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151-2020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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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JJ/T151-2020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

    遥感器获取数据的时间

    遥感数据经处理分析后,生成的反映目标空间特征、时间 特征和专题特征的信息,可分为基础地理信息和专题遥感 信息。

    以常规飞机、无人机等航空飞行器为平台的遥感。

    以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等为平台的遥感,也称航天遥感

    别墅图纸2.1.11 光学遥感

    opticalremotesensing

    遥感器的工作波段限于可见光波段和近红外波段(0.38um~ 9um)的遥感,也称可见光和近红外遥感

    2.1.12高光谱遥感

    2.1.12高光谱遥感

    在电磁波谱的可见光、近红外、中红外和热红外波段范 内,获取波谱分瓣率高于1%、波长达到纳米(nm)数量纫 波谱通道数多达数士甚至数百的遥感

    以多普勒频移理论和雷达相十为基础,综合处理雷达回波 幅和相位数据的遥感

    2. 1. 14 激光雷达

    发射激光束并接收回波获取目标三维信息的系统

    发射激光束并接收回波获取目标三维信息的系统

    将不同时间、不同遥感器、不同分辨率或不同波段的影像进 复合变换,生成新影像的技术

    prior filtering

    prior filtering

    在十涉图生成前,对合成孔径雷达原始影像进行的滤波 理,又称前置滤波

    为避免十涉图中的频谱混叠现象,对合成孔径雷达原始影像 井行的采样频率为信号带宽两倍以上的采样

    2. 1. 18 基线

    千涉测量过程中,遥感平台的两条轨道或同一遥感平台的两 个天线在垂直于飞行方向上的间隔

    利用不同时间的遥感数据,通过定量分析确定地表变化特征 与过程的遥感综合分析方法。

    2.1.20可量测实景影像digital measurableimage

    采用移动测量技术采集的具有内、外方位元素和时间参数 地面实景影像

    D 扫描影像比例尺分母数值; r 空间分辨率,即地面分辨率; ro 影像扫描分辨率; S 地图比例尺分母数值

    2. 2. 2 缩略语

    POS 定位定姿系统 positionandorientation system RS 遥感remote sensing SAR 合成孔径雷达 syntheticapertureradar SR 比值植被指数 simpleratioindex UAV 无人机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XML 可扩展标记语言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3.0.1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用需求获取适用的遥感数据, 制作相应的遥感信息成果,并对其质量进行检验。 3.0.2城市遥感信息成果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应采用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所在城市基础测绘 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3.0.4城市遥感信息成果的数据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数字形式的成果应可共享可交换; 2 应采用通用CAD、GIS和图像处理软件系统的数据 格式; 3 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 格式》GB/T17798的规定。

    3.0.5城市遥感信息成果的存储单元及其命名应符合下列规

    1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宜采用图幅或区域作为存储单元,当 采用图幅为存储单元时,图幅的分幅与编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和行业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2专题遥感信息成果宜按图幅、区域或专题要素层作为存 储单元; 3存储单元的命名应规范、简洁,且应易于识别和管理

    4.1.1城市遥感数据按遥感平台和遥感器类型可分为卫星遥唇 数据、常规光学航空遥感数据、无人机摄影数据、倾斜摄影 据、机载激光雷达数据、合成孔径雷达数据和可量测实景影像类 据等。

    4.1.2遥感数据的空间分辨率、波段范围及波谱分辨率和成像

    1应包括目标区域的影像或其他传感数据; 2应包括遥感平台和遥感器的参数; 3 当数据获取中使用GNSS和IMU系统时,应包括POS 数据; 4 当需制作高精度遥感信息成果时,应包括控制点数据 4.1.4 遥感数据经处理后,应满足城市遥感信息成果制作的 要求。

