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111-2017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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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1避难单元的避难场所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避难单元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并应至少有一个 位于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外,各出入口应设置成不同朝向。 2位于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外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2.2地震作用下,地面建筑倒塌范围可按以下规定确定: 1可倒塌建筑的倒塌影响宽度(W)可按下式计算: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可倒塌建筑的倒塌影响宽度(W)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 倒塌影响宽度(m),即地面建筑外侧至瓦砾边缘 的距离; K一一 宽度影响系数,可按表4.2.2采用: H一 地面建筑高度,指室外地面至地面建筑檐口或女儿 墙顶部的高度。 2不可倒塌建筑的倒塌范围可按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确定, 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可按不低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加速 度和速度评估确定,并不应小于3m。

    表4.2.2地面建筑倒塌或破坏宽度影响系数

    4.2.3每个避难单元出入口和通道总净宽应按避难人数计算,每 百人不应小于0.75m。

    4.2.4战时出入口作为避难单元出入口使用时,其人员通过的防 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应采用无槛门。

    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应采用无槛!

    4.3.1每个避难单元应具备指挥、生活、医疗、物资储备、通风、 供水、供电、排污等功能。 4.3.2避难单元内应设指挥区,指挥区可结合广播、通信、监控 室统筹设置,建筑面积可按8m2~12m确定。 4.3.3避难单元内应设生活区并进行分区。每个生活区不应超过 1000m。相邻生活区之间应设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2m。 4.3.4避难单元内应设物资储备区,物资储备区建筑面积可按 35m2~70m?确定。 4.3.5避难单元内应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点,医疗救护与卫生 防疫点建筑面积可按15m2~20m2确定。 4.3.6避难单元内应设饮水处,数量为每250人一处。每个饮水 处的建筑面积可按5m~10m确定。 4.3.7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设水冲厕所或在地面上 设移动式厕所,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在避难单元内设置厕所时,应为水冲厕所。厕所应设在 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 2当在地面上设移动式厕所时,移动式厕所应位于地面建筑 到塌范围之外,地面建筑倒塌范围应符合本标准4.2.2条的规定。 3厕位数量不宜少于避难人数的2%。分男女设置时,女厕 位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1.5倍;混合设置时,专用女厕位 不宜低王总厕位数量的20%

    设移动式厕所,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在避难单元内设置厕所时,应为水冲厕所。厕所应设在 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 2当在地面上设移动式厕所时,移动式厕所应位于地面建筑 到塌范围之外,地面建筑倒塌范围应符合本标准4.2.2条的规定, 3厕位数量不宜少于避难人数的2%。分男女设置时,女厕 位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1.5倍;混合设置时,专用女厕位 不宜低于总厕位数量的20%。

    5.1.1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 计应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规定。

    5.2.1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宜充分利用自然条 件,合理组织自然通风。

    人员新风量按10m3/p:h)~15m3/p·h)确定。

    5.3.1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采用供水管网、供 水车两种方式进行应急供水,并应设置饮用水、生活用水贮水池 (箱),为避难人员提供应急用水。 5.3.2人员用水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饮用水:3L/(人·天); 2 生活用水:10L/(人·天)。 5.3.3 人员饮用水、生活用水的贮水时间不应少于3天。 5.3.4 饮用水、生活用水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避难人

    员数量、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5.3.5个 饮用水、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3.6 避难单元内应设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可与平时或战时排水 系统合用

    5.4.1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照明、医疗、指挥

    5.4.1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照明、医疗、指挥 和柴油发电站配套设施电力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他均为二级负 荷。

    5.4.2设置柴油发电站的人

    发电站应平时全部安装到位。

    5.4.3未设置柴油发电站的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

    5.4.3未设置柴油发电站的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 预留引接可移动发电设备的固定回路,保障应急供电。

    5.5.1避难单元生活区内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5.5.2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报警系 统。

    5.5.2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报

    6.0.1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标 志: 1 避难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指示标志; 2 避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应急避难所标志: 3避难场所内各功能区应设置功能分区或设施标志。 6.0.2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详见附录A。 6.0.3 人民防空工程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标有文字说明的地震应急 避难场所平面图。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3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DB13 (J) /T 111—201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技术标准》DB13(J)/T 111一2017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和河北省地震局于2018年1月2日以2018年第1号公告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 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 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但 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 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8 基本规定 . : 20 建筑与结构· 4.1 一般规定··· . · 22 4.2 出入口 23 4.3 功能分区和附属房间 · 23 内部设备 5.1 般规定 25 5.2 通风· 5.3 给水与排水· · 26 5.4 电气· : 26 5.5 消防

