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039-2021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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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人力驱动,允许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虽有动力 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也归入此类

    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规划范围达到一定面积,必须开展

    无损检测标准规范范本交通规划编制的区域。主要包括特定政策区、公共活动中心、天 型交通枢纽等。

    2.0.16城镇圈urban/town circle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一2035年)》,城镇圈是按照 30~40分钟交通出行时间,以一个或多个城镇(新城或新市镇)为 核心,按照居民交通出行的活动规律,有效配置公共服务资源,集 就业、生活、服务为一体,范围覆盖若干个建制镇或街道。

    交通调查与分析。 2 3 交通战略与需报顽测。 览 城市交通体素协调。二 5 规划实施评估。 6 对外交通规划。 7 道路、公路系统规划。 F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9 客运枢纽系统规划。 10 步行与非机动车系统规划。 11 停车系统规划。 12 货运系统规划。 13 交通管理。 14 交通信息化。 15 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新城、新市镇、特定区域层面综合交通规划应根据单元规戈 要求,深化相关规划内容

    3.1.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必须优先发展绿色、集约的交通

    引导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和人与物的安全、有序流动,充分发挥市 场在交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保障城市交通的效率与公平,支撑 城市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运行

    引导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和人与物的安全、有序流动,充分发挥市

    3.1.5城市交通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相互协调,城市综 合交通的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城市内部交通与城市对外交之间 应在发展目标、发展时序、建设标准、服务水平、运营组织等方面 进行协调

    3.1.6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规划应符合城市不同发展分区的发

    1城市新的发展区域的交通规划充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 求,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不确定。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的城市 建成区的交通规划应以优化交通政策,改善步行、非机动车和公 共交通,以及优化交通组织重点。 2应能适应规划期内城市不高发展阶段空间组织的要求。 3应符合城市向发展分区的交通特征。 4应为符容城市发展战略的新型交通方式提供发展条件。 3.1.7远期规划应明确规划目标。包括道路系统总长度规模、各 级别道路网络规模、道路网容量(车公里)、道路车速水平、公共交 通承担的客运比重、轨道交通的线网规模及承担客运比重、停车 场建设规模等。

    通、公共汽(电)车、公交场站、道路系统、交通枢纽、停车、非机动 车系统等建设重点、发展规模、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内容

    3.1.9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符合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经

    济和财务上可持续,并应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远景发展进行 局规划和用地控制

    3.1.10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防灾减灾的相关 要求。

    3.1.1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

    制、修改与评估,其主要内容纳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过程 中,应加强公众参与。

    文通尔 3.2.1综合交通规划应以相关资料和交通调查为依据交通调查 应有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应涵盖城市综 3.2.2调查抽样率应借鉴国内外城市交通调查经验,按照现行标 准,结合上海市综合交通调查经验及地区交通发展情况综合确 定。全市居民出行调查抽样率不宜低于%;新城和新市镇居 3.2.3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应用手段和相关部门信息平台数据,包 括手机信令、车牌识别、车辆定、轨道交通AFC系统、公交卡等 多源数据信息取调查数据,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补充和校验。 3.2.4中心城以外的综合交通规划应针对地区交通特征制定相 应的交调查,新市镇交通调查的重点是新市镇与中心城之间、 新市镇与新城之间、新市镇相互之间的出行特征调查。应注重 区、特定区域等调查的统一协调。 3.2.5综合交通规划应建立交通需求分析模型进行定量分析 边界条件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内容一致;模型所采用的 参数应通过调查数据标定;模型精度必须保证规划控制指标计算 的精确度

    3.2.1综合交通规划应以相关资料和交通调查为依据交通调查 应有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应涵盖城市综 合交通所涉及的各种交通方式、各类交通设施现状分析和交通 模型建立应采用5年内的交通调查资料。

