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荷规字[2017]27号 菏泽市规划局2017年12月26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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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四章居住区配套公建 第四十条居住区公建应按照组团、小区、居住区三级 进行配建,其中居住区级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配建。 第一节教育 第四十一条分级配置:组团应配建托幼,中小学校按 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二条建设规模:每千人设置一班幼儿园,每生 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幼托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不小于 160+80N(N为班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 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二节医疗卫生 第四十四条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应 配建卫生站,居住区应配建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 门诊所。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第四十五条建设规模按表4.1执行。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四章居住区配套公建 第四十条居住区公建应按照组团、小区、居住区三级 进行配建,其中居住区级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配建。 第一节教育 第四十一条分级配置:组团应配建托幼,中小学校按 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二条建设规模:每千人设置一班幼儿园,每生 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幼托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不小于 160+80N(N为班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 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二节医疗卫生 第四十四条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应 配建卫生站,居住区应配建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 门诊所。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第四十五条建设规模按表4.1执行。

    表4.1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规模

    第四十六条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独立组 团和小区应配建文化活动站数据标准,居住区应配建文化活动中心。 第四土七条建设规模按表4.2执行。

    表4.2文化设施建设规

    第四十八条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 宜配建居民运动场,小区应配建居民健身设施,组团宜配建 居民健身设施。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 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 第五节社区服务 第四十九条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组团应 配建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社区办公、城管执法、 治安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小区应配建社区服务中 心,宜配建托老所。

    表4.3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模

    第五十一条设置要求:社区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中心区 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集中设置,不宜与住宅、商业混合

    表4.4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模

    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5平方米。停车位大小根 据换算比例确定,详见表5.1。

    表5.1停车泊位换算系数

    第五十六条规划区内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应不小 于表5.2的规定。

    1、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

    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2、一类体育场馆指不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不小于4000座 的体育馆,二类体育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 育馆。 3、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 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第五十七条社会停车场的设置,依照《菏泽市道路网与 停车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绿地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绿地面积,包括各类建筑基地 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 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按批准的 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十九条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下限应符合表6.1的 规定。

    绿地率控制下限指标

    正安置的居住用地,其绿地率

    第六十条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 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厚度达1.5米的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采用植 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第六十一条菏泽市的城市防护绿地主要包括:道路生 态廊道、河流生态廊道、和其它防护绿地廊道。根据不同性 质、功能等划定不同的防护绿地控制范围。 (一)交通廊道。京九和新石铁路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 度城区段每侧不小于60米,城郊段每侧不小于100米。日 兰、菏东高速公路建成区段内侧控制不低于200米宽防护绿 化带,外侧控制不低于500米防护绿化带,其它路段控制80~ 100米宽防护绿化带; (二)生态廊道。城市主要河流的防护绿化带控制应符 合表6.2的规定。

    (三)其它卫生防护隔离带控制要求。菏泽电周边设 不小于100米宽防护绿带;城北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 厂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周边设不小于30米宽防护绿带;城 西水厂周边设不小于300米防护绿带。 第七章市政工程 第一节给水工程 第六十二条在菏泽市城市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 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三条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 影响。生活给水管道严禁采用镀锌钢管。 第六十四条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200毫米 当管径大于等于1400毫米时,宜另增设配水管。

    第六十二条在菏泽市城市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 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三条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 影响。生活给水管道严禁采用镀锌钢管。 第六十四条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200毫米。 当管径大于等于1400毫米时,宜另增设配水管。

    第六十五条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36米时,给水管道 宜采用双侧布管。 第二节排水工程 第六十六条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对已形成合流制 的区域,应进行截流式合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 分流制。 第六十七条污水处理厂应合理选址,其位置应靠近河 道或水域,并应设在城市常年主导风下风向地带。 第六十八条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 50米,并设置不少于30米绿化隔离带,与居民点卫生防护 距离宜大于300米。 第六十九条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 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设置必要的防护间距,绿化带宽度不 宜小于20米。 第七十条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500毫米。 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500毫米。 第七十一条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36米时,排水管道 宜采用双侧布管。 第七十二条鼓励大型企业、学校、星级酒店、居住区 等设置中水回用系统。城市中水设施应采用地下式结构,并 采取防护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地上附属建筑物应集约 化布置。处理规模1.5万吨/日以下规模的城市中水站,用 地指标宜采用0.7平方米/吨/日。

