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28-2013 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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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常检查应分别根据各分系统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维修 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2详细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 的基础上,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 集、分析、验算和判定。详细检查又分为局部扩大检查(如日常维护 前检查)和系统检查(如维修改造前检查)。 3专门检查:紧急或特殊状况进行的检查,其工作范围、内容和 工作量相当于局部扩大检查。 3.2.4检查周期:日常检查和详细检查的周期由本标准各章作出具 体规定。专门检查不设周期,根据需要确定。 3.2.5日常检查应由使用部门指定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 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进行 的日常维护,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3.2.6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办公用房有安全隐惠或耗能、耗水严重 超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详细检查。 3.2.7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改造应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 3.2.8详细检查与评定(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 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 鉴定工作参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31148号)、省发 政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项目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发改 委[20131544号)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3.2.9根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鉴定报告,需对办公用房或其设 施进行日常维护或维修改造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 强加固、修复或改造、改装设计。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节能节 水改造方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3.2.10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施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

    3.2.8详细检查与评定(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 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 鉴定工作参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31148号)、省发 政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项目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发改 委[20131544号)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3.2.9根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鉴定报告,需对办公用

    施进行日常维护或维修改造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 强加固、修复或改造、改装设计。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节能节 水改造方案)资料范本,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3.2.10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施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

    3.2.10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施的更新,应根据

    护材料、隔热、保温层、建筑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节能或节水要求, 不得采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 保型的产品或材料。

    不得采用国家有天行止 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 保型的产品或材料。 3.2.11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改造的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 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交接点的施工质 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 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3.2.12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应 将这些记录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完 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

    3.2.11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改造的施工,应由有相

    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交接点的施工质 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 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3.2.12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 将这些记录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 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

    重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

    4.1.1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软 弱地基应为前5年),每年进行1次,而后每隔6~12年检1次;使 用已超过30年的旧办公用房,检查间隔应适当加密。 4.1.2详细检查宜每隔12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 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4.1.3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出现异常沉降、结构处于濒临危险状 况、构件发生意外破坏等: 2地震前(预报时)及震后,造成直接影响的台风前后、水灾 火灾或其他灾害后的安全检查; 3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高度安全时, 对房屋进行的以消除隐患与组织监控为目标的检查与鉴定。

    4.2.1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 本标准附录表A.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 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但仅要 求作定性的表述。若检查发现有些项自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检测时, 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 时进行专门检查

    4.2.2承重分系统中结构构

    查和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

    4.4.1承重分系统的日常维护,主要是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 腐,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 责组织实施,

    4.4.2承重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应根据维修 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加固方法。 ,2围护分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也应一并考虑,并 同时组织实施。 4.4.3承重分系统加固、改造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现行设计、施工 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 2《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3《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 4《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 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

    《砖混房屋加层技术规范》CECS78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 8其他新发布的加固改造专用规程和标准

    《砖混房屋加层技术规范》CECS78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 8其他新发布的加固改造专用规程和标准

    护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

    5.1.1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人使用后的前3年,每 年雨季前进行1次,之后每隔3年检查1次。 5.1.2详细检查宜每隔6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 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5.1.3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出现异常情况已波 及围护分系统时; 2 震前(预报时)及震后,造成直接影响的台风前后、水灾、火 灾或其它灾害后的使用功能检查; 3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正常使用功 能时,对围护分系统进行的以消除渗漏、排水不畅、冷凝等为目标 的检查。

    6.2.1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 本标准附录表B.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 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若检查发现有些功能项目尚 需使用仪器进行探测时,应纳人局部扩天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 查发现其使用功能已显著受损,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

    5.2.2围护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分为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简称围

    5.3.1围护构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详细检查结果,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第4章和第 5章的规定分别进行评级。 5.3.2围护分系统使用功能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第7章的要求分别进行 评级。 5.3.3围护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在鉴定单元评级的基础上,按表 5. 3.3 确定。

    表5.3.3围护分系统维修类别确定

    注:表中“日常维护或维修改造”是指应按结构维修可能损坏围护分系统的实 际情况确定。

    5.4.1围护分系统的日常维护:主要是封团裂纹、清理雨水大沟、地 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

    5.4.2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 件,选择适用的方法。 2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除采用成熟的技术,做好防水、防 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外,尚应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 果作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以改善其使用功 能。

    5.4.3围护分系统维修、更新的设计和施工,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5《房屋渗漏修技术规程》(CJJ62)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

