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994-2013 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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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11/9942013

    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 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 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 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系指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 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北京标准规范范本,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 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汽车库、人防交通干(支)道、 警报站以及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系指其主体战时要求防毒的人防工程,如医疗救护工程、专业 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 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空袭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人防工程。 2.0.11有人员洗消要求的人防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 w

    2.0.11有人员洗消要求的人防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 with

    decontaminationmeasures

    系指其主要出入口战时应设置人员洗消设施的人防工程,如医疗 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 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等人防工程。

    2.0.15 中压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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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中由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 合而成的区域。

    人防工程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毒要求的区

    2.0.18染毒区airtightless spa

    人防工程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在人防工程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 间。

    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 时封堵的孔口。

    人防工程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外 墙、临空墙和底板的总称。

    人防工程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战时承受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 的墙体。

    战时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人防工程内部的墙 体。

    人防工程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 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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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 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 毒室和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竖井等。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 的出入口。

    2.0.28次要出入口secondary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环后可不使用 出入口。

    2.0.29备用出入口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他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 的出入口。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列 出入口。

    2.0.31室内出入口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内 出入口。

    2.0.33独立式室外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地面段与人防工程具有一段距离的室 出入口。按照其通道的形式分为直通式、单向式、穿廊式、竖井式 楼梯式室外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地面段的侧墙为人防工程临空墙的室外 出入口。

    既能阻挡冲击波文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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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37消波设施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 施。消波设施一般包括,冲击波到来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 口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等。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 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 密闭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 英气条件,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 下,防毒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 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

    设置在出入口和通风口的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 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爆炸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 致姗塌。

    2.0.44人防建筑面积

    程防护区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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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防护单元防护 区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盟洗室面积。 ④二等人员掩蔽所的其他辅助房间面积

    保障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 通风三种方式。

    0.49清洁通风cleanventilatio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

    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 高部超压排风两种

    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 式密闭阀门。

    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 溶胶微粒的过滤器。是精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 2.0.55自动排气活门automatic exhaust val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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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8内部电源i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通常为柴油发电 或蓄电池组。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通常为柴油发电机 组或蓄电池组。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 源。 2.0.59区域电源regional internal power source 能供给在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用电人防工程的内部电源。 2.0.60自备电源preparative power source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电源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 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而 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

    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贮油等系统的 发电站。

    2.0.64移动电站mobilepowerstation

    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持 系统的柴油发电站。

    3.1.1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3.1.六例工 1人防工程的位置、规模、战时和平时用途,应根据城乡规划、 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2除指挥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宜结合平时用途综合利用。人 防工程的战时功能宜与地面建筑相适应,并宜与其平时功能相接 近。 3中心医院宜结合地面综合医院建设,急救医院宜结合地面区 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建设,并应避开城市的重要目标;救护站应根 据居住人口分布情况,结合地面卫生院或居住区、功能园区配套 建设。 4防空专业队工程应按战时保障的目标和区域,结合有关职能 部门的建设项目或大型居住区进行建设。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宜与专 业队装备掩蔽部相邻设置:当两部分分开设置时,之间距离不宜大 于100m,且宜设置连通道。 5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宜结合居住区、商业办公区、文化娱 乐、体育设施等建设。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6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救护站、防空专业队 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000m时,应设置柴油电站。 7配套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入防物资库宜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附近的人员掩蔽 工程连通; 2)地下生产车间宜设置在生产类似产品的工厂内或附近; 3)警报站应根据地形和居民分布,按照警报音响覆盖半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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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报站控制室宜设置在中高层地面建筑的部,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8m; 4)其他配套工程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 置。

    3.1.2人防工程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 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3与人防工程无关的设备房间应设置在防护区之外。穿过人防围 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人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 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等不得进入人防工程。 2当供水、排水、供热、冷媒等管道穿过人防工程的顶板或临空 墙时,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穿过门框墙时,其公称直径不得 大于75mm。 3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1.4人防工程的平时防火设计应按其平时功能,满足相关的防火 设计规范的规定。人防工程的战时防火设计应按其战时用途,满足 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1.5人防工程的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防工程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 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二级标准。 2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顶板应采 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3.1.6人防工程的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 及其他特殊功能的要求。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 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2人防工程顶板的底面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 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临战时拆卸。

    1人防工程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 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二级标准。 2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顶板 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1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 及其他特殊功能的要求。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 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2人防工程顶板的底面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 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临战时拆卸。 3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除尘室

    扩散室等染毒区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 于清洗。 4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地下汽车库停车间除外),其地面坡度 不宜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宜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 的地面低20mm或设置挡水地坎。 5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房、水泵间及其他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 间,应根据其噪声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 减振等措施。

    3.2.1医疗救护工程可按一个防护单元设计,其防护区最大建筑面积、 床位数和掩蔽人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床位数和掩蔽人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 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3.2.2对于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当上部建筑 层数为9层或不足9层(以及无上部建筑)时,应按表3.2.2的要求划 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可按表3.2.2规定 面积的2倍划分防护单元,且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1上部建筑的层数为10层或多于10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 以不足10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 的人防工程;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 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2对于多层的人防工程,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 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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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2.2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防护区建筑面积(m)

    注:1.防护单元的防护区建筑面积应按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 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心线(防护单元之间设有变形缝时,按隔墙外 边缘计)等形成的水平面积计算:抗爆单元亦同。

    3.2.3防护单元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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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3.2.9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

    注:1.表中的面积标准均指掩蔽面积

    注:1.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2.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 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注:1.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2.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 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装饰装修标准规范范本B11/9942013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甲5级人防工程,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 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且其应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 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 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人防工程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 斜坡,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甲6级的人防工程,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 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 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1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 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作为战 时主要出入口(符合本规范第3.3.2条规定的人防工程除外)。 2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 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 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3物资库工程,当其主要出入口不能满足轻型车进出时,应 设置承重不小于1.0t的物资垂直运输口,其平面净尺寸不应小于 1.5m×1.5m,且宜按电力、人力两用设计。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 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 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1)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 2)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3)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时。 3.3.2对于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甲6级防空 地下室,确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面建筑已占满红线)无法设置室外

    地下室,确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面建筑已占满红线)无法设置 出入口时,当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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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其上部建筑的首层专门设置一个通往防空地下室的出入 口。出入口的首层应直通室外地面重庆标准规范范本,且其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 宜大于2.00m。 2在首层楼梯间的梯段及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应设置有与 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应设置有挑出长度不 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无窗的钢筋混凝土 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 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 3.3.3室外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外出入口的出地面段(包括物资垂直运输口)应有防雨、 防地表水的措施。 2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的主要 出入口应采用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二等人员掩蔽所和物资库、食品 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的主要出入口宜采用独立式 室外出入口。 3主要出入口的通道出地面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 以外。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5.0m计: 翊体结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0.5倍的地面建筑高度计。 4主要出入口的通道出地面段和备用出入口、物资垂直运输口 的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防倒塌棚架的地上部分应与地面建筑的 结构脱开,且棚架的顶板应按水平设置。 3.3.4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等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 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战时人员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3.4的规定;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宽×高)不宜小于4.0m×3.0m, 2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 大于2000m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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