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和田地区行政公署2021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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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条 第一条 为加强和田地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
    的实施,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城乡规划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和田地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
    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和田地区城市规划范围内各项新
    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
    的活动(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条 第三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批准上述规划的,按
    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
    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条 第四条 在和田地区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
    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
    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条 第五条 和田地区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城市建设
    用地共分为 8 大类、35 中类、43 小类。
    ......

    公共服务及市政公用设施配

    第三十二条建筑规划设计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 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于七条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条件下, 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朝向为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度以内) 平行布置的条式低层居住建筑或平行并位于多层居住建筑 南侧的低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北向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10m,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m,相两山墙其中一侧有居室窗 户、阳台或开门的,不得小于8m; (二)平行于小区内部道路(或城市道路)的沿路建筑 (含居住、非居住)的山墙间距应符合城市(城镇)规划的 规定,并满足消防、市政、施工和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非平行或其它布置情形的多层、中高层居 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 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照间距 控制。 (二)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8m。旧城改造地段在山墙无 窗时,多层与多层或多层与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 6m。 (三)山墙宽度大于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十九条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地面层为非居住用 房时,在新建小区时视同居住建筑控制间距。在旧城区建筑 密集地段进行改建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从居住用房窗台的高度计算。

    第四十条高层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目 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面宽大于40m的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包括点式组 合建筑)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 建筑在正向重叠长度大于被遮挡建筑长度的0.5倍时,间距 不得小于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的1.2倍,最小 距不得小于35m。 (二)面宽小于等于40m的高层居住建筑(包括点式建 筑)与东、西、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夹角以内)的高层 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 的1倍,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m。 (三)连续布置的高层塔式居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 不得小于遮挡面的最大面宽屋面标准规范范本,并且不小于20m;其中,临城 市道路或户场的,同时不得小于25m。 第四十一条条式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在无居 室窗或其中一侧为实体墙时不得小于13m; 第四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 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相邻两山墙其中 侧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m。 第四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 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应保证其在冬至 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三小时;中小学普通 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 的日照标准。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四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

    第四十六条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 得小于12m,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 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m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第四十六条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 得小于12m,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 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m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注:1.表中H=建筑物高度; 2.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踏步 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3.本条所列建筑物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4.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符合消防间距的要 求确定离界距离; 5.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 筑物的影响; 6.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 界线两边的建筑经业主协商同意可毗邻建造; 7.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 (二)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 一方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 意。 (三)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 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 最小退让距离为3m。 第四十九条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绿线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 路绿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退让道路绿线:

    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绿线最小距高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

    第五十六条新建高层地标式建筑应与城市规模、空间 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 层建筑,高层建筑不宜超过城市开发边界的百分之三十,县 城住宅要以多层为主。老城改扩建的建筑高度和由市不宜超 过20层,其他各县不宜超过17层;新区建设的建筑高度各 不宜超过12层,和田市不宜超过15层(环湖新区开发建 设应按照《环湖新区城市设计》控制)。 第五十七条建筑物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烟窗、避雷 针、旗杆、风向器、天线等在屋顶上的突出构筑物不计入建 设高度。楼梯间、电梯塔、装饰塔、跳望塔、屋顶窗、水箱 等建筑物之屋顶上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小于屋顶 面积20%,且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建筑为坡 度大于30度的坡屋顶建筑时,按坡顶高度一半处到室外地 平面计算建筑高度。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 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 烟等建(构)筑物。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按檐口到地面高 度计算建筑高度。 第五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风景旅游 区、文物保护、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 符合以下规定: 水域沿线、重点地段、户场周边等区域应形成高低错落 的建筑空间形态,应丰富天际轮廓线。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两边的建筑各后退距离 (S)之和,即H≤(W+2S),且应符合第四十九条第1款的

    规定。有特殊情况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确定;除前款外, 当建筑高度由不在同一后退线的群楼与主楼组成,而且主楼 不一定为条式,而由一幢和数幢塔楼组成时,其建筑高度还 须同时满足附录四的规定。 商业中心区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跟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二)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主要朝向的道路规 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 (三)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 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在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四)主要水域两侧200m范围划分为滨水建筑高度控 制区,水域两侧第一层次建筑宜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后 排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V”形布局,具体 可结合实际情况应灵活多变,同层次建筑也可适当调整高度 形成局部高低错落,公共建筑高度不受限制,但建筑布局宜 本现景观视线的通透性。避免住宅建筑沿主要滨水地区连续 界面布置过长,节点位置的建筑高度宜适当变化。 滨水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H)与建筑外墙距 水体蓝线的垂直距离(D)之比不宜大于0.5,在满足该条件 的同时,鼓励局部建筑高度有小范围的错落,在统一中寻求 高度的层次变化。 (五)临公园、户场一侧50m范围内建筑宜以多层、低 层或高层点式建筑为主,建筑面宽不宜过大。