    .2.1卫星遥感数据应包括下列

    4.2.卫星感数据应包括下列内谷 1卫星遥感影像数据或其他传感器数据: 2遥感器参数,包括遥感器类型、扫描带宽、空间分辨率、 光谱分辨率以及其他特征参数; 3卫星遥感数据获取时的参数,包括太阳高度角、轨道高 度、太阳倾角、卫星倾角、重复周期等;

    1影像的云量覆盖应少于5%,且不应覆盖重要地物,分 散云层所占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影像面积的10%; 2影像的覆盖范围应大于成图范围,景与景之间应有适度 重叠,不应有漏洞或裂缝; 3条纹或坏线的面积不应大于影像面积的5%; 4影像侧视角山区不宜大于16°,其他地区不宜大于20°。 4.2.3对全色、多光谱卫星遥感影像,应根据要求进行下列全 部或部分处理: 辐射校正; 2 影像配准; 3 几何纠正; 影像增强; 影像融合; 6 影像镶嵌。 4.2.4 遥感影像辐射校正应包括遥感器校正、大气校正、太阳 高度和地形校正等。 4.2.5同步获取的全色、多光谱影像可先作配准、融合,再进 行儿何纠正。 4.2.6对不同波段或不同遥感器的遥感影像应进行配准。影像 配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适合于影像遥感平台类型的模型进行配准; 2当两景影像的遥感平台类型不一致或获取时间差别较大 时,宜以合适精度的地形图或DEM数据分别对两景影像进行几 何纠正,作为配准底图; 3配准后两景影像配准误差的允许偏差,对山地不应大于 1个像元,其他地区不应大于1/2个像元 4.2.7卫星遥感影像的几何纠正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儿何纠正宜以整景影像为单元进行,在地形复杂地区, 可对整景影像分区纠正,但应保证相邻分区有影像重叠范围和公 共控制点;

    4.2.6对不同波段或不同遥感器的遥感影像应进行配准。

    1儿何纠正宜以整景影像为单元进行,在地形复杂地 可对整景影像分区纠正,但应保证相邻分区有影像重叠范围利 共控制点;

    2儿何纠正的模型宜选择遥感平台物理模型,在参数不完 整的情况下可选择有理函数模型或多项式模型; 3纠正控制点应选择建筑角点、道路交叉口等永久性明显 地物点;控制点宜均匀分布于整景影像,点数应满足所用纠正模 型的要求;控制点坐标宜利用现有合适比例尺DLG数据获得, 或利用GNSS、全站仪测量实地测定; 4对地形起伏大或影像侧视角大的地区,应采用遥感平台 物理模型或采用有理函数模型,并应使用DEM数据进行正射 纠正; 5纠正重采样后,平坦地区影像拟合误差的充允许偏差对山 地不应大于1个像元,其他地区不应大于1/2个像元,

    4.2.8影像融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融合的两景影像的空间分辨率相差不宜超过4倍; 2融合前,可对全色数据进行局部反差增强和降噪处理 对多光谱数据进行色彩增强; 3应根据影像的灰度动态范围、拟提取信息的特征和要求, 选择合适的融合算法; 4融合过程应保留原始数据的光谱信息和空间信息,融合 后的影像应能反映细部特征且无明显光谱失真。

    .2.9影像镶嵌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0高光谱遥感数据的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预处理应包括下列方面: 1)辐射校正,包括反射率和发射率的大气校正和地 校正:

    2)光谱校正; 3)几何校正,包括几何精校正和正射校正; 4)参数反演,采用与其他遥感卫星对比检验或现场真实 性检验进行。 2预处理后的高光谱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航天高光 谱成像数据预处理产品分级》GB/T36301的相应规定。