    第六十五条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36米时,给水管道 宜采用双侧布管。 第二节排水工程 第六十六条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对已形成合流制 的区域,应进行截流式合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 分流制。 第六十七条污水处理厂应合理选址,其位置应靠近河 道或水域,并应设在城市常年主导风下风向地带。 第六十八条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 50米,并设置不少于30米绿化隔离带,与居民点卫生防护 距离宜大于300米。 第六十九条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 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设置必要的防护间距,绿化带宽度不 宜小于20米。 第七十条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500毫米。 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500毫米。 第七十一条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36米时,排水管道 宜采用双侧布管。 第七十二条鼓励大型企业、学校、星级酒店、居住区 等设置中水回用系统。城市中水设施应采用地下式结构,并 采取防护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地上附属建筑物应集约 化布置。处理规模1.5万吨/日以下规模的城市中水站,用 地指标宜采用0.7平方米/吨/日。

    第七十三条500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 足的走廊用地,220千伏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 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千伏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 心,便于10千伏出线。 第七十四条城市建成区边缘或郊区规划新建的变电 站,应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城市建成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 结构;市中心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 进出电缆宜采用地理方式。鼓励变电站(所)与其他建筑物 合建。 第七十五条城市建设密集区110千伏及以下线路应采 用电缆地下敷设。 第七十六条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 市道路规划要求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敷设,路径选择应做 到短捷、顺直,减少同水渠、道路、铁路的交叉,避开易燃 易爆危险区,且新建、改建的高压架空线路不应穿越对景观 有要求的风景旅游区。电力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应当采 用水下敷设,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公路、铁路、河流、 新建成的城市道路等禁止开挖的路段,电力电缆应当采用非 开挖方式敷设。 第七十七条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单杆单回、单杆多回) 控制指标宜符合表7.1规定。

    第七十八条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 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 (气)体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新建架 空线对地净空不宜小于12米。跨越主要道路桥梁时,对地 净空不宜小于15米。 第七十九条一般电力电缆通道沿城市道路东侧或南 侧人行道或绿化带布置在负荷密度高、电缆集中的城市中心 地段,宜采用电缆隧道,线路较少的地段可采用直埋或穿管 埋地敷设。 第八十条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集中出线处应设置电 力电缆沟,电力电缆沟应采用隐蔽式。 第八十一条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配电设施的设置 应满足国网山东省菏泽供电公司对开关站、配电室等相关配 电设施的建设标准要求。 第四节通讯工程 第八十二条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 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

    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中应统筹考虑。 第八十三条通讯基站的选址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应结 合城市广场、绿地及高层建筑均衡布局。 第五节燃气工程 第八十四条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 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第八十五条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 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 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 线附近。 第八十六条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 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 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 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 第八十七条严禁大于1.6Mpa高压天燃气管线、门站 等重要燃气设施进入城市四类地区,严禁各类建筑物、构筑 物占压燃气管线及设施,严禁燃气管线与市政管网、管沟违 免交叉,严禁与给水、排水、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管沟 司侧铺设,严禁不同经营单位的经营区域及管线交叉。 第八十八条燃气输配系统中不同压力级别管道之间 连接的调压站、调压箱(或柜)和调压装置的设计与设置, 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山东省地方管理条例要求。

    主管部门的布局和技术等要求。 第九十六条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 道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一般街道公厕 间隔不大于800米。 第九十七条公共厕所,居住小区内应按610平方米 千人设置;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 应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设置;文化娱乐场、街道 应按2~4平方米千人设置:购物中心、商业大街应按15~ 20平方米/千人设置。 第八节管线综合 第九十八条小区内管网规划布局应充分结合城市市 政管网,管网敷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E 50180—93)要求。 第九十九条原则上有条件的市政管网应避开小区车 行道区域敷设,车行道路上避免设置各种管网的检修及功能 井。在有地下车库的小区内,给水、强电、弱电管线应设置 到地下车库,无法设置到车库的部分宜敷设到覆土层,以减 少覆土层内市政管网敷设难度以及对小区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一百条不能布置到地下室的雨水、污水、燃气、热 力管线或者是无地下车库小区的管线,在设计时应布置到小 区人行道或是绿化带下,可以穿越车行道路,但检修及功能 并要设置在人行道或是绿化带区域,并在管线上方设置地面 标志桩或标示牌标明管线位置,以便小区内管网的日常维护

