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53-2019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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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51353-2019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

    3.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 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土建标准规范范本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2.1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

    额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各地住房 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 取额度

    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 离休、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正劳动关系的; 3 出境定居的; 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正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 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3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 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 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 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购买自任任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 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 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4.2.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 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2 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3 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 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 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购买拍卖住房,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 申请。 7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应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 申请。

    4.2.3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

    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 议)之日起申请

    4.2.4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

    3.1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应符合规 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 需要补正的内容。

    4.3.2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准予受理,并应返还 料原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填写准确规范,申请信息与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真实齐全。 2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金额符合要求。 3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业务证 明材料内容清晰可见。 4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印章。 5 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4.3.3 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 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 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 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 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任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 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 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 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 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提取业务受理审批数据记载不全、记载错误或使用不当的 应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数据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系统风险防控能力。

    提取业务流程未形成业务监督机制的,应及时调整岗位业务 职责,做到提取业务受理岗、提取业务审核岗之间权责分明、互 相制约。

    7.0.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管 理制度,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应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完整。

    7.0.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受委托银行保管的

    档案数字化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DA/T 31 的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档号编制规则》DA/T13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经住房和 成乡建设部2019年2月13日以第3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香研究,总 结分析了我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各方 意见。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 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 厂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自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 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 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0.1本条明确了标准制定目

    你耐定日的。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执行标准存在较大差 异:管理要求不尽相同,区域性、属地性特征十分明显:与任房 公积金事业发展极不相称。为实现提取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的目标,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社 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条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U· 在《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中强调:“应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做到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服 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住 房储金,具有保障性、长期性、返还性,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分重要。因此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过程中,本标准将提 升服务水平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业务办理的基本共性要求。 为了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防范业务风险:自前各地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逐步开始进 宁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任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已成为推动 主房公积金事业综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途径。因此本标准 提出了此项要求。

    《条例》、《指引》等其他法规和政策。

    2.0.1本条规定了提取的定

    2..本条规定了提取的定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 义)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按照规定把自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发挥住房公 积金制度作用的行为。 2.0.2本条规定了受委托银行的定义。 参考《条例》第十二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 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 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 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2.0.3、2.0.4规定了提取申请人、提取受托人的定义。 根据《<条例》释义》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 用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 的行为。根据《指引》办理要件的要求,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 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结合公积金提取工作中现有实际需求, 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取申请人外,还包括委托办理和单位经办人 代理办理的情形。为了两者的概念更清晰,因此对提取申请人、 提取受托人分别作出了说明

    2.0.本条规定了提取的定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 义)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按照规定把自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发挥住房公 积金制度作用的行为。

    2.0.5本条规定了自住住房白

    参考《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规定,“自住住房”是 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内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2.0.6本条规定了约定提取的定义

    为了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各

    纷开展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约定提取业务一般由提取申 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一段时间 内确定相关提取业务申请方式、审核要求、支付规定,由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3.1.1、3.1.2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是提取业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根据标准 编制过程中的调研,自前我国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已超 过了《条例》规定,出现了离职、患重大疾病、子女教育等住房 消费以外的提取使用范围。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因 比在标准中有必要依照《条例》规定,对提取范围再次明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手《条例》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 入的规定比例”的规定在实践中已充分证明不具有可操作性,造 成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因此为改变这 伏况,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中,将《条 列》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放宽为职工及其配 偶在所在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 付房租。

    3.2.1~3.2.4规定了提取住房

    租条件的通知》第二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天修自任任 房、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 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 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以上三种情况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 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 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离休、退休的等四类 提取范围可提取本人任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注销本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任房公积金账户 内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1.1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基本要求。

    提取申请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首要步骤,自前主要的申请渠 道有: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申请、向受委托银行申 请或网络申请等。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做好 提取申请管理工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和业务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格。为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格的样式,本标准明确了提取申请信息包括的内容,同时在附录 A中给出了申请书的样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政府部门 间信息共享渠道可以获取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业务证明材 料的,提取申请人可不提供以上材料

    4.1.3~4.1.5

    继承,需提供由遗属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 遗赠文件;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为避免由继承关系引起 的经济纠纷,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公证

    4.2.1~4.2.4规定了各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申请 时间。 除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的;出境定居三类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外,提取申请人在办理 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住房消费持续时间较长:期间需多 次申请办理业务,因此本标准只明确了业务申请开始时间,提取 申请人在满足申请条件后,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4.3.1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受理要求

    根据《指引》相关规定,职工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以受理。提取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 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需要补充改正的 申请材料。

    为了防正由于任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填写错误,提取审核把关 不严造成公积金的误提现象,应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内容 并行逐项审核,审核填写是否准确规范,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申 青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是否一致。 为厂确保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互助性、专用性,应审核提取 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申请提取的金额是否符合 规定。 为了防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审核 身份证明材料是否有效、完整、一致,是否涂改以及是否加盖业 务证明材料业务专用章。

    为了防止其他职工冒领,保证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应 委托授权证明的委托事项、时限等。防止受托人利用委托授 坏委托人合法权益

    环委托人合法权益。 4.3.3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的具体要求。 根据《指引》中办理时限的要求,提取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 日内给予答复。复核申请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业务的重要 依据和档案材料,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结合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了解到的情况,设计拟定了如下复核申请供各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进行研究和参考

    4.3.3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的具体要求

    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 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根据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办理的实际情况,职工提 取申请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在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通过信息后,均在信息接收当日或次日为职工办理资金支付。为

