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G 002-2017 武汉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技术导则 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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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一一轴向力设计值; Ni一一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 N一一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

    A一一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 Ao一一密封垫截面面积; Ap一一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 b一一构件截面宽度; h一一构件截面高度; hp一一拼缝截面高度: 综合管廊开挖深度; He一一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 综合管廊外轮廓线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 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 0 为拼缝外缘张开量;

    电气安全标准拼缝外缘最大张开量限值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C1i一一直理管线一次建设成本; C2i一 综合管廊运营期内直埋管线更新改造成本的累计折现值; 一一 权重系数,调整管廊建设投资与管线直埋成本的权重占比; 旋转弹簧常数; 调节系数,调节管线占用管廊空间与管线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的 权重占比; P一一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年度管理支出: P;一一管线i入廊所需的入廊费; Qi一一管线i入廊每年所需的日常维护费;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合理回报: 综合管廊建设合理回报; R;一一管线入廊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经营成本折现值; T一一综合管廊建设投资; U一一管线i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比例; V:一一管线i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年度运行维护成本; a1一一系数; 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

    3.1.1市政公用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规划建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十道以及配合轨道 交通、地下道路、立体交叉、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开发区、重要广 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重要的公共空间等不宜开 挖路面的路段。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3.1.2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和提高城市生命系统安全的 原则,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沿线 地面、地上工程的关系。 3.1.3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在城镇道路交通、城市居住 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 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专业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 郎系统规划。 3.1.4综合管廊系统应根据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在考虑远景发展的需求基础上, 适度超前建设。 3.1.5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应有各自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其口径 等级应符合综合管廊的设计等级和容纳能力。 3.1.6综合管廊的系统规划应明确管廊在道路下部的空间规划位置、管廊的最小 覆土厚度、相邻工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3.1.7综合管廊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综合管廊。 3.1.8线综合管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其覆土厚度应根据管线 竖向综合规划、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当地的冰冻深度、绿化种植等因素综合确 定。 3.1.9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覆土厚度 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道路施工、绿化种植等因素综合确定。 3.1.10缆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如需设置在非机动车道、绿化带下,则 应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其必要性, 3.1.11当综合管廊用于人防工程时,其规划、设计与施工尚应符合其他现行标准。

    3.2.1综合管廊平面纵向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中心线平行

    3.2.2综合管廊宜垂直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受条 件限制时,在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 60°。 3.2.3当综合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宜选择非重力流管道避让;当综合管 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 当综合管廊与地下轨道交通隧道或其他隧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并与相关管 门协商后确定解决方案。 3.2.4综合管廊沿河道敷设时应与河道平行,当综合管廊与河道交叉时应垂直交 叉,且宜从河道下部穿越。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最小有 效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0m以下; 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0m以下; 3.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3.2.5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综合管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

    又,且宜从河道下部穿越。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最小有 效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0m以下; 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0m以下; 3.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3.2.5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综合管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 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1一综合管廊外轮廓线至建(构)筑物基础边的水平距离(m); H一综合管廊开挖深度(m); He一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α一土壤内摩擦角(°)。 3.2.6综合管廊线形应根据道路状况、地下埋设物状况及相关公共工程设计进行 调整。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3.2.7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根据地质条 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3.2.7规定的数值

    表3.2.7于线、支线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3.2.8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应设置直接的联络通道。 3.2.9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人员逃生口,逃生口宜同投料口、通 风口结合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明挖施工的综合管廊,人员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容纳热力管 道采用蒸汽介质时不应大于100m;采用非开挖施工的综合管廊,人员逃生口间 距应根据地形条件、埋深、通风、消防等条件结合确定。 2.沿管廊纵长不应少于2个。 2品业生口羊板应没左左中产

