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佛府办[2020]15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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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

    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

    第五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求,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全市城乡社区用房的配 建达到规范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第六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奈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据城乡社区用房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地区人口规模和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 没施的规划与建设情况,落实城多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控制要求,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种类、规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中明确国有土地受让人应当按规划条件同 步修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九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无偿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协议书》,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在相关政府网站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情况。对未达到配建标准和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同时应当与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的监管 措施,并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其违约、失信行为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奈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中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配建标准和要求规划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索应当按规划条件要求在图纸中注明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 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求,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全市城乡社区用房的配 建达到规范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第六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奈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据城乡社区用房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地区人口规模和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 没施的规划与建设情况,落实城多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控制要求,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种类、规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中明确国有土地受让人应当按规划条件同 步修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九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无偿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协议书》,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在相关政府网站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情况。对未达到配建标准和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同时应当与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的监管 借施,并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其违约、失信行为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奈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中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配建标准和要求规划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划条件要求在图纸中注明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 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一)面积标准。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当不小于600平方米,最高可不超过2500平方米,城多 土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作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由开发商代建并无偿交付政府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配建要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空间宽散、设施完善、交通使利。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等有关规定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二层面积不超总面积的50%),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宣面向市政道路,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配置在二层的,应当配套有宽度不 小于3米的通道及独立出入口。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当结构规整,层高不小于3.5米,采光通风合理,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配备水、电、卫生、通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 第十二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调动各方力量,多种途径解决。 (一)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业、办公、住宅等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和要求配建,并无偿移交给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处),由社区居委会使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二)已批、在建、已建成住宅项目的社区和老城区。该类社区无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或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不达标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由区人民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源、新建、 实、租赁、置换、调剂、扩(改)建等办法,或与社区属地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逐步解决。目前仍租借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社区,按行政事业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予以优惠或免收租金。区、镇(街道)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搬迁后遗留的办公用房和闲置的公有用房等使用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给社区居委会使 用,产权关系不变。已正常使用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因各类建设需要拆建的,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协调,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由拆建单位负责在原社区区域内整体还建或购

    (三)单位型社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主动调配市、区政府闲置的公有房产给社区居委会使用。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剩离出来的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家属的社区,其城乡社区配套公共 服务用房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继续交给社区居委会无偿使用。如遇企业改制、分离社会职能、处置国有资产等情况,必须将所提供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产权原则上划归所在地的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依法依规自建城多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自然资源和住房城多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为社区居委会办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的相关手续,加强 对城多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全过程的监警和管理,积极参与城多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的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审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划、施工图纸配建城乡社区用房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整 改,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工程,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属地监管,

    第五章移交、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峻工验收备案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在区民政部门的监警指导下,由并发建设单位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无偿移交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由月 王地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十六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开发建设单位要做好城多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验收移交工作,认真核验相关配建资料,双方签订(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对城多社区配套公共服 房进行统一接收、登记和管理,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城多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接收主体和使用主体情况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履约按时移交城多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 ,由镇(街追)人民政附(刃事处)将其失信行为告住房城多建设部,记人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做好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登记工作。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的,由区民政部门将其作为失信行为函告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入企业诚信档案。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申请依法对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予以登记, 第十八案城市史新和政策性任房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市、区有关文件及用地合约进行规划配置,确定移交方式,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刃办法办理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取得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确权资料(主要包括房屋图纸、照片、《不动产权证书》等)归档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列入国有资产并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奈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为社区开展自治、管理、服务和建设安排必要的经费,推进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会同民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 房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并负责接受居民群众监督举报 第二十三条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使用和管理细则,加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有关资料的建档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发挥本行政区域内城多 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统筹管理工作的主体作用,具体指导城多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应当切实根据社区居民的多元化需求,拓展城多社区用房的公共服务活动项目和内容,适度以零租金或象征 ,提高使用效益,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化需求

    位要做好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验收移交工作, (办事处)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接收主体和 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办事处)及时做好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号 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予以登记, 、区有关文件及用地合约进行规划配置,确定移交方式 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个 第六章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城乡社区 为社区开展自治、管理、服务和建设安排必要的经费, 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并负责接受居民群众监督举报 套公共服务用房使用和管理细则,加强城多乡社区配套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应当切实根据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委会直接负责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及其公益性、服务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擅自将城乡社区目 套公共服务用房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涉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的办公用房,严格按照中央和智关于停建楼堂 流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热行

    第二士六亲本级办法由市层政层连头负

    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9月7日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信

    20年9月7日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6)50号)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寨院,中直、省属驻佛山单位,驻佛山部队,市各 人民团体,市各民主党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2020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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