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技术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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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强国战略部署,指
    导各地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ty Information Modeling,
    以下简称 CIM)基础平台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
    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
    础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科〔2020〕59 号)要求,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城市信息模型(CIM)
    基础平台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总结广州、南京等城市试点经验,提出 CIM 基础平
    台建设在平台构成、功能、数据、运维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导则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试点城市管理部门、科研机构、
    行业专家的意见。导则共 7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平台功能、平台数据、平台运维、平台性能要求。
    导则主要编写单位和人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丁
    利、王永海,广州奥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顺清、包世泰、
    彭进双、陈奇志、许浩,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夏利芬、
    钟家辉,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王芙蓉、崔蓓,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于静、王曦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遥感应
    用中心杨柳忠、季珏。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指
    导实施与监督管理,广州奥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
    释。
    ......

    CIM基础平台总体架构宜采用《GBT32399信息技术云计算 参考架构》和《GBT35301信息技术云计算平台即服务(PaaS) 参考架构》标准,宜符合PaaS功能视图的相关规定,可参考图3.2.1

    2.1CIM基础平台总

    3.2.2CIM基础平台总体架构应包括三个层次和三大体系,包括设施 层、数据层、服务层,以及标准规范体系、信息安全体系、运维保障 体系。横向层次的上层对其下层具有依赖关系,纵向体系对于相关层 次具有约束关系。 1.设施层:应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 2.数据层:应建设至少包括时空基础、资源调查、规划管控、工 程建设项目、物联感知和公共专题等类别的CIM数据资源体系。 3.服务层:提供基本功能、模型汇聚管理、物联监测和模拟仿真 等功能与服务。 4.标准规范体系:应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指导CIM基础平台的 建设和管理,应与国家和行业数据标准与技术规范衔接。 5.信息安全体系: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政策和标准 要求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6.运维保障体系:应建立运行、维护、更新与安全保障体系,保 障CIM基础平台网络、数据、应用及服务的稳定运行。 3.2.3CIM基础平台主要建设内容应包括功能建设、数据建设、安全 运维建设。其中,功能建设必须提供三维模型和BIM汇聚的能力,应 具备模拟仿真建筑单体到社区和城市的能力,宜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各 价段模型汇聚的能力。 3.2.4CIM基础平台的空间参考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CGCS2OOO)的投影坐标系或与之联系的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 其准应采用1085国家言程时间系统应平用公压组元和业言时间

    电线电缆标准审查、设计方案模型报建审查、施工图模型审查、峻工验收模型备案

    城市设计、城市综合管理等应用,用户宜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公众等。

    3.3.1 CIM基础平台的基础性

    CIM基础平台是CIM数据汇聚、应用的载体,是智慧城市的基础 支撑平台,为相关应用提供丰富的信息服务和开发接口,支撑智慧城 市应用的建设与运行。

    3.3.2 CIM基础平台的专业性

    CIM基础平台应具备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三维模型和BIM汇聚、 清洗、转换、模型轻量化、模型抽取、模型浏览、定位查询、多场景 融合与可视化表达、支撑各类应用的开放接口等基本功能,宜提供工 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模型汇聚、物联监测和模拟仿真等专业功能

    3.3.3CIM基础平台的集成性

    CIM基础平台应实现与相关平台(系统)对接或集成整合,与其 它系统关系见图3.3.3。

    图3.3.3CIM基础平台与其它系统关系

    1.CIM基础平台宜对接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和国土空间基 础信息平台,应对接或整合已有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即“多 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功能,集成共享时空基础、规划管控、资源 调查等相关信息资源, 2.CIM基础平台应支撑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体检、城市安 全、住房、管线、交通、水务、规划、自然资源、工地管理、绿色建 筑、社区管理、医疗卫生、应急指挥等领域的应用,应对接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并支撑智慧城 市其它应用的建设与运行。

    4. 1 数据汇聚与管理

    4.1.1平台应提供工程建设各阶段项目二维GIS数据、三维模型数据 或BIM数据汇聚的能力,实现模型检查入库、碰撞检测、多版本管理、 模型轻量化、模型抽取、模型比对与差异分析等功能。 4.1.2平台应提供资源目录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清洗、数据转 换、数据导入导出、数据更新、专题图制作、数据备份与恢复等功能, 4.1.3平台数据交换宜采用前置交换或在线共享方式进行,前置交 换应提供CIM数据的交换参数设置、数据检查、交换监控、数据上传 下载等功能;在线共享应提供服务浏览、服务查询、服务订阅、消息 通知等功能

