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884-2016 旅游景区游览观光车运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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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1车站行车组织工作应包括: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及与安全运营有关的设施、设备,收集信息并上 报运营指挥中心,执行调度员命令调整观光车运行,与观光车驾驶员执行联控措施。 5.4.2运营单位应制定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容应包括:车辆的使用、登记、交接班信息,并附车站 线路平面图等技术资料。 5.4.3车站调度员服从指挥中心负责人的安排,并于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5.4.4行车组织工作涉及的车辆基地(始发点)、换乘点、终点的调度员及站务员应做好各岗位本职 工作。

    5.5.1观光车驾驶员负责线路和车辆基地内观光车的驾驶,应安全、正点完成驾驶作业任务。 5.5.2观光车驾驶员应根据观光车线路图,严格执行调度命令。 5.5.3观光车驾驶员应熟悉线路、道岔状况和限速规定 5.5.4观光车驾驶员应提前10min~15min到达用车地点,就近停靠,方便游客上下车;打开空调, 调节车内温度,等候游客。 5.5.5游客到达时,观光车驾驶员应主动站立于车门一侧,迎候游客上下车; 5.5.6观光车驾驶员出勤前应充分休息,严禁饮酒或服用影响精神状态的药物;出勤时应按规定着装, 携带驾驶证等行车必备物品,禁正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5.7观光车驾驶员在车辆基地出勤前进行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检查确认观光车车体外观等无异常; b) 应保证车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运行正常; ) 应做好观光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语音服务系统的检查和试验,确保观光车在运营前技术状 态保持良好; d) 应检查灭火器、逃生锤等设备齐全并放于合适位置。 5.5.8 观光车驾驶员在驾驶观光车时,满足以下要求: a) 在始发、换乘、终点站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游客需登乘观光车驾驶室时,应认真查验登乘凭证; b) 驾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景区观光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线 路和速度行驶,并遵守交管通管理部门的速控及卫星定位监控。 5.5.9 9.观光车驾驶员在运行中发现有影响行车的障碍物、区间有人员、线路有异常等情况时,应果断

    道路标准规范范本DB65/T38842016

    如遇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及时上缴有关部门以方便归还失主。 5.5.11观光车驾驶员在行车中应提醒游客系好安全带,调好座椅,不要将脑袋、手臂、相机等伸出车 外。应为乘客提供安全提示,如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患者应座中间(近过道一侧)等。 5.5.12观光车驾驶员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出现随意丢客甩客等不文明行为。应遵纪守法、服从 管理,严格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5.5.13观光车发生故障时,观光车驾驶员应依据“一停运、二修复、三验收”的原则,按调度员指令 采取措施。每周车队负责人定期对车辆的主要部件及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详细登记。 5.5.14观光车驾驶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观光车驾驶员应及时向车内乘客说明情况,并及时疏散 乘客。 5.5.15运营单位应保证观光车驾驶员两次值乘之间有充足的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驶;在车辆基地(始 发点)、换乘点、终点处应分别设有观光车驾驶员休息、就餐、卫生间等场所。 5.5.16 观光车驾驶员退勤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汇报运行情况,确认下次出勤时间及地点; b) 观光车当日结束运营后,须停放到指定车位; C) 应检查燃油、冷却液、润滑油、制动液以及传动系主要部件等情况,确认完好; 退勤时将钥匙归还车辆保管员,并保持车辆卫生; e 将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处理情况如实报告给车队负责人。

    6.1.1运营单位应制定服务质量管理、票务管理等客运服务制度,根据观光车运行图、车站设施设备 和人员情况等编制客运组织方案。 6.1.2运营车辆内应确保一人一座,不得让游客在车内站立。 6.1.3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车内整洁卫生。 6.1.4运营单位应确保观光车数量满足景区游客需要。 6.1.5车站应提供现场问询服务。 6.1.6运营单位应依据2012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服从景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息。 6.2.2运营单位应确保客运服务卫生间和无障碍设施等保持完好、正常,并配置醒目、明确、规范的 标志标识。 6.2.3站务员应做好车站管理区域的巡查和管理。 6.2.4运营单位应组织宣传相关客运信息及安全常识。 6.2.5运营单位需组织停运或改变运输组织方式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景区入口醒目处 公告。