    3.2.2调查抽样率应借鉴国内外城市交通调查经验,按照现行标

    准,结合上海市综合交通调查经验及地区交通发展情况综合确 定。全市居民出行调查抽样率不宜低于5%;新城和新市镇居 民出行调查抽样率不宜低%。

    民出行调查抽样率不宜低%。, 3.2.3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应用手酸和相关部门信息平台数据,包 括手机信令、车牌识别、车辆定轨道交通AFC系统、公交卡等 多源数据信息取调查数据,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补充和校验。 3.2.4中心城以外的综合交通规划应针对地区交通特征制定相 应的交通调查,新市镇交通调查的重点是新市镇与中心城之间、 新市镇与新城之间、新市镇相互之间的出行特征调查。应注重 区特定区域等调查的统一协调

    3.2.4中心城以外的综合交通规划应针对地区交通特征制定相 应的交调查,新市镇交通调查的重点是新市镇与中心城之间、 新市镇与新城之间、新市镇相互之间的出行特征调查。应注重 区特定区域等调查的统一协调

    Y3.2.5综合交通规划应建立交通需求分析模型进行定量分析。

    边界条件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内容一致;模型所采用的 参数应通过调查数据标定;模型精度必须保证规划控制指标计算 的精确度。

    《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GB/T51334和《城市综合交通体

    系规划标准》GB/T51328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1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综合校验分析。 2 居民出行生成模型的建立或更新。 3 居民出行、车辆出行分布模型的建立或更新。 4 出行方式划分模型的建立或更新。 5 道路网络的建立或更新。 X 6 道路交通量分配与道路网络分析。 7 公交网络的建立、更新。 8 公交客流量分配与公交网络分析。 9货运交通模型的建立、更新。 会信息公共 域交通模型的相关内容。 3.3综合交通与城市空间布局 3.3.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城市空间布局协同规划,通过用地 活服务设施,将居民串行距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3.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与城市规划互相协调,促进和引导城 市空间布局优化。应协调交通系统在承载城市活动、引导城市 集约高效开发、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等方面的 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交通网络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交通走廊分布 契合。 2城市公共交通骨干系统应串联城市活动联系密切的城市 功能地区。 3.3.3应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开发,依托城市公共交通走 廊、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布局引导城市的高密度开发。城市综合交 通迅旅上服发相 业

    系规划标准》GB/T51328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综合校验分析。 2 居民出行生成模型的建立或更新。 居民出行、车辆出行分布模型的建立或更新。 出行方式划分模型的建立或更新。 道路网络的建立或更新, 道路交通量分配与道路网络分析。 7 公交网络的建立、更新。 8 公交客流量分配与公交网络分析。 9货运交通模型的建立、更新。 会信息公共 涉及都市圈和长三角区域的相关交通规划,应增加长三角区 交通模型的相关内容。

    3.3综合交通与城市空间布局

    3.3.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城市空间布局协同规划,通过用地 布局优化引导城市职住密间的匹配合理布局城市各级公共与生 活服务设施,将居民串行距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3.3.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与城市规划互相协调,促进和引导城 市空间布局优化。应协调交通系统在承载城市活动、引导城市 集约高效开发、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等方面的 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交通网络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交通走廊分布 Y契合。 2城市公共交通骨干系统应串联城市活动联系密切的城市 功能地区。

    3.3.3应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开发,依托城市公共

    廊、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布局引导城市的高密度开发。城市 通设施与服务应根据土地使用强度差异化提供,城市土地亻

    强度地区应提高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设施的密度,加强步行与非 机动车交通空间保障

    3.3.4城市建成区的更新,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符合

    1城市更新的规模与用途应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相适应。 2 优先落实规划预留的各类交通设施及空间。 3结合街区改造,确定道路等级和密度要求。 5完善城市货物配送的交通设施及空间。 3.3.5受自然环境条件、用地条件、设施条件等因素影响,易发生 交通拥堵的城市交通瓶颈地区,交通系统规划为建设应符合以下 规定: 1 控制穿越交通瓶颈的交通总量 2充分考虑城市远景发展规刻,做好设施间协调与预留 控制。 3穿越交通瓶颈的通道必须优我保障公共交通、应急交通 路权。 4通过通道设施布局、交速方式的多样性,提高穿越交通瓶 颈的交通系统靠性。