    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4.人员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得小于1m。 5.人员逃生口内应设置楼梯或爬梯。 3.2.10综合管廊的投料口宜符合下列要求: 1.投料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并兼顾 人员出入功能 2.投料口间距不宜超过400m。 3.2.11综合管廊的投料口、通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有防止地面水倒灌的设 施。 3.2.12投料口、通风口、人员逃生口其外观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2.13综合管廊的管线分支口,应满足管线预留数量、安装敷设作业空间的要求 相应管线工作井、预理过路排管的土建工程应同步实施。 3.2.14综合管廊同其它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 施。 3.2.15综合管廊的纵向斜坡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防滑地坪或台阶 3.2.16综合管廊容纳大然气管道舱时,大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 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 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3.3.1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供冷管道、热力管道等宜纳入综合管廊 内。重力流排水管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纳入综合管廊。 3.3.2综合管廊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个舱;相互有干扰 的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 3.3.3信息电缆与高压电缆应分侧设置。 3.3.4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应布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小口径的配水管及分支管 不宜进入管廊。 3.3.5热力管道在综合管廊内不得同电力电缆同舱敷设,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 立舱室内敷设。 3.3.6燃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3.3.7燃气管道和其他输送易燃介质管道纳入综合管廊时应符合相应的专项技 术要求。

    建设单位和运营维护管 理单 确定检测精度、监控设备、信号传输等 技术要求,便于入廊后统一并入综合管廊的总体监控系统

    3.4标准断面3.4.1综合管廊的标准断面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施工方法综合确定,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装配施工时宜应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时可采用圆形断面。3.4.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1.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4m。2.与其他地下构筑物交叉的局部区段的净高,不应小于1.4m。3.4.3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管线运输、安装、维护、检修等要求综合确定。3.4.4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内管道检修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0m。2.当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3.检修通道的净宽,尚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管道、配件、设备运输净宽的要求。3.4.5缆线综合管廊内管道检修通道的净宽,应符合表3.4.5的规定。表3.4.5缆线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净宽(mm)缆线综合管廊净深电缆支架配置方式≤600600~1000≥1000两侧支架300500700单侧支架3004506003.5电缆、光缆敷设3.5.1综合管廊内的电缆弯曲半径,应符合表3.5.1的规定表3.5.1电缆敷设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允许最小转弯半径电(光)缆类型单芯多芯非铠装型、屏蔽型软电缆6D控制电缆铠装型、铜屏蔽型12D其他10D无铅包、钢铠护套10D橡皮绝缘电力电缆裸铅包护套15D钢铠护套20D无铠装20D15D塑料绝缘电缆有铠装15D12D铝套30D油浸纸绝缘电缆有铠装20D15D铅套无铠装20D自容式充油(铅包)电缆20D注:D表示电缆外径3.5.2综合管廊内的通信电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电缆直径的15倍,且应符合表3.5.2的规定。9

    表3.5.2通信电缆敷设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

    3.5.3综合管廊内的通信光缆弯曲半径,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3.5.4电(光)缆的支架层间垂直距离无设计规定时可采用表3.5.4的规定。但 层间净距不应小于2倍电缆外径加10mm,35kV及以上高压电缆不应小于2倍 电缆外径加50mm。同时应确保在多根电(光)缆同置于一层支架上时,应有更 换或增设任意电(光)缆的可能

    表3.5.4电(光)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最小值(mm)

    注:1)h表示槽盒外壳福

    2)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电力电缆接头的安装空间应单独考虑。 3)控制电缆为综合管廊内部自已使用的电缆

    3.5.5最上层支架距综合管廊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置 上侧柜盘时的充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表3.5.4所列数值再加 80mm~150mm的和值。最上层支架距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当无 法满足时应设置防护板

    3.5.7支撑电缆的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 吊架的允许跨距宜符合表3.5.7中的 规定。采用托盘、槽盒支撑时,支架间距应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

    3.5.7支撑电缆的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宜符合表3.5.7中的

    表3.5.7电(光)缆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允许跨距(mm)

    注:*维持电缆较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3.6.1支架、桥架应采用可调节层间距的支架、桥架。 3.6.2当桥架垂直折弯90°时,应分3段完成,每段折弯30°;当水平折弯90°, 应分2段完成,每段折弯45°。 3.6.3支架和桥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3.6.2当桥架垂直折弯90°时,应分3段完成,每段折弯30°;当水平折弯90°, 应分2段完成,每段折弯45°。 3.6.3支架和桥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2.应适应适应环境的耐久稳固; 3.应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 4.应符合工程防火要求。 3.6.4电缆支架除支持工作电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外,宜选用钢 制。在强腐蚀环境,选用其他材料电缆支架、桥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可选用耐腐蚀的刚性材料制; 2.电缆桥架组成的梯架、托盘,可选用满足工程条件阻燃性的玻璃钢制; 3.技术经济综合较优时,可选用铝合金制电缆桥架。 工作电流大于1500A时,支架构造宜具有防止横向磁路闭合引起附加发热的 措施。 3.6.5电缆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和安装维护的受力要求,且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入900N的附加集中荷载。