    1.0.1据统计,20世纪以来世界上发生的7级以上强震中,约10% 发生在我国境内。地震对于我国城市居民而言,是个潜在的巨大 威胁,减轻地震灾害是关系到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计民生 的重要任务。 经过数十年的建设,我省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达数千万平 方米,分布于城市行政中心、商业区、居民生活区及各类开发区 等人员比较密集的区域,且省90%以上的人防工程进行了开发利 用,内部设备设施基本完善,内部环境较好。 据资料显示,1976年唐山大地震,尽管当时的人防工程多为 早期工程,但遭受严重破坏的仅占1.2%,中等破坏的约占23%, 其余工程结构基本完好,没有一处工程发生垮塌,人防工程内的 人员无一伤亡。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成都市人防办对所辖 的10区5县2市内的400余项人防工程进行了普查。普查结果显 示,400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均未受损;内部设备除都江堰市境 内部分人防工程受损需修复后方能使用外,其余人防工程内部设 备无一受损。事实证明:作为人民防空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手段, 人民防空工程具有承载力大、整体性好、受地震作用力小、防倒 塌能力强的特点。根据专家对震害调查资料分析,在同一地震条 件下,跨度小于5m的人防工程抗震能力要比地面建筑高2个~3 个烈度等级;较大跨度的人防工程抗震能力至少要比地面建筑高 1个2个烈度等级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就是在满足防护功能的 前提下,具有供居民地震紧急蔬散、临时生活的人民防空工程。 科学合理规划、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对提 高城市整体抗灾水平、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主要针对河北省行 政区域内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进行规 定。对已建人防工程进行改建和扩建情况并不多,且改建和扩建 会造成人防工程局部防化密闭达不到要求,所以本标准对改建和 扩建的情况不作要求。 1.0.4本条依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和配套设施》GB21734 2008第5.2.5条相关条文设置。评估的内容包括结构安全评估 内部设施评估和消防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启用

    3.0.1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选择、规模、 战时、平时及应急用途必须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及城市防 灾规划的要求。同时也应考虑平时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 需要及其环境条件、地区特点、建筑标准、平战转换、平灾转换 等问题综合确定。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战时、平时及 应急用途的确定,是关系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能否 全面充分发挥的关键,必须认真对待,

    3.0.2本条依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

    本次修订,将“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改为了“III类地震 应急避难场所”,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内 部资源,尽量降低因增加地震应急功能对人防工程平战功能的影 响;二是根据统计,人防工程的平时功能多以地下车库为主,综 合考虑人防工程的平时和战时内部设备配置、消防设施配置及内 部环境等因素,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作为Ⅲ类地震应 急避难场所更符合实际。故本次修订,将人防工程兼作应急避难 场所定为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虽然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不设置应急消防设施,本次修 订过程中,编制组也充分考虑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存在发生 火灾的可能,标准中采取了以下防御和抵御火灾的措施:一是工 程使用前,应对工程进行评估;二是使用过程中,严格控制火灾 荷载密度,加强管理;三是通过提高人员使用面积,限制使用人 数;四是控制出入口最小宽度,提高消防蔬散能力;五是根据实 际需要配置灭火器,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4.1.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一2008第 5.4条规定“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m2”。本条建议采用建筑 面积指标,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中指标一致 4.1.2本次修订,提高了人员使用面积,原因如下:一是地震发 生后,人们普遍对进驻建筑内无其是地下建筑物充满了恐惧,增 加空间舒适度有助于缓解恐惧压抑的情绪;二是控制内部避难人 数,一旦发生火灾,便于人员快速疏散。 4.1.3本次修订,对本条进行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取消了人防工 程抗力级别的限制;二是提高了抗震措施的要求,稍高于《地震 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一2008的要求,略低于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34一2015的要求。 根据专家对震害调查资料分析,在同一地震条件下,跨度小 于5m的人防工程抗震能力要比地面建筑高2~3个烈度等级;较 大跨度的人防工程抗震能力至少要比地面建筑高1~2个烈度等 级。故本次修订未对地震作用计算提出更高的要求。 4.1.4根据有关规范规定,人民防空配套工程、人员掩蔽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防护单元最大建筑面积分别为4000m、2000m2 000m。为便于管理,本条规定规模较大的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

    +辰 5.4条规定“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m2”。本条建议采用建筑 面积指标,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中指标一致。 4.1.2本次修订,提高了人员使用面积,原因如下:一是地震发 生后,人们普遍对进驻建筑内无其是地下建筑物充满了恐惧,增 加空间舒适度有助于缓解恐惧压抑的情绪;二是控制内部避难人 数,一旦发生火灾,便于人员快速蔬散

    4.1.3本次修订,对本条进行了两方面修改

    4.1.4根据有关规范规定,人民防空配套工程、人员掩蔽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防护单元最大建筑面积分别为4000m、2000m 1000m。为便于管理,本条规定规模较大的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 震避难所应划分避难单元,每个避难单元最大建筑面积为