    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目标,优化选择交通发展模式, 确定交通发展与市域城镇布局、城市土地使用的关系,制定综合 交通体系发展总体目标,以及对外交通(包括长三角区域交通)、 市域交通、主城区交通、中心城交通、新城交通、新市镇交通等发 展目标和交通方式结构,对不同交通方式的功能进行定位,提出 交通发展政策和策略

    3.4.4综合交通规划应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交通模

    式,确定轨道交通、中运量公交、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小汽车、 标准提出建议

    3.4.5新城、新市镇的综合交通规划应对新城(或新市镇)与中心

    3.5.1城市交通体系协调对象为城市各交通子系统,主要包括城 市对外交通、城市公典交通、小客车等个体机动化客运交通方式, 步行、自行车等旅机动化客运交通方式,以及机动化与非机动化 货运交通方式。 3.5.2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根据城市不同地区的交通特征, 差异化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内不同交通方式的功能定位、优先规 则组织方式和资源配置。 Y3.5.3城市对外交通系统要协调与城市交通系统的衔接关系,明 确大型对外交通设施的选址依据和布局原则。

    3.5.5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通过交通政策、服务价格、空间分酉

    和系统组织,协调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行和各种交通工具的停放。 停车设施的供给应结合城市交通网络承载能力和运行状态、区位 和用地功能等因素差异化确定。 3.5.6城市宜根据产业发展和客货运交通组织要求协调城市货 运通道和物流场站布局:加强不同方式货运系统之间的协作,提 高运输效率。货运交通组织应与客运交通适度分离,主要货运线 路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区和居住区等客流密集地区。 3.6规划实施评估 3.6.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计划制订,应进行城 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实施评估,并应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的实施评估结论为依据。 3.6.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实施评估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方法,对城市综合交通的发展自标、策略、政策,城市的空间 布局与交通系统协调、城市闪部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协调、综合 交通组织与协调,交通设施投资与建设、交通系统运行与管理以 及重大建设项目等坊面进行估,并对规划编制与实施提出 建议。 3.6.3评估内容包括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和外部效益等方面,并 应符合收规定: 实施进度评估应评估综合交通体系各组成部分的规划实 施进度与协调性。 2实施效果评估应评估规划实施后城市空间的布局调整 居民出行特征、交通系统的运行效果、财政可持续能力等与规划 预期的关系以及区域交通一体化实施效果。 3外部效益评估应评估规划实施对城市经济发展、土地使 用、社会与环境可持续等方面的外部影响

    和系统组织,协调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行和各种交通工具的停放。 亭车设施的供给应结合城市交通网络承载能力和运行状态、区位 和用地功能等因素差异化确定。

    运通道和物流场站布局,加强不同方式货运系统之间的协作,提 高运输效率。货运交通组织应与客运交通适度分离,主要货运 路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区和居住区等客流密集地区。

    3.6.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法划制订,应进行城 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实施评估,并应以频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的实施评估结论为依据。

    合的方法,对城市综合交通的发展自标、策略、政策,城市的空间 布局与交通系统协调、城市沟部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协调、综合 交通组织与协调,交通设施投资与建设、交通系统运行与管理以 及重大建设项目等面进行评估,并对规划编制与实施提出 建议。 入 3.6.3评估内容包括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和外部效益等方面,并 应符合仪下规定: 实施进度评估应评估综合交通体系各组成部分的规划实 施进度与协调性。 2实施效果评估应评估规划实施后城市空间的布局调整 居民出行特征、交通系统的运行效果、财政可持续能力等与规划 期的关系以及区域交通一体化实施效果。 3外部效益评估应评估规划实施对城市经济发展、土地使 用、社会与环境可持续等方面的外部影响