    4.2数据查询与可视化

    4.2.1平台应提供地名地址查询、空间查询、关键字查询、模糊查 询、组合条件查询、要素查询、模型查询、模型元素查询、关联信息 查询、多维度多指标统计、查询统计、结果输出等功能。 4.2.2平台应提供CIM资源加载、集成展示、图文关联展示、分级 缩放、平移、旋转、飞行、定位、批注、部切、儿何量算、体块比对、 卷帘比对、多屏比对、透明度设置、模型细度设置等功能。 4.2.3平台应具备模型数据加载、可视化染、图形变换、场景管 理、相机设置、灯光设置、特效处理、交互操作等能力

    4.3.1平台应提供二三维缓冲区分析、叠加分析、空间拓扑分析、 通视分析、视廊分析、天际线分析、绿地率分析、日照分析等功能 4.3.2平台应具备从建筑单体、社区到城市级别的模拟仿真能力, 可支撑城市设计、绿色建筑、智慧社区、智慧管网、城市体检等典型 场景应用。

    4. 4 平台运行与服务

    4.4.1平台应提供组织机构管理、角色管理、用户管理、统一认证、 平台监控、日志管理等功能,以及CIM资源、服务、功能和接口的注 册、授权和注销等。

    4.4.2平台宜支持物联感知数据动态汇聚与运行监控,实现对建筑 能耗、气象、交通、城市安防和生态环境等指标监测数据的读取与统 计、监测指标配置、预警提醒、运行状态监控、监控视频融合展示等 功能。

    4.4.3平台服务应具备CIM数据服务发布、服务聚合、服务代理、 服务运行(服务启动、服务停止)、服务调用(访问控制、协议解析 服务路由)、服务监控、负载均衡等能力。

    443平台服务应具备CIM数据服务发布、服务聚合、服务

    4.5.1平台应提供丰富的开发接口或开发工具包支撑智慧城市各行 业CIM应用,应提供开发指南或示例DEMO等说明文档。 4.5.2平台开发接口宜以网络应用程序接口(WebAPI)或软件开 发工具包(SDK)等形式提供,应包括如下类别:

    1.资源访问类:提供CIM资源的描述信息查询、目录服务接口、 服务配置和融合,实现信息资源的发现、检索和管理。 2.项目类:管理CIM应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信息,包含信息 查询、进展跟踪、编辑、模型与资料关联等操作。 3.地图类:提供CIM资源的描述、调用、加载、渣染和场景漫游, 提供属性查询、符号化等功能, 4.三维模型类:提供三维模型的资源描述、调用与交互操作。 5.BIM类:针对BIM的信息查询、剖切、开挖、绘制、测量、编 辑等操作和分析接口。 6.控件类:CIM基础平台中常用功能控件的调用。 7.数据交换类:元数据查询、CIM数据授权访问,上传、下载、 转换等功能 8.事件类:CIM场景交互中可侦听和触发的事件。 9.实时感知类:物联感知设备定位、接入、解译、推送与调取。 10.数据分析类:历史数据的分析,按空间、时间、属性等信息 的对比,大数据挖掘分析。 11.模拟推演类:基于CIM的典型应用场景过程模拟、情景再现、 预案推演。 12.平台管理类:平台管理如用户认证、资源检索、申请审核等。

    5. 1 CIM 分级

    5.1.1CIM应无缝集成二维地理信息、三维模型和BIM等实现二三维 体化,宜参照《GB/T35634公共服务电子地图瓦片数据规范》和 《GBT51301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规定,将电子地图瓦片 数据分级从20级扩展至24级,应采用金字塔式分级管理。CIM分级 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CIM二三维一体的分级规

    5.1.2CIM21至24级精细度(LOD)应与《GBT51301建筑信息 模型设计交付标准》中BIM精细度一致,可用项目级BIM、功能级BIM、 构件级BIM和零件级BIM表达。 5.1.3CIM14至21级可侧重三维表达地形、水利、建筑、交通设施、 管线管廊、场地、地下空间、植被及其它等要素表面,其精细度应参 照《CJ/T157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并符合表5.1.3的规定,

