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毕节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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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节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指临时用地,是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 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需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应先申请规划许可,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工期较长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到期后临时用 地应退回或恢复土地使用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使用 手续。 第十七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二)不对城镇道路正常交通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

    貌和环境卫生等构成十扰和影响。 (三)不影响建设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四)不对周边环境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其是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医院 学校、住宅、商场、科研、易燃易爆设施等造成十扰和影响。 (五)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定点、确定 备时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 备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电请临时用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士九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影响分

    第士九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场地)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计算范围内,需做口 照分析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1.确定拟建建筑实际阴影范围; 2.在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口 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并进行编号; 3.在阴影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 设、以及止在建设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 建筑; 4.在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场地)产生日照遮挡的已建、在 建、拟建建筑物。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1.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

    的建筑。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2.采用第(一)款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3.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主体建筑的最大范围(半径200米)注:弧形中有两个中心点为A、B点,200米主体建筑的最大范围(半径200米)注:弧形中有两个中心点为M、N点,图3.1: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19

    第二十三条高度大于 100米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 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要求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论 证确定。

    (二)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4来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 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来 (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 确定。遮挡建筑屋标高在被遮挡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 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筑与高度大于1来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 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 小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项自实施情况下,场地内道路、广场、围墙可突出建筑红线,但不能超 出用地红线,建、构筑物形式需经规划部门认可。 (二)确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道路一侧需要设置围墙、护坡及挡 墙等构筑物的,经规划部门认可后,可在建筑红线外设置,但不应超用 地红线。

    注:表中数学为控制的下限值。

    第三十二条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应满足以下要 求: (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沿高架道 路主线边缘线退让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退让距 离,不小于50米。 (二)道路立交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上建筑物 退让道路红线的基础上增加10米。 (三)道路平交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路段上建筑

    建筑物退高速铁路和铁路路轨

    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国家和省级重点工 呈工期较长的,使用期限可为三年。到期后,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需 要继续使用的,应甲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厂场、城中村(老村)整 本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理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证件, 备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原有房屋的所有权证件等。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乍为平面布置和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和工 程设计图一进行现场放线一验线后发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二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街道综合服务

    心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一)街道级配套设施应与十五分钟、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相协调 宜集中布置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办事处,并与大中型多 功能运动场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及交通场站相衔接 (二)居委级配套设施应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相协调,宜集中布 置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和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并与社区商业网点 相衔接。 (三)居住用地开发建设时必须提供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作为居 主街坊内便民服务设施用房。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街道级和居委级配套设施,应符合“附表 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的规定,

    应划定缓冲区,有具体的隔离措施。 敏感类公共设施建设,应有明确的规划依据。;无规划指导的,应 进行专题论证。

    应划定缓冲区,有具体的隔离措施。 敏感类公共设施建设,应有明确的规划依据。;无规划指导的,应 进行专题论证。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报审时应编制交通影响分析专章,如建设 项自达到或超过《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一2010 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阀值时,要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报送交通 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一)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20方平方米、商业项目总建筑面 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应先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二)任宅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来以下、商业项自总建筑面 积10方平方米以下的,应同时编写交通影响评价专章。

    (三)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地区项目应编制交通影响 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 桥梁及隧道范围内机动车道总宽度应与道路一致 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宽度可适当调整

    次干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港湾站加减速车道长度应取15~20米。 (二)道路不设非机动车道时,公交站台可设于人行道上;道路设 非机动车道时,应利用机非分隔带设置站台或另行设置专用实体站台。 钻台宽度不宜小于2来,条件受限时不宜小于1.5来。 (三)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宜为3米,长度不宜小于30米,并应 根据停靠线路数量适当增加长度。 (四)市中心公交停靠站间距宜为500~800来,城市边缘地区间 距可适当增大。 第五十条公交停靠站应设置于交叉口出口处,且其起点(含渐变 段)距离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应小于50米。