    4.3常规光学航空摄影数据

    4.3.1常规光学航空摄影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常规光学航空摄影影像数据: 2航摄仪参数,包括仪器型号、焦距、像幅、航摄比例尺、 空间分辨率、光谱分辨率、检校文件以及其他特征参数; 3航空摄影平台参数,包括飞行高度、航区号、航带布置 情况、航向重叠度、旁向重叠度、导航方式以及飞行时间等: 4使用GNSS和IMU系统时的POS数据及其说明; 5摄影区域的地形图、技术设计及总结和验收资料等。 4.3.2用于制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成果的航空摄影数据,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 范》GB/T6962或《1:50001:100001:250001:50000 1:10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5661的规定。 4.3.3当采用传统胶片式航空摄影时,应对胶片进行扫描生成 数字影像。扫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用经过检校的高精度专业影像扫描仪。 2影像扫描分辨率应符合下式要求: ro≤100X S/D (4.3.3) 式中:ro一一影像扫描分辨率(μm); D一一航摄影像比例尺分母数值; S一一成图比例尺分母数值。 3扫描影像应清晰,相邻影像色调应一致,框标应完整、 清晰。

    4.3.4对从数子航摄仅获得的数据,应进行数据分离、描射校 正、系统级的儿何纠正等初步处理,处理后的航摄数字影像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色差应适中、不偏色; 2应能辨别出地面上最暗处的影像细节; 3不应有色斑,坏点不应超过9个连续像元。 4.3.5航摄数字影像数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500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7930的规定进行 下列处理: 1影像预处理:应包括格式转换、数码相机畸变差改正和 图像增强等; 2空中三角测量:应包括相对定向和绝对定向等; 3定向建模

    4.4.1无人机摄影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无人机摄影影像数据; 2数码相机参数,包括相机型号、焦距、像幅、摄影比例 尺分母、空间分辨率、光谱分辨率、检校文件及其他特征参数; 3无人机平台参数,包括飞行高度、航线示意图、航向重 叠度、旁向重叠度、导航方式以及飞行时间等; 4使用GNSS和IMU系统时的POS数据及其说明; 5摄影区域的地形图、技术设计及总结和验收资料等。 4.4.2用于城市遥感的无人机摄影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遥感平台应使用无人驾驶的固定翼飞机或多旋翼飞机, 飞机的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低空空域管理相关规定; 2应使用不低于2000方像素的框幅式数码相机,并应使用 定焦镜头,最高快门速度不应低于1/1000s; 3数码相机应进行检校,主点坐标中误差不应大于10μm 主距中误差不应大于5um,残余畸变差不应大于0.3像素;

    4无人机自动驾驶仪的航路点和曝光点的存储数量不宜少 于10OO个,导航定位GNSS宜使用双频接收机,数据输出频率 不应低于4Hz;IMU的测角精度对侧滚角、俯仰角不应大于 0.01°,对航偏角不应大于0.02°。

    表4.4.3无人机摄影影像数据的空间分辨率(m)

    2相对航高不宜大于1500m,巡航速度不宜大于 120km/h; 3飞行分区界限应与图廓线相一致,分区内的地形高差不 应大于1/6摄影航高,分区的跨度应能完整覆盖整个摄区; 4航线宜按东西向平行于图廓线直线飞行,曦光点宜利用 DEM数据依地形起伏逐点设计; 5摄区太阳高度角不应小于25°,阴影倍数不应大于2.1, 高层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应在当地正午前后各1h内摄影: 6影像的航向重叠度宜为60%~80%,旁向重叠度宜为 15%~60%; 7影像应覆盖至摄区范围外,航向上应至少超出两条基线, 旁向上不宜少于像幅范围的50%。 4.4.4无人机摄影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影像应清晰,不应有云、云影、烟、大面积反光和污点 等缺陷,拼接影像应无明显模糊、重影和错位等现象; 2单幅影像倾角不宜大于5°,最大不应大于12°;分区内 大于8的影像数不应多于总影像数的10%; 3单幅影像旋角不宜大于15°,最大不应天于30°,在同 条航线上旋角天于20°的影像数不应多于3个,超过15的影像数