    5.1.3CIM14至21级模型内容及精

    5.2.1CIM数据宜从要素、应用行业、数据采集、成果形式、时态、 城市建设运营阶段和工程建设专业等角度进行分类,见表5.2.1

    表5.2.1CIM数据分类

    5.2.2CIM数据应至少包括时空基础数据、资源调查数据、规划管 控数据、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公共专题数据和物联感知数据等门类 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CIM数据构成

    5.3.1CIM数据应按适宜的、标准化的数据格式组织入库,流程应 包括数据预处理、数据检查、数据入库和入库后处理。 5.3.2对于二三维空间数据,应采用开放式、标准化的数据格式组 织入库,三维模型应建立多层次LOD表达;BIM数据宜建立模型构件 库,宜保留构件参数化与结构信息,可采用数据库方式存储。 5.3.3按数据库存储的要求,应收集并整理相应成果数据与元数据 等,并对入库前的成果数据进行坐标转换、数据格式转换或属性项对 接转换等预处理工作

    5.3.4数据检查可包括几何精度和拓扑检查、属性数据完整性和正 确性检查、图形和属性数据一致性检查、完整性检查等内容。 5.3.5矢量和栅格数据宜采用分区、分层或分幅的方式入库,三维 模型宜采用分区或分块的方式入库,BIM宜采用分专业或分块的方式 入库。 5.3.6可采用人工输入、批量或自动导入等方式入库,应记录数据 入库日志。 5.3.7数据入库后,应根据数据库设计的要求进行入库后处理,内 容可包括逻辑接边、物理接边、拓扑检查与处理、唯一码赋值、数据 索引创建、影像金字塔构建、切片与服务发布等。 5.3.8CIM数据库可采用要素更新、专题更新、局部更新和整体更 新等方式更新,更新数据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与原有数据的坐标 系统和高程基准相同,精度应不低于原有数据精度。 5.3.9儿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应同步更新,并应保持相互之间的关联 应同步更新数据库索引及元数据。 5.3.10数据更新时,数据组织应符合原有数据分类编码和数据结构 要求,应保证新旧数握之间的正确接边和要素之间的拓扑关系

    5.3.4数据检查可包括儿何精度和拓扑检查、属性数据完整性和正 确性检查、图形和属性数据一致性检查、完整性检查等内容。 5.3.5矢量和栅格数据宜采用分区、分层或分幅的方式入库,三维 模型宜采用分区或分块的方式入库,BIM宜采用分专业或分块的方式 入库。 5.3.6可采用人工输入、批量或自动导入等方式入库,应记录数据 入库日志

    5.3.7数据入库后,应根据数据库设计的要求进行入库后处理,内 容可包括逻辑接边、物理接边、拓扑检查与处理、唯一码赋值、数据 素引创建、影像金字塔构建、切片与服务发布等。 5.3.8CIM数据库可采用要素更新、专题更新、局部更新和整体更 新等方式更新,更新数据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与原有数据的坐标 系统和高程基准相同,精度应不低于原有数据精度。 5.3.9儿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应同步更新,并应保持相互之间的关联 应同步更新数据库索引及元数据

    5.3.10数据更新时,数据组织应符合原有数据分类编码和

    要求,应保证新旧数据之间的正确接边和要素之间的拓扑关

    5.4.1数据共享与交换内容、要求及交换频次信息应符合表5.4.1的 规定。

    表5.4.1数据共享与交换内容

    5.4.2CIM数据共享应包含在线共享、前置交换和离线拷贝三种方 式,在线共享可提供浏览、查询、下载、订阅、在线服务调用等方式 共享CIM数据,前置交换可通过前置机交换CIM数据,离线拷贝可通 过移动介质拷贝共享数据。 5.4.3CIM数据共享与交换应通过CIM基础平台直接转换或采用标

