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7/T 2001-2020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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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满,需延长或者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期限的,应在设置使用 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各县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城市管理许可工作的窗口申请。申请并提 交的材料包括: a)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b)信用、设置规范与安全责任承诺书; c)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d)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和载体位置示意图; e)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载体协议、管理协 议; f)如投标、竞拍等方面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当

    6.4.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海洋标准6.4.1.1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现场勘查要求

    a)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 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b)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各类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应超过该立面面积的30%。

    6.4.1.2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

    a)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自建(构)筑物土0.00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c)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例宜为6:1~8:1; d)二层(含)以下传统形式建筑原则上不设置垂直于建筑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e)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设施。

    6.4.1.3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现场勘查要求

    a)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b)透空围墙上不应设置; 凸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应小于围墙高度。

    6.4.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DB3207/T2001—2020

    6.4.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a)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5~1m。 b)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单幅面积应小于2.5m,厚度应小于0.5m,总高度不超过3m,厚度应小于 0.5m,广告设施间距应大于60m。 c)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占地面积应小于1m,宽度应小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d)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100m的广场(空地)不应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6.4.3.2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现场勘查要求: a)城市中心城区不应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b)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宜小于30m;高宽比应适当。 6.4.3.3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现场勘查要求: a)市区范围内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区范围内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

    DB3207/T20012020

    实物造型(充气模型)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不宜设置。确需设置的,应视场地情况短期或临时 担不应影响正常通行及周边环境和绿化景观, .4.3.6市区范围内不应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6.4.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6.4.4.1车辆户外广告设施现场勘查要求:

    a)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其他车辆不应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b)车头及玻璃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c)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2空中移动广告设施设置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传统风貌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现场勘查要求: a)传统风貌地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从严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形式,户外广告的 色彩以晗嗨度(淡、素、雅)色调为主,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b)制作广告的主体材料不应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等发光材质; c)二层传统形式建筑上原则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d)传统风貌商业地区、文化特色街区可根据专项规划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设置少量户外厂 告设施;

    现场勘察人员应对照标准进行现场勘察,做好记录,并如实反馈。

    现场勘察人员应对照标准进行现场勘察,做好记录,并如实反馈!

    6.6.1现场勘察后,现场勘察人员将结果反馈给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初 步意见报窗口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决定。 6.6.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 定和报规划委员会研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6.6.3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规定如下: a)一般为1年; b)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为4年(含4年)以下 c)中小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为3年以下; d)大型电子显示屏为5年以上、10年以下; e)依附于墙面的平面、灯箱广告设施为3年; f)确需临时设置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为3个月; g)用于工地围挡的大型牌面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时间; h)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广告位的,按照双方签定协议执行。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后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6.7.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规定如下: a)一般为1年; b)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为4年(含4年)以下; c)中小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为3年以下; d)大型电子显示屏为5年以上、10年以下; e)依附于墙面的平面、灯箱广告设施为3年; f)确需临时设置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为3个月: g)用于工地围挡的大型牌面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时间: h)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广告位的,按照双方签定协议执行。 6.7.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后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需要延长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5日内中请办理延期 变更等手续; b)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c)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期满后应无条件拆除; d)围挡式户外广告设施随场内建设项目峻工同时拆除; e)利用各类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随原设施撤除、迁移、改造等一并拆除

    申请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的情形 a)需要向公众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 b)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期满,需延长或者变更店招标牌设施备案期限的,应在期满30日前申谓 里延期、变更手续。

    申请人向承办机构提出设置店招标牌设施的需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a)备案表; b)信用、规范设置与安全责任承诺书; c)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d)店招标牌设施设计图、效果图和载体位置示意图; e)设置店招标牌设施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载体协议、管理 办议等。 以上材料如可 如不需提供

    1.3.1承办机构收到需求后2个工作日内派工作人员到进行现场指导,提出设置要求。 7.3.2店招标牌设施现场指导要求:

