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GA 60002-2019 气体灭火系统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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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1对于瓶内气体不明的或无法证明有无余压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另行妥善处理。 4.2.2确认瓶内气体后,根据气体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 内气体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并妥善处理。

    4.3瓶阀拆卸与表面清理

    4.3.1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体的方式卸下瓶阀。 4.3.2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不得采用逐一解体附件的方式进行拆卸瓶阀,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待 确认瓶内气体性质后,采取合适的方式处理。 4.3.3使用对瓶体金属不产生损伤和腐蚀的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 表面检查的杂物清除干净

    5.1.1应逐一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检查瓶体外表面及焊接接头是否 存在裂纹、鼓包、皱褶、夹层、凹陷、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热损伤及焊缝缺陷。对外观检查发 现有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缺陷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器测量缺陷处瓶体的最小壁厚。 5.1.2测量最小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当报废,当送检方提供了与被检验气瓶相对应的有效设计 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环保标准,证明气瓶实际壁厚小于钢印标记但仍大于该文件中的设计壁厚时,可不报废。

    5.2机械损伤及缺陷的检查与评定

    5.2.2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3瓶体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6.0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4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0mm,若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缺陷,且缺陷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 厚,则该气瓶应报废。 5.2.5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存在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可通过修磨使其边缘圆滑 过渡,修磨后的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

    5.3护罩及底座的检查与评定

    护罩或底座破裂、脱焊、严重变形,造成瓶体站立不稳或底座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 10.0mm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B)

    5.4热损伤的检查与评定

    存在弧疤、焊迹或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气瓶应报

    5.5腐蚀的检查与评定

    5.1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 报废。

    5.6.1焊缝存在咬边及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存在裂纹、气孔、弧坑和不规则突变的气瓶应报废。 5.6.2纵、环焊缝上的划伤、磕伤或凹坑经修磨后,焊缝低于母材的气瓶应报废。 5.6.3纵、环焊缝热影响区的划伤或磕伤经修磨后,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5.6.4纵、环焊缝及其热影响区的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6.0mm的气瓶应报废, 5.6.5对焊接接头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应由检验员确定无损检测部位、方法和检测比例, 按NB/T47013.2、NB/T47013.4、NB/T47013.5进行磁粉、渗透或射线无损检测。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 合格级别为不低于I级,射线检测的合格级别为不低于II级。

    6阀座与塞座检查与评定

    6.1检查内容与评定方法

    3.1.1目测或用低倍放大镜逐一检查阀座或塞座以及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6.1.2阀座或塞座有裂纹、倾斜、塌陷的气瓶应报废。 6.1.3阀座或塞座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 .1.4用相对应的螺纹塞规检查阀座或塞座螺纹,螺纹塞规旋入阀座或塞座的深度应以不低于最小极

    T/CCGA 600022019

    T/CCGA 600022019

    应用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光源逐一对气瓶进行内部目测检查。必要时可使用内窥 镜或其他内窥装置进行检查。

    7.2.1内表面有裂纹、皱折、夹层或凹坑的气瓶应报废。 7.2.2内表面存在任何腐蚀缺陷的气瓶,应参照5.5.1、5.5.2评定

    7.2.1内表面有裂纹、皱折、夹层或凹坑的气瓶应报废。

    8.1.1除对气瓶有缺陷部位应进行局部测厚外,还应逐一进行定点测厚。 8.1.2对内外表面腐蚀程度轻微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筒体和下封头三个部位上各测定一点;对腐 浊程度严重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测定两点,筒体上测定四点,下封头测定两点,测厚点应选在腐蚀 严重的部位

    3.2.1测量瓶体实际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除8.2.2外应报废。 3.2.2送检方提供了与被检验气瓶相对应的有效设计文件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证明气瓶实际壁厚小 于钢印标记但仍大于该文件中的设计壁厚时,可不报废,

    .2.1测量瓶体实际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除8.2.2外应报废。

    首次检验时,应逐一对气瓶进行容积测定。在其后检验时,若检验人员对气瓶的容积数 应对该气瓶进行容积测定。

    应以三位有效数字表示,第四位数值一律舍去。

    称重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倍一3.0倍。衡器的检定周期不 三个月。

    容积测定采用水容积测定法,详见附录C。实测容积小于钢印标记容积值的气瓶应报废。

    p.1.1应按GB/T9251逐一对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1.2水压试验压力一般按1.5倍公称工作压力值确定,气瓶在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少于 in。

