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市政办函[2018]25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3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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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1.1为加强我市建设项自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 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西安市道 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准。 1.2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机动车、非机 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由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 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币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 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 表2)。 一类地区:环城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环城路和二环之间、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 阎良中心区;

    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 点地区; 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边界如下表,详见附图1和附图2。

    食品添加剂标准表1停车分区范围说明

    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为配建标准下限,各类建筑停 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此指标,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 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4《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若设置其它车 型的停车位,除附表3中的特殊车位外,须按表2所列的换算系 数折合成小型车停车位数。微型车泊位数占配建总泊位数(不含 特殊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5%

    表2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2.5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 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 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普通住宅配建标准。 2.6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项目配建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 个的按1个计算。 2.7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子母车位尺寸均应符合 标准,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折算,子母车位折算后数量 不得大于核定总车位数的10%。 2.8商品房项自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5%;廉租房、公共租

    债房、经济适用房项自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0%;综合型商业及 商务办公类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5%。 2.9住宅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08个访客车位 供来访人员临时使用,访客车位应集中设置,且有明显标识。 2.10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 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 项自地下车库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2.11住宅类项目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总配建停车位 比例不应超过30%;商业、办公、医疗类项自配建机械停车位占 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一类地区不得超过50%,二类地区、三类地 文不得超过40%,四类地区不得超过30%。 2.12现状已运营及建设规划已通过审批的轨道交通线路: 站点控制线向外300米范围内的办公和商业类建筑,机动车停车 位配建按下表进行浮动

    形位公差标准表3轨道站点周边机动车位配建标准浮动表

    注:1.与地铁车站无缝衔接(上盖物业、出入口连接以及通道连接)的建筑,其机动车停车位配 建标准可在上述浮动基础上再降低5%。

    2.13酉 配建有公交首未站、公交枢纽,且公交首未站、公交

    枢纽规模满足《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规 定的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行10%的折减。 2.14利用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自行车车位的项目,且车 位数不小于25辆(每个自行车位按1.5平米计),可以按照1: 10的比例对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住类项折减后 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小于原标准的30%,其他类别项目不得小 于原标准的20% 2.15工业类项目配建指标仅为小型车车位,其生产用车车 立在建筑总平面方案审查阶段,根据业态、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通过交通影响评价核定。 2.16超高层建筑的配建标准按附表4确定,其避难层和设 备层面积不配建停车位。 2.17本标准未涵盖的业态,其配建标准按同类用地性质所 在大类的最高配建标准取值。 2.18新能源车位的设置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3.1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按各类建筑性质 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3.2地面停车率指地面停车泊位与总泊位之比 3.3 轨道交通站点控制线依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线规划》确定。 3.4子母车位是指前车驶出后市政工艺、技术,后车方能驶出的一对车位。 3.5本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3到5年进行一次修订。 3.6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西安警备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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