    1000m2。按此标准划分避难单元使得应急用途与战时功能能够充 分结合。

    4.2.1当城市遭受地震冲击后,地面建筑会遭到破坏,甚至会发

    4.2.1当城市遭受地震冲击后,地面建筑会遭到破环,甚至会发 生倒塌,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出入口极易被堵塞。 因此,本条规定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有一个出 入口要位于建筑物倒塌范围之外。 本次修订,通过控制人均使用面积减少了避难人数,相应将 立于倒塌范围之外的出入口数量由2个改为1个。 4.2.2本条与《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34一2015中界定

    的地面建筑倒塌基本范围一致,并进行了简化。不倒塌建筑指按 见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设计的建筑,其余 均为可倒塌建筑。

    4.2.3本条规定了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疏散出

    口的最低要求。本条规定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 和蔬散楼梯的各自宽度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致。 424设无槛门的日的是便于人员出入和应急疏散

    4.2.4设无槛门的且的是便于人员出入和应急疏散。

    4.3功能分区和附属房间

    4.3.1本条规定了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部所具备的 功能,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中所规 定的一般设施基本一致。其中通风、供电、排污等功能可以与平

    时和战时用途结合设置。

    时和战时用途结合设置。 4.3.2 可利用防化通信值班室兼作指挥区,其面积指标与《人民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规定一致。 4.3.3 :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一2008 第7.3条一致。

    4.3.4参照人防物资库计算方法确定。每个避难单元受

    4.3.5参照有关人防工程医务室面积确定

    5参照有关人防工程医务室面

    4.3.6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一2008 第 6.1.3 条一致。

    4.3.7考虑到当地震灾害发生时,断水断电的可能性较大,且水

    冲厕所散发的味道,会给避难场所的内部环境带来影响,故本次 修订增加了在工程外部设移动式厕所的选项。移动式厕所应设置 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外,地面建筑倒塌范围见本标准第4.2.2 条。

    5.1.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内容包括地震作用计算和建筑机电 设备支架、连接件或锚固件的截面承载力抗震验算,同时也包括 相应的抗震措施,但不包括设备自身的抗震设计。

    5.2.1自然通风是利用风压和热压的作用,不用通风设备和动力, 使空气在避难场所内有组织地流动,以达到通风换气的目的。与 战时功能相比,避难场所在灾时和平时不需对门及采光窗等进行 封堵,有充足的条件进行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的基本条件是:工程内部必须有压力差存在。这就 要求在进行设计时,充分利用地下高差和建筑物的高差;利用地 面建筑的阴面和阳面造成的温差;利用地面建筑造成的巷道缝的 特点;以及不同季节造成的常风向和温差等有利条件,充分利用 各种有利条件,尽可能使风压和热压所形成的自然通风的气流方 句一致,以增加自然通风的风量。 自然通风的动力较小,所以利用自然通风的避难场所,其平 面布局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单,以便在进行自然 通风时能达到风路阻力最小;气流无死角和不短路,自然通风量 尽可能大。自然通风一般冬季使用较多。冬季自然通风的气流方

    向是低进口高出口,所以,排风房间应设置在高出口和冬季常风 句的下风方向。利用工程内外温差进行自然通风时,应尽量将进 风口布置在阴面。 自然通风的气流组织,应避免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朝向 致

    本条参照一等人员掩蔽部战时新风量标准制定,设计时, 量标准宜采用大值

    5.2.2本条参照一等人员掩蔽部战时新风量标准制定,设计

    新风量标准宜采用大值。

    5.3.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一2008第

    5.3.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一2008第 5.1.3条规定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 并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本标准以供水管网和供水车为应急供 水设施。

    水设施。 5.3.2~5.3.4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人员用水量标 准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 设计规范》GB50038制定

    5.3.2~5.3.4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人员

    准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 设计规范》GB50038制定。

    5.4.1本条规定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5.4.1本条规定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

    5.4.2当应急避难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时,其柴油发电

    与人防工程内部发电站合用。柴油发电站容量按战时和应急避难 的较大值取用。考虑到灾后发电机组不能在第一时间到位水库标准规范范本,本 26

    条规定柴油发电机组应在平时安装到位。 5.4.3当应急避难场所建筑面积小于5000m2时,可考虑用移动发 电设备来解决,移动发电设备一般位于工程外。

    5.5.1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建筑灭火器 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5.5.2平时工况下设有消防报警系统的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 急避难场所,应将平时设置的报警系统设置为区域警报控制系统 并接至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急避难场所建筑常用表格,应将平时设置的报警系统设置为区域警报控制系统, 并接至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统一书号:15516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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