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836-2021 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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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terproofing engineering 67 8.1General requirements 67 8.2Construction joint 68 8.3Deformation joint 71 8. 4 Post cast 76 8.5Through wall tub : 8.6Pileheadand anchorrod... 79 8.7Waterproofmortarlayer. 81 8.8Waterproof sheetlayer 82 8.9Waterproof coating layer 86 8.lo Structure waterproof of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87 8.1lQualityacceptancestandard 88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guipment installation :.. 100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0 9.2Support and hanger system 100 9.3Fireprotecting system 101 8.4 Ventilation system :102 9.5 Power supply system : 104 9.6 Lighting system .106 9. 7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107 9.8 Signage system 107 9.9Qualityacceptancestandard 107 lo Monitoring,alarm and intelligent management system 127 1o.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7 10.2 Environment and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 127 10.3Securitysystem 128 10.4Alarm system: 129 10. 5 Combustible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 130 1o.6Communicationsystem 130 10.7Intelligentmanagementsystem 131 10.8 Quality acceptance standard 133

    1.0.1为适应城镇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综合管廊 施工与质量验收管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质 量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城镇综合管廊新建、扩建、改建工

    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1.0.3城镇综合管廊工程的

    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 物及附属设施。

    2.0.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2.0.3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

    在工厂内分节段或分片浇筑成型,现场采用预制拼装工艺 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2. 0. 4明挖法施工

    口开挖沟槽,在槽内建设综合管廊,最后用土石等回填 的施工方法。

    不挖开地面,采用从施工通道在地下开挖、支护、衬砌的方 式建设综合管廊的施工方法

    采用浅理暗挖法、盾构法、预制顶推法施工时,用于联系地 面、满足设备施工需要的辅助通道,文称为竖井,

    为便于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弓 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3.0.1综合管廊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 标准的规定,并应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制度,满足施 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程附录A填写施工现 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综合管廊工程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安 全保护措施。

    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根 据工程实际需要,对施工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如需变更设计,应 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0.4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 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可邀请纳人综合管廊的城市工 程管线管理单位参与交底会。

    3.0.4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

    3.0.5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 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 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0.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调

    查,并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共同到场核查、安全交底和现场监 护。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 碍物等情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 工时,应掌握地表水水文和航运资料: 3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等情况:

    筑物、设施、地下管线、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河流、湖 泊等分别提出防护预案和应急措施;施工期间应进行持续监 测,并根据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0.8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

    3.0.8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 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光、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 害。

    3.0.9施工单位应保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改善施工条件,加

    强通风、防尘、照明等措施,防止有害气体、辐射等对作业人员 的危害。

    3.0.10机电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安装前应对相关的设

    10机电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安装前应对相关的设备基

    础、预理件、预留孔洞、穿墙套管、支吊架等的位置、高程和尺寸 等进行复核

    3.0.11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施工安装宜在综

    廊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其中供水、中水、燃气和 热力等大管径管线的混凝土支墩等宜与管廊主体结构工程一 同施工。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 2承担综合管廊工程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 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使用

    3.0.13综合管廊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4.1.1综合管廊工程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综合管廊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 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进场 检验。涉及到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 品,应按照本规程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 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 工工序完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 录。对于监理工程师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 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 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1.2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 程、单位工程组织验收,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 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4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各专业工程 如规定应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专项 验收。 4.1.3 综合管廊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检验批所含范围、工序已经全部完成; 2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3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 合格点率应符合本规程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 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 抽样按本规程附录C判定; 4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4.1.4 综合管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1.5 综合管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 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1.6 综合管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 能的检验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各章节及相关 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1.7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根据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按本规 程附录D填写,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保 留,并可追溯;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

    4.1.7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4.1.7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F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 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G填写。 4.1.8当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 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 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 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 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 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1.9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 样试验。 4.1.10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 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1.11综合管廊暗挖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标准》GBT51310、《地下铁道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等的有关规定。 4.1.12综合管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的有关规定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F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 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G填写。