    6.1.1本章适用于建筑物现有的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 维修。 6.1.2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日常维护或维修改造,其设计、 施工质量应满足表6.1.2规定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的要求

    表6.1.2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子系统相当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子

    6.1.3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6.1.2的规定时,应及时组 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维修改造或日常维修

    6.1.4除特殊情况外,建筑装饰装修的维修改造宜与其他相关分系 统的维修改造同时安排。

    6.2.1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 检查。 6.2.2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其检查评 定基本单位(简称“检评单位”)进行。 6.2.3建筑装饰装修的检评单位应按下述方法划分: 1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外每一面墙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2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内每一房间、每一楼梯间和每一走道分 别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6.2.4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 规定。

    1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外每一面墙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2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内每一房间、每一楼梯间和每一走道分 别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6.2.4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 规定

    6.2.4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 规定。

    表6.2.4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日常检查

    6.2.5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从本标准附录C《建筑装饰装修分系检 查与评定标准》规定中选择检查项目,编制成日常维护计划报使用 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局部损伤或使用功能下降等情况时,应及 时进行维修。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6.2.6在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进行维修改造前应进行详细检查。详 细检查前应根据维修范围确定需要检查的每一子系统名称及其所 包含的检评单位的数量。 6.2.7进行详细检查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外观质量、使用功 能和安全等三方面的检查项自进行检香查,并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 自的等级,然后再按下列规定确定该检评单位的等级: 1一般情况下,取安全项目和功能项目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检 评单位的等级。 2若外观项目的等级比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等级低二级,则 应将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等级降低一级。 6.2.8当评定每一子系统的完好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所含检评单位 的等级及数量,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完好性为I级的子系统,应不含c级和d级检评单位,可含b 级检评单位,但不多于20%。 2完好性为Ⅱ级的子系统,应不含d级检评单位;可含c级检 评单位,但不多于10%,且不含涉及安全的c级检评单位。 3完好性为级的子系统,其所含的c级检评单位不应多于 20%,d级检评单位不应多于10%。 4先好性为IV级的子系统,其所含的c级检评单位多于20%, 或所含的d级检评单位多于10%,或d级检评单位位于建筑物的

    6.2.8当评定每一子系统的完好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所含检评单位

    6.3.1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清洁和维 护。

    6.3.2当子系统被评为I级或Ⅱ级时,该维修项目为日常维护 对检查中被评为I级或Ⅱ级的子系统,凡有局部损坏或使用功 能下降的检评单位,以及当有3个以下的子系统被评为Ⅲ级或IV 级时,应及时进行日常维护, 6.3.3当有3个或3个以上的子系统被评为Ⅲ级或IV级时,该维 修项目为维修改造。 6.3.4当外墙面、外门窗发生损坏时,应进行专门检查:当该子系统 被评为II级或IV级时,应申请日常维护,并应及时修复。 6.3.5建筑装饰装修进行维修改造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承担,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 保、卫生的规定,并与城市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6.3.6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峻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

    工单位承担,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 保、卫生的规定,并与城市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6.3.6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3.7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和设计的 要求。

    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评

    7.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 定与维修。 7.1.2当办公用房达到详细检查周期或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安全 隐患或耗能、耗水严重,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时,应及时组织详 细检查。 7.1.3详细(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质量检查机构承 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消防、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7.1.4除特殊情况外,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宜与其他相关 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同时进行安排。 7.1.5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整的 设计和施工,其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不得随意分割发包。 7.1.6经维修改造的项目,其主要材料、设备、器具的性能及节能 节水的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 年限不宜低于15年。

    7.2.1给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 查。 1日常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地按区域或系统进 行的保养检查。 2详细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详细检查。主要是通过试验的

    方法,以仪器、仪表量测为主,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为辅,检查、 验证系统或其设备的可靠性。 3专门检查:分为紧急情况检查和事故检查,按系统或区域进 行详细检查。

