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娄民发[2020]42号 娄底市民政局僧三部门2020年10月1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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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太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娄底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设施。同时,加强对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 况的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对 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使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 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新建居住(小)区项目 拟供应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 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按照规划条件通知书要求,将养老服务 设施纳入出让方案,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 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列入其中。养 老服务设施规划配置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才能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 明》。 第八条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 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养老服 务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 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在整改到位前,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应对养 老服务设施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邮政标准2020年10月15日印
2020年10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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