    6.3.1客运组织服务范围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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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2车辆基地的设施设备应具有应急所需的救援设备、急救用品、维修器材、消防器材、监控设备 等。 7.2.3车辆基地应具有车辆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根据洗车作业需要,合理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7.2.4车辆基地内设置的物资总库,应满足运营需求;其中危险品存放应设专用仓库,并设专人严格 管理,确保安全。 7.2.5车辆检修的使用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a)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器材的台账、保养手册、操作手册等; b)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保养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8.1.1设施设备管理范围包括通讯系统、GPS信号系统、消防系统、应急报警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等。 8.1.2运营单位应建立以上系统的设备的台账,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分布地点、接收时间、预计使 用寿命和备品备件清单等内容。 8.1.3运营单位应对交通线路沿线控制保护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维修,保障设施设备技术 状况良好和运行正常,具体安全设施要求按照GB/T26359执行。 8.1.4设备维修管理模式一般分为自主维修和委外维修两种。

    8.2.4运营单位应制定通信设备维修计划,明确设备检修周期并严格执行。

    8.3.1观光车运营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模式与要求,应与所选用的GPS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系统构 成相符合。 8.3.2GPS信号系统应具有观光车自动防护功能、运营指挥中心和观光车线路监控功能。 8.3.3观光车运营车辆宜有车载通讯调度设备、卫星导航设备和行车记录仪。 8.3.4运营单位应对GPS信号系统的设备监控和报警信息进行专项分析和整理。 8.3.5信号设备故障修复后,应检查相关设备开关。

    B.3.1观光车运营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模式与要求,应与所选用的GPS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 成相符合。

    8.4.1运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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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1环境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运行过程中的天气变化、非正常情况、突发事件和应急报警系统 监控功能。 8.5.2每年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登记及更新。

    9.1土建设施管理范围应包括路基工程、线路附属工程、车辆基地(始发点)、换乘点、终点、运营 指挥中心等,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9.2特殊天气(暴风、雨、雪)过后,运营单位应派专员巡视运营线路的正常通行情况。 9.3运营单位应遵守GB/T17775要求,做好景区运营线路的交通路面的维护、检修与保养工作。 9.4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路基工程的防水、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防水、排水设施完好通畅,防止路 基不均匀沉降和边坡塌陷。 9.5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标志进行检查,确保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的完整 性、完好性、可视性和清晰度,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观光车驾驶员睛望。

    10.1.1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标准进行岗前和在岗操作技能培训;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人员,应进行特定业务培训和定期演练。

    你由进风前和任风探技能培;对参与关发事件应芯 LF 人员,应进行特定业务培训和定期演练。 10.1.2观光车驾驶员、安全员、调度员、站务员、讲解员和监控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持证上岗; 定期进行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检查; C 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人员,应调整工作岗位; d 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用语规范,服务热情: e 严禁酒后上岗。 10.1.3每年定期对景区内观光车驾驶员及讲解员的服务质量进行星级评价,具体评价要求按照GB/T 26359执行。

    10.2.1应持有相应车型的合格驾驶证,具备相应车型两年以上的驾驶经历,且年龄和身体条件满足工 作需要。 10.2.2应具有积极向上、团结坚定的政治思想理念,身心全面健康,定期体检,连续驾驶时间上限为 4小时,确保良好的驾车状态。 10.2.3按照“一人一车当班责任制”原则,当班司机使用自管车辆,非特殊原因或未经景区管理车辆 的负责人批准,车辆不得调换使用。 10.2.4应接受道路交通、行车安全、随车设备器材等内容的培训。上岗前应接受驾驶车型的基本构造、 一般故障处理及所行线路的行车组织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 10.2.5发生重大事故或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车队将责令其暂停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交通 部门脱产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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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应由具有责任心且工作经验较丰富的人员或具有相关安全资质的人员来担任。 10.3.2.每年定期参加安全相关的培训或学习。 10.3.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立即予以处 理,若一经发现有违章作业,则严肃处理安全员,