    验证系统或其设备的可靠性。 3专门检查:分为紧急情况检查和事故检查,按系统或区域进 行详细检查。 7.2.2检查评定内容分为三类: 1使用功能(简称功能类); 厅 2环境保护与卫生(简称卫生类); 3系统安全性(简称安全类)。 7.2.3给水、排水分系统定期检查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类项目 每1 年1次; 2卫生类项目 每半年1次; 3安全类项目每6年1次。 注:1功能类和安全类项目中消防给水的检查周期按当地消 防部门的要求确定。 ②若设施和设备的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功能类和安全 类的检查周期。 ③雨水检查应在每次大雨时进行,不作定期的安排。 7.2.4给水、排水功能类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子系统的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 量:空调系统及其它用水设备的用水量,以及上述系统的供水压力。 排水子系统的排水量、通水能力、卫生器具盛水、水封高度和 完好程度,水封的。) 7.2.5给水排水卫生类的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子系统出水的浊度、色度;饮用水的卫生达标情况。 排水子系统、雨水系统通水对环境的污染情况。 7.2.6给水子系统安全类的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管道及设备的承压能力和使用的可靠性。 7.2.7给水,排水分系统三类检查项目的检查方法、检查要求及其 检查结果的评定标准,均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给水、排水分系统检

    7.2.2检查评定内容分为三类:

    .5给水排水卫生类的检查项目包

    .6给水子系统安全类的检查项目

    给水管道及设备的承压能力和使用的可靠性。 7.2.7给水,排水分系统三类检查项目的检查方法、检查要求及其 检查结果的评定标准,均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给水、排水分系统检

    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求D)执行。 7.2.8给水、排水分系统每一项目检查结果的可靠性评定,应按本 标准划分的下列三个等级进行; 1功能类项目: A级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必采取措施; B级功能梢差,尚能使用,可局部采取措施: C级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应采取维修改造措施。 2卫生类项目: A级符合卫生标准,不必采取措施; B级有个别指标(如:色度、浑浊度、臭味、PH值、细菌总数 游离余氯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应采取局部或系统措施进行处理: C级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必须采取全面治理的措施进行 处理。 3安全类项目 A级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 B级安全性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应采取补救或加强措施 提供高其安全性; C级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强制性改造措 施,确保其安全。 7.2.9给水排水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I级安全类项日的检查结果为A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 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并进行消毒处理后能达到卫生要求;功能 类项目检查结果允许有很少数项目为B级(如局部出水量不足、压 力不足、个别管道排水不畅、卫生器具有划痕或细裂纹等),并仅需 进行日常维护,即可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Ⅱ级安全类项目的检查结果为B级,其他类项目检查结果有 2项以下为C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后 其取样检验尚未完全合格: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充许有个别项目 为C级(如出水量不足、压力较低、排水不畅对局部环境有污染、少

    量器具有破损等),应经日常维护后才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Ⅲ级系统已达到使用年限或经鉴定,安全类项目为C级或至 少其他类项自的检查结果有2项以上为C级,不能满足建筑物使 用要求,危险性大、故障率较高,严重不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 要求,应经维修改造后才能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正常使用 的要求。

    .1经3次维修改造后,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维修改造。 2常维护包括下列内容: 1局部更换器具、小型设备、管材、配件和易损部件等; 2清通管道,并进行局部维修; 3按系统更换器具、设备、管材和配件等

    7.3.2日常维护包括下列内容:

    7.3.2日常维护包括下列内容

    7.3.2日常维护包括下列内容:

    7.3.3维修改造包括下列内容

    1对独立子系统进行改造、更新: 2对各个子系统进行全面更新; 3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材和设备对原系统进行 改造。

    乱、空调分系统的检查、评定

    8.2.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分为

    1日常检查:根据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的需要而 进行的维护性检查,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 理性检查:根据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文件而进行的建筑能耗日常计 算与核查。 入2详细检查: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 铺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详细状况检查。 3专门检查:针对特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 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必要时辅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若 干性能状况的检查。 8.2.2在通风与空调的使用中,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能耗过高,严 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分析。 8.2.3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日常检查: 1)日常运行效果的巡视性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 2)系统和主要设备的定期保养性检查:应按设备要求安排,目 每年不少于2次。 3)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每 年不少于2次。 4)建筑能耗计量,每年不少于1次。 2详细检查,每6年不应少于1次,且应在维修改造前进行。 3专门检查:不定周期,根据日常检查的结果,或者针对特定 的目的和要求(如卫生要求,紧急特殊情况要求)安排进行,必要时 还应会同有关部门(如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8.2.4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通风 空调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E)所列的检查项目进 行。其中: 1详细检查应全面检查评定每一项目; 2其他检查应根据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内容,选择检查与评定 项目。