    3.7.1对外交通规划应在明确不同交通方式功能定位的基础上, 整合各专业部门的规划,与市内交通规划有效衔接,构筑高效的 多式联运体系,实现对外交通与市内交通的充分整合,并与区域 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符合长远发展要求。 3.7.2对外交通规划应进行需求预测,包括进出本市的铁路、公 路、航空、水路客货运量预测。 3.7.3市域内对外交通通道、对外客运枢纽和城乡客运设施的布 局应符合市域城镇发展要求, 3.7.4承担城市通勤交通的对外交通设施其规划与交通组织应 符合城市交通相关标准及要求,并与城内部综合交通体系统一 规划。 3.7.5对外交通枢纽应按交通动能分为效处交通客运枢纽和对 外交通货运枢纽,并分开设管 3.7.6对外交通枢纽应方城市交枢纽结合,加强交通转换功 能,配套设置集疏运统。 3.7.7对外交通走廊布局相同走向的铁路、公路线路宜集中 设置。 3.7.8型机场宜与城际铁路、市域铁路、轨道交通衔接。应规 划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机场专线巴士等衔接设施,并宜 设置城市航站楼。 3.7.9大型货运港口应优先发展铁路、水路集疏运方式,加强与 沿海、沿江港口的水水中转。为客运港口配套的公共交通枢纽、 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宜与客运港口结合设置。 3.7.10宜根据港口运输特征的变化和城市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港 口功能,协调港口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3711与铁路部门协调做好铁路通道规划(今王线铁路城际

    3.7.11与铁路部门协调,做好铁路通道规划(含于线铁路

    工业区与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根据产业特征确定,对于服务型园区,街区尺度 应小于300m,路网密度应大于8km/km

    3.8.2道路系统规划应对十道网进行论证,提出快速路主十路、 次干路等不同层次道路系统的规划方案(表3.8.25

    表3.8.2城市道路功能等级划分与规划要求

    注:此处快速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不包含辅道。

    3.8.3干线道路系统应互联互通,次干路与支线道路布局应符合 不同功能地区的城市活动特征。 3.8.4道路系统规划应体现土地资源节约原则,道路的红线宽度

    3.8.4道路系统规划应体现土地资源节约原则,道路的红乡

    应优先满足城市公共交通、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通行空间的布设 要求。

    要求。 3.8.5除满足道路功能外,城市道路须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 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 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等的要求。 3.8.6承担集散功能的次干路、支路系统应保障步行、非机动车 和城市街道活动的空间,避免引人大量通过性交通。 3.8.7公路系统规划是根据城市和功能区域布局,在远期规划的 交通需求总量和出行分布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路网络总体规模 与等级配比和布局形态,确定公路功能和规划控制指标 3.8.8公路系统规划应对干线公路系统进行论证,提出干线公路 等不同层次公路系统的规划方案,并对体交叉、桥隧(含高 架)进行规划控制。 3.8.9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公路应综合考虑城市相应功能,与城市 道路融合。 3.8.10进入主城区、城区内的公路,横断面除满足对外交通需求 外,还应考虑步行、非机韧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的通行要求。 3.9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3.9.1公共交通系统规划编制时,应提出总体发展目标及各子系 统发展目标,包括轨道交通系统规划、中运量公交系统规划、公共 汽(电)车规划、辅助型公共交通规划(如校车、定制班车、出租车、 共享自行车、越江轮渡等);公共汽(电)车规划包括常规公交线 网、车辆规模与场站规划、公交专用道系统规划等。 3.9.2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市域线、市区线、局域线)规划编制时, 应进行全日客流、高峰小时断面客流、全日客运周转量和高峰小