    10.4.1调度员负责监视观光车运行及设备运转状况,及时准确下达控制命令,处理运营中的各类事件, 并做好相关记录。 10.4.2应由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调度员担任总调度员;总调度员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具有行车调 度岗位工作经验,熟悉站务、调度等工作内容和流程。 10.4.3调度员应接受车站运营调度、行车管理、客运、票务、施工、车站设施设备操作以及应急处置 等内容的培训,

    10.6.1应由具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的人员担任。 10.6.2应接受相关讲解内容的熟识、熟记、考试合格等培训。

    10.7.1应由具有一定计算机基础及分析判断、观察力的人员担任。 10.7.2负责对运营车辆的运行速度、时间进行监控,并指导和监督驾驶员正常行驶。 10.7.3完善落实监控相关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账,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 日档上报工作。 10.7.4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设置完好。 10.7.5及时上报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

    10.8.1设备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工作技能,熟悉岗位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10.8.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10.8.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10.8.4负责车辆维修的人员应接受车辆构造、电气设备、专业工具使用以及维修规程等内容的培训。 车辆维修电工应持有低压电工操作证方可上岗。 10.8:5救援车驾驶员应接受调车作业、工程施工作业、救援牵引作业、应急等内容的培训

    10.8.1设备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工作技能,熟悉岗位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10.8.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10.8.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10.8.4负责车辆维修的人员应接受车辆构造、电气设备、专业工具使用以及维修规程等内容的培训。 车辆维修电工应持有低压电工操作证方可上岗。 10.8.5、救援车驾驶员应接受调车作业、工程施工作业、救援牵引作业、应急等内容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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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1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1.2.2运营单位应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11.2.3 运营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及时报告发生的突发事件。 11.2.4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各类操作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 11.2.5运营单位宜3一5年内对各类操作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复查、修订。 11.2.6运营单位应严格限制可燃物品的使用,并制订可燃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1.2.7运营单位应服从景区管理部门要求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实施细 则(试行)》。

    11.3.1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1.3.2运营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汲取事故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11.3.3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对各类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做好记录。 11.3.4运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燃气标准规范范本,向社会公众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11.4.1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观光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1.4.2应定期检查灭火器材、急救用品等随车设施设备,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 11.4.3安全检查宜采用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专项安全检查、节前安 全检查和重大活动前安全检查等形式。 11.4.4运营单位对车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间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完成。 11.4.5运营单位应加强观光车线路运行区的安全检查,做好保护区日常巡查及设施设备保护工作。

    1.5.1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1.5.2在日常工作中,运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 1.5.3运营单位应定期跟踪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源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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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光车运营管理档案主要有以下内容: a)运营资质相关证明; b) 观光车运营车辆信息档案; 各岗位服务工作人员信息档案: d) 观光车车辆行驶线路及停放地点的固定资料; e) 观光车运营相关的设施设备台帐及使用、维护登记资料; 观光车运营管理工作涉及的各类会议纪要; g 运营单位的与观光车相关的宣传及大型活动纪要 h 运营过程中非正常情况工作记录及突发事件处理记录; i 观光车运营单位的乘客投诉回复及纠纷处理记录; 观光车运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年度考核记录等。

    12.2.1依据“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对各类档案统一编号、成册。 12.2.2健全车队营运车辆档案工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12.2.3每年对观光车运营管理相关档案进行定期抽查与整理。 12.2.4档案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12.2.1依据“一车一档出口产品标准,一人一档”的原则,对各类档案统一编号、成册。 12.2.2健全车队营运车辆档案工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12.2.3每年对观光车运营管理相关档案进行定期抽查与整理。 12.2.4档案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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