    第五十一条 人行交通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道路交又口处应设置人行过街通道,交又口间距较大时应设 置路段人行过街通道,人行过街通道间距不应大于300来。 (二)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 (三)人行过街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的,宜设置人行大桥或地下 人行通道。 (四)人行天桥上及梯道下、地下人行通道两侧不得布置商业设施 第五十二条非机动车交通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与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单向宽度不 立小于2.5米。 (二)与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分隔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宽度单向不 应小于3.5米、双向不应小于4.5米。

    (一)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经城 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停车场项自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管理用 房面积,配建原则为每100个泊位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由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八条加油(气)站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站内车辆加油等候空间不少于4辆车位长度。 (二)加油(气)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发水、油脂和残渣 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统。不具备排人城市下水道的条件 时,应设置单独的处理池和渗水系统。 第五十九条公共充电站(桩)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 (二)不得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库 等易燃、易爆、多尘、或者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并且应与周边景 和建筑物相协调。 (三)可根据运营需要灵活布置,鼓励充电站采用多层建筑形式 且充电区、充电机房、监控室、行车道、营业场所应设置在一层。 (四)新建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 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20%。 (五)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应100%具备公共充电 设施安装条件,

    第六十条新建净(配)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米的绿 化地带。

    (一)排水泵站应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排水泵站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二)雨水十管应当布置在排水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汇集的 地带,雨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三)立体交义地道应设独立雨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四)有景观要求的河道范围内,雨水管道出水口应当采取淹没出 流形式,并在出水口附近设置沉泥槽。雨水管道出水口应设于桥梁下游 15米以外。 第六十二条污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与 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宜大于300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加盖处理的

    其卫生防护距离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后可适当缩小。 (二)污水干管应当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者便于污水汇集的 地带布置。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第六十三条地下空间排水应根据不同的排水类型(生活污废水 出入口雨水、围护结构渗水、消防废水、餐饮油污水、汽车库含油废水) 没计不同的排水收集排放系统。 (一)生活污废水和餐饮油污水:就近收集、适当放大管径,注重 通气系统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二)出入口雨水:迅速排出设计重现期内的暴雨,防止雨水倒灌 (三)围护结构渗水:采取周全的倒水措施快速排出结构渗水。 (四)消防废水:每一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按规定设置 隔油、沉砂等措施调容、处理达标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网。汽车库含油废发 水与消防废水排水设施应合并设置。

    第六十四条 地下电力通道、通信管道、燃气管道应避免设置于 车行道下。 第六十五条# 变电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变电站进出线通道应与站内电力通道相连接,220kV变电站 应建设不少于2条电力通道作为进出线通道

    地下电力通道、通信管道、燃气管道应避免设置于

    第六十五条变电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变电站进出线通道应与站内电力通道相连接,220kV变 没不少于2条电力通道作为进出线通道

    (二)城市核心区宜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可 与其他建筑物合建。 (三)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一侧预留5~10来 绿化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 第六十六条 :城市重点地区的现状110kV架空线路应逐步入地 新增110kV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方式。

    第七章城市景观风貌管理

    (一)通向滨水岸线的城市道路应作为城市重要的景观通廊,其与滨水道路的交又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又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空间。(二)城市道路与滨水道路有用地间隔时,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应小于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的2倍,其内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建筑物。建筑退后道路红线滨水建筑滨水建筑滋水道路图6.1.1:滨水开空间控制示意图第七十四条沿山开空间控制。(一)通向山体的城市道路应作为重要的景观通廊,其与山边道路45

    的交叉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叉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散空间。(二)沿山建设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应小于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的2倍,优先作为绿地、广场。环山道路图6.1.1:沿山开敬空间控制示意图第二节天际线第七十五条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46