    4.1.12综合管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4.2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可按合同进行划分。根据管廊建设与验收阶 段特点,宜分为土建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监控报警及智慧管

    理系统二个子单位工程。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可根据工程具体 青况划分为单位或子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宜按本规程附录B 采用。

    4.2.2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方案应由施

    施工前编制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 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 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4.3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4.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 与,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 收。

    4.3.2分项工程质量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

    4.3.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应参加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的验收

    4.3.5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

    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 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 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4.3.6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

    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 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施工项目 部及现场监理机构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各相关参建单 位及综合管廊管理或使用单位宜参加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

    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 由施工单位整改。

    4.3.7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 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 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 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 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 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 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 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 部整改完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3.8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峻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施工质 量检测、运营维护单位宜参加),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 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并应 当在工程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 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位工 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 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 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 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 意见; 参与工程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 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 4.3.9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应符合建设主管部门要 求,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 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4.3.10当按子单位工程分阶段组织验收时,子单位工程质量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4.3.1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 一

    4.3.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应符合建设主管部门要 求,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工验收时间、程 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4.3.10当按子单位工程分阶段组织验收时,子单位工程质量

    4.3.1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平面和高程系统应与施工图设计图纸所采用的平面和 高程系统一致; 2工程建设前应在城市一、二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基 础上,建立专用平面高程施工控制网,其与现有城市控制网重 合点的坐标及高程较差,应分别不天于50mm和20mm; 3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建设 中应对其进行检测。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首级控制测量网,并应组 织设计、勘察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 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 踏勘、复核; 2参建各方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 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 认符合要求。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 或检定不合格的、封存的仪器、设备、工具。 51.3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 5.1.4线路工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附合导线(网)和附合高程路 线的形式。特殊情况下采用支导线、支水准路线时,应制定检

    5.1.5工作内、外的临时水准点、综合管廊轴线控

    可使用。水准测量应在隧道贯通前进行三次,且与传递高程测 量同步进行。

    三次联系测量、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满足 限差后应以各次测量的平均值指导综合管廊隧道贯通

    三次联系测量、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温

    5.1.7竣工测量应按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进行,其工作内军

    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测量规范、工程验收规范以及工 程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1.8贯通误差测量应符合下≤

    1廊体贯通后应利用贯通面两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进行 贯通误差测量; 2廊体的纵向、横向贯通误差,可根据两侧控制点测定贯 通面上同一临时点的坐标闭合差,并应分别投影到线路和线路 的法线方向确定;也可利用两侧中线延伸到贯通面上同一里程 处各自临时点的间距确定。方位角贯通误差可利用两侧控制 点测定与贯通面相邻的同一导线边的方位角较差确定; 3廊体的高程贯通误差应由两侧地下高程控制点测定费 通面附近同一水准点的高程较差确定; 4横向贯通测量中误差应为土50mm,高程贯通测量中误 差应为±25mm。 5.1.9测量仪器、量具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应按规定进行使用 和保管。

    应提交原始的数据文件。测量原始记录如需改正,需按相应的 规范要求进行改正,不得随意涂改

    5.1.11完成各阶段的测量工作后,应及时整理施工测量资料。

    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46、《城市测量规范》CJJ/T8及现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地

    下管线峻工测绘技术规程》DB34/T3325的有关规定。

    5.2.1当综合管廊工程全部采用明挖法施工时,控制导线网 宜按照二级平面控制网要求布设。 5.2.2当综合管廊工程采用预制顶推法、明挖法等工艺相结 合方法施工时,控制导线网宜布设成一级平面控制网。 5.2.3平面控制网应沿综合管廊线路方向布设,并应布设成 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主要技术指标应符 合表 5. 2. 3 要求,