    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办事效率,避免办事时 限长的问题,本条规定受委托银行应在收到审核通过信息(含电 子支付指令,票据)3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资金支付

    5.0.1本条规定了提取业务应对外公开的内容。 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采用属地化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受理地点和形式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 开设窗口集中办理:二是利用受委托银行的网点资源办理提取业 务:三是委托职工所在单位统一进行办理;四是通过互联网、手 机App办理如离退休提取等审核要求较为简单的提取业务,各 种情况下申请方式皆有不同。为做好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应向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明确业务申请要求

    5.0.3本条倡导任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自助提取创

    5.0.4本条规定了多次办理同一自住住房同类型提取业务时,

    5. 0. 5~5. 0. 7

    对通过约定提取方式为提取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

    金提取业务进行了明确。 约定提取是近年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陆续开展的住房公 识金提取业务办理新模式,通过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一项长 期、连续性任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时间、提取支付方式的约 定。提取申请人可以不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现 场办理提取申请,节约了时间,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 办理效率。因此,标准推荐各任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许的情况 下,开办约定提取业务,并给出了约定提取协议推荐文本。 由于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定提取业务开办情况存在差 异,在涉及提取业务、办理模式上均有不同,为推进约定提取业 务发展,标准同时给出了约定提取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各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基础上加以采用。协议 文本可参考以下格式,相关管理部门对协议文本中涉及信息查询 的授权流程、授权形式、查询信息使用等方面有其他明确规定 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其要求完善相关工作

    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以下委托人统称为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委托乙方按照约定提取方式,办理住 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无自有住房租房提取业务;口

    房屋地址为: 租赁起止时间: 月租金为: (二)甲方目前口已婚,未婚。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 (三)甲方及配偶同意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个人住房 信息。 (四)乙方根据甲方租房情况,约定年度约定提取时间为 月日。 (五)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每年累计不能超过乙方规定 限额。 (六)乙方应于约定提取时间次日将核定提取的资金划转入 甲方指定储蓄账户并告知甲方,遇节假日顺延。甲方指定储蓄账 户(开户行:,户名: ,账号: )。 三、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变更、身 份证号码变更或升位)、储蓄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乙 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影响提取 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 效力。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6.0.1~6.0.5规定公积金提取风险控制的基本内容。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任房公积金管理中重要的环节,关系到 积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由 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经营政策性资金的部门,参考银行风险 管理和公积金事后审计的要求,根据国家、各省市颁布的住房公 积金相关法规及中心前后台业务办理的操作流程,本标准从事前 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系统、事中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事 后建立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风险控制要 求,明确了风险点控制的各项措施 一是要建立任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系统。通过在系统中按标准 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则将提取条件、提取额度等转化为业 务系统参数,对提取业务审核结论实行系统化控制,提高业务审 核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审核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是要实行提取业务双岗审核。通过设置提取业务受理岗、 审核岗,在提取审核流程中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业务内部 控制制度,进一步防范提取审核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与政府部门 信息化共享水平较高,可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只跑一次” 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落实提取业务审核内容信息化管理和 风险控制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提取业务系统自动审核 等方式实现提取业务双岗审核要求。 三是建立提取业务事后监督机制。通过对已办理的提取业务 实行事后监督,推进业务风险点和业务管理漏洞的梳理和排查工 作,提高任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精细化水平,为任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系统建设奠定基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对 提取业务进行事后监督的过程中,应注意对提取业务信息的分析

    和使用,找出异常的业务办理信息并通过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情况 排查、实地检查等方式排除业务风险。有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近年来,由于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真实性问题带来的违规 骗提套取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建立健全提取核查防范机制十分重要。随着我国电子 政务的普及,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通过网络、传真等 手段核查信息的真实性成为一种可能。所以,本标准推荐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进一步核查提取资料真实性的要求,根据部门职 能,列出了核查部门及相应的核查信息内容。 6.0.6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提取申请信息等 骗编提套取行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形成信用记录,依法公 开:并应将信用记录应用于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审核

    是套取行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形成信用记录,依法 并应将信用记录应用于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审核

    7.0.1、7.0.2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提取业务档案管 理制度。 提取业务档案不仅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职责的真 实记录,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工作的凭证材料设备安装规范,因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提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7.0.3本条规定了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提取业务 档案的监督管理。

    7.0.4本条规定了提取业务存留档案材料

    提取业务存留档案材料分为三类: 申请类材料: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复 该申请。由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是一种民事行为,只有当事人提出 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受委托银行才予以受理,所以,当事人的电 请材料,既是职工表达自已真实意愿的凭证,也是住房公积金提 取程序合法的凭证。 证明类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及业务证明材料。职工出具 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既是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凭证,也是提取办 理的凭证。 结果类材料:任房公积金提取甲请审批凭证及约定提取协 议。在提取办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不能事后增加或减少,更不 能造假。审批结果材料既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了提 取业务的凭证,也是日后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法律凭证。

    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7.0.5本条规定了档案保管期限及销毁要求。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由于提取业务档案的主要保存价值在于 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凭证作用,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提取 业务办理形成大量的档案在保管上存在客观困难,因此规定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存留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各地可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确定。有条件的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电子影像系统。同时,档案销毁必须履行 严格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档案有关销毁的规定予以鉴定销毁。

    统一书号:15112·33406 定 12. 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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