    3.6.5电缆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和安装维护的受力

    3.6.6电缆桥架的组成结构,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桥架的承载能力,不得超过使桥架最初产生永久变形时的最大荷载除以安 全系数为1.5的数值。 2.梯架、托盘在允许均布承载力作用下的相对挠度值,钢制不宜大于1/200。 铝合金制不宜大于1/300。 3.钢制托臂在允许承载力下的偏斜与臂长比值,不宜大于1/100。 3.6.7全塑电缆数量较多或电缆跨越距离较大、高压电缆蛇形敷设时,宜选用电 缆桥架。 3.6.8需屏蔽外部的电气干扰时,应选用无孔金属托盘加实体盖板。 3.6.9梯架、托盘的直线段敷设超过下列长度时,应留有不少于20mm的伸缩缝: 一钢制30m 一铝合金或玻璃钢制15m。 3.6.10金属桥架系统,应设置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非金属桥架应沿桥架敷设 专用接地线,

    3.7.1纳入综合管廊的管道应采用符合管道安全运行的物理性能和便于运输、安 装的材质。 3.7.2钢管的管材强度等级应符合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道工程对应的相 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要求。 一钢管的恒接材料应练合下列两求

    1.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要求。 选用的焊条型号应与钢管管材力学性能相适应。 2.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应采用与钢管管材力学性能相适应的焊丝和焊剂。焊 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的要求。 3.普通粗制螺栓、锚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要 求。 3.7.4灰口铸铁管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连续铸铁管》GB/T3422、 《柔性机械接口灰口铸铁管》GB/T6483的有关规定。 3.7.5铸态球墨铸铁管的质量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 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有关规定外,其中延伸率指标还应根据生产厂家提 供的数据采用。 3.7.6采用化学材料制成的管道及符合材料制成的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和附 件、密封胶圈、粘接溶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应具有合格证、 产品许可证等有效的证明文件。

    人DN行通道图3.7.7管道安装净距示意图表3.7.7管道安装净距(mm)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焊接钢管DNabib2ab1b2<400400400800500500800400~800500500800500500800800~1000500500800500500800100~1500600600800600600800>15007007008007007008003.7.8主干管管道在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3.7.9管道在管廊敷设时,应考虑管道的排气阀、排水阀、伸缩补偿器、阀门等配件安装、维护的作业空间。3.7.10大口径给水管道,以及压力管道三通、弯头等管道应力比较集中的部位,应设置供管道固定用的支墩或预埋件,3.7.11在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或拉环,拉环间距不宜大于10m。13

    4.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4.1.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4.1.3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 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4.2.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4.2.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 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4.2.3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4.2.4给水管道切断介质功能的阀厂1(不含排水阀)不宜安装在管廊内;如有必 须安装在管廊内的阀门,则应有远程控制启闭功能,控制性阀门之间距离设置应 合理,控制系统纳入综合管廊总体监控系统

    4.3.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4.3.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 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4.3.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4.3.4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 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4.3.5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4.3.6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4.3.7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 4.3.8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

    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 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 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4.3.9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 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4.4.1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4.4.2应将天然气管道穿越管廊部分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管廊外壁净距不应 小于表4.4.2中的规定。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表4.4.2地下燃气管道套管伸出管廊外壁的净距(m)

    4.4.3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4.4.4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4.4.3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表4.4.4焊缝检测要求

    注:1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2

    注:1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2 规定的II级(AB级)为合格。 2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JB/T 4730.3规定的I级为合格。 4.4.5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4.6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4.4.7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4.4.8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 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4.4.9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4.4.10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 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4.5.1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并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醋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 件》GB/T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醋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 CJ/T129的有关规定。 4.5.2热力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4.5.3热力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4.5.4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时,应按舱内温 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4.5.5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5.6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和《城 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有关规定。 4.5.7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4.6.1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4.6.2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 自动灭火装置。 4.6.3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 关规定。