    3.9.1必共交通系统规划编制时,应提出总体发展目标及各子系 统发展目标,包括轨道交通系统规划、中运量公交系统规划、公共 汽(电)车规划、辅助型公共交通规划(如校车、定制班车、出租车、 共享自行车、越江轮渡等);公共汽(电)车规划包括常规公交线 网、车辆规模与场站规划、公交专用道系统规划等

    3.9.3轨道交通系统规划编制时,应根据城市用地结构规

    镇体系发展规划确定网络形态、结构和系统模式,并对网络形态 结构进行论证分析,并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 车辆段、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3.9.4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应与客流走廊主方向一致。轨道交通 线路长度大于50km时,应选用快线;大于40km时,宜选用快 线。根据客流走廊的客流特征和运量等要求,可在同一客流走 郎内布设多条轨道交通线路,结合运行效率考虑共轨或独立轨

    镇体系发展规划确定网络形态、结构和系统模式,并对网络形态 结构进行论证分析,并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 车辆段、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线路长度大于50km时,应选用快线;大于40km时,宜选用快 线。根据客流走廊的客流特征和运量等要求,可在同一客流走 廊内布设多条轨道交通线路,结合运行效率考虑共轨或独立轨

    3.9.4轨道交通站点600m覆盖率指标参

    3.9.5中运量公交系统规划应在轨道交通线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 基础上,确定中运量系统的规模及裁进行系统制式比选分析,明 确其功能与定位,明确其断面、设施(含站点及交叉口处理)以及运 营组织规划,并公共汽(电)车系统、轨道交通系统良好衔接。 3.9.6公交专用道系统规划应根据道路系统规划、道路交通量分 析、公交线网与客流分析、道路交通组织与管理等进行,并确定公 交专吊道的实施形式(高峰时段、白天时段、全天实施)、公交专用 遵总长度及具体分布。 3.9.7公交线网规划应与轨道交通系统规划相协调,并根据轨道 交通建设与运营情况调整其功能,调整与优化公交线网,根据服 务功能划分网络等级。对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场站设施提出 规划要求,确定公交场站的位置和用地规模 3.9.8公共交通(不含轨道交通)线网密度规划指标宜按表3.9.8 执行。

    表3.9.8公交线网规划指标参考值

    3.9.9特定区域应鼓励校车、各类定制班车等辅助公交的发展, 其他辅助公交宜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3.9.10应根据越江道路设施、轨道交通的发展.对水上客运设施 的交通功能进行定位,对轮渡线布局,规模形式、班次等进行规 划论证。 3.9.11出租车规划内容应包括出租车的功能定位、保有量规划、 营运方式、营业站、候客站,换招点总体布局原则及规模等。

    2新城及新市镇内部公共交通方式选

    3.10客运枢纽系统规划

    3.10客运枢纽系统规划

    3.10.1城市客运枢纽按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客流特征和组织形

    式,分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两类。城市综合 客运枢纽服务于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 可兼顾城市内部交通的转换功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服务于以 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多种城市客运交通之间的转换。 3.10.2按照人性化、一体化、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化布局客运枢 纽,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加强客运枢纽机制协调。 X 3.10.3客运枢纽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确定客运枢纽的规划功能等级、布局和用地规模控制 标准。 2提出相应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3.10.4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依据城市空间布属布置,便于连接 城市对外联系通道,服务城市主要活动中心 3.10.5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宜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结合设置。城 市综合客运枢纽必须设置城市公共交通衔接设施,主要的城市综 合客运枢纽应有城市轨道交通衔接。α 3.10.6城市公共交通枢组宜与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汽 (电)车首末站等地面公场站以双劲道交通车站等合并布置,并 应符合城市客流特初与城市客交通系统的组织要求,充分考虑 出租车规划设施要求。 3.10.7新城新市镇的客运枢纽规划应与城市用地规划同步进 行,通过客运枢纽规划引导新城、新市镇用地空间布局的优化 完善 310.8城市客运枢纽应鼓励立体综合开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在用地紧张地区建设的城市客运枢纽,应适当缩减枢纽用地面 积,进行立体开发,