    以点式建筑为主。 (三)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主要道路的建筑界面高层建筑裙房 高度不大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即h:d≤1;同时需满足裙房高度不 大于40来;临主要道路交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退距,增加公共活动空 间,优化临街环境。 (四)临山建筑界面50米进深内建筑平均高度不超过18米,局部 小于建筑面宽总长的25%最高高度不超过24来进行控制。建筑高度 大于24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宜以点式建筑为主。 (五)在金海湖湿地公园可视范围区域内建筑以多层为主,形成近 处低、远处高的总体形态。 (六)航空港(净空保护地区)、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 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 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建设用地临水(临生态用地)、公园(广场)、城 市快速路、主干路、山体、大型公共建筑时,其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 定执行。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来,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 大于6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 宽的投影不大于5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以一个单元点式建筑为主,不能出现

    两个单元联排。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 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五)建筑间口率宜小于60%。 (六)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遵照规划执行。

    第七十九条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 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 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灰色调。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环保科技饰材,鼓励使用具有传统特色的 建筑材料,不宜使用白色、黄色、粉色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 第八十条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 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 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 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 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三)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

    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 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 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 或者围档,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 第八十一条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大桥、 宾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 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 色。

    综合管廊工程布置应重点考虑以下区域。

    (一)土地开发强度较高以及地形较平坦的城市新区、城市中心区 以及轨道交通、地下街、立交建设的区域。 (二)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干道。 (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四)厂场或主要道路的交义口处。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又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八十八条综合管廊分为干线综合管廊、和支线综合管廊和电 缆沟。干线综合管廊主要收容通过性、不直接服务沿线用户的主要管 线,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或中央分隔带下方;支线综合管廊主要收容直 接服务于沿线用户的管线,宜设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或机动车道 下方;电缆沟仅收容电缆,宜设置在道路人行道下方。 第八十九条入廊管线种类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输油管线或燃气管线不宜进入综合管廊;若确有需要进入时 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二)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三)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并采用管道排 水方式

    第九十条地下街建设应主要考虑交父通功能,建设重点地区为人 流车流密集的城市区域,特别是商业密集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以及 大型换乘枢纽内。 第九十一条地下街应与周边公共建筑相互连通,并同地面建筑 物、地面及地下厂场、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设施相联系。 第九十二条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以 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 各功能设施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街内部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 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二)地下街应按其长度500米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每处 综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三)地下街长度超过200米时,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市政 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来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 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四)地下街内公共厕所规模及密度应满足相关环卫专项规划要 求。 第九十三条无商业设施的地下街净宽度不应小于6.0米,带有 商业设施的地下街净宽度不应小于8.0米。地下街净高不宜小于3米,

    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条件受限段净高不得小于2.5来。 第九十四条 地下停车场(库)宜布置在地下街的下层。 第九十五条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 需求。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 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九十六条地下人行通道一般设置在城市中心的行政、文化、 苟业、金融、贸易区的步行人流流线交汇点。当人行过街流量大于5000 人/小时,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宜选择地下人行通道。 (一)需保护城市景观时。 (二)地面呈凸状地形时。 (三)地面上有障碍物时。 (四)可结合人防、地下空间及地下轨道交通的建设时。 第九十七条地下人行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出入口布置应 结合附近主要交通站点布设 第九十八条地下人行通道的净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 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其两侧不得布置商业设施,且净宽度不 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地下人行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 米,如有特殊需要超过2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地下人行通道出入

    口梯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米。出入口应有比原地面高出0.15米来以上的 水措施。 有条件时宜将地面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置于地下通道内。

    第九十九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 目,应当依照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守合相关规划的建设项自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属于国有土地的,实行“一书三证”制度,即办理《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二)属于集体土地的,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即办理《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第一百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 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用地界线、用地面积、使用属 性、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一百○一条中心城区内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建房项自按照三 类控制区进行管理。 (一)一类控制区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 (二)二类控制区是指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远景建设用地 区域。 (三)三类控制区是指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镇(乡)、村规划区范围。 第一百O二条宅基地用地布局的规定。