    4.7.2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 定。

    5.1.1综合管廊的承重结构体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5.1.2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5.1.3综合管廊的防火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5.1.4综合管廊内防火分区最大间距应不大于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间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 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墙可采用柔性防火隔断的方式以便于管道安装。 5.1.5综合管廊的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 分隔。除经常有人通行,充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 采用常闭防火门,并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常开 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5.1.6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 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 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5.1.7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 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 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5.1.8在综合管廊的每个防火区间均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兼作排烟系统。 5.1.9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10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 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 统。 5.1.11综合管廊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等固定设施。 5.1.12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 范》GB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 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306.1和《阻燃及 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GA306.2 的有关规定。 5.1.13当综合管廊内纳入输送易燃介质管道时,应采取专门的消防系统, 5.1.14综合管廊内可配置必要的防毒面具

    5.2.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5.2.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5.3.1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应简洁,应依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 管理模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2综合管廊附属设备中的消防设备、监控与警报设备、应急照明设备燃气管 道舱的管道紧急切断阀和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 荷供电。

    5.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

    0.3.3火火自动报 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5.3.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 能保证消防用电

    5.3.5综合管廊附属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进线、重要的出线回路应设置带电能测量的表计。 5.3.6综合管廊的供配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管廊内的供配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安装高度宜为箱底距 地面1.5m。除消防用电外的每回路宜设置保护装置。 2.综合管廊供配电设备选型应满足地下空间环境的使用要求,设备安装应便 于维护和操作,设备应避免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4.综合管廊内通风设备应在火警报警时自动关闭。 5.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6.供配电设备的防腐防潮性能应适应综合管廊内部环境的要求。 5.3.7综合管廊内应有交流220/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推 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米。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 0.5m。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 下送电。 5.3.8非消防设备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 防设冬供电由缆应采用耐水由缆或不燃由缆

    5.3.6综合管廊的供配电设备应符合下列

    5.3.9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照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一般正常照明和消防应急照明。 2.综合管廊内的检修通道上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1x,最小照度 不应小于51x,在人员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应提高到100Ix。监控室 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1x,变电所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2001x。 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和个防火分区防火门上应有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管廊内应急疏 散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1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照明系统应在投料口、防火分区门处设置控制开关。 5.照明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能快速后动点亮。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 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灯具应防 水防潮,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6.综合管廊内净高小于1.8m时,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或回路中设 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措施。 5.4.2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不小于2.5mm截面的硬铜导线,线路明敷设时宜采 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 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5.5.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宜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测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 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管理系统等子系统。 5.5.2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构架、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 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 理确定。

    5.5.3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

    1.环境参数监测系统应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监 则内容要求应符合表5.5.4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按较高要求 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 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

    表5.5.4环境参数监测内容

    注:O应监测:公宜监测

    5.5.9综合管廊应设置统一管理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并应具有数据通信、信息 采集和综合处理功能; 2.应与各专业管线配套监控系统联通; 3.应与各专业管线单位相关监控平台联通; 4.宜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联通或预留通信接口; 5.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5.5.10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5.5.11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的非消防设备的仪表控制电缆、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 缆。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线缆应采用耐火线缆。 5.5.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有关规定 5.5.13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宜采用光缆。 5.5.14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5.5.15监控与报警设备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5.5.16监控与报警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01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 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5.6.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5.6.2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应根据线路的纵坡确定,排水区间不宜大于200m, 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并设置自动水位排水泵。集水坑的容量应根 据渗入综合管廊内的水量、排水扬程和设备安装的要求确定,并宜结合管廊内给 水管道口径及破管后漏水量,考虑管廊排水能力。 5.6.3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沟将地面积水汇入集水坑内 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3%。 5.6.4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在排水管的上端设置逆止 阀。 5.6.5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禁止烟火禁止触摸当心碰头当心滑倒图5.7.6禁止、警告标志示意图5.7.7在人员出入口、人员逃生口、灭火器材等部位,应设置明确的标识。5.7.8综合管廊穿越河道、公路和铁路时,应在两侧醒目位置设置明确的标识。24