    表5.2.3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

    4GPS平面控制网主要技术指标符合表5.2.4要求。 表5.2.4GPS卫星定位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

    a为固定误差,b为比例误差收入,

    且宜联测2个已知方向,加密网可采用单一附合导线或结点导 线网形式。结点间或结点与已知点间的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 状,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大于1:3,网内不同环节上的点也 不宜相距过近。加密网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5. 2. 3的规定。 日体

    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其他方法施工时,施 工导线测量应按照不低于三等导线网布设

    5.2.7在精密导线网结点或卫星定位控制点上观测水平角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附合导线两端的卫星定位控制点观测时,宜联测两 个卫星定位控制点方向,夹角的平均观测值与卫星定位控制点 坐标反算夹角之差应小于6; 2方向数超过3个时宜采用方向观测法,方向数不多于3 个时可不归零。

    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mr

    注:1L一测段、区段或线路长度(km) L一附和路线或环线长度(km); L;一检测测段长度(km); 2检测测段长度小于1km时,应按

    5.2.8场区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水准测量仪器和标尺进行常规 检查与校正; 2水准测量观测的视线长度、视距差、视线高度应符合表 5. 2. 8 的规定;

    表5.2.8水准测量的视线长度、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m)

    3往返两次测量高差超限时应重测; 4水准网的数据处理应进行严密平差,并应计算每于米 高差中数偶然中误差、高差全中误差、最弱点高程中误差和相 邻点的相对高差中误差

    5.2.9地下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二等水准测量方法,并应起算于 地下近井水准点; 2高程控制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单独理埋设时宜每200n 埋设一个; 3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方法和精度,应符合二等水准测 量要求。水准线路往返较差、附合或闭合差为士8/Lmm; 4水准测量应在廊体贯通前进行三次,并应与传递高程 测量同步进行。重复测量的高程点间的高程较差应小于5mm 满足要求时,应取平均值作为控制点的最终成果指导廊体前进; 5相邻竖并间或相邻已建好构筑物间廊体贯通后,地下 高程控制点应构成附合水准路线

    5.3.1定向测量宜采用联系三角形法、陀螺经纬仪与铅垂仪 (或钢丝)组合法、导线直接传递法、投点定向法,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2联系三角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系三角形测量,在同一竖井内可悬挂两根钢丝组成 联系三角形,有条件时,应悬挂三根钢丝组成双联系三 角形; 2)角度观测应采用不低于11级全站仪,用方向观测法观 测六测回,测角中误差应在士2.5"之内。11级全站仪 标准应符合表5.3.1一2规定;

    注:表中m为每km测距标准偏差,m:为测角标准偏差。 3)采用两并定向法时,应符合表5.3.1一1中联系三角形 法定向测量技术要求。 3陀螺经纬仪、铅垂仪(或钢丝)组合定向测量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全站仪精度应选用不低于11级的精度,陀螺经纬仪的 标称精度应小于20",铅垂仪(或钢丝)投点中误差应为 土3mm; 2)地下定向边陀螺方位角测量应采用“地面已知边一地 下定向一地面已知边”的测量程序。地下定向边的陀 螺方位角测量每次应测三测回,测回间陀螺方位角较 差应小于20; 3)廊体内定向边边长应大于60m,视线距廊体边墙的距离 应大于0.5m。 4导线直接传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直接传递测量应按精密导线测量有关技术要求进 行; 2)宜采用具有双轴补偿的全站仪,无双轴补偿时应进行 竖轴倾斜改正;

