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 34-199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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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假植或贮存

    7.1.1苗木产品出圃应带有明显标志。 注:标志的形式和颜色可由各地自行规定。 7.1.2标志牌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批号、数量、植物检验证号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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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单位。 7.1.3标志牌挂设按苗木产品品种和包装件数为单位。 7.2掘苗 7.2.1常绿苗木、落木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 苗木等产品不锈钢板标准,应带土球起掘。 7.2.2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7.2.3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三至五天浇足水。 7.2.4裸根苗木产品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六至八倍。 7.2.5带土球苗木产品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六至八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 三分之二以上。 7.2.6苗木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根径达2.0cm以上应进行药物处理。同时适度修剪地 上部分枝叶。 7.2.7裸根苗木产品掘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7.3.1裸根苗木产品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带土球苗木产品,掘取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壤湿润、土球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 散。

    注:其包装材料、规格和方法可由各地自行规定

    .4.1苗木产品必须及时运输。在运输途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未产品有适宜的温度和湿 度,防止苗木曝晒、雨淋和二次机械损伤。 .4.2苗木产品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完好无损、无污染。装卸机具要有安 全、卫生的技术措施。 .4.3苗木产品的体量过大和土球直径超过70cm以上,可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7.5.1苗木产品运到栽植地应及时进行定植。 7.5.2苗木产品掘起后,当不能及时外运或运送到目的地不能及时定植时,应进行临时性 假植或贮存处理。

    7.5.1苗木产品运到栽植地应及时进行定植。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局、重庆市园林局、杭州

    市园林文物局、广州市园林局、北京林业大学园林系、兰州市园林局和沈阳市绿化管理处负 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明松(主编)、曾 颉、孙玉生、钟毓铸、王玉华、周宝光、江 庆歆、马元建、薛为东、行胜志等。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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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补充件) A乔木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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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梯标准规范范本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灌木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表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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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标准规范范本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棕榈类等特种苗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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