    6.1.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GB50021、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及其他相关标准的 规定。 6.1.2综合管廊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选线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 必要时可进行施工勘察和专项勘察。 6.1.3综合管廊工程勘察应考虑管廊特点,采用综合勘查方法,对场地做出工程 地质评价,为管廊结构设计、施工提供相应的岩土工程参数,对拟采用施工方法 的适宜性进行评估,并对工程施工、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 提供建议。 6.1.4应在充分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勘察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勘察阶段 工程类别和重要性、场地及岩主条件的复杂程度、设计要求,综合确定综合管郎 工程的勘察工作量,以取得符合勘察要求的勘察成果。 6.1.5综合管廊工程场地的分类,应按表6.1.5进行。场地各项条件中有一项属 于表中某一类时,应该将该场地划分为上一类,

    表6.1.5综合管廊工程场地分类表

    6.2.1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为主,辅以 必要的勘探、物探测试工作,初步了解拟选线路方案沿线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

    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为综合管廊的选线规划和建设技术 经济方案比选提供依据

    6.2.2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搜集区域地质、构造、地震、水文、气象、地形、地貌等资料: 2.了解拟建线路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概况; 3.调查拟建线路沿线及周边环境条件,并宜初步查明线路附近既有建(构) 筑物基础和地下管线设施的类型、范围和埋深等资料; 4.初步分析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分布范围和影响,划分抗震地段类别; 5.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域,初步分析评价其工程特性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6.根据综合管廊工程特点和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拟建场地工程建设的稳定性 和适宜性; 7.当拟建线路穿越河流、山岭时,应初步调查河流、岸坡和山体的稳定程度, 提出穿越方案比选分析的建议。 6.2.3综合管廊工程初步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基础上,初步查明拟建线路 沿线的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初步设计所需的建议及岩土参数。

    和适宜性; 7.当拟建线路穿越河流、山岭时,应初步调查河流、岸坡和山体的稳定程度, 提出穿越方案比选分析的建议。 6.2.3综合管廊工程初步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基础上,初步查明拟建线路 沿线的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初步设计所需的建议及岩土参数。 6.2.4综合管廊工程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划分线的地貌单元,初步查明沿线岩主体地质年代、成因、类型、厚度 及其工程性质,分析对管道敷设的影响,分区进行各地段的稳定性评价; 2.调查对综合管廊有影响的断裂的性质和分布,初步评价场地和地震的地震 效应; 3.初步查明沿线岩溶、塌陷、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规 模、成因、发展趋势及对综合管廊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初步建议; 4.初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动态变化规律以及和地表水的补排关系; 5.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工程材料的腐蚀性,提供管道防腐设计所需的有关设计 参数; 6.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基础方案、围岩及边坡稳定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7.初步查明拟穿越河流的水位变化范围,评价岸坡稳定性,并提供穿越段综 合管廊通风口、投料口和逃生口的布设建议 6.2.5综合管廊工程详细勘察应按综合管廊设计方案、施工工法、设计对勘察的 技术要求,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及相关建议。 6.2.6综合管廊工程详细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可行性勘察和初步勘察的勘察报告和其他成果; 2.附有标明坐标、管廊走向、桩号和现状地形的综合管廊总平面布置图、线 路纵断图; 3.基底高程、管廊断面尺寸、设计示意图和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案有关设计文 件以及沿线地下管线图等地下设施分布资料。 6.2.7综合管廊工程详细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6.2.4综合管廊工程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