    3)垂直角应小于30°; 4)仪器和靓牌安置宜采用强制对中或三联脚架法; 5)测回间应检查仪器和牌气泡的偏离情况,必要时重 新整平; 6)导线边长须进行对向观测。 5 投点定向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现有施工竖井搭设的平台或地面钻孔上架设铅垂 仪(或钢丝)等向并下投点,进行定向测量。投点定向 测量所使用投点仪精度不应低于1/30000; 2)投测的两点应相互通视,其间距应天于60m; 3)投点定向测量应按精密导线测量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应符合表5.3.1一1中投点定向法定向测量技术要求; 4)投点中误差应为土3mm。 5.3.2定向测量的地下定向边不应少于2条,作业前应对地 下定向边之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检核。 5.3.3贯通面一侧的廊体长度大于1500m时,应增加联系测 量次数或采用高精度联系测量方法等,提高定向测量精度。 5.3.4高程传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递高程时,每次应独立观测三测回,测回间应变动仪 器高,三测回测得地上、地下水准点间的高差较差应小于3mm; 2明挖施工或暗挖施工通过斜井进行高程传递测量时 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 法,其测量精度宜满足二等水准测量相关技术要求; 3测定近并水准点高程的地面近并水准路线,应附合在 地面二等水准点上。

    5.4 基坑、结构施工测量

    5.4.1基坑围护结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地下连续墙围护基坑时,其施工测量技术要求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墙的中心线放样中误差应为土10mm; 2)内外导墙应平行于地下连续墙中线,其放样充许误差 应为土5mm; 3)连续墙槽施工中应测量其深度、宽度和铅垂度; 4)连续墙竣工后,应测定其实际中心位置与设计中心线 的偏差,偏差值应小于30mm。 2采用护坡桩围护基坑时,其施工测量技术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护坡桩地面位置放样,应依据线路中线控制点或精密 导线点进行,放样充许误差纵向不应大于100mm、横向 应为0mm~+50mm; 2)桩成孔过程中,应测量孔深、孔径及其铅垂度; 3)采用预制桩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桩的铅垂度; 4)护坡桩竣工后,应测定各桩位置及与轴线的偏差。其 横向允许偏差值应为0mm~十50mm。 5.4.2基坑开挖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放坡的基坑,其边坡线位置应根据线路中线控制 点进行放样,其放样充允许误差应为土50mm; 2基坑开挖过程中,应使用坡度板或采用其他方法检测 边坡坡度,坡脚距结构的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3基坑开挖至底部后,应采用附合导线将线路中线引测 到基坑底部。基坑底部线路中线纵向允许误差应为10mm 横向允许误差应为士5mm; 4高程传入基坑底部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光电测距三 角高程测量方法。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对向观测,垂直角 观测、距离往返测距各两测回,仪器高和标高量至毫米。光 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中的水准测 量相关技术要求。

    5.4.3结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定出钢筋摆放位置、放线允许误差应为土10mm; 2底板混凝土模板、预埋件和变形缝的位置放样后,应在 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核测量; 3结构边墙、中墙模板支立前,应按设计要求,依据线路 中线放样边墙内侧和中墙两侧线,放样允许偏差应为0mm~ +5mm; 4顶板模板安装过程中,应将综合管廊中线点和顶板宽 度测设在模板上,并应测量模板高程,其高程测量充许误差应 为0mm~十10mm,中线测量充许误差应为士10mm,宽度测量 允许误差应为一10mm~十15mm; 5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设置在底板上的线路中线点和 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 6相邻结构贯通后,应进行贯通误差测量

    6.1.2综合管廊穿越河道、道路、铁路、地铁、既有建(构)筑物

    6.1.3土石方爆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

    6.1.5综合管廊地基基础施工期间应按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6.1.6综合管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基坑监测,监测单

    6.1.6综合管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基坑监测型钢标准,监测单 立应依据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按 照规定程序审批。

    6.1. 7 综合管廊地基基础的施工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建筑基坑 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的有关规定。

    6.2.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

    6.2.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 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集水明排、井点降水、止水惟 幕等单独或组合使用,

    6.2.2地下水控制应防止开挖过程及使用期间的管涌、流砂、 坑底突涌及与地下水有关的坑外地层过度沉降。 6.2.3地下水控制施工应与土方开挖、支护结构的施工相协 调抽样标准,由降水、排水和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引起的地层变形和地表 沉降不应大于变形充许值。 6.2.4施工降排水终止施工时,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 孔洞应回填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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