    气瓶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试验装置原因)的 报废。

    10.3无效试验的处理

    在气瓶进行水压试验过程中,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90%或90%以上时,如因故无法继续进行试验, 应将试验压力提高0.7MPa,或提高至原试验压力的1.1倍(取两者中的小值),重新进行试验;如需计 算容积全变形值及容积残余变形率,应按提高后的压力进行计算。

    11. 1干燥方法与要求

    11.1.1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应逐只使用蒸汽、烘干等方式对钢瓶内部进行清洗、干燥,然后用于 燥氮气进行吹扫。 11.1.2蒸汽清洗时间应不低于3min,干燥氮气吹扫时间应不低于2min,保证瓶壁温度达到85~ 100℃。 11.1.3对盛装介质的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瓶,应根据充装介质对露点的具体要求,再对气瓶进一步 干燥。

    借助内窥装置观察瓶内壁,在确认干燥且无附着物后,应快速安装瓶阀 瓶阀、安全泄压装置及盲塞的检验与装配

    12瓶阀、安全泄压装置及盲塞的检验与装配

    12.1瓶阀和安全阀检查

    12.1.1应逐一对瓶阀、安全阀进行检查和清洗,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 12.1.2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 12.1.3当瓶阀、安全阀损坏或泄漏无法修复时,应更换瓶阀或安全阀。 12.1.4应逐一检查瓶阀、安全阀的密封性能。瓶阀或安全阀密封部件损伤、变形等异常的应全部更 换。 12.1.5带有压力指示装置的瓶阀,应使用精密压力表对压力指示装置进行核查。 12.1.6瓶阀带有紧急启动装置的应检查气路是否畅通,其他附件应检查传动部件是否灵敏可靠。 12.1.7瓶阀检查、维护后,应吹扫至无明显水汽后再进行烘干处理,一般情况下,温度不大于70℃ 时间不少于20min,

    12.2瓶阀、安全阀及盲塞装配

    T/CCGA 600022019

    12.2.1不应使用固化粘接剂进行密封。 2.2.2瓶阀、安全阀及盲塞应装配牢固,并保证其与阀座或塞座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 圆锥螺纹的瓶阀、安全阀、盲塞外露螺纹数不得少于1牙一2牙。 12.2.3应逐一进行检查瓶口螺纹处残留密封物,并清理于净,不应使用(厌氧固化)粘接剂进行密封

    12.3易熔合金塞装置检查

    易熔合金塞装置可不拆下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更换相同规格的易熔合金塞装置: 气密性试验时,装置有泄漏情况; 易熔合金塞有明显蠕变现象; 塞体外六方严重磨损。

    13.1.1气瓶水压试验合格后,应逐一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T12137的要求, 试验压力应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3.1.2应用浸水法对气瓶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保压期间内不得有气泡逸出或压 力回降现象。 3.1.3试验过程中若充气装置发生故障或试验过程中瓶阀、泄压装置及盲塞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 止试验,待维修或重新装配后再进行试验

    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打 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 2涂敷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重新进行涂敷。涂敷前应清除表面油污、锈蚀等杂物,且在干燥的条件下 敷。气瓶表面应为红色,检验色标应符合GB/T7144的规定。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止回阀标准,应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

    14.3气瓶检验记录、报告与报废处理

    14.3.1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的规定对检验合格或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或气瓶报废通知单。 4.3.2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4.3.3气瓶瓶阀或附件损坏的,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阀门、附件更换或修复的原因

    14.4.1检验机构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并方便追活

    4.4.1检验机构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并方便追溯。

    14.4.2产权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4.4.3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委托通过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完成,送检单位应与 验测机构签订检验合同,经中国工业气体工业行业协会进行确认。 14.4.4气瓶的再次充装应委托取得相应气体介质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机构充装 14.4.5已与上述充装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相应气瓶的全部管理责任应由充装机构承担。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气瓶水容积测定方法 气瓶容积测定,应在清除瓶内锈蚀物和沾染物之后进行,以免造成误差。 将经过空瓶称重的气瓶,瓶口朝上置于检验室的地坪上,向瓶内注满清水,静置8h(注入瓶内的清 水应已在试验用水槽内静置24h)。其间应断续的用木锤自下而上轻敲瓶壁数次,并将瓶内每次下降的 水补满,直至瓶口水面不再下降为止。 确认瓶内气泡排出,瓶口液面不再下降时,将气瓶移至称重衡器上秤出瓶与水的总重量。 以“瓶水总重”减去实测的空瓶重量得出瓶内容纳的水重,再乘以称重时瓶内水温下的每千克水的 体积数(见表C.1),即得出该气瓶的现容积值

    燃气标准规范范本表C.1不同水温下每于克水的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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