    第五十九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

    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第六十条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 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宜小于80m,距离次干道交 叉口不宜小于50m,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30m。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 低的道路上。 第六十一条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 过220m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

    第六于十二条多层建筑(10一24m)单侧最大面宽不宜大 于80m,中高层建筑(24一50m)单侧最大面宽不宜大于60m 高层建筑(50一100m)单侧最大面宽不宜大于50m,超高层 建筑(100m以上)单侧最大面宽不宜大于45m

    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三)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五分钟生活居住圈不小于1m/人:十分钟生活居住圈 不小于1.0m/人;十五分钟生活居住圈不小于2m/人;居 住街坊不小于0.5m/人。旧区改造绿地率可以酌情降低, 巨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居住小区内其他带状、块状公 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应不小于400m,且 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红线宽度24~35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现状道路绿地率未达到20%,在改造过程中均应达到20% 以上。 (二)行道树林带宽度不得小于2m。树池形式的绿化带 宽度不得小于1.2m。 (三)高速路、快速路、铁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 带,宽度不宜小于15m。 第七十三条生产防护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比率 不低于2%,应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皮。城 市河流、湖泊等水体的防护绿带宽度不宜少于30m。城市 外围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50m。 第七十四条严禁在风景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别墅或住 宅等建筑群;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 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系统景观的完整。

    第七十五条中心城区内已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和规划 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 王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进行工程建设。 第七十六条城市绿地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 生质、布局、建筑造型、体量、高度及色彩度等,应与其所 处的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七十七条索道与缆车;大型文化、游乐设施;主题 公园等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第七十八条城市行道树最小株距不得小于4m,行道柄 应选择大苗,胸径不宜小于5cm,主于高度不应小于2.5m

    第七十九条根据市县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 结合地段功能和场所特色,栽植适地适树多种类型的植物, 构成乔、灌、花、草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塑造有特色 的绿化景观。提倡节约型绿化,种植多年生、自播型、宿根 型和自衍性花卉和彩叶地被植物。注重种植乔木以增加绿量 有条件地段可采用堆土等方式进行局部地形塑造以丰富景 观。 第八十条公共绿地鼓励设置步行道、小型广场以及少 量景观小品建筑、公共厕所、小型市政设施,一般不得用于 地面停车。街头绿地应向公众开放,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予以 围挡,鼓励采用养木加铺装的形式进行绿化,以便形成林下 的城市活动空间。邻近生活居住片区的街头绿地应布置规模 适当的硬质铺地,作为居民活动和早晚锻炼的广场。 第八十一条合理确定不同道路的骨十乔木,力求形成 道路绿化特色。道路两侧的绿化种植及路面质地色彩的选择 应具有韵律感和观赏性。道路隔离带宜采用乔木加花灌木的 方式进行绿化。慢行道两侧的绿化种植要尽可能形成连续绿 荫带。道路交叉口处人行道转弯段、公交车停靠段及导流岛 在保证行车安全视距的同时,应种植高杆养木。 第八十二条地块内部用于道路、广场或停车的区域, 应种植高大乔木改善环境,停车位上铺设材料应确保树木根 系通气。在具体项目建设中,应尽量保留原有用地内的大乔 木,充分保护和利用用地内自然水景。

    第一节城市景观规划原则

    第八十三条城市景观规划是通过功能分析和美学感受、 对城市地区进行宏观景观规划、中观景观规划和微观景观规 划的设计。 第八于四条城市景观的创造是由城市三维空间布局、 建筑设计创作、园林绿化营造;城市经济水平、社会生活组 织、城市居民文化素质基础等形成的多层次、三位一体的综 合结果。 第八十五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 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 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 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第八十六条城市重要地区、重点地段应编制城市景观 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八十七条编制景观规划的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要 符合景观规划的有关要求,其他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 计条件和技术审查时,除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景观要求外: 也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各要素。 第八十八条城市景观规划要注重城市整体风貌,严格 控制带有宗教色彩的建筑设计,融入地方特色,提高城市整 体环境质量,彰显地方特色。

    第八十九条新建居住建筑应以居住区、居住小区、居 主组团为组织形式,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协 调统一,在建筑入口、檐口、线条增强可识别性。 第九十条同一组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因 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材质、小品 等方面,增强居住建筑的可识别性。 第九十一条不得在成套居住建筑的院落内和属于文物 呆护单位的居住建筑的院落内增建任何建筑物。 第九十二条居住小区、组团在规划设计时应重点考虑 面向城市街道的景观设计。 第九十三条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 须以楼幢为整体进行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统一。 第九十四条居住建筑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户 外设施应统一预留位置并宜隐蔽处理,注意景观。封闭阳台 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实现整洁美观的效果。 第九于五条居住区内庭院设计、公共场所环境设计应 注重整体、协调、统一的原则,注重庭院环境设计、公共场 所景观设计。

