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第二次修改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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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令第16号,2013年1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6月2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 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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