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652.2-2012 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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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37/T 652. 22012

    DB37/T 652. 22012

    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垫片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消防安全组织、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及安全检查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行政村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对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 检查指导。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又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 DB37/T164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民防火公约 行政村制定的村民消防安全行为规范。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九小场所” 指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较小、或者容纳人数较少的餐饮、购物、住宿、歌舞娱乐 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及其他规模较小的场所。

    1制定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维护管理等消防 度,并组织实施。

    5.2制定《村民防火公约》

    5.3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5.3.1宣传教育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及GB50039附录B中的消防安全常识。

    5.3.2宣传教育方式

    5.3.2.1在村内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或粘贴消防宣传瓷砖壁画。 5.3.2.2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村广播及远程教育网络等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燃放烟花爆竹 等防火灭火常识,提醒村民做好防火工作。 5.3.2.3定期到村内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九小场所”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宣传报告火警、扑救 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的常识。 5.3.2.4定期到寡孤独村民家庭提醒安全使用电器、炉灶,及时关闭电源、气源,防止发生火灾。

    5.4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与管理

    5.4.3缺水的村庄应设置消防水池

    5.4.6严禁在村内道路上挖沟、设置障碍物和堆放杂物道路标准规范范本,保障消防车通行

    DB37/T 652. 22012

    5.5.1村内建筑物的布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设置应符合GB50039的要求。 5.5.2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在村外集中统一存放,确保消防安全。 5.5.3定期维护村内电气设施和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5.5.4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烧荒;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动用明火。 5.5.5督促村内企业、“九小场所”及个体工商户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DB37/T1645要求开展消 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5.5.6严禁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6检查方法、内容和要求

    7.1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宣传栏、消防瓷砖壁画设置不符合要求及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村民防火 公约》的,村民委员会应完善落实。 7.2村内建筑物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村民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改正,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应予以指导。 7.3进村道路设置沟渠、隔离桩、栏杆、堆放杂物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村民委员会应立即组 织清除。 7.4对未将可燃物堆垛统一存放、擅自焚烧秸秆和烧荒的,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予以制止。

    7.1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宣传栏、消防瓷砖壁画设置不符合要求及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村民防火 公约》的,村民委员会应完善落实。 7.2村内建筑物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村民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改正,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应予以指导。 7.3进村道路设置沟渠、隔离桩、栏杆、堆放杂物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村民委员会应立即组 织清除。 7.4对未将可燃物堆垛统一存放、擅自焚烧秸秆和烧荒的,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予以制止。

    DB37/T 652. 22012

    7.5对不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九小场所”,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应进行“四个能力”建 设指导。 7.6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在林区内动用明火的,村民委员会应立即制止,公安派出所(警务 室)应依法查处。 7.7对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 的烟草标准,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应依法查处。 7.8对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工商、 安监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取缔。

    7.5对不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九小场所”,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应进行“四个能力”建 设指导。 7.6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在林区内动用明火的,村民委员会应立即制止,公安派出所(警务 室)应依法查处。 7.7对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 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应依法查处。 7.8对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工商、 安监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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