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771-2020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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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1供热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 5.2.2供热企业应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5.2.3供热企业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5.2.4供热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2.5供热企业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5.2.6供热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7记入供热行业诚信“黑名单”的供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作为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 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申领《供热许可证》

    5.2.1供热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 5.2.2供热企业应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5.2.3供热企业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5.2.4供热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2.5供热企业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5.2.6供热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7记人供热行业诚信“黑名单”的供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作为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申领《供热许可证》

    5.3.1供热企业应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 法律责任。 5.3.2供热企业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5.3.3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5.3.4供热企业应为热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5.3.5供热企业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3.6供热企业应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5.3.7供热企业应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可靠。 5.3.8供热企业应参加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的供热企业信用评价。 5.3.9供热企业应提升信息化智能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改造建设,逐步实现智慧供热 5.3.10供热企业应受理并按相关规定解决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

    供热企业应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符合设计标准 制定高于18℃温度标准的,供热企业按当地规定执行。 注1:热用户可自主设定、调低室内温度的除外。

    卫生标准注2:已实行供热计量计费的热用户按已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执行。

    注2:已实行供热计量计费的热用户按已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执行

    供热企业应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供热,当地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 供热时间。

    供热水质应符合CJJ34的要求。

    7.1.1供热企业应采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经济的供热技术和工艺,不宜超负荷运行。

    7.1.1供热企业应采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经济的供热技术和工艺,不宜超负荷运行。 7.1.2供热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系统运行方案。 7.1.3供热企业在当地法定供热期内不应延后开始、中止或提前结束供热。 7.1.4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事故率。供热企业 应按照CJJ88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7.1.5供热企业应在供热期前进行供热系统注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进行公告,确保供热期 始温度即达标。为方便热用户,宜选择在节假日。 7.1.6供热企业应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供热企业对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应按GB/T50893 的规定执行。 7.1.7自有热源的供热企业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煤储备场地。在供热期前,主力电厂热电联产企业燃料 诸备不少于20天,中小热电联产企业燃料储备不少于60天,其他集中供热企业燃料储备达到总需求的50%以 上,确保供热期燃料需求。 7.1.8向供热企业供应热能、水、电、燃料、通讯服务的单位,应按约定参数保障供应。

    7.2.1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7.2.2供热企业应按照CJJ88的规定对供热系统进行管理。 7.2.3供热企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及时更新;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管理 本系,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7.2.4供热企业应对生产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7.2.5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和警示标志。 7.2.6供热企业应指导热用户科学安全用热,并应向热用户公示供热安全使用手册。供热安全使用手册应包括 下列内容: a)安全用热的基本知识; b)供热使用的安全条件; c)热用户用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a)安全用热的基本知识;

    d)供热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e)热用户应遵循的正确、科学用热行为; f)保障供热使用安全所要求的事项; g)防范和处置供热事故的方法; h)违法用热的危害及后果。

    7.3.1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档案中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应记录齐全。 7.3.2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当发现存在隐患的供热设施时,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7.3.3供热企业应建立年度供热设施问题整改台账,编制整改计划并实施。 7.3.4供热企业在出现供热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需要停热时,应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履行报备、告 知的程序,在48小时内完成抢修。 7.3.5供热企业维修人员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执行,确保人身安全。 7.3.6热用户原因导致供热设施损坏或影响正常供热时,热用户应及时修复, 7.3.7对热用户提出的供热设施维修要求,要及时处理,并有报修记录。供热企业不得拒绝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 设施维修要求。 7.3.8供热企业应热用户要求对室内自用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时,需收费的事项,应事先向热用户明示维修项目 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热用户签字确认后实施维修

    年应遵照执行, .4.2供热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保障等内容,建立与供热安全管理相 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并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及通讯工具等。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全天应急备勤 .4.3供热企业应按CJJ203的规定对发生故障的供热设施进行抢修。 .4.4因故障临时中断供热时,供热企业应采取下列措施: a)当供热管道发生泄漏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停热时,应连续进行抢修,直至修复投入使用; b)当预计停热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时,应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及时告知受影响热用户和交通、城管等 相关部门,通知内容应包括停热原因、停热范围、停热开始时间、预计恢复供热时间、抢修路段等, 再次停热或超时停热时应再次通知。 c)当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需立即实施抢修时,供热企业可先行抢修,并告知热用户、新闻媒体以及 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和热用户应予以配合。 4.5当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需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且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供热企 业应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予以配合。

    8.2.1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信息化管理平台, 做到系统安全、运行智能高效、管理智能,满足热用户查询、咨询, 预约、投诉、交费等业务需求。应接入省级供热信息化监管平台,实时上传运行数据。 8.2.2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热用户服务档案。 8.2.3供热企业应向热用户公布供热服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8.2.4供热企业可通过下列渠道提供信息服务:

    8.3.1供热企业服务场所应安全、整洁、布局合理,服务窗口应设置服务内容公示牌。 8.3.2供热企业服务场所外应设置规范的营业时间和企业标识牌,内部应设置意见箱或意见薄,并应按8.2.3的 规定明示供热服务信息。 8.3.3供热企业服务场所应向热用户提供查询相关资料服务,可设置自助查询的计算机终端。 8.3.4服务窗口宜安装实时录音及图像装置。 8.3.5当因特殊原因影响业务办理时,应张贴通知公告,

    8.4.1在受理申请用热业务时,服务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业务流程、相关收费项 目和标准,以及政策依据。 8.4.2供热企业对用热申请的审核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8.4.3供热企业不应拒绝符合用热条件的用热申请者,对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和解决建议。 8.4.4供热企业应按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报装流程、时限及要件。 8.4.5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签订供用热合同。 8.4.6同意用热申请后,应在用热设施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供热。 8.4.7办理增、减、停、复热等业务时,供热企业应该核实热用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做好备查登记,并依据相 关政策及标准进行热费结算。 8.4.8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于 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说明理由。供热企业不得限期集中办理。 8.4.9新申请停热的热用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a)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购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 印件; 6 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不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4.10从第二个供热期开始继续申请停热的热用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a)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复印件,新购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b)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c)不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4.11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人发生改变的,需按新申请停热用户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8.5.4供热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投诉,应向热用户说明原因,确定解决时间。因非供热企业原因无法 处理的,应向投诉人做出解释。

    8.6.4抽检采用远程连续测温时,抽检时间不应小于72h。

    b)应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 c)抽测时散热装置应无覆盖物; d)传感器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e)人工测温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 f)远程的测温传感器应固定。 8.6.6测量温度时,应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测温 8.6.7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9%。

    3.7.1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当地政府确定的面积收费办法收取。 8.7.2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供热企业应按约定的时间周期计量收费。 3.7.3热用户缴费时,供热企业应告知热用户目前执行的供热收费标准

    8.8.5维修作业中的临时措施应在供热期结可 后进行完善

    8.8.6供热企业应在维修完成、恢复供热后进行回访,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营服务的评价应实行企业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

    0.3.1社会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定期开展热用户满意度测评; b)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评价机构以及消费者组织等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的评价; c)利用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0.3.2评价数据可由以下渠道获得: a)市民信访、投诉; b)社会评价及调查机构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的评价; C)热用户调查、专项服务项目咨询、社会征求意见、专家评议以及对企业服务窗口的调查,

    10.4.1供热期开栓前储煤率应按式(1)计算:

    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10.4.1供热期开栓前储煤率应按式(1)计算:

    供热期开栓前储煤率, 供热期计划用煤量 10.4.2用户室温合格率应按式(2)计算

    抽测用户室温合格率= 抽测合格户数 X 100% (2) 抽测总户数 10.4.3运行事故率应按式(3)计算: 运行事故率=里 (3) 应正常供热时间×应正常供热面积 10.4.4供热设施完好率应按式(4)计算: (4) 总体供热设施数量 10.4.5供热设施抢修及时率应按式(5)计算: 供热设施抢修及时率= (5) 抢修总次数 10.4.6 投诉率应按式(6)计算: 投诉率: 投诉次数 X100%.. (6) 热用户总数 10.4.7投诉处理响应率应按式(7)计算: (7) 热用户投诉总数 10.4.8 投诉处理及时率应按式(8)计算: (8) 投诉总次数 10.4.9投诉办结率应按式(9)计算: 投诉办结率: 投诉办结次数 X100% (9) 投诉总次数 10.4.10报修处理及时率应按式(10)计算: 报修处理及时率二 (10)

    股诉次数 X100%.

    10.4.10报修处理及时率应按式(10)计算:

    修处理及时率= 报修处理总次数

    工字钢标准0.4.11供热企业应定期向热用户公布用户室温合格率、供热设施抢修响应率、投诉处理及时率、 报修处理响应率和报修处理及时率数据。 0.4.12评价指标设定值见表1

    10.5.1经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价的供热企业,应针对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整改完善经营服务状况, 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明确整改落实、改进措施、下步目标等。 10.5.2考核指标除10.4评价指标中所列的评价指标外,还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制订的信用评价办法执行。 10.5.3对于红榜企业,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调配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促进优 秀企业健康发展。 10.5.4对于黄榜企业,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10.5.5对于黑榜企业,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企业供热区域,企 业不得新建热源,

    11.1供热企业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退出市场情形的,应依法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 1.2对于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供热企业,应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 11.3供热企业供热区域内用户室温合格率低于95%、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不满意,且要求更换供热企业的 应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 1.4连续2个采暖期供热区域用户室温合格率低于90%的,应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 11.5对于被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企业,应同时将企业法人列入供热行业诚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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