    农村村民任宅用地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鼓励集中布局,优先保 证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中心城区内新批准每户住宅 建筑基地的用地面积(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应控 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其他区域可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范确定;对已 经取得合法权属的住宅,其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控制要求按合法权属 证明。 第一百○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和 建筑密度。其中,公寓式住宅的技术标准应当参考第三章第一节建筑间 距相关规定执行,非住宅类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层数应当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楼梯间 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不应大于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建 筑高度不应大于14米。鼓励采用具有当地风貌的屋顶形式。 (二)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宜不小于本规定遮挡建筑间距且应当 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对因用地指标、现状建设和地形因素等客观条件 限制确定不能满足上述间距要求的,至少应当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并取得里的同意,如里没有明确业主,应公示后无反对意见。 (三)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栋危房的合法权属村民住宅,宜按规划 集中建设;二、三级危房采取“局部改造”的方式进行修。危房改造 要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异地建房的要拆除原危房,并让出宅基地。农危 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要求,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

    则按照人均不超过30平方来,户均不超过130平方来左右的标准执行。 (四)新规划村民住宅区应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 道路边线应符合第三章第二节建筑退让的要求。新规划村民住宅停车 配置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宜按每户配建1个停车位的标准设置。

    第一百〇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一百○五条本规定的表格、附录与本规定止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9年4 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地块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表

    必须降低建筑物的容积率直至满足配建要求。所有配建停车场必须向社会公共开放。 4.工业项目配建停车位按建筑面积计算,不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物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 畅的交通联系。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计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道路交通设计和车库建筑设计的技术规定。 7.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 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8.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9.配建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 10.居住建筑地面配建停车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停车位数的10%

    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

    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

    一般规模(m/处)设置级别类服务规模项目名称设置规定街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别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万人)道委级级22400小学每班新建地区可考虑小学、初中合并,36 班13850(17920)1.3~1.645生,初中设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应为36班以九年33600每班50生。上。一贯生均用地面出入口应该预留人流、车流缓冲制学28000积13~20m空间。校45班16000(22400)1.6~1.9/生,建筑运动场地小学部分不宜小于2.342000面积7.5~8.5m/生,中学部分不宜小于3.3m/m/生。生。12 班(5700)(6500)0.7~1每班45居住小区应设18班以上的小学,10000生。生均用老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8班6900(8000)1~1.3地面积12~12班小学作为下限。1500018m/生,小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小学13300建筑面积医院太平间等毗邻。出入口应该预留24班8100(10600)1.3~1.66.5~10.5 m人流、车流缓冲空间。20000/生。小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2.3m/30班9300167001.6~1.9生蝶阀标准,一般设2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69

    一般规模(m/处)设置级别类服务规模项目名称设置规定街居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别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万人)道委级级(13400)市中心区学校不应少于一组60米直25000跑道。20000小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0.5m/36 班10500(16000)1.9~2.2生。3000018006 班14400.45~0.7(1440)2700每班30居住小区应设9班以上幼儿园,9班21600.7~0.9(2160)生。生均用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6班幼儿园。幼儿地面积10m幼儿园应有独立用地。应保证每3600园12班28800.9~1.1/生,建筑班不少于60m的室外游戏场地,包括(2880)面积8m/设置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4500生。及30米长直跑道。15 班36001.1~1.35(3600)18 班432054001.35~1.670

    一般规模(m/处)设置级别类服务规模项目名称设置规定街居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别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万人)道委级级(4320)宜与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集中卫生服务中十五分钟生设置。1700~1420~宜独立用地。若无法全部设于首心(社区医5~10活圈设置1社20002860层,可将部分业务用房设在二层,但区院)处。必须保证首层不少于400m的使用面医积,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疗宜设置于辖区内位置适中、交通卫门诊部5~10便捷的地段,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生米。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施盖的地区,可结合社区居委会、文化社区卫生服3001.5~2.5室、老年人服务站点等集中设置。全务站部或1/2以上的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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