    3.11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戈

    3.11.1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应充分体现以人为

    3.11.1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环

    境友好的理念,依据安全、连续、方便、舒适的原则,将步行与非机 动车交通系统和生态环境规划相结合,创造一个宜人的交通环 境。具体规划原则应结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街道设计标 准》DG/TJ08一2293和《上海市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导则(试 行)》的要求。 3.11.2城市主要干道人行道规划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 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要求。 3.11.3城市应结合各类绿地、广场和公共交通设施设置连续的 步行空间;当不同地形标高的人行系统衔接困难时,应设置步行 专用的人行梯道、扶梯、电梯等设施连接。 3.11.4应根据城市道路系统规划、轨道交通站点规划、城市商业 布局及城市建筑规划要求,对行人过街设提出规划要求。 3.11.5应根据不同时期机动化、城市经济、公共交通等的发展水 平,确定非机动车交通的功能与地。 3.11.6在道路系统规划时,除城市快速跟主路等机动车专用路 外,城市快速路辅路和其他各级道路购应设置连续的非机动车 道,并宜根据道路条件、用地布局非机动车交通特征设置非机 动车专用路。 3.11.7应根据宅区、轨道交通站点和公共交通枢纽布局,对非 机动车停车场提出规划要求,预留共享自行车停放空间。 3.118结合旅游景点、环境保护区域、中心城公共交通欠发达 区域新城、商业办公用地集中区域以及公交薄弱的大型居民 区,可规划布设公共非机动车存取点,加强城市非机动车系统 建设。 3.11.9道路断面设计时,应根据道路功能、系统要求以及城市

    空间组织要求,合理分配机动车、自行车、行人以及其他设施的 空间。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等行人主要活动区域,不应采用易 产生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冲突的人、非共板形式的道路断面 设计。

    3.12.1停车系统规模配置应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设 施为辅、路内停车位为补充。 3.12.2停车系统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停车现状调查、停车需求预 测、停车发展战略与布局规划、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公共停车 场布局规划等。 3.12.3停车规划应确定不同停车策略分区。不同区域应配合交 通需求管理要求,采用差别化的停车场规划标准,停车系统规划 应与区域立体空间尤其是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并对区域停车场 设施进行充分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茶 3.12.4停车场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摩)和配建停车场(库)两大 类,两类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应相迹调 3.12.5在符合公共停车场设置条件的城市绿地与广场、公共交 通场站、城市道路等用地内采用立体复合的方式设置公共停 车场。 3.12.6独立公共停车场(库2的单体规模,以不超过500个泊位 为宜;设置了公决停车场的周边道路,不应设置路内公共停车 泊位。 3.12.7 人根据城市的货车停放需求单独设置货车停车场,或在 公共停车场中设置货车停车位(停车区)。 Y2.8停车场配建标准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 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一7执行。 3.12.9停车配建需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建设标准按现 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DG/TJ082093执行。 3.12.10机动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可通过临时设置路 内停车位作为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学校、医院等处应设置