    第一百零一条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 以城市主干道及绿化带分隔。 第一百零二条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 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 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第一百零三条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 琉散于道和防灾疏散次干道组成。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 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四条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 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 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 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节城市消防 第一百零五条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1的 规定。

    表8.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m)

    第一百零六条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2的 规定,且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 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表8.2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m)

    第一百零七条工业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3的规 定。此外,甲类和乙类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第一百零七条工业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3的规 定。此外,甲类和乙类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表8.3工业厂房的防火问距(单位:m)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和仓库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周边的建 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第一百零九条加油站与建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表8.4的规定。

    表8.4加油站防火间距(单位:m)名称防火间距重要公共建筑50民用建筑25 一、二级10其它建筑耐火等级三级12四级14铁路22快速路、主干路8次干路、支路6注:以上间距适用于一级路等级以下的加油站。一级站的防火距离参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一2002)。铁路的防火间距,应满足铁路安全运输保护条件的要求。第一百一十条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5的规定。表8.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甲类物品库房及其储量(t)类别3、4项1、2、5、6项≤5>5≤10>10民用建筑30402530一、二级15201215其它建筑耐火等级三级202515 20四级25302025第一百一十一条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它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乙、丙、丁和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的规定。31

    第三节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第一百一十二条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 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 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第一百一十三条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 距不宜超过160米。巷道宽度不小于6米,净空不小于4米。 消防车遭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 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 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 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 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 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建设 有高层住宅的小区的消防车道,要适当提高车道宽度,方便 大型消防车行驶。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 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架设人行通道。 第一百一十五条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 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 第一百一十六条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 道。当设置环行车遗道有困难时,司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 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置 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第九章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和规划核实 第一节规划批后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规划审批 的建设项目内的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副本),规划放验线和规划核实的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在施工图 审查、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中,可对施工图与规划许可、实 际建设与施工图之间存在的合理差异予以认可。 第一百一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准的规划方案进 行施工图的设计,施工图的内容符合规划方案要求后,市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 1、建筑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内部功能布局 2、建筑规模、层数 3、建筑立面造型、色彩 4、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九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 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形成放线成果后,应当向规划

    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要求进行规 划验线,经验线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 生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前,必须按规定在现场设置规划批后公 示牌。 第一百二十条建设工程在地槽平整完毕,工程建至正 负0阶段,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验, 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建设工程建设期间,市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节规划核实 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峻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 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峻工验收,产权登记机 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申请建设工程峻工规划核实,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 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峻工规划测量,形成相应测 绘成果。 第一百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时,建设单位 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一)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及附件的审批要求。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完成 土建工程、外墙装修,各类配套设施建设完毕。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施工 围墙及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旧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损 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四)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依法处罚并已执 行完毕。 第一百二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时, 分期单体规划核实主要核实单体规划技术指标,综合规划核 实主要核实规划综合技术指标,有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筑位置与平面布局; (二)建筑空间与功能、建筑规模、层数、高度等; (三)建筑形式、色彩、立面造型; (四)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五)幼儿园、物业会所、城管执法用房、菜市场、智 能监控、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绿化景观、停车场(泊 位)、交通出入口、门房等市政配套设施设施; (六)建设用地及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建(构) 筑物的拆迁情况,工程建设期间的有关临时设施,包括施工 管理用房、施工围墙、施工用的水电设施等已按要求拆除清 理完成情况; (七)工程建设期间,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是否已依法处 理完结; (八)其他应当核实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实际建设与审批规划许可证及其

