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277-2021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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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1乘客应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公共秩序,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 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拒绝其进站;有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站或扰乱现场秩序等其他违法犯罪 行为的,应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1.2乘客应在站台安全线外按照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 7.1.3乘客乘车时应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 7.1.4乘客应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7.1.5列车抵达终点站时,乘客应有序全部下车。 7.1.6乘客应服从站内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乘车。 7.1.7在突发紧急情况时,乘客应不要惊慌,听从车站、列车工作人员指挥或按疏散标识,按标识有 序疏散撤离。

    7.2.1乘客乘坐自动扶梯时,有序站立、减少走动,站在黄色安全区域内,紧握扶手,不应倚靠或探 出扶手栏杆。 7.2.2乘客候车时,应站在安全线外,不应倚靠站台门。 7.2.3乘客上下车时,应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车门或站台门警示灯闪或铃响时,不应强行上 下车。 7.2.4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当及时退到安全线外。 7.2.5乘客进入车厢后,不应手扶或倚靠车门、争抢座位、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应外放声音。 7.2.6 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应触摸车门、站台门。 7.2.7 乘客乘车发生纠纷时,可及时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应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 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7.2.1乘客乘坐自动扶梯时,有序站立、减少走动,站在黄色安全区域内,紧握扶手,不应倚靠或探 出扶手栏杆。 7.2.2乘客候车时,应站在安全线外,不应倚靠站台门。 7.2.3乘客上下车时,应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车门或站台门警示灯闪或铃响时,不应强行上 下车。 7.2.4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当及时退到安全线外。 7.2.5乘客进入车厢后,不应手扶或倚靠车门、争抢座位、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应外放声音。 7.2.6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应触摸车门、站台门。 7.2.7 乘客乘车发生纠纷时,可及时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应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 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8.1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为

    8.1.1非法拦截列车。 8.1.2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安全装置等。 8.1.3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8.1.4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进站、 乘车。 8.1.5 损毁和干扰车辆、站台门、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 8.1.6 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8.1.7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或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非公共区域。

    8.1.8攀爬或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 8.1.9强拉、敲打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及闸机,或故意在车门、屏蔽门(安全门)中间放置障碍 物等以阻挠其开关,强行上下列车,妨碍列车运行。 8.1.10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推挤、嬉 戏打闹,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等妨碍通行。 8.1.11 使用滑板、滑轮、平衡车等器械进行滑行或追逐、打闹等。 8.1.12 在车站、列车内吸烟,使用明火等。 8.1.131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8.1.14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8.2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行为

    8.2.1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坐席。 8.2.2在电梯、车厢内进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 3.2.3在车站、车厢内乱张贴、涂写、刻画或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3.2.4携带犬只、禽畜、无包装的鲜活水产品等动物进站乘车(盲人携带的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执 行公务的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8.2.5骑行自行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除外)、平衡车、电动车,使用滑板、溜冰 鞋等工具进站乘车。 8.2.6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李进站乘车。 8.2.7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收 脸废旧物品以及滞留等。 3.2.8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聚集的活动。 8.2.9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环境卫生行为。

    8.3.1精神病患者、智障者、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醉酒者 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人的陪护。无人陪护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其进站、乘车。 3.3.2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感染期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夸张妆容服饰可能引起乘客围观 和恐慌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3.3.3其他妨碍他人乘车、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行为。

    项目管理、论文9乘客责任、义务和权利

    9.1乘客应自觉、主动维护运营安全和乘车秩序。 9.2乘客应配合并服从运营单位为保障运营安全采取的限制客流措施。 9.3轨道交通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或根据提示有序疏散。 9.4乘客应自觉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9.5乘客应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客有义务配合运营单位 查验乘车凭证。 9.6乘客有权维护个人信息不受泄露。运营单位在采集和使用乘客个人信息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9.7在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乘客可向运营单位投诉,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 门投诉。乘客在投诉期间不应于扰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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