    3.13货运交通系统规划

    3.13.1城市货运交通按照“口岸物流互联、工业物流集中、城市 物流分散”的原则,完善货运交通基础设施,调整优化物流运输结 构。货运交通系统规划应包含货运枢纽及货运通道规划。 3.13.2综合货运枢纽应以港口、机场、铁路货站为核心服务口 岸物流以及生活物资流通为主。宜满足江海联运、海铁联运、公 铁联运等多种货运方式的高效协作,实现多式联运场站规模可 根据枢纽货运作业模式及运输量确定,尽量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提高对土地的集约化使用。 3.13.3专业物流中心应依托特种运输及国家级、市级大型产业 园区,选址结合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集疏运系统宜依 托铁路货站、内河港区及公路运输通道;重大件货物、危险品货物 以及海关监管等特殊货物应粮据货物属性、运输特征和货运需求 规划专用货运通道。文 3.13.4结合大型城市物流集散地及有大宗、大批货运分拨、分解 业务需求等应布置物流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宜远离居住用地,靠 近高快速系统,发展物流信息平台,提倡共同配送服务,提高配送 效率 3.13.5服务城市、城区内部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办公集中地的 配送节点,应结合商业、居住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综合布置配送服 务网点及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宜设置专用的配送车辆装卸车 位,合理设置配送时间,避免对城市交通产生干扰;结合道路非机 动车交通管理,可设置末端快递及外卖服务的专用电动自行车停 车位。 3.13.6货运通道规划应结合国家运输通道和区域运输格局及城

    3.13.1城市货运交通按照口岸物流互联、工业物流集中、城市 物流分散的原则,完善货运交通基硬设施:调整优化物流运输结 构。货运交通系统规划应包含货运枢纽及货运通道规划。 3.13.2综合货运枢纽应以港口、机场、铁路货站为核心服务口 岸物流以及生活物资流通为主。宜满足江海联运、海铁联运、公 铁联运等多种货运方式的高效协作,实现多式联运场站规模可 根据枢纽货运作业模式及运输量确定,尽量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提高对土地的集约化使用

    园区,选址结合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集疏运系统宜依 托铁路货站、内河港区及公路运输通道;重大件货物、危险品货物 以及海关监管等特殊货物应根据货物属性、运输特征和货运需求 规划专用货运通道。

    业务需求等应布置物流配送中心。配送中心宜远离居住用地,靠 近高快速系统,发展物流信息平台,提倡共同配送服务,提高配送 效率 配送节点,应结合商业、居住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综合布置配送服 Y务网点及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宜设置专用的配送车辆装卸车 位,合理设置配送时间,避免对城市交通产生干扰;结合道路非机 动车交通管理,可设置末端快递及外卖服务的专用电动自行车停 车位。 3.13.6 货运通道规划应结合国家运输通道和区域运输格局及城

    市规划布局、货运枢纽的性质和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各种

    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性。服务于过境货流及区域物流园区之间的 中转联运通道,应避免对城区交通的干扰,可纳人城市对外交通 规划;城市运输配送通道可采用时间、空间分离等管理方式实现 客货分离,减少对客运交通的影响;各级货运通道的衔接组织、相 关货运交通的需求应在城市道路网规划中予以落实

    客货分离,减少对客运交通的影响;各级货运通道的衔接组织、相 关货运交通的需求应在城市道路网规划中予以落实。 3.14交通管理 息公 3.14.1综合交通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交通系统管理基础设施 规划布局原则和建设要求,提出道路交通组织、交通需求管理、交 通安全规划和交通节能规划等方面。 3.14.2交通管理规划必须进行交通需求翁析,对提出的交通组 3.14.3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主要括客货运交通分流规划、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流规划公交通优先通道规划等。 3.14.4快速路系统出人口道设置应有配套的区域交通组织规 3.14.5应加强对网药车、分时赁汽车等交通方式的管理政策 制定和配套设施规划。 3.15交通信息化 313.1 交通信息化规划应提出支持综合交通体系实施评估、建 模分析等的交通信息采集、传输与处理要求,以及交通信息共享、 发布的机制与设施、系统要求。 3.15.2交通信息采集、存储包括城市和交通地理信息、土地使用 和空间规划信息、交通参与者信息、交通出行信息、交通运行信 息、交通事件和交通环境信息等。交通信息应整合政府与民间的 信资源定期更新