    1影像应清晰,不应有云、云影、烟、大面积反光和污点 等缺陷,拼接影像应无明显模糊、重影和错位等现象; 2单幅影像倾角不宜大于5°,最大不应大于12°;分区内 大于8°的影像数不应多于总影像数的10%: 3单幅影像旋角不宜大于15°,最大不应大于30°,在同 条航线上旋角大于20°的影像数不应多于3个,超过15°的影像数 不得多于分区总影像数的10%;

    4同一航线上相邻像片的航高差不应大于30m,最大航 与最小航高之差不应大于50m,实际航高与设计航高之差不应 于50m

    4.4.5无人机摄影数据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

    1像片控制点的布设和控制点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的规定执行; 2无人机航摄获取的数字影像数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下列处理: 1)影像预处理:应包括格式转换、数码相机畸变差改正 和图像增强等; 2)空中三角测量:应包括相对定向和绝对定向等; 3)定向建模

    坝小纤双京 1 倾斜摄影获得的垂直和倾斜影像数据; 2数码相机参数,包括相机型号、焦距、像幅、垂直摄影 比例尺分母、空间分辨率、光谱分辨率、检校文件及其他特征 参数; 3倾斜摄影平台参数,包括飞行方向、航线示意图、航向 重叠度、旁向重叠度、导航方式以及飞行时间等; 4POS数据及其说明: 5 摄影区域的地形图、技术设计及总结和验收资料等。 4.5.2 用于城市遥感的倾斜摄影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倾斜航摄仪宜由一个垂直、多个倾斜的大面阵数码相机 组成,并应集成高精度POS系统;相机应经单相机检校、多个 大面阵相机平台检校、POS标定等,多相机曝光的同步精度应 优于10uS;

    1倾斜航摄仪宜由一个垂直、多个倾斜的大面阵数码相 组成,并应集成高精度POS系统;相机应经单相机检校、多 大面阵相机平台检校、POS标定等,多相机曝光的同步精度 优于10us;

    2城区倾斜摄影宜在100m~1000m高度空中作业;当需 满足大比例尺测绘精度要求时,宜采用载人固定翼或直升机作为 遥感平台; 3当需建立城市三维模型时,航线应采用交叉敷设或加大 航向旁向重叠度,垂直影像航向重叠度、旁向重叠度均不应小于 70%,倾斜影像航向重叠度不应小于50%; 4应至少获取天然真彩色的一个垂直影像和多个倾斜影像 然真彩色波段应覆盖400nm~700nm光谱范围; 5获取的倾斜影像与垂直影像中心点地面分辨率不宜超过 3倍。 4.5.3倾斜摄影数据的获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倾斜数字航 空摄影技术规程》CH/T3021的规定

    4.6机载激光雷达数据

    4.6.1机载LiDAR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激光点云数据和数字影像数据: 2LiDAR系统技术参数,包括系统型号、波长、脉冲频 率、扫描频率、激光发散角、点间距、点密度、带宽以及数码航 摄仪相关参数: 3遥感飞行的技术设计资料,包括飞行高度、航区号、航 带布置情况、航向重叠度、旁向重叠度、导航方式以及飞行时 间等; 4POS数据及其说明; 5遥感区域的地形图、技术设计及总结和验收资料等。 4.6.2用于城市遥感的机载LiDAR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激光波波长应位于近红外至中红外波谱范围内; 2系统配置的高分辨率数码相机应满足项目应用的基本要 求,当制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成果时,应采用集成量测数码相机 的系统,数码相机应具几何检校模型和参数; 3搭载LiDAR系统的飞行器宜在GNSS基站周围25km

    内,应至少有4颗GNSS卫星被锁定,可观测6颗卫星,卫星的 仰角应大于15°,PDOP值不应大于4; 4正式飞行前应进行检校,差分GNSS、IMU和激光扫描 仪等硬件系统应精确同步; 5激光雷达系统的平面精度应满足用户的需求; 6激光雷达系统的高程精度应达到分米级,并应满足城市 遥感信息应用的精度要求; 7应保证搭载激光雷达系统的飞行器在数据获取过程中不 受大气影响,并应保证摄影区域的完整性和有效覆盖。 4.6.3机载LiDAR数据获取和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 载激光雷达数据获取技术规范》CH/T8024和《机载激光雷达 数据处理技术规范》CH/T8023的规定

