岸线生态保护与修复、河 湖水系水源补给,以及对滨水空间的开发建设管控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生态现状调查评价内容应包含水源、径流量、水质。 2城市规划区内除防洪岸线外,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水体的生态岸线率不 宜低于70%,并同时满足表4.2.2的要求。 3应划定城市河湖蓝线,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功能合理安排滨水空间。 4城市水系岸线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根据相关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布局 制定。 5生态岸线的河底、河坡宜透水。 6应编制城市水系景观生态水源供给规划,水源可为雨洪水和再生水。 4.5.5 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规划应在现状设施及 用水需求特征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再生水、雨水的利用方向,进行用水量计算, 有效替代清水资源,其内容应包括再生水利用分区、再生水管网及厂站布局、雨 水利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再生水应优先用于工业、绿化灌溉、环卫作业、河湖景观用水、建筑冲厕。 收集净化的雨水宜用于绿化、道路环卫及河湖景观用水。 2污水再生利用率不应低于90%,雨水资源利用率不应低于2%。 3再生水供水分区应根据地形高程,河道、高速公路、铁路分布,以及再生 水厂布局进行划定,并满足用水量需求及出厂水压要求。再生水厂出厂水压宜控 制在50m以下。 4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再生水宜采用独立管道供水。其他再生水管道宜采用 环状管网供水。 5再生水管网管径应根据高日高时供水量,经平差计算确定,必要时应设置 加压泵站以保证用水压力需求。再生水干线管道布置及管径应同时满足近远期用 水需求,

    6 对于上位规划有明确要求,或有历史水 遗迹,或有体现绿色生态水文化开发条件的地区,宜编制水文化发展规划 应包括水文化资源梳理及价值评价、水文化设施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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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绵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内容应包括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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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1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宜包括规划衔接、资 金配套、政策与制度完善、监测评估。 4.7.2 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海绵 格局与分区、目标与指标、设施功能与用地布局,提出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 划、各类专项规划需要衔接的内容及要求, 4.7.3 宜从各级财政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创 新融资机制等方面提出资金保障建议。 4.7.4 应明确对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的法定性要 求,明确规划设计审批、验收与评估责任主体,明确近期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 4.7.5 应考虑建设区与小流域评估需求,提出 水质水量监测布局要求。 4.7.6 可从宣传引导、技术研发、新产品应用

    方面提出规划实施保障的其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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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实施评估内容应包括规划指标、项 见,具体评估指标体系见表5.1.1。

    规划实施评估内容应包括规划指标、项

    规划实施评估内容应包括规划指标、项

    范保障、公众意见,具体评估指标体系见表

    L海绵城市规划评估指机

    5.2.1 规划实施评估应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 辅的方法。 5.2.2 规划实施评估应根据统计数据、实测数 据、实地调查数据和模型模拟数据。 5.2.3 规划实施评估应采用官方统计数据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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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实施评估应针对不同评估内容,采

    用资料查阅、现场检查、模型模拟、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方法,评估的具体方 法见表5.2.4。

    表5.2.4海绵城市规划评估方法表

    标达成评价、项目建设评价、实施保障评价、公众满意度评价、规划存在问题, 规划实施改进建议、下阶段规划实施的重点任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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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A 北京市地表岩性

    A.0.1数据分类:根据统计分析,将北京市平原区地表岩性主要分为以下七种类 型,分别为:粉性土;粘性土夹砾石;上部粉性土下部砂;上部粉性土下部砂卵 砾石:粗中细砂:砂卵砾石:人工填土。各类岩性的空间分布见图A.0.2。

    图A.0.1北京平原区地表岩性分区图 A.0.2北京平原区各类地表岩性的渗透系数详见表A.0.2。

    图A.0.1北京平原区地表岩性分区图

    表A.0.2北京平原区表层土渗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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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标准DB11/T17422020

    附录B北京市不同地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设计降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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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拉 热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热行”,

    1.《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51345

    电子产品标准DB11/T 174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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