    33.1交通信息化规划应提出支持综合交通体系实施评估、建 模分析等的交通信息采集、传输与处理要求,以及交通信息共享、 发布的机制与设施、系统要求。 3.15.2交通信息采集、存储包括城市和交通地理信息、土地使用 和空间规划信息、交通参与者信息、交通出行信息、交通运行信 息、交通事件和交通环境信息等。交通信息应整合政府与民间的 信息资源,定期更新。

    3.15.3交通信息采集设施应覆盖城区,以及与城区联系密切的 城镇,采集对象应包括主要交通设施和交通参与者。 3.15.4城市交通信息共享和应用平台应具备交通出行基础性信 息服务、交通运行状态监测与预报、交通运营管理、交通规划与决 策支持等功能,并与城市“多规合一”平台相衔接。

    3.16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3.16.1应遵循有利于促进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原则提出规划的 实施策略和措施。 3.16.2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提出规划实施的 管理机制和对策以及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对策。

    3.16.1应遵循有利于促进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原则,提出规划的 实施策略和措施。 3.16.2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应包提出规划实施的 管理机制和对策以及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术经济政策和对策。

    4.1一般规定 4.1.1特定区域一般包括特定政策区、公共活动中心和大型交通 枢纽,研究范围应包括周边主要干道围合区域。 4.1.2主城区的特定区域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单元规划划 定,新城、新市镇的特定区域应结合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划定。 4.1.3特定区域中的大型交通枢纽般指交通集散量较大的大 型综合性交通枢纽,包括机场航空港铁路场站、港口码头、公路 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集散点等人流交换密集的地区。 4.1.4特定区域交通规划应以上位综冷交通规划为基础。 4.1.5跨行政区域的特区域的综含交通规划,应考虑长三角区 域的发展规划和相衍政区域的现划,增加长三角区域交通模型 的相关内容,建特定区域的交通模型,并提出跨行政区域的规 划实施管理机制和对策,

    4.2.1特定区域交通规划编制应针对区域的特殊性开展相关交 通调查,包括道路设施调查、道路车速调查、公交设施调查、停车 设施调查、机动车流量调查、非机动车流量调查、人流量调查、公 交客流调查及典型停车设施运行特征调查等。 4.2.2特定区域交通预测分析应以本市和所属区域近远期经济、

    人口、用地、车辆发展情况、交通政策等作为宏观背景,根据区域

    的功能定位、土地开发强度等,预测分析交通发生总量、方式结 构、分布等,其中综合交通枢纽应对不同交通方式的集散量、不同 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量进行预测分析

    应包括轨道交通站点规划、中运量系统规划、公共汽(电)车规划、 道路系统规划、停车系统规划、步行与非动车系统规划,涉及水上X 交通的还应有水上交通规划等,其中综合交通枢纽还应对枢纽内 部的人流组织进行设计和分析

    4.2.4特定区域人流集散量高,应坚持以集约公共交通为主,同

    F.2.5 特定区域道路系统规划应根据交 遇求预测分析结果,以 上位规划路网为基础,进行必要的优必调整船舶标准,并进行相应的评估 分析。

    4.2.6特定区域道路交通组织规剧应通过机动车通道、非机动车

    4.2.6特定区域道路交通组织规划应通过机动车通道、非机动车

    通道、客运通道、货运通道境交通的组织等,进一步完善道路 系统的使用功能和提高道路系统的运行效率。

    施规划方案后区各主要道路和交叉口的交通运行状况作定量 地评价分析对规划目标予以落实。 4.2.8,特定区域步行系统规划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有效措施, 创造宜人的步行空间,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交通安全 和交通连续性。步行系统由人行道、地下步行空间和过街设施及 Y各类专用设施(如楼梯、坡道、电扶梯、自动人行道等)构成。规划 宜对步行系统的容量和布局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

    道净宽度宜符合表4.2.9的相关规定。人行道应规划设置盲道、 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灌溉水质标准表4.2.9公共活动中心人行道净宽度规划指标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会信息公美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角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专用 反面词采用休宜”。 4)表示允许脊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 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要求”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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