    4.7合成孔径雷达数据

    4.7.1SAR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星载、机载和无人机载SAR遥感器经成像处理后的影像 数据; 2InSAR干涉测量时的单视复数(SLC)影像对数据; 3遥感器参数,包括遥感器类型、扫描带宽、空间分辨率、 光谱分辨率及其他特征参数; 4遥感数据获取时的参数,包括太阳高度角、轨道高度、 太阳倾角、卫星倾角、重复周期等; 5遥感数据的其他说明等。 4.7.2SAR数据应选取影像叠影少、回波损失小的入射角和极 化方式。 4.7.3SAR数据获取及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1:5000 1:1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技术规定》CH/T3015 和《1:50001:1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测量技术 规定》CH/T 3016 的规定

    1:1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技术规定》CH/T3 和《1:50001:10000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测量技 规定》CH/T 3016 的规定。

    4.8可量测实景影像数据

    4.8.1可量测实景影像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获取的可量测实景影像数据集; 2 可量测实景影像数据的内、外方位元素和时间参数等。 4.8.2 可量测实景影像数据获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像分辨率在40m成像距离内不应低于25mm; 2相邻影像成像间隔应在12m以内; 3每个成像位置的影像数不应少于4个,即前视2个、左 现1个、右视1个;前视影像与中心线夹角应小于15°,左视、 右视影像与中心线夹角应为20°~45°; 4每个成像位置的多个影像应同步拍摄,同步精度应优于 1/1000s; 5影像的外方位位置元素平面位置精度应优于0.5m,姿态 精度应优于0.05°,影像上地物的相对量测精度应优于1/100; 6整幅影像应清晰、色彩饱和、亮度均匀、反差适中、无 明显遮挡。

    4.8.3可量测实景影像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每一个影像关联其内、外方位参数和时间参数; 2 应删除间隔过密的影像; 3 应对影像进行去噪、色彩亮度调整归化等处理: 4 应删除涉及隐私等不宜表达要素的影像; 5 应对影像上涉及隐私的人脸、车牌等目标进行模糊化 处理。

    1.1利用获取的符合空间分辨率、波段范围、波谱分辨率及 像时间要求的遥感数据,可根据需要制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或 题遥感信息成果。

    5.1.2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可包括DLG、DOM、DEM、

    DSM和三维城市模型等,其技术规格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城市测绘基本技术要求》GB/T35637和行业标准《城市 量规范》CJJ/T8的规定

    5.1.3城市专题遥感信息成果的类型、成图比例尺和图式表 等应满足相应专题应用的要求。建设用地分类、建筑、水体 质、植被、地面沉降和热环境等专题遥感信息成果制作的技术 求应符合本章规定

    1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DLG 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执行; 21:50000DLG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 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生产技术规程第1部分:数字 线划图(DLG)》CH/T1015.1的规定执行。

    5.2.2城市DOM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D0M 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执行;

    21:50000DOM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 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生产技术规程第3部分:数字 正射影像图(DOM)》CH/T1015.3的规定执行。 5.2.3城市DEM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DEM 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T8的规定执行; 21:50000DEM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 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生产技术规程第2部分:数字 高程模型(DEM)》CH/T1015.2的规定执行。

    5.2.4城市DSM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常规光学航空摄影数据制作DSM应按现行行业标 准《数字表面模型航空摄影测量生产技术规程》CH/T3012 的规定执行; 2利用卫星遥感数据制作DSM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数字表 面模型航天摄影测量生产技术规程》CH/T3013的规定执行; 3利用机载激光雷达数据制作DSM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数字表面模型机载激光雷达测量技术规程》CH/T3014的规 定执行。