    藏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2.查明特殊性岩土的类型、成因、分布、规模、工程性质,分析其对工程的 危害程度,提供处理措施的建议; 3.查明沿线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规模,预测其发展趋势 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程度,提供防治措施的建议; 4.查明沿线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河湖淤积物的分布,以及地表水与 地下水的补排关系; 5.查明地下水水位,地下水类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历史最高水位 地下水动态和变化规律,选择代表性地段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提供地下水控制所 需水文地质参数,必要时设置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孔; 6.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段,应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7.查明地下有害气体、污染土层的分布、成分,评价其对施工的影响,提供 防护措施的建议。 6.2.8当采用明挖施工方案时,勘察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4.2.7条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场地沿途类型、成因、分布与工程特性;重点查明填土、暗浜、软弱 土夹层及饱和砂层的分布,基岩埋深较浅地区的覆盖层厚度、基岩起伏、坡度及 岩层产状; 2.根据开挖方案和支护结构设计的需要提供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及基 坑支护设计参数; 3.对黏性土和粉土可采用直接快剪试验或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三轴不固结 不排水剪试验(UU)。一般情况下要求测定总应力c、Φ指标,必要时要求测定 有效应力c、Φ指标。当地区经验成熟时,也可通过原位测试结合地区经验综合 确定; 4.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判定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可能性,为地下水控制 设计提供渗透试验参数;分析地下水位降低对工程及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当采 用坑内降水时还应预测降低地下水位对基底、坑壁稳定性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措 施的建议; 5.根据粉土、粉细砂分布及地下水特征,分析基坑发生突水、涌砂流土、管 通的可能性,并提供防止措施建议; 6.搜集场地附近既有建(构)筑物基础类型、埋深和地下设施资料,并对既 有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与基坑边坡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工程周边环境 保护措施的建议。 6.2.9当采用顶管法、盾构法等非开挖施工方案时,勘察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 4.2.7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场地岩土类型、成因、分布与工程特性;重点查明高灵敏度软土层 目全t全涵

    1.查明场地岩土类型、成因、分布与工程特性;重点查明高灵敏度软土层、 松散砂土层、高塑性黏性土层、含承压水砂层、软硬不均地层、含漂石或卵石地 层等的分布和特征,分析评价其对施工的影响:

    2.在基岩地区应查明岩土分界面位置、岩石坚硬程度、岩石风化程度、结构 面发育情况、构造破碎带、岩脉的分布与特征等,分析其对施工可能造成的危害; 3.应查明潜在的岩溶、土洞、孤石、球状风化体、地下障碍物、有害气体的 分布; 4.根据顶管、盾构工法与施工竖井设计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 5.对顶管、盾构始发(接收)并的地质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预测可能发生 的岩土工程问题,对于稳定性较差地层及可能产生流沙、管涌等地层,应提出岩 土加固范围和方法的建议; 6.综合管廊穿越堤岸时,应分析破堤对堤岸稳定性的影响和堤岸变形对管廊 的影响,提供相关建议; 7.根据岩土条件及工程周边地面、建(构)筑物基础和地下管线的变形控制 要求,对不良地质体的处理及变形控制提出建议。 6.2.10对地质条件或岩土条件特别复杂的地段,应在详勘工作基础上,针对综合 管廊施工的专门要求,进行施工专项勘察

    6.3.1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勘探、取样和测试

    6.3.1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明挖施工时,可沿管廊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初步勘祭阶段宜为 00m~200m,详细勘察阶段宜为50m~100m。 2.当采用质管法、盾构法施工时,陆域段的勘探点应布置在管郎结构外侧 3m~5m,水域段的勘探点应布置在隧道外侧6m~10m,两条勘探线上的勘探点 宜交错布置,勘探孔间距应符合表6.3.1的要求。 3.勘探孔数量应根据管廊区间长度及地层的复杂程度确定。在综合管廊穿 暗理的河、湖、沟、坑地段、可能产生流沙及地震液化的地段和其他地质情 兄复杂地段,勘探孔应适当予以加密。 4.当穿越山体时,应结合山体形态、岩性特点布置勘探孔,勘探孔间距宜 为200m~400m;管廊进、出洞口处应适当加密勘探点并布置横向剖面。 5.管廊穿越高等级公路、铁路、河谷等地段时,宜在其两侧布孔,孔数不 宜少于2个。穿越河谷时,应在河谷两岸及河床应布置勘探孔,孔数不应少于3 个。 6.当采用顶管法、盾构法施工时,宜在矩形工作井和接收井的四角或圆形 工作井的周边布置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管廊转折点、取水头部(排放口)均 需布置勘探孔;综合管廊附属的通风井、检查井、泵站等工程设施尚应符合相 关勘察规范,

    表6.3.1勘探孔间距(m)