    7.3.2店招标牌设施现场指导要求

    且不应设置于观光电梯的内外部及建筑物玻璃幕墙的内外部(商场、超市等商业建筑一层的店铺除外): b)店招标牌设施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相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标牌设施高度 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 c)店招标牌设施上沿不宜超过本层屋檐,不应高于上一层窗户下沿,其下沿不宜低于商铺门帽下 沿,其外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件: d)无悬挑构件的建筑物,店招标牌设施外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超过0.5m,同一建筑单位标牌及 商铺店招外沿应保持一致。 e)同一建筑单位店招标牌设施底板色彩应相对统一,并与建筑立面色彩相协调; f)字体高度不宜大于底板高度的3/5,文字总长不宜超过底板长度的3/4。

    7.3.3沿街建筑物单位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现场指导要求

    a)沿街建(构)筑物的单位(商铺),一 个单位(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标牌设施;当沿街建(构 筑物一层的同一单位商铺)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在不同朝向各设置一块标牌(店招); b)沿街建(构)筑物二层墙面预留店招标牌设施位置的,可在预留位置设置。如无预留位置,应进行 统一方案设计报批或由许可部门指定位置;

    c)沿街建(构)筑物二层单位(商铺),一个单位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标牌设施,采用镂空式样不应带有 底板; d)沿街建(构)筑物三层(含)以上墙面不应设置店招标牌设施,可在建筑物底层大厅内设置标牌, 有广场的可设置落地式指示标牌,也可在建(构)筑物出入口位置或外墙面整体规划、集中设置; e)城区主次干道、商业街区两侧、重要广场和窗口地段周边的商业单位设置的名称、字号、标志 和标识等,应设置亮化设施。

    和标识等,应设置亮化设施。 7.3.4沿街建(构)筑物上的竖式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现场指导要求: a)竖式店招标牌设施不应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b)自建(构)筑物土0.00标高起到竖式店招标牌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竖式标牌的顶部不应 超出建(构)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m,外缘高建(构)筑物外墙最大不应超过 1.5m,同时支架必须予以隐蔽处理; c)竖式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高宽比例宜为6:18:1; d)二层(含)以下传统形式建筑原则上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竖式店招标牌设施; e)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设置悬挑式竖式店招标牌设施; f)除商业区商业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宜设置竖式店招标牌设施。商业区同一建筑多个竖式店 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其位置、大小应相对统一; g)二层(含)以上建筑物上竖式店招标牌设施数量一般不宜超过2块; h)除24小时营业的单位,其他单位和商铺不应设置小型悬式灯箱标识。

    7.3.4沿街建(构)筑物上的竖式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现场指导要求:

    7.3.5独立式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现场指导要求:

    a)独立式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地设置,形式、色彩和周边环境相适应,高度 不应超过8米; b)城市道路两侧支巷口有条件设置独立式店招标牌设施的,内部多个单位应一并考虑,统一设计 7.3.6现场指导人员应做好记录,确认设置方案

    b)城市道路两侧支巷口有条件设置独立式店招标牌设施的能源标准,内部多个单位应一并考虑,统一设计。 7.3.6现场指导人员应做好记录,确认设置方案。

    对符合要求的确认备案,发放备案凭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开展户外厂告利 牌设施设置许可、备案等审批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和镇的建成区

    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许可、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户外广告 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根据职责和事项清单,负责本辖区 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许可、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户外 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具有相关行政许可权的,按照本标准要求负责辖 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许可、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3.2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和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户外厂 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依法需取得前述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3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是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设施的维护 保养,并应当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a)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修、更新; b)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c)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d)在天气环境突变时,做好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自行 整改; e)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不可继续使用; f)依法履行的其他责任。

    8.4施工安装维护规定

    8.4.1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安装 必须牢固可靠,必须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实施。 8.4.2安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时不应破坏建筑物结构,不应对建筑主体做不可恢复的更改。 8.4.3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防止误伤行人。 8.4.4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 8.5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者或者建(构)筑物、土地所有人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承担 安全责任,确保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牢固;若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6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和有许可权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设置者对户外厂 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排水标准规范范本DB3207/T20012020

    DB3207/L20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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