    5.2.5三维城市模型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三

    5.3.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信息应包括用地类别及各类用地的范 围、分布和面积等。用地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并可根据需要对居 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 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 地与广场用地等大类细分至中类或小类。 5.3.2制作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信息成果的遥感数据宜符合 表5.3.2的规定。

    表5.3.2制作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信息成果的遥感数据要求

    5.3.3利用遥感数据制作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信息成果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根据目标区域特点及详查、概查的要求,进行地类可 判读性及判对率的研究、评价,进而确定遥感影像的空间分辨率 和波谱范围; 2应根据建设用地分类系统中各地类的色调、形状、纹理 结构等影像特征,结合野外调研建立城市各建设用地利用类型的 解译标志; 3提取道路、河流等线性地物的信息时,应保持其连通性 4可利用地形图、专题图、生物和地学要素、社会经济统 计数据、历史资料等辅助提取城市建设用地信息; 5应定期利用变化检测等方法对城市建设用地信息作变化 分析。

    5.4.1城市建筑信息应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类型、平面位置、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建筑三维模型等 5.4.2制作建筑信息成果的遥感数据宜符合表5.4.2的要求。

    表5.4.2制作城市建筑信息成果的遥感数据要求

    5.4.3利用遥感数据制作城市建筑信息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利用NDBI、NDVI或其他改进的遥感指数辅助提取建 筑信息; 2建筑密度信息可在建筑物信息的基础上得到,并辅以建 筑单元区划图,单元区划图的尺度应根据具体应用的需要选择, 可采用社区图或街道图等; 3利用单幅影像推算建筑物高度时,应首先去除影像上周 边地物对建筑物阴影的影响; 4制作建筑三维模型,应采集建筑物的几何外形、高度 纹理等特征,当建筑物的儿何外形、纹理等被其他地物遮挡时应 采用地面摄影方式提取; 5制作建筑三维模型,可采用倾斜摄影等技术手段获取建 筑物实景三维影像,并通过加工处理生成三维模型

    5.5.1城市水体信息应包括水体分布信息、湿地信息等。城市 水质信息应包括污水、藻华、悬浮物等信息,

    5.5.2 制作城市水体和水质信息成果的遥感数据宜符合表5.5. 的要求。

    表5.5.2制作城市水体和水质信息成果的遥感数据要求

    5.5.3利用遥感数据制作城市水体和水质信息成果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可利用NDVI、NDWI、其他改进的水体遥感指数来识 别城市水体的范围、面积等; 2宜选择采集时间在当地枯水期的遥感影像提取湿地信息 可利用变化检测的方法,即对枯水期和丰水期采集的两期或多期 遥感影像进行叠加分析得到季节性湿地信息: 3城市水质遥感信息可根据污水的色调、排放点、扩散方 式、稀释混合等特征来识别城市污水信息的范围、面积等; 4可利用NDVI、NDWI或其他改进的遥感指数识别城市 水体中的藻类、悬浮物等信息的范围、面积等; 5水质的定量反演,可根据遥感离水辐射亮度,基于经验或 密感波段数据和水质参数实测值的相关性统计分析,借助于固有光 学量与成分之间的物理关系,采用经验模型或半分析模型进行反演; 6叶绿素浓度、固体悬浮物浓度、黄色物质浓度产品反演 精度应优于70%

    5.6.1城市植被信息可包括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其他

    5.1城市植被信息可包括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其他植 夏盖区域的植被现状信息和不同时期的植被差异信息。 5.2制作城市植被信息成果的遥感数据宜符合表5.6.2的要求