    第三节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叉

    第九十六条城市街道景观要形成丰富有变化的天际线, 沿街建筑里面应协调,旧城区整理或改建中,街道景观应体 现当地历史文化特色,沿街建筑后退空间应注重景观设计。

    空调必须进行隐蔽处理。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第一百零四条建筑室外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 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悬挑装修

    四节开放空间景观控制与引导

    第一百零六条坚持“以人为本”,将城市街道塑造成为 安全、绿色、活力、智慧的高品质公共空间,复兴街道生活, 为营造丰富的街道步行空间,宜采用主体建筑整体后退的方 法,让沿街界面后退具有一定的层次感,同时有意识的将建 筑之间围合而成的开空间组织串联起来,利用铺装与街道 小品的点缀,降低街道空间的生硬感,同时能使人轻松获得 清新明快的空间感受。 对于建筑附属设施,如户外户告、商招、阳台、窗檐、 庶阳蓬、空调等突出建筑外墙的部分,应统一设计,避免对 街道景观造成直观的不利影响。此外,街道的铺装宜根据场 所活动行为的不同,相应采用不同的铺装效果。商业氛围浓 享的区域,人行道路面铺装排列宜形成引人注目的纹理,突 出图案性和几何感,可通过不同的色彩、排列、材料表现出 重点、引导、逗留等多种路面信号;而居住氛围浓厚的地区 则宜采用简单、统一的路面铺装。 第一百零七条绿地空间的具体应用应根据使用者的情 况,进而结合各类功能活动的特点,划分出相对适宜的场地, 从适用于观演的公共大空间,到仅供少量人交往的私密、半 私密小空间,再结合相关附属设施的使用,使空间在整体使

    用上更加贴近人的心理和行为要求,从而管造出便利、舒适、 人性化的绿地、广场空间。 绿地、产场的特色宜结合地方文化主题的不同,可赋子 绿地、广场一些特定的文化元素,以增强社会文化的延续, 人而打造成独具特色的、可识别的地标场所。 此外,在讲究绿化栽植的艺术性的同时,配备一定的附 属设施与环境小品,从而促使可供市民驻足观赏的休闲场所 的形成,辅以游览路线和景观视线,从而营造步移景异、层 次深远的空间意境。 第一百零八条滨水区应加强与其它升放空间相互之间 的衔接,借助恰当的设计手法,构建多条通往水域的视觉通 道,将水域和陆域的公共空间和人为活动行为有机结合,强 化进入滨水岸线的步行连接,增强岸线的可达性。 滨水岸线应结合自然地形进行设计。有条件地段可在规 划河道蓝线基础上适当放宽水面,避免水面平面线形呆板 人人的亲水性角度合理确定驳岸的高度,可设置多层平台、 草坡,以改善亲水效果。结合滨水条件和场所功能合理确定 滨水驳岸的形式,尽量采取生态驳岸,减少硬质驳岸设置, 滨水地区应设置连续的开散空间,提供临水平台、临水 步道等亲水场所。人行步道鼓励采用天然材料,并串连沿线 亭廊、水景、绿地、服务设施。滨水建筑布局及景观设计应 尽量避免对滨水景观的遮挡。应严格控制滨水高层建筑密度 禁止设置沿河板式高层建筑。 在滨水区升发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其生态环境建设与 人工环境开发之间的平衡,促使其与城市其它升放空间连为

    一体。驳岸一般为自然曲折的形式,可适当降低驳岸高度, 拉近游人与水体间的距离。 第一百零九条保护城市外围的水体、林地、农田、人 工防护林等构成的城市绿契,将其作为城市“绿肺”和“氧 吧”;城市建成区应有目的地保留一定的林地、园地,可作 为和田市城市生态斑块

    节城市雕塑、小品、户外广告

    注:1.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给水规模大于50万m/d的指标可按50万m/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m/d 的指标可按5万m/d指标适当上调;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 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用地。

    注:1.规模大于50万m/d的用地面积可按50万m/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 规模小于5万m/d的用地面积可按5万m/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2.加压泵站设 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用 地

    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二条再生水管道管顶覆土深度排水管道标准规范范本,与有关管 道交叉,穿越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高等级路面,交叉路 口闸井设置等,依照给水工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应合理利用经处理 后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污水作为绿化用水、河湖景观用水和 工业用水,不得用于食物链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蓄水池及特殊用地要求 的面积。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蓄水池及特殊用地要求 的面积。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 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2.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 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3.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 距离面积。

    紧固件标准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 直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2.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 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3.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 距离面积。

    第一百四十九条遵循国家能源政策和燃气发展方针, 合理利用现有气源,选择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气源, 个城镇可同时采用多种气源。 第一百五十条城市燃气应优先发展居民生活和商业用 气,同时发展部分工业生产用气,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气 源充足的条件下,可考虑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以及燃气汽 车用气量。 第一百五十一条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的布局和逆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 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 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 贴靠上述外墙设置;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 净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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