    8.3.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分为: 入1日常维护:为维护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保养性质 的修理,如清洗或更换过滤材料等: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 针对重要设备或系统重要部位进行的修理。 2维修改造: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针对重要设备或系 统重要部位进行的更换或更新;可局部或整体地改变系统的原始 设计方案(包括节能改造和使用功能改变),对重要设备或重要部 位乃至全系统进行的修理、更换、更新或重新施工。

    8.3.2 维修改造的间隔时间:

    两次维修改造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10年,且不应少于6 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适当延长间隔时间。 8.3.3维修原则: 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维修司 时进行安排。 2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 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节能、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分割发包。 3通风与空调分系统中主要材料、设备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不应低于10 年,宜不低于15年。

    8.3.4维修内容的确定

    1在决定设备更新和系统改造等维修内容前,应首先考虑依 靠调试手段来改善系统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使用效果,以避免不 必要的浪费。 1)系统调试前,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系统设计、竣工资料和检查 评定结果,编制出完整的调试方案; 2)系统调试应由专业人员应用专业的测试仪器仪表进行: 3)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资料。 2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维修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 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等因素,考虑现 有系统和设备的折旧残值,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的自动控制。内容的调整或增加 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的类型和没挤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 较确定具体内容。以下内容应该先考虑: 1)采用自动控制,才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没备运行的安全 可靠时; 2)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3)工艺和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如 计算机房等)。

    4建筑能耗计量结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能耗和节能潜力评 估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分析,确定节能改造的维修项目实施内容。 5对于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维修项目,实施前应规定对实 施结果予以量化约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 和对结果的保证时间:工程验收后,在保证时间内不得再度追加或 者重复投资。 6对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进行更新时,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 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报告,其 技术性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宜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 严禁采用国家已淘汰型产品。 7通风与空调维修工程的峻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办理峻工验收手续。验收 时应检查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检 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尤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11)设备和系统的调试报告。

    9 电梯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9.0.1电梯分系统的评定由专业机构完成,维修改造由具备资质的 电梯制造厂家承担完成。 9.0.2电梯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海南省地方标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 规范》(DB46/T116)、《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电梯节能改造技术指南》(DB46/T154)的要求,以及《电梯 安装维修保养及使用安全作业规范》(DB46/05)中“电梯维修保养 安全要求”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工作

    9.0.3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梯,可进行改造

    1电梯主要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 安全规范》(GB7588)的规定,且使用时间已达9年以上; 2电梯经过两次以上维修改造,再次修理部分部件仍不能保 证电梯的正常使用。 9.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组织专家组论证确定是否适宜 进行改造: 1电梯某些部件的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缺陷,故障率高 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2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严重事故,导致电梯部分 设备损坏; 3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改变,在用电梯已不能满足需要; 4因建筑物倾斜,造成电梯不能正常运行: 5金属部(构)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9.0.5电梯改造项目是指: 1改变以下一个或几个主要参数: 1)额定速度; 2)额定载重量; 3)轿厢质量:

    2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3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导致电梯产生严重事故,造成电梯设 备严重损坏; 4由于建筑物严重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的倾 斜度大于15度。 9.0.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 得超过25年; 1电梯生产厂家在合同或质量保证书中声明的报废年限超过 本标准第9.0.6条第1款的规定: 2对主要部件(如:拖动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安全部件、驱 动主机等)已进行改造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性能指标均符 合交付使用时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电气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

    10.2.1电气分系统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三 类: 1日常检查;分为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停电清扫为主的保养检 查(若发现导电连接处有异常迹象时,尚应进行紧固程度的检查与 操作),以及定期的维护检查。 2详细检查:以仪表量测为主,辅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详 细检查又可分为: 1)局部扩大检查:适用于维修改造前有组织的检查,以及高负 荷季节或高温、高湿季节的安全检查: 2)系统检查;适用于维修改造前有组织的检查: 3专门检查:适用于下列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的检查。 1)供电系统遭受暴风雨袭击造成大面积停电: 2)建筑物受灾后急需恢复供电; 3)用电严重超负荷烧坏电气设备; 4)建筑物有特殊重要活动,需确保供电无故障; 5)院内道路变更、绿化布置更新或景观调整,需将原有线路改 造或改为埋地敷设; 6)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况。 10.2.2电气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日常检查: 1)专门管理人员巡视每日不少于1次; 2)定期维护检查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但例行的安全检查,每 年不得少于一次。 2详细检查: 1)局部扩天检查维修改造前的检查,每2~3年1次: 2)详细检查6年1次,若设备、线路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检