    5.4.3CIM数据共享与交换应通过CIM基础平台直接转换

    准的或公开的数据格式进行格式转换

    CIM数据及服务类型应符合表5.4.4

    表5.4.4CIM数据及服务类型

    6.1软硬件与网络环境

    6.1.1CIM基础平台应充分共享已建政务基础设施资源,具备满足系 统运行的软硬件环境,要求包括: 1.平台应配备成熟稳定的基础软件,含数据库软件、中间件和网 络操作系统等,其性能指标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2.平台应配备稳定可靠的信息机房、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存储 设备、服务器设备和终端设备,其性能指标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6.1.2CIM基础平台应具备平台部署运行、数据协同共享、数据安全 可靠等需求的网络环境,形成纵向互通、横向互联的网络体系,要求 包括: 1.平台纵向网络应与省、县(区)网络环境互通,不宜低于白兆 光纤网,应能支撑CIM资源的管理和数据汇交。 2.平台横向网络应与本级电子政务网互联互通,宜为千兆光纤 网,应能支撑本级数据交换与共享,

    6.2.1CIM基础平台维护管理宜参照《GBT28827.1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开展平台运行维护和更新。 6.2.2应制定包含运行管理规定、平台维护操作规程等平台运行维 护和更新机制。 应制宝

    2.3应制定数据协同共享和更新维

    产品质量标准6.2.4应建立专业、稳定的运维团

    6.2.4应建立专业、稳定的运维团队。

    6.3.1CIM基础平台安全应符合《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2026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 管理要求》、《GB/T2027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2027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37971信息安全技术智慧城市安全体系框架》和《GB/T22239信 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标准以及相关国家政策 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平台建设应与网络安全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综合评估各类安全风险、设计安全方案,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 和备案,符合《GB/T2224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 指南》的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2.平台建设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要求建立包含安全网 络边界、安全通信网络、安全计算环境和安全管理中心的安全保障体 系。 3.应制定平台安全防护策略,建立包含物理安全、主机安全、网 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认证、安 全审计等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6.3.2CIM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存储、交换和共享应符合《GB/T 37988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6073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 人信息安全规范》、《GB37300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 集规范》、《GB2818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 控制技术要求》、《GB/T36478物联网信息交换和共享》4项标准,

    《GBT37025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 《GB/T31916.1信息技术云数据存储和管理》、《GB/T36092 言息技术备份存储备份技术应用要求》、《GA/T1347信息安全 技术云存储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等标准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规定。

    7.1CIM基础平台性能要求应符合《CH/T9015三维地理信息模型 数据产品规范》、《CJ/T296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 等标准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规定。 7.2CIM基础平台应符合《GBT35634公共服务电子地图瓦片数据 规范》、《GB/T51301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CJ/T157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T/CSPSTC21建筑信息模型(BIM) 与物联网(IOT)技术应用规程》等相关数据建设规范,支持大范围 空间数据资源的性能访问要求,相关要求如下: 1.平台应满足城市级精细化三维浏览,支持100平方公里及以上 的CIM数据存储、索引、计算能力。 2.平台应满足亿级BIM构件的加载和管理。 3.平台应满足PB级数据容量的物联网数据的点位流数据接入, 存储和分析计算服务。 7.3CIM基础平台宜参照《CJ/T296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 术标准》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发用户数应符合如下要求: 1.常住人口<300方,允许每分钟最小并发用户数不宜低于 1000个。 2.300万≤常住人口<500万,允许每分钟最小并发用户数不宜 低于3000个。 3.500万≤常住人口<1000万,允许每分钟最小并发用户数不 宜低于5000个。

    4.常住人口≥1000方,允许每分钟最小并发用户数不宜低于 10000个。 7.4CIM基础平台宜参照《CJ/T296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 术标准》等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确保服务资源和统计分析的快速访 问。 数据服务响应时间应符合如下要求: 1.二维瓦片服务加载及响应时间不超过2秒。 2.二维动态矢量服务初始加载时间不应超过10秒,后续响应时 间不应超过3秒。 3.基于二维动态矢量服务动态生成三维要素初始加载时间不应 超过10秒,后续响应时间不应超过5秒。 4.三维瓦片服务初始加载时间不应超过5秒,高精度显示等待时 间不应超过5秒。 查询统计服务响应时间应符合如下要求: 1.简单统计分析查询响应时间不超过5秒。 2.千万级数据量下单项统计的响应时间不超过10秒。 3.大数据统计分析报表的响应时间不超过50秒。 7.5CIM平台应符合《GB/T3662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运

    维管理指南》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规定保障系统连续无故障运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3.本导则中数据体系采用

    桥梁标准规范范本3.本导则中数据体系采用约束条件代号及说明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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