    5.6.1城市植被信息可包括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

    5.6.2制作城市植被信息成果的遥感数据宜符合表5.6.2的要求

    表5.6.2制作城市植被信息成果的遥感数据要求

    5.6.3利用遥感数据制作城市植被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利用遥感数据制作城市植被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利用NDVI或其他改进的植被指数来提取绿地信息:; 2宜利用面积、地形、周围建筑密度等特征及城市规划信 息来辅助区分公园绿地信息和防护绿地信息: 3提取植被现状信息时,宜选择植物生长季的影像;当需 要提取不同季节植被差异信息时,应选择所需不同季节的影像; 当需要提取不同年份植被差异信息时,应选择不同年份中相同季 节的影像,

    5.7.1城市地面沉降信息应包括沉降分布范围、沉降变化、沉

    表5.7.2获取地面沉降信息的InSAR技术适用性及要求

    2数据处理时应先对原始InSAR数据进行质量检查,质量 验查宜包括缺失数据的比例、受大气影响的程度、多幅InSAR 效据多普勒中心频率的一致性、垂直基线、获取数据的时间基 线、干涉图的相干性等: 3应根据要求进行下列全部或部分处理: 1)图像配准; 2)联合像素滤波; 3)分布式散射体相位优化: 4)永久散射目标初选: 5)外部DEM地理编码: 6)差分十涉处理; 7)相位解缠; 8)形变与DEM误差解算: 9)基线优化; 10)大气延迟相位去除; 11)形变提取; 12)沉降信息图地理编码。 5.7.3利用InSAR进行地面沉降信息成果制作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成果应包括沉降等值线图、天然散射体目标点(PS点) 立置分布图、PS点沉降变化序列图、不同期累计沉降变化图; 2PS点位置分布图、PS点沉降变化序列图可根据主要沉 降的空间位置分布变化、地面沉降分布范围以及沉降速率制作; 3不同期累计沉降变化图可根据监测区域的历史资料制作。

    5.8.1城市热环境信息应包括热岛效应分布范围、强度等级、 动态变化、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热岛效应成因分析等信息 获取城市热环境信息的遥感数据

    应符合表5.8.2的要求!

    应符合表 5. 8. 2 的要求:

    角钢标准表5.8.2获取城市热环境信息的遥感数据要求

    1可根据监测区域及动态监测需求选取适合的数据源; 2数据处理时应先对原始热红外遥感数据进行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宜包括缺失数据的比例、云雾覆盖对数据的干扰程度 多时相遥感数据的差异性等。 5.8.3利用热红外遥感数据进行城市热环境信息成果制作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宜利用大气校正法、单窗算法、单通道算法、劈窗算法 等反演陆地表面温度对城市热岛效应进行监测,制作热岛效应分 布范围图、强度等级分布图; 2宜利用消除多时相差异的遥感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制作 动态监测结果变化图; 3.可根据热岛效应分布范围和强度等级制作生态环境影 响图; 4宜结合收集的资料和提取的建筑、植被、水体等信息分 析热岛效应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城市热岛效应 的成因,为城市发展规划提出合理的建议

    6遥感信息成果质量检验

    6.1.1利用遥感数据制作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成果的质量检验,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测绘基本技术要求》GB/T35637、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和《城市测量规 范》CJ/T8的规定。 6.1.2城市专题遥感信息成果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 成果质量要求》GB/T17941规定的质量元素及其子元素描述其 质量。质量元素宜包括影像或栅格质量、数学基础、逻辑一致 性、表征质量、成果形式、儿何精度、专题精度、元数据质量 等。质量元素的子元素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具体成果 的质量要求应根据专题应用需要在技术设计中进行规定。 6.1.3城市专题遥感信息成果的质量检验宜按现行国家标准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执行,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作过程中应进行过程控制,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的成 果不得转入下一工序; 2对最终成果,应采用抽样方式进行质量检验,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成果随机抽样,成果宜以单个 存储单元或单个图幅等作为1件; 2)对各类成果,抽取的样本件数不宜少于其总件数的 10%,且至少应有1件; 3)对抽取的样本,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对各质量元 素及子元素进行详查。

    6.1.1利用遥感数据制作的城

    止回阀标准6.2.1城市遥感信息成果的几何精度检验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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