    查周期。 3专门检查不定周期,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 10.2.3定期维护检查的项目包括: 1易损部位及易耗零部件检查; 2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检查: 3末级配电箱及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检查: 4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中小型的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是 否需要更换的检查; 5变配电装置的预防性试验; 6防雷子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检测。 10.2.4定期维护检查应从本标准规定的《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 标准》(本标准附录F)中选择与维护检查有关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成定期检查计划,报使用部门批准后执行。 10.2.5维修改造前的局部扩大检查项目,应根据维修改造的范围 以及日常检香发现的下列情况,确定应检香的子系统或其中项目, 按《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F)的检查要求进行。 1易损部件提前损坏的部位; 2频发故障的重要部件或装置; 3因建筑物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工程更新而需要移位的线路 和设备; 4与负荷增加有关的重要部件、线路和设备; 5上次中修未涉及的重要部位。 10.2.6电气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详细检查结果评定电气系统的可靠性: 2对下列检查结果,可不进行可靠性评定,但应将需要日常维 护的项目书面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1)日常检查结果; 2)定期的安全检查结果,但未发现有安全问题: 3)供电过程中的一般故障,经检查表明,仅需通过调整或更换

    零、部件,即可恢复正常供电。 10.2.7电气工程的可靠性采用划分等级的方法进行评定,并以下 列4个等级描述其可靠性: 1每一项目检查结果的评定: A级外观完好,标志完整清晰,工作性能正常,不必采取措 施; B级外观尚好,标志尚能辨认,工作性能略有下降,可不采取 借施或仅需日常维护即可恢复正常; C级外观较差,工作性能显著下降,或有老化迹象,或存在安 全隐惠,应采取维修改造措施: D级工作性能严重下降,或已严重老化必须立即或及时采取 维修改造措施。 2整个子系统或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 I级可靠性符合本标准要求,能安全正常地供电,可能有少 数B级零部件,但仅需按计划进行保养,可继续安全使用; Ⅱ级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正常供电,虽 有个别C级项目,但经检修或更换后,仍可继续安全使用; 血级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显著影响安全供电,虽仅有 个别项目为D级,但需经维修改造或紧急修理后才能安全使用: IV级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严重影响安全供电,评为 0级的项目超过1个或评为C级的项目超过50%,必须经维修改 造才能有限制地安全使用。 10.2.8对电气分系统所评的可靠性等级,仅作为技术管理和制订 维修计划的依据,而不作为具体处理检查结果的依据,即使所评等 级较高,也应及时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逐个做出处理

    10.3.1日常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计划的停电清扫以及导电连接处的紧固等工作。 2易损零、部件损坏的更换。 (注:易损零、部件指照明灯具的光源(灯泡、日光灯管等)、照 明开关插座,动力照明配电箱内熔断器的熔芯和熔丝等。) 3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因失修损坏或个别用电回路 因增大容量需更换电线或电缆。 4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损坏的更换。 (注:小型元件包括指示灯、小型空气开关和接触器、漏电保护 器、控制按钮、控制开关等。) 5在不涉及建筑结构、装饰装修饰面、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 攻变的情况下,对小型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进行更换。 6按有关规定对变配电装置进行预防性试验,对防雷系统进 行油漆,以及对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进行检测。 7重要部位和场所的维护修理: 1)重要部位和场所的易损零、部件实行服役制,即在易零、部 件使用时间达到预期使用寿命60一70%时,进行退役更换; 2)退役更换下的易损零,部件仍有使用价值,应经检测鉴别后 列入备品备件库存放,单独做出标识。待一般部位或场所的同规 格、同型号易损零、部件自然损坏后予以利用。 10.3.2维修改造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除变配电室和供电干线仅进行修复,不做更换外,因建筑物 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全面更换,可能对末级配电箱及其以后线路 和器具设备进行局部或全部移位、更换。 2因建筑物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工程再次更换,可对变配电 室主要设备(如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以及供电于线50%以上 进行同容量更换。 3建筑物功能改变,用电设备容量增大,变配电设备及其供电 十线的负载能力和规定的贮备能力已不能满足需要,变配电装置 和供电十线扩容更换