    件要求基本一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规划核实 合格证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实际建设与审批规划许可证及其 附件要求存在合理差异,且属于下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可依法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件: (一)不变更建筑主体功能、位置和外轮廓尺寸等基本 指标,仅对建筑局部尺寸等作适当修改、调整的; (二)建筑面积、间距、退让地界和规划控制线等指 标与规划许可、施工图要求的差值在1%,且满足规划条件 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因人防、消防、供配电等专业要求,对建筑布局 或者局部功能作必要调整的; (四)建筑色彩、立面造型或者材质等发生改变,但未 变主体色调、风格,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等影响较小的: (五)其他合理调整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实际建设与审批规划许可 证及其附件要求不一致,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 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建设单位改正合格后核发规划核 实合格证件。 对存在差异较大,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但尚符合规划技 术要求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 定,依法足额处罚后,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其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不予核发规划核实合格 证件,并函告相关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建设工程指标时,使用的建筑 面积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峻工测绘报告 为依据。 (一)实测容积率不超出规划设计条件,且超建面积不 大于原规划许可证(副本)面积1%的,可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二)实测容积率不超出规划设计条件,但超建面积大 于原规划许可证(副本)面积1%的,应报规划局业务办公会 研究,并依据规划局业务办公会意见办理; (三)实测容积率超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报规划局业务办 公会研究,并依据规划局业务办公会研究的意见按程序办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依据本规定,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当 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益时,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进行规划核实。分期建设的建设项 目应符合按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进行分期规划核实。 实行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在最后一期规划核实前 进行综合规划核实,具体办法按照《菏泽市规划局关于实行 建设项自峻工规划综合验收的通知》办理。经综合规划核实 合格后,核发最后一期规划核实合格证件。 第一百三十条道路系统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过规划核实: (一)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条件、审批要求和 有关专业部门的管理要求。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按要求进行峻工测量, 提交的测量资料显示已经符合报建审批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和其它按 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 理、整饰完毕。 (四)竣工的道路中心线水平位置偏移在30厘米以内, 于道级以上(含于道级)城市道路中线水平位置偏移的指标 可适当放宽。 第一百三十一条城市市政道路上的市政管线建设工 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过规划核 实: (一)已按规划条件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 格等要求进行放验线铺设完毕。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按菏泽市地下管线数据 库建库要求进行峻工测量,提交的测量资料显示已经符合报 建审批要求的。 (三)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四)竣工的管线架空塔杆的水平定位和地下管线的空 间定位分别偏差在50厘米与10厘米以内,且其偏差不影响 与其他管线的安全间距。

    第一百三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 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并结合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及时进行 补充完善,以市规划局业务办公会和市政府批复意见为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相应地区的规划 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一、用词说明: (一)为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 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漆包线标准,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 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 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 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

    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 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 于”“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二、名词解释: (一)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二)容积率。指建筑的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值。 (三)绿地率。指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 (四)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 间的水平距离。 (五)道路红线。也称道路规划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 现划控制线。 (六)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及附属部分 临街垂直投影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七)建筑物退让。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 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八)正面间距。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外 谱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九)侧面间距。指两建筑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 距离

    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 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 于”“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二、名词解释: (一)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二)容积率。指建筑的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值。 (三)绿地率。指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 (四)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 间的水平距离。 (五)道路红线。也称道路规划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 现划控制线。 (六)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及附属部分 临街垂直投影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七)建筑物退让。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 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八)正面间距。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外 谱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九)侧面间距。指两建筑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 距离。

    1、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地下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下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 积的比值。 2、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 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 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 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 积计算容积率。 4、当普通工业厂房、库房建筑层高大于5.0米时,按 每2.8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5、住宅、办公、旅馆、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 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 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 算容积率。 6、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 积。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 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1/2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 于7.5%。 7、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 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

    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 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露台、空中花园无封闭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设封闭 顶盖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 积率指标。 8、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1/2面积。其他不计算建筑面积。 9、底层架空建筑架空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等相关规 定计算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架空部分应只有柱、剪力墙 等承重结构和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结构落地;视线通 透、空间开散;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 公共开散空间使用,如作为停车空间等利用应按规定计算建 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0、计算含底层车库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层高小于2.2 米的底层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由于相关规范的净高 要求等因素影响,车库层高不大于2.45米,车库建筑面积 也不计入容积率。 11、新建的地上三层及以上独立公共停军库建筑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 12、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周边城市道路中心线或基地 周边平均高程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 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周边城市道路已建成的,取 道路中心线交点和地块用地红线延长线与道路中心线交点 的平均高程;周边道路未建成的,取地块用地红线四周现状 地势的平均高程。

    2017年12月26日

    纸箱标准2017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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