    6.3.2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基坑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一般 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设计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1.5倍管廊高度,且不小于5m;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设计结构底板以下2.5倍管廊高度,且不小于5m。顶 管或盾构工作井勘探孔深度宜根据基础形式、施工工法,分别参照基坑、沉井的 勘察要求确定。 6.3.3施工设计无要求时勘探孔的深度宜为15m~20m。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增加勘探孔深度。 1.管廊穿越河谷时,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4m~6m。 2.管廊下部存在松软土层或未完成自重固结的填土。 3.管廊下部存在可能产生岩溶、流砂、潜蚀、管涌或地震液化地层时,勘探 深度应加深或予以钻穿。 4.已有资料证明或勘探过程中发现粘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水头较高 需要降水施工时,勘探深度应加深或予以钻穿,并测量承压水位。 5.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施工,勘探孔深度应至底板以下5m~10m。 6.3.4沿线路需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 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并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2~2/3;控制性勘探孔数量 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6.3.5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宜为1m,在每 工程地质单元中各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不宜少于6件。 6.3.6工程需要时,应根据土的性质、基坑安全等级、支护形式和施工方案要求 选择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项目。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的要求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 标准。 6.3.7钻探观测和测试工作完成后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并详细记录钻孔内遗留

    6.3.7钻探观测和测试工作完成后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并详细记录钻孔内遗留

    6.4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探测

    6.4.1综合管廊工程勘察实施前,应搜集地下管线、设施和障碍物等现状资料, 并经现场确认后,方可进行勘察作业。 6.4.2地下管线探测应根据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按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地下建(构)筑物探测应查明综合管廊拟建线路附近建(构)筑物的用途 结构类型、荷载类型,应重点查明基础的类型、边界范围和埋置深度。

    6.4.4金属管线宜采用电磁法探测定位,非金属管线宜采用穿线法、信标法进行 探测定位,或者采用陀螺仪法、地质雷达法进行定位。管线探测新技术通过实际 检测有效和经济技术比对后可鼓励采用。 6.4.5地下管线探测的范围应覆盖管廊工程敷设的区域,并覆盖管廊两侧各不小 于管廊宽度的1倍。 6.4.6地下管线探测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或高程)、规格 性质、材料等内容(见表6.4.6),并绘制地下管线图

    行业分类标准表6.4.6地下管线探测内

    注:表中“△”为应实地调查的项目

    6.4.7地下管线图的绘制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综合地下 管线图的要求,内容应包括: 1.各专业管线及管线的附属设施; 2.管线上的建(构)筑物;地面建(构)筑物; 3.铁路、道路、河流、桥梁等主要地形特征(样图)。 6.4.8当地下管线上下重叠或相距较近且不能按比例绘制时,宜在图内以扯旗的 方式说明。扯旗线应垂直地下管线走向,扯旗内容应放在图内空白或图面负载较 小处。扯旗注记中应注明管线的埋设深度范围,宜在管线点上引注点号和埋深值。 6.4.9地下管线综合图上应注记下列内容: 1.管线点的编号; 2.各种管道应标注管线规格、材质、埋深等,压力管线应加注压力; 3.电力电缆应标注电压。在沟理或管理处,加注管线规格,直理电缆标注缆

    线根数; 4.电信电缆应标注管块规格,直埋电缆标注缆线根数, 6.4.10既有地下管线的探测方法选用物探方法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湖北省相 关现行规范。 6.4.11地下管线探测后,应通过地面标志物、检查井、闸门井、人孔、手孔等进 行复核。 6.4.12工程勘察时应对在地表沉降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进 行监测,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允许沉降范围或参照有关规定的允许沉降值石油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制定合 理的监测和保护技术措施。

    .5.勘宗孔 定综合管廊线路规划、结构形式、埋置深度、开挖支护方案、穿越轨迹与不良地 质现象的防治提供依据。 5.5.2勘察报告应提供综合管廊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各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参数,以 及地下水和环境资料,并做出针对性的分析评价、结论和建议。 5.5.3勘察报告主要由文字和图表构成。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拟建综合管廊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质(地层、地质构造)、地貌、岩土性质、地下水及不良地质 现象的阐述和评价; 5.各项岩土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条件、类型、变化规律及其和地表水补排关系的分析;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明挖排水施工需要的地层渗透系数的建议值; 9.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岩土工程问题的预 测及监控、防治措施的建议; 10.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11.综合管廊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12.有关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和施工措施的建议。 勘察报告图表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部面图; 4.室内实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探测成果图表

    7.1.1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应采用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 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除验算整体稳定外,均应采用含分项系 表达式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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