    智能化分系统的检查、评定

    11.1.1本章适用于办公用房维修工程中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进行 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1.1.2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门检查和详细 检查。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按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护 要求进行。有紧急情况或特殊需要时,应立即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 进行专门检查和专项维修。详细检查应每3年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的评定结果是确定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的依据。 11.1.3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应包括通信网络子系统、办公自动化子 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 防联动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智能化系统集 成,以及相关电源与防雷接地子系统、机房环境子系统等。 11.1.4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工程分为日常维护和维修改造。 1日常维护:指当仅有部分智能化子系统需要进行更新改造 或专项维修,且不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或及时修复或排除系统 的小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工 作。日常维护应根据系统日常检的结果以及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 护要求进行。各子系统的定期日常维护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或在 其他系统的运行季结束后进行(例如通风与空调系统、冷冻和冷却 系统等)。 2维修改造:整个建筑智能化分系统需要进行更新和改造,或 更新改造的子系统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此维修工程列入维修 改造范围。 11.1.5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宜与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和

    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1.1.2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门检查和详细 检查。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按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护 要求进行。有紧急情况或特殊需要时,应立即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 进行专门检查和专项维修。详细检查应每3年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的评定结果是确定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的依据。 11.1.3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应包括通信网络子系统、办公自动化子 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 防联动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智能化系统集 成,以及相关电源与防雷接地子系统、机房环境子系统等。

    1日常维护:指当仅有部分智能化子系统需要进行更新改造 或专项维修,且不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或及时修复或排除系统 的小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工 作。日常维护应根据系统日常检的结果以及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 护要求进行。各子系统的定期日常维护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或在 其他系统的运行季结束后进行(例如通风与空调系统、冷冻和冷却 系统等)。 2维修改造:整个建筑智能化分系统需要进行更新和改造,或 更新改造的子系统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此维修工程列人维修 改造范围。

    11.1.5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宜与办公用房的内

    房屋结构维修同步进行空调标准规范范本,并与各机电系统的维修相协调。应组织专 家对系统详细检查的结果进行评定,合理确定维修工程的规模和 内容。

    11.1.6新建和维修改造后的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及其子系

    11.1.6新建和维修改造后的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及其子系统6年内 一般不进行维修改造,但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维修

    一般不进行维修改造,但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维修。

    11.2.1在进行检查与评定时,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原建筑及智能化分系统的原始竣工文件; 3原智能化分系统建成投运后的系统改造图纸和文件; 4系统和产品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5使用单位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申请原因、需要 达到的水平和功能、初步方案、投资预算等)。 11.2.2检查与评定的重点应包括: 1实地考察建筑物的竖井、层高、机房及其他相关设施和条 件,据以进行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实施改造的可行性分析: 2考察并找出现有系统存在的问题,据以分析和论证可能的 攻造方案: 3考察分析现有消防子系统和安全防范子系统是否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据以提出维修改造方案; 4对信息网络子系统,重点考察其系统功能和信息安全措施 该子系统应保证满足中央同家机关的涉密网、党政办公和内部、业 务网、公共信息网的要求; 5考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通信网络子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考察电源及防雷接地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提出维修改造方案; 6进行建筑综合节能分析,提出相应的改造建议:

    7根据国家关于电子政务的有关规定,考察系统集成方案,在 维修工程中进行综合统一设计: 8根据现有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运行维修记录,考察频繁出 现故障的设备和系统。 11.2.3详细检查应遵守以下原则: 1凡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设备和系 统不得继续使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改造; 2原分系统若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T5031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和本标准的要 求,可予以保留; 3凡本章规定的特殊技术需求,均应在进行检查评估时认真 考察,当分系统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时,应进行维修改造; 4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改造或更新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 必须考察建筑条件是否充许新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并注重性能价 格比; 5对原建筑智能化分系统进行维修改造时,应考虑新建部分 与原有部分的兼容性,做好接口设计;注重使用成熟技术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当需要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对技术老化和性能不满足使用要求的主要设备和软件系 统,需经专家评估后,方可进行维修改造,也可根据设备供应商和 系统承包商的要求进行设备和系统的升级改造 11.2.4对需要维修的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应组织专家在第11.2.1 条规定的整套文件基础上,编制建筑智能化分系统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含工程概算),并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现行 国家标准编制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的初步设计方案

    G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时,应对相应子系统进行维修改造,并根据本 标准第11.1.4条的规定,确定维修工程规模。 11.3.2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工程的实施和检测验收,应本标准 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要求 进行,并与相关专业的维修标准保持一致

    小公用房维修类别的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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