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1043-2012 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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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能力对空中服务人员介绍的安全说明和注意事项加以理解或做出反应,或不能与空中服争 人员进行交流; 不能自行从飞机上紧急撤离。 6.2.2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票。 6.2.3承运人应保证陪伴人员与残疾人同机旅行。 6.2.4陪伴人员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残疾人,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

    7候机楼、乘机登记和座位安排

    MH/I10432012

    没有醒目标志。 7.1.2残疾人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应向工作人员说明自已身份,以便在需要时获得合理协助。 7.1.3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保证残疾人能及时得到与乘机相关的信息,包括订座、 航班时刻更改、联程航班衔接、办理乘机手续、指定的登机门以及托运和提取行李信息。 7.1.4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不应限制残疾人在候机楼内活动

    7.2.1残疾人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带轮椅的药品标准,应充许使用其轮椅至客舱门。 7.2.2残疾人在地面轮椅、登机轮椅或其他设备上不能独立移动的,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 理人应按各自责任提供协助,不应使其无人照看超过30min。 7.2.3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5.2.1的服务或本标准规定的登、离机协助的,应在航班离站时间3h 前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8.1.1残疾人及其行李、辅助器具和服务天应与其他旅客一样接受安全检查。 8.1.2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通知残疾人在办理安检前清空随身携带的排泄袋。 8.1.3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安检人员判断该辅助器具可能藏有违禁品、危险品 等,可进行特殊程序的检查。 3.1.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机场应设置残疾人安全检查专用通道。 8.1.5当残疾人为保护隐私提出进行单独安全检查时,安检人员应及时安排

    8.2.1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安排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优先登机。 8.2.2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部分旅客时,承运人应优先保证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的运输。 3.2.3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可能安排残疾人使用廊桥登、离机,并提供相应协助 包括按需要向残疾人提供服务人员、普通轮椅、窄型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客机梯、升降设备等 4不能伟田魔坏成升R 同音的可得方式协助甘聚政加

    MH/T10432012

    8.2.5航班不止常时,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 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还应对残 疾人在下列方面予以特殊协助: a)主动询问残疾人或陪伴人员的需求,并予以协助; 工障祖设游设发管发件

    3.2.5航班不正常时,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除按相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还应对残

    动询问残疾人或陪伴人员的需求,并予以协助 旨定休息区域、安排住宿时应考虑无障碍设施设

    含有锂电池的辅助器具运输应符合MH/T1020的相关规定。

    含有锂电池的辅助器具运输应符合MH/T1020的相关规定。

    9.2辅助器具在客舱内的存放

    2.1承运人不应限制残疾人将附录A规定的辅助器具带进客舱,且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2.2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应提供辅助器具免费托运。

    9.2.1承运人不应限制残疾人将附录A规定的辅助器具带进客舱,且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9.3.1残疾人可免费托运一件附录A规定外的辅助器具。 9.3.2轮椅、电动轮椅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承运人对托运的轮椅、电动轮椅等辅助器具应挂行李 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托运人, 9.3.3残疾人托运电动轮椅,应在航班离站时间3h前交运。 9.3.4承运人应以直立且固定状态载运和装卸电动轮椅,并将电瓶电极断开且对电极作防短路处理。 9.3.5承运人应协助托运人将辅助器具及其拆卸的部件进行适当包装。

    9.4.1承运人应在客舱门附近接受托运和交付辅助器具,以便残疾人尽可能使用自已的辅助器具。 9.4.2残疾人提出在行李区提取其辅助器具,承运人应满足其要求。 9.4.3辅助器具的运输应优先于其他货物和行李,并确保与残疾人同机到达。 9.4.4辅助器具不正常运输损失的赔偿与普通行李相同,

    承运人不应要求残疾人签署放弃对辅助器具损坏或丢失进行索赔的权利的免责文件,托运前已损坏 的除外。

    0.1承运人以视频方式向旅客播放安全须知时,应加注字幕并在画面一角使用手语向听力受损的残疾 人进行介绍。

    a) 协助就坐和离座; b) 协助就餐准备,包括打开包装、识别食品及食品摆放位置; C) 协助往返卫生间; d)协助放置和拿取随身携带物品及客舱存放的辅助设备。

    MH/I10432012

    10.4承运人可不向残疾人提供下列特别协助:

    a 协助实际进食; b)在卫生间内或在旅客座位上就排泄功能方面予以协助。

    11.1残疾人需要担架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最迟不应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72h。 11.2残疾人应凭相关医疗证明申请担架服务。医疗证明应在航班离港日期前10d内开具。 1.3残疾人应按照承运人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应表格并支付相应票款。 1.4残疾人凭担架旅客的医疗证明,于航班起飞时间3h前到达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11.5担架旅客及陪同人员应提前登机、最后下机

    4.1.1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斥路基标准规范范本,也可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投诉。 4.1.2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残 医人投诉的受理工作,对外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并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4.1.3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快处理残疾人投诉,将处理的结果 及时反馈投诉人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监督。

    14.2.1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制定培训大纲,保证所有为残疾人提 共服务的员工按其职责接受服务意识、心理、技巧、设备设施使用等培训和定期复训。 14.2.2安检人员应接受对残疾人及其行李物品、服务犬进行安全检查的培训和定期复训。 14.2.3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员工应熟悉残疾人服务工作程序,熟练操作各种无障碍设备

    14.2.4员工培训及定期复训记录应保留至少2年

    MH/T10432012

    海洋标准MH/T1043201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可带进客舱的辅助器具

    MH/T104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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